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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2024-07-10 阅读 6880

1总则

本制度对不同程度等级的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流程予以规定。

2.适用范围

2.1适用于两级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和产品质量管理

2.2适用于两级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的创优管理

3.引用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主席令第91号)

3.2《中冶集团施工企业工程质量报告制度》

3.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

3.4《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通知

》(建质[2010]111号)

4.术语

4.1建筑工程质量:反映建筑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4.2违规:指违反国家、行业的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技术标准、《十七冶管理体系文件》及《十七冶工程(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的行为。违规类别分为:意识淡薄、轻微违规、一般违规、严重违规和重大违规。

4.3意识淡薄:在质量管理活动中,思想上不重视、制度上不完善、管理上不精细、措施上不得力、组织上不健全,特别有以下未造成经济损失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含5万元)行为之一的:

4.3.1出现明显影响外观的质量通病、质量缺陷不处理;

4.3.2检查通报中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而没有整改;

4.3.3第二次检查发现出现同样质量问题;

4.3.4未严格按图纸施工;

4.3.5方案编制率、方案实施率未达到100%;

4.3.6工程资料与工程实体差距较大而又无正当理由;

4.3.7影响结构安全的重要质量保证资料缺乏;

4.3.8工程技术资料造假。

4.4轻微违规(轻微不合格品):因产品(原材料、工程设备、工序成果、已完工程/成品)要求中的某个规定没有满足要求,不直接影响其预期使用,采取纠正后能满足要求,且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不合格品或质量问题。

4.5一般违规(一般不合格品):不符合产品某个或多个要求,其严重程度已直接影响其预期使用,处置方法比较难,处置后经检测后仍能满足要求,且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不合格品或质量问题。

4.6严重违规(严重不合格品):经试验或鉴定证明不符合产品的多个要求,其严重程度已造成无法投入预期使用,需采取重大技术措施处理或必须成批/整体报废或返工的,其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含300万元)的不合格品或质量事故。

4.7重大违规(重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300万元以上的质量事故。

5.质量事故管理

5.1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当发生质量事故后应停止下道工序的施工,如涉及人身安全,则应立即疏散人员,情况紧急的,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

5.2质量事故实行快报制度

1)质量事故的划分原则。根据承建工程所处行业,国家有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的按行业或地方标准执行。

2)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应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用电话报公司技术质量部和两级公司分管领导,并在事故发生36小时内将《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建设质量事故快报表》(附件9)和书面报告电传或网上传输给两级公司技术质量部和分管质量领导。各公司发生重大事故时,按上述要求报告公司技术质量部,公司技术质量部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电话上报中冶集团,在事故发生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电传或网上传输中冶集团。

5.3质量事故的分析和评审

事故发生单位/项目经理部的总工程师组织本单位/项目经理部质量管理、工程技术等有关部门、作业处、班组负责人及事故当事人进行事故原因调查分析,分清责任,评定质量事故等级。必要时(指质量事故性质严重)由公司总工程师主持、技术质量部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及工程技术专家参加项目上的质量事故分析、评审。

5.4质量事故的处置

1)质量事故处置的技术方案和预防措施由发生事故单位/项目经理部总工程师组织本单位/项目经理部质量管理、工程技术等有关部门和人员编制,上报二级公司技术质量部审核,二级公司总工程师批准。重大质量事故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主持、技术质量部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专家参加对质量事故处置技术方案进行评审。

2)质量事故处置技术方案由发生事故单位/项目经理部组织实施,必要时可委托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处置。发生事故单位/项目经理部质量管理部门应对处置过程进行跟踪,处置完毕后应按验收标准、规范进行评定验收。

3)分包工程发生的质量事故,分包单位组织质量事故分析、评审和编制质量事故处理技术方案、预防措施,并报项目经理部批准,由项目经理部组织分包单位具体实施,项目经理部质量安全部负责跟踪监督和按设计和规范进行评定验收。

4)重大质量事故,执行国家、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6.附件一:

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建设质量事故快报表

建设单?位及工?程名称

监理

单位

设计

单位

工程

地点

建筑

面积

(m2)

施工

单位

事故发?生时间

损失

金额(元)

