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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蔽工程验收工作制度

2024-07-10 阅读 5144

1、工程完工后无法进行检查的那一部分工程,特别是重要结构部位及有关特殊要求的部位,工程部和副总经理都要督促资料员现场管理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2、分项工程施工完毕后,应由副总经理和工程部及施工员会同质检员进行自检,并签发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在指定日期内,由监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签具验收意见。

3、隐蔽工程在未进行验收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若有违反验收制度,造成返工损失时,应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4、管道无损探测由有资质专业单位负责,检测报告和隐蔽工程验收单位由工地资料员保管,竣工整理成册,纳入工程档案。

篇2:隐蔽工程验收制度

1隐蔽工程质量验收的目的,在于防止未验收项目及不合格项目被本工序和下道工序掩盖。

2隐蔽工程项目由施工单位提供,监理审定,或施工、监理单位共同编制。

3隐蔽工程验收由施工单位向监理提出,根据需要由监理通知其它有关单位参加。

4隐蔽工程验收采用“隐蔽工程验收记录”、“项目签证”。

5隐蔽工程验收时,施工单位质检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部签收后,监理工程师应在22小时内到达现场,如果超过24小时未到现场,施工单位可自行隐蔽,并做好隐蔽记录,监理工程师应予以认可,并共同承担责任。

6未经监理现场验收,施工单位自行隐蔽,监理有权提出重新检查,施工单位应按要求恢复隐蔽前状态。

7施工单位未通知监理,或经检查发现问题后不按要求进行返工和处理时,监理有权通知施工单位停工,停工损失由施工单位自己负责。

8隐蔽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和签证分别由施工单位和监理部分头管理,并作为工程文件之一保存和移交。

篇3:消防工程隐蔽工程验收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项目工程的质量管理,避免隐蔽工程可能造成的质量隐患,确保工程质量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特制定《隐蔽工程验收制度》。

一、验收人员:甲方人员、监理部人员、施工单位施工员和质量检查员。

二、验收时间:隐蔽工程应提前一天报验。

三、验收内容:消防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所有隐蔽工程。

四、验收程序和规定:

1、隐蔽工程自检合格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员和工程分管人员,并注明验收时间和内容;

2、隐蔽工程验收必须由工程分管人员、监理人员、施工单位施工员及施工班组长共同验收,必要时要有下一工序施工班组负责人参加。

3、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员和工程分管人员签署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后,施工单位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4、隐蔽工程验收不合格的,经整改后必须重新验收,合格后方可签署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允许下一工序施工。

5、隐蔽工程验收不合格的,限期必须整改,如未及时整改将对施工单位按本公司的消防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予以警告或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