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椅业门市部展厅管理条例

2024-07-10 阅读 6932

某椅业门市部展厅管理条例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门市部各项经营管理,确保规范运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管理职能

门市部人员直属公司内贸部管理,日常管理事务,由门市部人员直接跟内贸部施经理沟通协调解决。较重要事项必须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或老板娘汇报,并按照其指示处理

第三条服务理念

“微笑接客、迅速响应、服务到位”

“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

“服务创造价值”

第四条工作时间

上班时间:早上9:00――下午18:30

第五条劳动纪律及人员管理

*按时上、下班、不准无故迟到与早退

*每天打扫门市展厅卫生,将椅子擦干净,整理好桌、或收银台面文件资料,管好展厅一切设施,创造美观舒适的商务环境

*门市部人员应着装整洁大方,维护好自己形象

*请假需要向总部老板娘请示,并征得同意

*上班期间,如有事外出需在“日报表”上注明外出原因及时间

*礼貌待客,服务热情周到

*加强门市展厅安全管理(包括设施安全、用电安全、资金安全)

*严禁娜用资金,不做有损公司形象和经济利益事

*上班期间,加强自律,严禁玩电脑游戏,不做跟工作无关事情

*做好一天的日报表和一月的月报表,注明货款收入明细便查询

*下班后切断一切电源,检查安全后方可离开

第六条接待标准程序及礼仪

第一步:客户进门,笑迎并招呼,服务热情周到,讲求实效

第二步:简单介绍下公司,了解客户需求及店面大小等相关信息

第三步:耐心协助客户选椅子

第四步:价格谈判(发挥自己*才能力,尽量说服客户按价目表销售)

第五步:客户椅子选好后,准确记录客户需要规格型号、售价等相关信息,并与其签订销售合同、收取定金

第六步:客户出门,陪到门*,笑送并加礼貌送客语

[说明]:如有意向大客户,可直接介绍到公司(公司可报销路费)

第七条从接单到确认收货规范操作流程

第一步:[接单]:门市部人员务必要清楚了解客户所订椅子规格型号、售价及相关要求

第二步:[产品售价]:按照公司总部价格表销售,如有客户要求优惠折扣,门市部人员先试着说服客户,如客户一定要优惠,向总部董事长或老板娘请示,并根据领导指示操作

第三步:[签合同]:合同上清楚写明各项内容,便于生产安排,

同时在合同交期上,除了常规椅子需要规定

生产周期外,难做椅子或新款椅子要跟内贸

部沟通好,以免失信于客户

第四步:[收订金]:门市部人员自收取客户订金起,务必2小时

内打到公司指定帐户,不得有误

第五步:[下单]:门市部人员及时向公司内贸部下《生产计划单》,

并询问内贸部是否了解清楚无议排生产

第六步:[订单生产进度跟踪]:门市部人员要根据合同交货期进

行跟单,谁接谁跟确保按时交货

第七步:[收货确认]:门市部人员,收到总部发出货后及时通

过QQ通知公司内贸部,并在客户收货后

做个回访

第八步:[余款回收]:货物送达客户时,当场做好余款回收,

并在2小时内打入公司指定帐户

第八条客户档案管理及电话回访

每位签单客户,门市部人员都要在电脑上,建立客户档案,并定期进行电话回访,确保多做“回头客”或实现“以客带客”,达到服务营销目的。同时要不断“巩固老客户、开拓新客户”

第九条客户建议及投诉处理

如果客户有好建议或涉及投诉,用书面形式记录下来,务必及时传给公司内贸部,由其负责协调解决。

第十条市场信息收集与反馈

门市部人员,承担主要是销售职责为主,因此逐步培养对“美容美发市场敏感度”,通过业余逛街时间,顺便留意相关市场信息,并通过各种途径收集市场一些有价值信息,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展厅“宣传册”等宣传资料,快没要提前通知公司内贸部。

第十一条日报表/月报表填写与上报

为了使公司总部董事长及老板娘,第一时间了解每天,广州门市部经营管理情况,公司总部要求门市部人员务必,每天认真填写《广州门市部经营管理日报表》(见附表),以“QQ或传真”形式,传给公司总部,每月填写月报表。

[说明]:务必认真贯彻落实本管理条例各项规定,并按要求切实执行!