因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工程事故情况及其主要原因

事故发生单位

质量管理部门

公司/专业公司

公章

负责人:

年月日

公章

负责人:

年月日

公章

负责人:

年月日

审核:编制:填表日期:?年月日

附件二:《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通知》(建质[2010]111号)

一、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4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事故报告

(一)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同时通知公安、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

1、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2、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3、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时,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4、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各参建单位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3)事故的初步原因;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6)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5、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四、事故调查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的授权或委托,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履行下列职责:

1、核实事故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发生的经过、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核查事故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工程各参建单位履行职责的情况;

3、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组织对事故项目进行检测鉴定和专家技术论证;

4、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5、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6、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7、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二)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项目及各参建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项目有关质量检测报告和技术分析报告;

5、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6、事故责任的认定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7、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五、事故处理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相关责任者实施行政处罚。处罚权限不属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应当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附具有关证据材料)、结案批复、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等转送有权限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分别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其中一项或多项处罚,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分别给予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其中一项或多项处罚。

六、其他要求

(一)事故发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或者领导有批示要求的,设区的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派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者领导有批示要求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派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

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或者领导有批示要求的,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派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

(二)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没有达到100万元,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工程质量问题,参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篇2:车辆维修质量责任事故处理办法

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提高维修质量,增强企业竞争力,真正树立主人翁的责任感,将责、权、利有机结合,特制定本办法。

一、质量保证条件

(1)整车大修或发动机总成大修,保修期为100天或行驶里程不超过20000公里(两者超一不可,下列条款同等)。

(2)二级维护:保修时间为30天或行驶里程为5000公里。

(3)一级维护及重点修理保修时间为10天或行驶里程为2000公里。

(4)合同修理以签订合同为准,特殊事项须约定。

二、维修质量保证范围

(1)在质量保证期内(时间和里程范围须同时具备)可保修,否则不予保修,但可提供有偿服务。

(2)只对维修项目内的质量事故进行保修。

(3)只对早期出现的维修质量进行保修,对于用户判断失误等人为因素而导致损失扩大部分,不予保修。

(4)对质量事故出现后,用户应及时与维修厂联系,用户不得自行处理,并保持原始现场,否则维修厂不予处理。

(5)对于总成大修,一、二级维护,涉及转向,制动方面的重点修理,

必须检验而用户未让检验自行出厂的车辆,出现一切事故,责任自负。

(6)因用户自购料修理而引发的质量问题,保修厂概不负责(须以合同约定)。

三、维修质量责任事故处理权限及要求

1.维修质量责任事故处理权限

(1)损失在500元以下,以过程检验鉴定为准。

(2)损失在501-1000元之内,由主管技术科长鉴定为准。

(3)损失在1000元以上,由主管厂长组织召开安全质量领导小组会议,分析鉴定及处理决定。

2.具体要求

(1)维修质量事故发生后,生产科和技术科应立即安排主修工及技术检验人员前往现场,主修工应积极配合,服从调动,对无故不去者,每次处罚50元,从当月工资中扣除。另外根据技术鉴定结果还应承担相应质量事故责任。

(2)积极索取原始技术资料,保存损坏件,技术检验人员返回后应出出具书面技术报告,上报主管厂长,根据责任损失情况,按权限处理。

(3)技术科应定期组织召开技术检验人员质量会,总结前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吸取经验教训,从而提高维修质量。

四、维修质量责任事故的划分及处理办法

1.属维修人员的责任事故处理办法

(1)维修质量责任事故发生后,经有关技术人员或质管会鉴定属维修人员不按技术规范要求,或漏保、漏修、作业项目不彻底而引发造成维修质量事故(或经济损失),过程检验人员未履行职责的,维修人员除无条件返工外,不得二次计提工时收入,且承担质量事故损失费用(主要为材料费)的30%-40%,检验人员承担10%-20%,主管技术科长承担10%。

(2)对于出现的车辆回修或未造成大的质量事故,对用户不积极处理、推诿、隐瞒情况不报的,致使后期失去用户,经用户投诉或之后出现情况证实,由厂长办公会议制定,每次处罚主修工50元,过程检验30元,技术科长(正、副)20元/人。从工资中扣除。

