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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审批制度

2024-07-10 阅读 2290

1、凡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提出的做法变动、材料代换、纠正施工图中的错误或其它变更事项,均应通过设计变更予以解决。

2、凡是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提出的做法变动、材料代换、或因施工条件发生变化而引起的变更事项,均应通过工程洽商予以解决。

3、工程变更、工程洽商是施工图的补充,与施工图有同等作用。

4、有条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应授予专人处理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

5、在处理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时应综合考虑进度、投资、质量和合同等情况,防止在某些方面发生脱节。

6、在处理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时,要严格执行《委托监理合同》中监理内容与职责的有关条款,不得出现越权行为。

7、有处理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时,如发生下列情况,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办理。

(1)提高和降低建设标准。

(2)影响主要结构功能或使用功能。

(3)增减工程内容。

(4)超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范围。

8、监理工程师审批工程洽商时要坚持按规范、规程、工艺标准、验评标准审批,不得迁就施工单位失误造成的变更和洽商。

9、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的内容应明确、具体、图示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语言应准确、肯定、深度满足施工和预算要求。无特殊情况不得后补,不允许出现造成既成事实后再补办工程洽商的情况。

10、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应分别进行编号。

11、“工程名称”栏必须与图纸图签一致。

12、对于原设计变更处,应详细注明相关的图纸页号,轴线位置和修改内容,并注明修

改原因,便与后期查询和追溯。

13、重大设计变更应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同意。

14、属于施工图变更的洽商,应有监理、设计、施工和建设单位四方签字。

15、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文件不得涂改,其整理、编排顺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16、在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之前,承包单位不得实施工程变更。

17、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而实施的工程变更,项目监理机构不得予以计量。

篇2:C集团公司项目工程变更监督管理制度

zz集团公司项目工程变更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变更管理,规范工程建设中的变更行为,控制工程投资和工期,根据县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项目建设应严格按概算、预算控制,原则上不允许发生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按照本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工程变更是指:

(一)工程设计变更;

(二)涉及工程费用增减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

(三)材料与设备的换用;

(四)无价材料价格及暂定价的签证;

(五)工程量和费用的增减;

(六)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

(七)其它实质性变更。

第四条工程变更应该以提高工程质量、节省投资、节约资源和推动技术进步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符合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五条工程变更等级分为一般工程变更、重要工程变更、主要工程变更三种:

一般工程变更是指单项变更增加工程投资(超出合同价,下同)金额在5万元(含)以下,且累计变更金额在工程预算批复数以内的工程变更。

重要工程变更是指单项变更增加工程投资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累计变更金额超过预算批复数但在概算批复数(含)以内的工程变更。

重大工程变更是指累计变更金额超过概算批复数(包括重大的工程事故处理)的工程变更。

第六条工程变更审批权限

一般工程变更由集团公司负责审批,并在当月汇总后报县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审计局备案。

重要工程变更由县财政局会同发展和改革局、审计局负责审批。

重大工程变更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财政局、审计局负责审批。工程变更金额超过概算批复数50万元以下的,增加概算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财政局、审计局审定后批复;工程变更金额超过概算批复数50万元(含)上的,增加概算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财政局、审计局审查并报县政府投资项目审查领导小组审定后批复。概算调整后,财政部门相应调整项目预算。

第七条集团公司在审核一般工程变更和报批重要工程变更时,需填报工程变更报告单一式六份,说明变更原由、内容及预算金额,并附如下资料:

(一)经设计和监理等单位签字认可的工程变更单及附件资料;

(二)工程变更预算单及工程量计算表;

(三)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适用变更的条款,变更前、后的施工图;

(四)其它相关资料。

第八条重大工程变更由集团公司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进行内部审查后,向县发展和改革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同时抄报县财政局、审计局,说明变更原因、内容及概算拟调整金额,并附送如下资料:

(一)工程变更概预算书;