篇2: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公安机关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市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规划、建设、市容、交通、工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利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科学方法,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科学化水平。?

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科研机构、院校开展交通科技研究,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和运用。?

第五条?车辆驾驶人和行人应当听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纵容、指使、强迫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车辆,不得妨碍交通警察执行公务。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七条?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的期限到具备资格的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接受安全技术检验。对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违法行为的机动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对其做出的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机动车辆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报废的大型客车、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九条?机动车辆维修、改装经营者,承接改变车身颜色、车型、用途,或者更换车架、车身、发动机等业务的,必须查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变更登记凭证;没有变更登记凭证的,不得承接。?

第十条?机动车辆号牌应当悬挂在指定的位置,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倒置、折叠和重叠。?

第十一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只供下肢残疾人单人代步使用,但二级以上的下肢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可载一名陪护人员。?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领取号牌和行驶证方准上道路行驶。?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车主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效证明、证件及车辆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驾驶机动车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驾驶证。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辆驾驶人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对机动车驾驶人的记分可使用记分卡等记分载体。

驾驶人在道路上驾驶车辆时应当将记分卡与驾驶证、行驶证一同携带。

第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辆通过交通事故现场时,应当协助交通警察抢救受伤人员;交通警察有权调用其车辆,因此造成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经济损失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十六条?规划、设计、建设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应当听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投入使用的道路和配套设施等存在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并责成有关部门限期实施。

第十七条?在交通事故多发或存在严重交通隐患的危险路段,道路管理养护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警告标志、减速或防护设施。

第十八条?新建、改建道路,必须统筹设计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和地下各种管道、管线,并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步施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与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根据交通管理的需要,在划有掉头车道的路口设置掉头指示信号灯。绿色回转箭头灯亮时,车辆按方向所示掉头行驶;红色箭头灯亮时,不准车辆掉头。

第二十条?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必要时可以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或者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隔离护栏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对损毁交通安全设施的,应当赔偿损失。?

禁止擅自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上晾晒衣物、悬挂横幅和宣传广告牌等物品。确需在交通隔离护栏上临时悬挂横幅和宣传广告牌等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道路或者占用道路、过街天桥、地下人行通道摆摊设点、堆物作业、搭棚盖房、进行集市贸易和其他妨碍道路交通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施工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道路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并安排专人维护交通秩序。?

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前五日向社会公布;?

(二)施工完毕及时清除余土、遗留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恢复通行。

第二十四条?市容管理部门核定的运送建筑垃圾和渣土的车辆和行驶路线,应同时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游览娱乐场所、医院、车站、码头、航空港、办公楼、居民住宅区以及其他高层建筑或者大型公共场所,必须按有关规定配建或者增建停车场(库)。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不按规定设计、建设停车场(库)的,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停车场(库)或者改变使用性质,确需临时改变其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全市机动车辆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和使用实行监督。?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市政管理部门施划机动车停车泊位,并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需要,确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和车种。?

非机动车辆在公共场所停放的,应当在划定的停车标线内停放。?

第二十七条?开辟、调整公交线路和设置、撤销站点,由城建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二十八条?对于已投入使用的道路,容量不足或者交通流量分布不均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处理道路断面、调整车道划分等措施,均?交通流量,提高通行效率。

第二十九条?遇自然灾害、重大事故、恶劣气候以及其他突发性事件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全的,可以实行交通管制。遇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时,可以采取交通限制措施。采取交通限制措施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城市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就某一区域或者道路,对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同方向划有两条机动车道的,自中心线或者中心分隔带依次向右,第一条车道为快速车道,第二条车道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同方向划有三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划分快速车道、慢速车道和公交专用车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车道标志、标线或文字标识的,车辆应当按其指示行驶。

摩托车在慢速车道靠右边行驶。在划有摩托车专用道的路段,在专用道内行驶;在划有摩托车专用停车区的路口,摩托车应当在专用停车区内等候放行。?

