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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机构后勤管理制度

2024-07-10 阅读 1118

目的

规范后勤管理工作。

住宿

1.项目总监提交住宿计划,项目管理部批复,报公司办备案;

2.非本项目常驻的兼管监理工程师必须安排固定住宿地点;

3.非监理人员不准留宿,特殊情况须项目总监批准,时间不超过两天;

4.直系亲属和兄弟、姐妹留宿时间超过一周,报项目管理部批准,公司备案;

5.如监理合同约定业主提供住宿,按合同执行;

6.如业主不提供住宿,项目管理部负责解决项目监理机构成员的住宿;

7.监理人员不得向所监项目承包商、材料供应商提出住宿要求;

8.如确需承包商提供工地以内的住宿配合,由项目总监(或其代表)会同业主与承包商商洽;

9.现场监理人员擅自在项目安排以外住宿,安全事故自负。

就餐

监理人员就餐一般情况自行解决;

10.监理机构不得在所监理项目承包商处就餐,如确需,须经业主书

面批准,报项目管理部、总工办备案;

11.经批准在所监理项目的承包商处就餐,餐费由就餐人结算,非监理机构成员和本公司检查人员不得在承包商处就餐;

12.如在承包商处就餐不结算,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后勤生活设施

13.监理机构住宿配备一付床/人等生活设施;

14.住宿配备热水冲浴的基本器具一套,监理机构自行维护;

15.若监理机构自行开伙,配备基本炊具;

16.生活用品自备。

后勤费用核算

17.办公室房租、水、电费归业主负责;

18.若业主不提供住宿条件,由公司承担租房费用;

19.监理机构住宿所产生水、电、气、物业等费,由监理机构成员自行负责;

20.监理机构自行开伙,费用由自行负责。

后勤保卫

21.结伴外出;

22.外出时间不得迟于23时,否则需提前告知项目总监;

篇2:师大后勤商贸公司管理制度

师大后勤商贸服务公司管理制度

为适应高校后勤改革的需要,提高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开创经营工作的新局面,更好地为师生员工生活服务,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1、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知识,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和工作能力。

2、严格执行学校和总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3、精诚团结,积极工作,树立全心全意为师生生活服务的意识。

4、清正廉洁,不得接受客户的礼品、宴请及有价证券。

5、严格按规定上下班,无故不得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岗,有事按规定请假,上班时间不得做私事,不得无故推迟开门或提前歇业。

6、工作时间应做到着装整洁,仪态得体,挂牌上岗,礼貌待人。

7、各商业网点在公司的统一领导下完成学校内食品、学习用品、日用品的服务供应工作。

8、各服务店必须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不准以任何方式拒绝正常服务。

9、服从公司的管理,严格遵守职业道德。

10、严格把好食品质量入库验收关,不准出售不合格的商品和违禁物品。

11、不缺斤少两,不侵害顾客利益,不抬价,不擅自进货,进出货物须填好商品进销差价单。

12、每天上交营业款,做好防盗工作。

13、商品季节促销等营业收入上缴公司统一分配。

篇3:学院后勤总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学院后勤总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后勤总公司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规范后勤总公司的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企业财务通则》、《**学院财务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后勤总公司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后勤总公司财务是保障后勤总公司实行服务收费机制有效运行的独立核算部门,接受学院财务处和审计处的监督和审计。

第三条后勤总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后勤服务与经济效益的关系,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的生活提供优质服务,建立健全总公司公司内部的财务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法规中的各项财务开支菹围和标准,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如实反映后勤总公司的财务状况。

第四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做好各项财务收支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措资金,有效利用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条会计、出纳负责后勤总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一切开支和收入均需公司总经理审批,方能收支。

第六条后勤总公司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得坐支现金,做到日清月结。

第七条后勤总公司对现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制度,库存数额按照规定的限额执行,超出限额的现金及时送存银行。

第八条后勤总公司的银行帐户必须按照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所开设的银行帐户只供总公司公司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帐户供外单位和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

第九条后勤总公司在银行开设帐户的帐号非因业务需要不得外泻。

第十条后勤总公司在银行购买的各种票据要指定专人保管,签发按编号使用。银行帐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帐,不准多笔汇总记帐,也不准以收抵支记帐。

第十一条财会人员办理信汇、电汇、票汇、转帐支票等付出款项,一律凭付款审批办理,没有审批的付款项目,财会人员应拒绝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