2.属技术、检验人员的责任事故处理办法

因技术、检验人员责任心不强,工作过失,指挥失误,主修工提出疑议而不听劝阻引发的质量事故,技术、检验人员承担主要责任,按总损失费用30%-40%处罚,情节严重者调离工作岗位;主管技术科长承担10%,主管厂长承担5%。

3.因维修工失误,检验人员责任心不强,漏检而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

除按上述责任划分处罚外,还应承担上级部门的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4.属材料质量问题的处理办法

(1)因用户自购料修理而引发的质量问题(修理合同应约定),均由用户承担一切责任。

(2)若系材料采购人员不负责任,购买伪劣产品而造成质量事故,应对其处罚总损失费用的30%-40%,主管领导承担10%。

(3)若材料系正宗厂家生产的产品所引起的质量问题,视需要技术部门协助配件供应部门出具技术鉴定(按规定由三包鉴定员鉴定),向厂家要求索赔,配件部门应垫付维修劳务费。

5.上述各责任事故的处罚均从本人工资中扣除。

篇3: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1事故处理范围

凡在施工(包括调试)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半规定,或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施工差超过质量标准允许范围,为此需要返工,或造成永久性缺陷者,或工程设备在施工过程中(包括装卸、搬运、试运过程)由于操作、使用、调整及保管不当造成设备、材料损坏均属质量事故。

2事故的分类

2.1重大质量事故

l房屋及构筑物的主要结构倒塌。

l建筑结构物基础超过规范规定的不均匀下沉,建筑物倾斜,结构开裂,或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必须经过补强才能使用。

l影响结构安全和建筑物使用年限或造成不可挽回的永久性缺陷。

l严重影响设备及其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

l严重影响下一步主要工程施工,其损失金额10万元以上或影响工期15天以上者。

l返工损失一次在10万元以上的。

2.2一般质量事故

l返工损失一次在10万元以下的。

l影响下道工序施工5天到15天者。

2.3记录事故

l返工一次损失在1千至1万无。

l影响下道工序施工不超过5天者。

3质量事故报告

l质量事故由当事施工单位报告。

l一般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除向本单位领导报告外,还应在两天内报告建设单位和监理部,施工单位质检部门主持事故的调查分析会,并在五日内写出质量事故报告送交建设单位、质检站和监理部。

l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除向有关主管部门上报外,还应在五小时内向建设单位和监理部报告,属施工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内部应首先对事故经过原因对策及责任都分析清楚。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质监站和监理部有关人员进行事故初步分析后(事故发生十日内),由质监站上报省电力质监中心站,由责任单位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l事故发生后,应采取补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l事故调查分析应做到:事故原因、事故责任者、防范措施、责任者没处理四不放过。

4处理程序

l在进行质量事故分析时,质监站根据需要可委托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必要的检测试验,提供事故分析及处理方案的技术条件和所需数据。

l质量事故由当事施工单位处理。

l一般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由事故责任单位提出缺陷处理,由公司质监站、监理部和设计代表审核后组织实施。

l重大事故处理方案由事故责任单位提出,建设单位、监理部、施工单位、设计单位、质量监督站、事故发生单位共同签证后实施。对按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重要建、构筑物主体结构倒塌或严重影响主要设备及其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的质量事故,质量监督中心站还应及时报告质量监督中心总站,请中心总站参与事故的分析处理工作。

l对违反规程不听劝阻,违章指挥,不遵守劳动纪律,不负责任造成质量事故者,对隐瞒事故不报告者应严肃处理,除给予行政处分年,对情节严重者应给予经济制裁。

5有关事项

l质量事故的损失金额,应按返工实际发生的材料设备费、人工费、机械费、加该施工队伍等级的定额取费等级计算(应扣除回收价值)。

l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处理全过程技术资料(影像、记录、分析报告、补强措施、试验数据、工程图纸等)应妥善保存,单位工程竣工资料予以移交。

l施工任务分包主发生的事故,由原包单位负责按上述程序处理。

l有关事故定性、责任、处理意见等各方分歧重大而又不统一时,由上一级质量监督部门或有关上级机关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