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辆在同车道的前方车辆遇禁止信号、缓慢行驶或者因故受阻时,必须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超越行驶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前方是交叉路口的,应当停在路口停车线以外等候。

第三十三条?车辆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翻斗车、拖挂车、半挂车、拖拉机不得进入二环路以内(不含二环路)道路行驶;?

(二)正三轮机动车、畜力车、人力客运三轮车不得进入二环路以内(含二环路)道路行驶;?

(三)悬挂黄色号牌的大型客运车辆、大中型货运车辆不???进入一环路以内(含一环路)道路行驶;??

(四)其他货运机动车辆不得进入环城公园路以内(含环城公园路)道路通行;?

(五)人力平板车、人力货运三轮车不得进入一环路以内(含一环路)道路通行。?

因特殊情况,上述车辆确需通行的,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营运性客运车辆,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营运线路牌、进站证,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市区通行证,并按规定线路行驶。但在道路上,不得在客运站点以外的区域停车带客。?

(六)在高架道路或立交桥桥面上行驶时,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速;禁止逆向行驶、倒车或停车,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移开。

第三十四条?公共汽车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在规定的站点停靠。车辆靠站应当在距路沿五十厘米以内停车,上下乘客后立即驶离,不得停在站台上等客、唤客。?

多辆公共汽车同时进入同一个站点停靠的,应当依次进站,并按停靠的先后顺序依次离站。

在设置公交专用车道的路段,公共汽车应当在专用车道内行驶。?

单位接送职工上下班的通勤机动车辆,应当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靠。?

第三十五条?出租车应当在距路沿五十厘米以内停车上下客。设有定点停车处的路段,应当在定点停车处停靠。定点停靠的路段和定点停车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靠车行道右边行驶,并不得超过规定的速度。?

非机动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应按交通信号和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行驶,遇有停车信号时,应当停车等候,不得从路口外边绕行。在公安机关交???管理部门允许通行非机动车的人行道上行驶时,应当避让行人。非机动车辆不得在高架路或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桥面上行驶。?

禁止在市区二环路以内(含二环路)的道路上骑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带人,但车上设有安全座椅的,可以限带儿童一人。?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辆不得在城市禁鸣区域内鸣喇叭。城市禁鸣区域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管理需要划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八条?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领取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警报器在执行紧急任务时方准使用。

第三十九条?禁止三轮机动车、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客运。拖拉机不得载人。?

第四十条?运输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辆,应当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中途不得随意停车。?

第四十一条?行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二)横过车行道的,走人行横道或者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三)不得钻爬、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互相追逐、打闹以及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四)不得在高架路或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桥面上行走;

(五)不得在站点以外或者禁止停车的地点招停出租车、公共汽车。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同方向划有两条机动车道的,自中心线或者中心分隔带依次向右,第一条车道为快速车道,第二条车道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同方向划有三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划分快速车道、慢速车道和公交专用车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车道标志、标线或文字标识的,车辆应当按其指示行驶。

摩托车在慢速车道靠右边行驶。在划有摩托车专用道的路段,在专用道内行驶;在划有摩托车专用停车区的路口,摩托车应当在专用停车区内等候放行。?

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辆在同车道的前方车辆遇禁止信号、缓慢行驶或者因故受阻时,必须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超越行驶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前方是交叉路口的,应当停在路口停车线以外等候。

第三十三条?车辆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翻斗车、拖挂车、半挂车、拖拉机不得进入二环路以内(不含二环路)道路行驶;?

(二)正三轮机动车、畜力车、人力客运三轮车不得进入二环路以内(含二环路)道路行驶;?

