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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投资管理系统PMIS使用管理规定

2024-07-10 阅读 6384

第一章总则

1、目的

为加强三期工程规范管理,构建工程项目管理信息化平台,提升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障集团公司工程项目与投资管理系统(PMIS)有效运行,促进工程建设期间信息资源的优化利用,依据集团公司PMIS建设管理及考核办法,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三期2×300MW级供热机组工程所有参建单位。

3、编制依据

3.1《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管理信息系统(PMIS)建设运维管理办法(试行)》

3.2《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管理信息系统(PMIS)考核办法(试行)》

3.3《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工程达标投产考核办法(2008年版)》

第二章PMIS系统组成

1、PMIS系统是以工程合同与项目管理为主线,以成本、进度、质量和安全控制为目标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

2、PMIS系统内容包括项目管理、概算管理、招标管理、合同管理、物资管理、投资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达标投产管理、工程信息管理、分部/整套试运管理共11个管理模块。

第三章职责分工

1、管理职责

1.1建设单位三期办:该系统的主管部门。

负责系统应用各单位、部门的协调管理,检查督促各单位、部门及时录入基本数据,按规定流程完成相应文件的审批、信息传递工作。

运用PMIS对本工程的项目前期、招标、合同、概算、质量、工程信息、达标投产管理等进行工程全过程管理工作。

负责PMIS数据的完整、齐全、及时、有效的检查与考核。

1.2信息中心

PMIS系统的程序安装及维护,建设单位侧网络的维护。

1.3安监部

运用PMIS对本工程基建安全进行管理工作

负责本单位产生的安全管理性文件的录入工作。

负责监督、考核各参建单位安全文件录入的准确性、及时性

1.4物资管理机构

运用PMIS对本工程基建物资进行全过程管理工作。

负责监督各参建单位有关物资文件录入的准确性、及时性,可提出考核意见。

负责三期工程设备招标、合同及设备合同资金支付等相关数据的录入工作。

1.5财务部

运用PMIS对本工程竣工决算进行管理。

1.6生技部

运用PMIS对本工程质量技术、调整试运进行管理工作

负责本单位产生的质量技术、调整试运管理性文件的录入工作。

负责监督各参建单位有关质量文件录入的准确性、及时性,可提出考核意见。

1.7监理公司

运用PMIS对本工程的技术、质量、安全、物资、信息等进行管理、维护工作。

负责监督、考核各施工承包商数据录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1.8施工承包商

运用PMIS对本工程的质量、安全、物资、信息等进行管理和数据输入、维护工作。

负责本单位PMIS网络维护、程序安装。

1.9设计单位

负责本工程设计文件、信息的录入、管理、维护工作。

1.20调试单位

负责调试文件、信息的管理、维护。

2、分工

2.1建设单位三期办

项目前期、招标、合同、概算、投资、工程信息、达标投产模块中相关内容的管理、维护。

2.2信息中心

PMIS的程序安装及维护、建设单位侧网络维护。

2.3安监部

安全模块中本单位产生的安全管理、维护。

2.4物资管理机构

物资管理模块中本单位基建物资管理、维护。

概算及合同管理模块中有关设备招标、合同、付款内容的数据录入。

2.5财务部

竣工决算模块的管理、维护。

2.6生技部

质量模块中本单位有关的质量管理、维护,调整试运模块的管理、维护。

2.7监理公司

质量、安全、物资、信息模块中本单位责任范围相关的管理、维护工作。

2.8施工承包商

质量、安全、物资、信息模块中本单位相关的管理、维护工作。

2.9设计单位

质量、信息模块中本单位相关的管理、维护工作。

2.10调试单位

质量、信息模块中本单位相关的管理、维护工作。

第四章录入与审核

1、录入规定

1.1各参建单位应设专人负责本单位责任范围内PMIS系统的管理、维护,对工程建设中形成的文件、数据按规定的格式及时上传到相应模块。

1.2各参建单位的系统专责人应坚持每天登录、浏览系统,检查信息录入情况。

1.3录入的文件、数据必须是符合各单位管理体系编审批要求的正式文件。

1.4录入时应严格按编码规则录入,管理程序中没有特殊要求的编码一律按流水号的形式进行编码。单位编码按照以下要求:

建设单位: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HDQD

设计单位:华东电力设计单位HDDY

监理单位:山东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C*JL

施工承包商:

调试单位:

2、审核

送审人应及时通知审核人。在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每级用户审核时间限制为24小时,审核时应详细写明审核意见。

第五章检查与考核

1、建设单位及监理公司应每月对参建各单位责任范围内模块的数据录入、系统维护管理情况进行抽查,督促各参建单位完善各自模块的数据,并根据合同规定对各参建单位PMIS系统应用及管理情况提出考核意见。

2、建设单位组织各参建单位每年(12)月份对各自责任范围的数据录入情况进行自查,并根据华电集团PMIS考核办法规定将自查情况汇总上报集团公司。

篇2:GPS监控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制度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省、市运管部门“关于营运车辆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GPS)”的有关规定。提高对运行车辆现代化管理水平,有效掌握车辆运行状态,促进公司道路运输安全,规范道路运输汽车行驶记录仪(GPS)的使用和管理,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一、公司GPS监控平台工作职责

1、负责与主管部门GPS管理系统联系,对所属营运车辆的运行速度。时间进行设定,指导和监督车辆驾驶员正确使用和维护GPS。

2、完善落实GPS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GPS道路运输监控基础台帐,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上报工作。

3、将每月的GPS安全监控处理情况上报公司客运部,并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召开相应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并负责检查落实、整改到位。

