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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使用环节安全管理规定

2024-07-10 阅读 6278

无论何种类型的起重机的实际操作,雇主必须遵循其制造商的技术要求和说明。如制造商未提供说明,则应以行业内资深专业工程师的决定为准,并应将此决定制成文件保存。未取得制造商书面同意,雇主不得随意更改影响设备的工作能力或安全操作的安全系数。如果确实做了这些修改,那么,工作能力、操作和维护指示图,标签或印花都要随之进行相应修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减少设备原来的安全系数。

起重机附加装置的使用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额定负载力矩或制造商提供的载荷范围。雇主应将额定载荷量、工作速度,特别危害警示或说明(图8—1)张贴于设备的显著位置,且将操作说明或警示牌张贴在司机能见到的显著的地方。起重机司机的手势应符合ANSI标准中该型号起重机的使用规定,并将手势图示贴于施工现场。

起重机使用环节安全管理还应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载重

1.载重的大小

除非按要求进行测试,否则起重机的载荷不得超出额定载重量。

2.附加负载

(1)升降链条或升降钢丝绳不能打结或弯曲,并且不能缠绕载重体;

(2)依靠吊索或其他准许的装置,重物体应吊挂在负荷滑轮吊钩上;

(3)确保吊索没有任何障碍物。

3.移动负载

(1)在负载起升几英尺后,其吊索或升降装置之问必须保持平?。

(2)在开始升降之前,要具备以下条件:

a.升降钢丝绳不得打结;

b.部件的线路不得绞在一起;

C.起吊物应吊挂在吊钩之下,以防摇摆。

(3)升降时,应注意:

a.禁止对移动负载进行突然的加速或减速;

b.负载体不接触阻碍物。

(4)起重机不得用来侧边牵引,除非指定人员确认了起重机的稳定性,而且起重机的负重未过载。

(5)当有人在负载或吊钩上时,禁止升降或摇摆。

(6)雇主有权要求司机不得在人的头顶运送载重体。

(7)在达到额定负载时,每次升降负载几英尺后,操作人员就应测试制动装置。

(8)负载下降到最低点,起重鼓轮上的钢丝绳不得少于两整圈。

(9)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起重机升降同一负载时,必须指定一名资格人员负责指挥。指挥员对负载的定位、负载装置、及起重机的运行给予指示。

(10)负载悬吊时,雇主必须确保司机持续控制操作系统。

(11)当平台启动、负载及吊钩接近或超过人体高度时,应及时发出警告信号。

二、起重机使用过程中的检查

雇主必须指定一名有能力的人(acompetentperson)在每次使用之前或使用过程中检查所有的机器设备,确定没有异常的响声和干扰正常操作的动作,以确保其安全运作。任何故障或损坏的零部件,经过维修或更换之后方可投入使用。

1.钢丝绳如果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必须立即停止使用

(1)使用中的钢丝绳,一个捻距中有任意6根断丝,或一个捻距中的一股有三根断丝。

(2)单根钢丝外部磨耗达直径的1/3。由于纠结、摩擦、摆动或其他破坏原因所造成的钢丝绳结构变形。

(3)由于任何原因造成显著的热损伤。

(4)直径小于等于5/16英寸的钢丝绳的从标称直径减少超过1/64英寸的;3/8英寸至1/2英寸的钢丝绳的从标称直径减少超过1/32英寸;9/16英寸至3/4英寸的钢丝绳的从标称直径减少超过3/64英寸;7/8英寸至1英寸的钢丝绳的从标称直径减少超过1/16英寸;1/4至1/2英寸的钢丝绳的从标称直径减少超过3/32英寸。

(5)在固定的钢丝绳中,一股中有2根以上钢丝于端部接头外侧断裂,或有一根钢丝于端部接头处发生断裂。

(6)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美国国家标准学会的B30.5—1968标准或SAEJ959—1966标准。

2.升降限位开关

(1)司机交接班时,必须在没有负载的情况下,对上限位开关进行测试,滑轮须逐步接近限位装置。如开关不能正常工作,应立即通知指定人员。

(2)升降限位开关只作为控制负载运行的上限位,不得作为操作控制装置使用。

3.运动部件的防护

如果皮带、齿轮、轴心、滑轮、链轮齿、锭子、轮毂、飞轮、链条或其他往复式、旋转式、移动式部件暴露在外,容易被雇员接触到,则应该安装防护装置,否则存在危险。防护装置必须符合美国国家标准学会颁布的《机械动力传动装置安全规程》B15.1—1958修订版的规定。

三、工作环境的检查

(1)雇员在操作中必须远离即将吊起或正在吊起的装载物。

(2)在起重机上部旋转部分尾部,无论它们是永久性还是临时|生安装上去的,其旋转半径以内人可以进入的部分,都应用路障将其挡住,以免雇员被起重机碰撞或碾伤。雇员在执行日常操作中可能接触到的排气管,都应施加防护或绝缘装置。内燃机驱动设备在密闭场所排气时,必须进行测试并作好记录,以确保雇员免遭毒气或缺氧所造的影响。操作室内应配置安全玻璃或相关设施,保证不会造成视觉变形,从而影响机器的安全操作。

(3)如需对设备进行装配或维修时,应提供一部梯子以便爬上操作室的顶棚。根据美国国家标准学会B30.5规定,为了能方便进入机舱和操作室,起重机上应配备护栏、手柄及梯子。

(4)平台或通道必须是防滑地面。应正确放置和保护燃油箱的输油管,以防止燃油因溢出而流到正在加注燃料的发动机、排气装置或电气设备上。在司机的工作场所或操作室都需配备额定值为5BC(或更高)的灭火器以供随时使用。所有燃料的运输、储存和使用都必须遵照防火灭火条例附件F的规定。如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运输燃料时,应遵循49CFR中第177和393部分运输部门关于车辆运输的规定。