(三)悬挂黄色号牌的大型客运车辆、大中型货运车辆不得进入一环路以内(含一环路)道路行驶;??

(四)其他货运机动车辆不得进入环城公园路以内(含环城公园路)道路通行;?

(五)人力平板车、人力货运三轮车不得进入一环路以内(含一环路)道路通行。?

因特殊情况,上述车辆确需通行的,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营运性客运车辆,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营运线路牌、进站证,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市区通行证,并按规定线路行驶。但在道路上,不得在客运站点以外的区域停车带客。?

(六)在高架道路或立交桥桥面上行驶时,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速;禁止逆向行驶、倒车或停车,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移开。

第三十四条?公共汽车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在规定的站点停靠。车辆靠站应当在距路沿五十厘米以内停车,上下乘客后立即驶离,不得停在站台上等客、唤客。?

多辆公共汽车同时进入同一个站点停靠的,应当依次进站,并按停靠的先后顺序依次离站。

在设置公交专用车道的路段,公共汽车应当在专用车道内行驶。?

单位接送职工上下班的通勤机动车辆,应当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靠。?

第三十五条?出租车应当在距路沿五十厘米以内停车上下客。设有定点停车处的路段,应当在定点停车处停靠。定点停靠的路段和定点停车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靠车行道右边行驶,并不得超过规定的速度。?

非机动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应按交通信号和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行驶,遇有停车信号时,应当停车等候,不得从路口外边绕行。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允许通行非机动车的人行道上行驶时,应当避让行人。非机动车辆不得在高架路或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桥面上行驶。?

禁止在市区二环路以内(含二环路)的道路上骑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带人,但车上设有安全座椅的,可以限带儿童一人。?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辆不得在城市禁鸣区域内鸣喇叭。城市禁鸣区域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管理需要划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八条?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领取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警报器在执行紧急任务时方准使用。

第三十九条?禁止三轮机动车、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客运。拖拉机不得载人。?

第四十条?运输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辆,应当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中途不得随意停车。?

第四十一条?行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二)横过车行道的,走人行横道或者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三)不得钻爬、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互相追逐、打闹以及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四)不得在高架路或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桥面上行走;

(五)不得在站点以外或者禁止停车的地点招停出租车、公共汽车。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1994年12月2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篇3: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初案)

某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初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风景名胜区的范围,按照省政府批准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确定的界线坐标划定。具体包括:水晶山、太极岩、石人殿、茗洋湖、道士仙、至圣峰等景区。

第三条**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上饶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在**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除各自业务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外,都必须服从**管委会对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五条**管委会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实施**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以下简称《详细规划》),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风景名胜区的具体保护和管理制度;

(四)负责组织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评价、登记工作;

(五)负责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的相关协调工作;

(六)负责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的管理,改善游览服务条件;

(七)负责风景名胜区保护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

第七条经省政府批准的《总体规划》和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详细规划,是**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必须严格执行。

第八条《详细规划》由上饶县人民政府根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景区、景点的不同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编制《详细规划》,应当委托具有乙级以上规划编制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详细规划》草案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对《详细规划》草案提出重大异议的,上饶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论证。

报送《详细规划》的审批材料,应当包括社会各界的意见和意见采纳的情况,以及未予采纳的理由。

第十一条上饶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经批准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主要内容通过政府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查阅。

第十二条经批准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三章保护

第十三条**风景名胜区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应当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

**管委会应当根据有关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组织落实风景名胜区内景观和自然环境的保护责任。

**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村(居)民和游客不得破坏风景名胜区的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

第十四条**管委会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的自然人文景观进行调查、鉴定,建立档案;对特殊地质遗迹、人文景观等重点保护对象,应当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管委会应当做好风景名胜区内地质灾害防治,植树造林,以及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森林资源的保护工作。

**管委会根据森林资源保护、生态恢复和森林防火的需要,可以对重要景区、景点实行临时性封闭,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风景名胜区按照其景观价值和保护需要,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各级保护区由**管委会依据《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竖桩标界。