4、对车载终端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确保车载GPS系统设备完好。

5、及时处理GPS道路运输安全监控中所出现的各种违章现象和各种突发事件,做好信息登记。反馈、上报工作。

6、做好GPS道路日常监控工作,合理安排值班时间。

7、将当月GPS监控情况(统计表)及处理情况在每月安全例会上进行通报。

8、负责GPS监控人员的日常管理,经常检查督促是否按有关规定执行操作。

二、GPS监控人员工作职责

1、监控人员必须保证GPS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随时掌握所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包括车辆的饿准确位置、行驶速度和方向。

2、做好车辆监控的日常记录,上、下班的交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领导。

3、监控人员严守岗位和职业道德,不得拘私舞弊、瞒报和弄虚作假,平台发送信息应用语规范、简单、明确。不得发送与监控管理工作无关的信息,不得擅自修改、删除监控和发送的信息,严禁利用平台进行短信聊天,严禁发送黄色、*信息和从事*宣传。

4、当车辆发送求助的盗、抢等手动报警信息时,监控人员及时报告公司安全科,并根据报警信息对当事车辆实施跟踪监控,及时向事发当地110报警中心报警。

5、监控人员严禁将平台使用权交与无关人员操作、查阅和修改。

6、监控人员在没有特别的批示不得私自向车辆发送调度指令。

7、监控人员根据公司提供的各类型车辆在不同等级路段的时速规定对车辆进行时速设置,不得随意更改或不按规定设置车辆时速。

8、监控人员接到车辆违章超速报警时,及时向驾驶员发送提醒或警告信息,要求驾驶人员降低车辆以保证车辆行驶安全,同时每月底将车辆违章报表送公司安全科和运管部门。

9、监控人员根据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提供的车辆连续行驶时间和中途停车休息时间以及超长线路营运车辆中途更换驾驶员的规定,及时给驾驶人员以提示,对不按相关规定执行的车辆,做好监控记录并提出处理意见。

10、监控人员应将需要的监控信息如:定位次数、违章车辆处理情况、值班情况、数据统计分析情况、数据分析情况等上报公司,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控管理平台。

11、做到平台软件及时升级,认真学习软件的各项功能。

三、驾驶GPS车载终端使用职责

1、确保GPS车载终端处于开机状态,并按有关说明正确使用、维护和保养,不得擅自拆卸或破坏GPS终端系统,不得用水直接清洗。车载终端系统若不能正常工作应及时向公司反映,以便及时进行维护。

2、严禁无故或恶意手动报警,扰乱平台正常工作,随时关注终端系统信息。

3、驾驶员在出车前应对车载终端是否良好进行检查,确保车辆行驶过程中车载终端正常运行。

4、营运车辆出车前向车辆所属公司监控管理平台发送车辆和驾驶确认信息,确保监控管理中心掌握出车时的真实情况。在车辆到达终点或停止营运时,驾驶员应逐条阅读完车辆终端的未读信息以便及时获取相关指令和提示。

5、营运车辆在行驶途中不得私自关闭车载系统,不得向监控管理平台发送与车辆行驶无关的信息和虚假的紧急报警信息。

6、营运车辆驾驶员收到监控管理平台发送的警示信息后,必须立即纠正违章行为,确保车辆按照有关规定正常运行。

7、为保证安全,只能在车辆停驶时操作使用终端,阅读相关信息或接听、拨打车载电话,车辆在进入加油站时。禁止接听、拨打车载电话或打开液晶屏。

8、车辆在运行途中遭遇恶劣天气、道路堵塞、交通事故、车辆抛锚或抢劫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监控管理平台发送信息进行报告,监控平台根据情况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指示。

四、GPS管理考核奖惩制度。

(一)GPS监控平台人员奖惩制度

1、公司GPS监控平台未在规定时间内对营运中的客运车辆实施监控的,发现一次对公司监控人员处以50-100元的罚款。

2、GPS监控中对运行中超速、紧急报警等未及时提出警告或未上报有关部门的,发现一次处以20元的罚款。

3、发送与监控管理工作无关的信息或利用平台进行短信聊天,出现一次处以50元的罚款。

4、在GPS平台上发送黄色、*宣传信息的,发现一次立即下岗。

5、在没有特别批示下私自向车辆发送调度指令的,出现一次处以50元的罚款,两次以上立即做下岗处理。

(二)营运客车驾驶员使用GPS奖惩制度

1、凡安装了GPS的车辆,营运情况下必须24小时开启,否则一次处以200元罚款,节假日加倍。

2、擅自拆卸或破坏GPS车载设备的车主自费修好方可进行营运。

3、平台发出指令后,两分钟内不执行者,每次罚款50元,一日内发生两起者,罚款100元;每月发生三次者,除罚款外,公司将取消驾驶员驾驶公司籍车辆的资格。

4、营运途中私自关闭GPS车载系统者,每次处以50元的罚款,重者加倍处罚,并处以驾驶员停运学习2天。

5、每月超速行驶次数达3次,罚款100元;3次以上者,除加倍罚款外,驾驶员停运学习两天,屡教不改,取消驾驶公司车辆资格。

6、假报、误报信息者,每次罚款50元,重者加倍罚款外,停运学习3天。

7、不按规定线路运行的,按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司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8、办理了出车手续,但不按规定随车携带,第1次处罚50元,第2次处罚100元,第3次处罚200-500元,并下车学习两天。

9、GPS监控发现未办理出团手续的车辆擅自出团的处罚500-2000元,并停车整改,驾驶员扣2分的处罚,取消年底评估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