(二)工程设计变更方案及变更前、后施工图纸;

(三)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意见;

(四)其它相关资料。

第九条工程变更报批期限

一般工程变更,集团公司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重要工程变更,联合审查小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重大工程变更,应在10个工作日(确需委托咨询评估的,不含委托咨询评估时间)内审批完毕或审查后报县政府投资项目审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工程变更审批后,由监理工程师向施工单位发出变更通知,施工单位根据变更内容组织施工。

由于工程变更导致工期、费用增减的,由集团公司和施工单位预先书面协定并同步按审批权限报批。但施工单位因组织施工需要等原因而提出的变更,增加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项目施工过程中,遇暗塘、暗沟、流沙、软基等不可见且急需处理的地质情况及地震、台风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时,为保证工程建设进度,集团公司提请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召开临时会议,商定处理方案,形成书面意见后边实施边报批。

第十二条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量计算应当在分项工程被隐蔽前完成复核,并附详图和工程量计算式,并提供有明显尺度的影像资料,经办人和复核人应在附件上签字。复核必须要有具体意见,禁止仅签原则性意见或只签名无具体意见。

工程变更洽商记录和隐蔽工程签证必须手续完备,不允许事后补办。变更报告不得随意涂改,并注明日期。不得用直接在施工图上修改签字的形式来代替工程变更报告单。

第十三条因工程变更发生工程费用增减的,单价或费率应执行中标价;合同价外新增项目的单价,根据招标文件相应基础价、国家和省有关计价规定及中标下浮率重新组价。

第十四条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其工程变更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本规定同步报批。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3:变更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变更规范管理,清除或减少由于变更而引起的潜在事故隐患,提高工作质量,促进变更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订本制度。

1.人员的调动,必须由用人单位写出需用人计划、申请,报劳资处审核,主管经理审核,方可人员调动。

2.管理的改变,任何人无权做出管理改变,确需管理改变,由单位写出申请报主管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方可进行管理的改变。

3.工艺操作指标的变更

3.1使用单位不准随意变更工艺控制指标,尤其是各种化学反应的压力温度、原辅材料及产品质量等重要控制指标。

3.2各单位技术负责人要组织本单位技术人员及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定额的查定,监督工艺指标执行,优化操作技术及工艺技术,消化吸收外来经验和技术。从实践中找出影响安全,成本和生产过程控制的不合理的工艺指标,及时提出变更意见。

3.3各级技术管理人员要深入现场,督促检查工艺指标的执行情况,了解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变更意见。

3.4工艺指标变更程序

一般指标变更由生产车间技术负责人向公司主管部门提交工艺控制指标变更申请表。由生产技术负责人协调设备、安全、调度、供应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对工艺指标变更申请进行论证。由技术部门编制工艺指标变更通知单,经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下发生产单位,调度室,并报总工办备案。重要或较大的工艺控制指标变更,需报总工程师批准签发。

3.5.工艺配方变更、原材料替代、设备技术变更

3.5.1生产单位不准私自变更工艺配方(优化试验配方除外),降低原辅材料质量标准,变更品种。

3.5.2对于优化配方的试验和新型原辅材料的采用、替代,由生产单位和生产处提出可行性分析报告及试验方案,编制试验计划,上报总工程师批准,总经理签发后,由生产处和相关单位组织实施。

3.5.3关键设备及装置的更新、大修要由生产处、总工办、设备处和有关技术人员广泛搜集新设备、新技术信息,研究在用设备、装置存在的问题,提出改造方案,经公司负责人审核,报总工程师同意,经经理办公会批准后,适时安全实施。

4.档案管理

4.1人员的管理,由劳资处存档。

4.2工艺、技术的档案实行统一管理原则,总工办负责统一管理技术档案,车间可以复印,保存复印件。

4.3设备档案由设备处负责管理,车间可以复印,保存复印件。

4.4要加强技术保密管理,严格遵守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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