第十七条在**风景名胜区三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各类开发区;

(二)修建储存易燃易爆、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在河道采砂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现有采石、开矿、采砂企业必须在限期内有序退出;

(四)砍伐林木、烧荒垦殖、猎捕野生动物;

(五)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六)随意丢弃、倾倒废弃物;

(七)向水体排放未经处理达标的污水;

(八)在非指定地点野炊或者其他违规用火活动。

第十八条在**风景名胜区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本条例第十七条所列行为;

(二)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娱乐场所等建筑物;

(三)建造与游览活动无关的工程设施。

第十九条在**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本条例第十八条所列行为;

(二)建造与步行游览安全防护无关的设施;

(三)设置旅宿床位;

(四)耕作、采伐林木;

(五)机动交通工具进入。

一级保护区内已有宾馆的经营者,应当逐步缩减床位,并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全部迁出现有床位。

第二十条在**风景名胜区特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本条例第十九条所列行为;

(二)建设任何建筑设施;

(三)游客进入。

第二十一条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征求**管委会的意见,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拍摄电影电视;

(四)改变水资源、水环境等自然状态的活动;

(五)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等各项建设活动,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工程的项目选址

,由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的建设项目选址由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由其委托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可能对国家和地方重点野生动植物生长栖息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文件中应当对此作出评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文件时,应当征求市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等,应当保持**风景名胜区特色,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景区内已有的污染环境或者有碍景观的设施,**管委会应当限期拆除或者外迁。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的山体、水体、林木植被、名胜古迹、地质遗迹等景物和环境;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

第二十五条**风景名胜区内的村(居)民建房,应当按照统一规划进行建设,其建设规模、用地面积,由上饶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管委会依法确定。

第四章利用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管委会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开展健康有益的游览观光和文化娱乐活动,普及历史、文化和科学知识。

第二十七条**管委会应当逐步改善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合理核定各景区、景点的游客容量和游览路线,设置规范的地名标志和路标,做好旅游旺季游客的疏导工作,并加强对导游、轿工等服务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对其所属职工及游客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保障游览安全,并督促风景名胜区内的经营者自觉接受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的监督检查。

**管委会应当在景区险要部位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警示牌,并不得超过核定容量接纳游客,以及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第二十九条**管委会应当加强治安、消防管理工作,及时制止、处理破坏风景名胜区资源,危害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确保良好的社会秩序。

第三十条**管委会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内环境卫生和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设置必要的卫生设施,保持景区良好的卫生环境。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环境卫生和食品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管委会应当组织对风景名胜区内的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对建筑、生活垃圾安排统一清运。

第三十一条进入**风景名胜区的营运车辆,应当按照**管委会核定的线路行驶,并定点停靠;非营运车辆应当按照**管委会规定的线路行驶,并在规定的地点停放。

第三十二条**风景名胜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和文物保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进入**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门票价格依照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服务等经营项目,由**管委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

依托风景名胜资源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风景名胜资源使用费。风景名胜资源使用费征收、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情况、资源保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整改。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饶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的;

(二)未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进行建设活动的;

(三)擅自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管委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饶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一)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设活动的;

(二)超过核定容量接纳游客,或者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的;

(三)未设置或者未及时修复被损坏的风景名胜区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七条在**风景名胜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委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可以按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30元罚款;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按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拆除;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修建储存易燃易爆、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

(二)在二级保护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娱乐场所等建筑物,或者建造与游览活动无关的工程设施的;

(三)在一级保护区内建造与步行游览安全防护无关的设施的;

(四)在特级保护区内建设建筑设施的。

第三十八条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委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经制止仍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景物、树木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的;

(二)随意丢弃、倾倒废弃物的;

(三)游客进入特级保护区的。

第三十九条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修坟立碑的,由**管委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环境原貌,并视情节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在**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内设置旅宿床位或者擅自开荒垦地进行耕作的,由**管委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行政部门实施处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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