(5)为防止人员接触电力线路,除非该场所的电气分布和传输线路已被切断电源和能明显看出工作场所已经接地,或已安装隔离障碍物(不是指机器设备的一个部分或其附加设备),才能在此场所操作。否则,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能在接近电源线的场所操作。

a.对于50kV或更低的线路,线路与起重机的任何一部分或装载物之间的最小间隙为10英尺。

b.大于50kV的线路,线路与起重机任何一部分或装载物之间的最小间隙为10英尺的基础上,每增加1kV,增加0.4英寸,或为线路绝缘子长度的2倍,间隙决不得小于10英尺。

C.在没有装载物和吊臂降落的行走途中,低于50kV电压的最小间隙为4英尺,50kV~345kV的最小间隙为10英尺,高达750kV的最小间隙为16英尺。

d.必须指定一人监测设备间隙,当司机难以靠目测保持应有的设备间隙时,监测员应及时给予警告。

e.起重机上可以配有笼型吊臂保护装置,隔离吊臂或近位警报装置,即使根据法律规定这些装置是必须的,其使用也不能影响其他规定要求。

f.任何高架电线都应被视为带电线路,除非经线路业主或电力设备权威部门明确表示它不带电并明显接地。

g.在无线电传送塔附近工作之前,由于设备或正在装卸的材料容易感应到其中的电荷,必须切断发送器电源,或进行相关测试以确定起重机内未感应电荷。要消除感应的电压,需采取以下预防措施:

——在起重机上部,托住吊臂的旋转部分,必须安装接地线。

——在带电的发送器附近工作时,如果设备内感应电荷,必须在起重的物料上安装接地线。工作人员必须带上装有鳄鱼夹的非导电电极或其他类似的防护品将接地电缆接到装载物上。

——作业前必须转移易燃品。

篇2: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检验检测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各类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龙门架(井架)物料提升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起重机械设备。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

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但同级人民政府设有建筑业管理部门并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确定由该部门行使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简称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使用、安装和检验检测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购置与报废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设备租赁单位或者个人购置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是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未实行许可生产的产品应具有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的产品鉴定书。购置进口设备,应当通过商检,并具有产品合格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设备不得购置:

(一)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

(二)国家和本省规定禁止使用的;

(三)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安全保护装置配备不齐全的。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自行研制用于特殊工程施工的非定型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有设计图和设计计算书,由企业技术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和鉴定,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起重机械设备的产权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原始资料,包括购销合同、使用维修及安装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许可生产证明、产品质量合格证、交接验收记录等;

(二)设备履历书,包括历次大修理、改造记录、运转时间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安全保护装置调试记录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事故记录等;

(三)其它资料。

第八条起重机械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一)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

(二)主要结构件应力超过原计算应力15%的;

(三)主要结构件腐蚀深度达原厚度10%的;

(四)存在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

报废后的起重机械设备不得再使用或整机转让。

第三章安装与拆卸

第九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的单位,应当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等活动。

第十条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应当依照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进行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移位、顶升、附着、拆卸活动,并对安装质量及其作业过程的安全负责。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在安装工程施工中,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地质资料、施工平面图及隐蔽工程验收报告。

第十一条从事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的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应当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在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和拆卸前,应当根据产品说明书、施工现场环境和有关标准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安装或者拆卸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安装、拆卸作业前,编制施工方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负责人应当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三条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或拆卸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当对拟安装或拆卸设备的完好性进行检查。作业时,应当设置警戒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负责统一指挥的人员和专职监护的人员。各工序应当定岗、定人、定责。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施工方案和拆装工艺。

第十四条起重机械设备每次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调试和试运转。在向使用单位进行起重机械设备移交前,应当委托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与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联合进行安装质量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必须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技术档案。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

(一)安装或者拆卸合同;

(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

(三)安装验收资料;

(四)检测资料;

(五)移交使用的文件。

第四章使用与维修

第十六条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在起重机械设备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起重机械设备登记。登记标记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机械设备的显著位置。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国家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未实行许可证的产品应当提供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的产品鉴定书;

(三)产品合格证和注册商标;

(四)安装合同;

(五)检验检测机构签发的检测报告。

登记部门应当按机种分类统一编号。具体办法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建筑机械设备管理的机构制定。

第十七条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对起重机械设备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报季节、气象条件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工时,应当做好保护工作。

第十八条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必须执行建设部《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和江苏省《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完好技术标准》及相关专业标准。

第十九条租赁企业出租的起重机械设备应当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达到江苏省《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完好技术标准》的要求。

出租企业应当对出租的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合格的方能出租。出租时应向承租方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租赁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明确各自在安全、使用、安装、拆卸及维护保养方面的责任。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起重机械设备。

第二十条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起重机械设备进行以下维护保养与检查:

(一)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二)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出记录;

(三)对安全保护装置定期进行校验、检修,并作记录。

第二十一条群塔作业的施工现场,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有防止群塔作业相互碰撞的措施。未实行总承包的,且施工现场有两个以上单位进行塔机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各使用单位统一制订避免群塔相互碰撞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起重机械设备管理人员应当经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起重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对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待事故隐患消除后,方可投人使用。

第二十三条安装后停用半年以上的起重机械设备在重新启用前,必须经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起重机械设备使用达到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的,应当进行结构安全性能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五章检验检测

第二十四条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使用的监督检验应当委托具有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资格的机构承担。

第二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应当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第二十六条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时,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经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起重机械设备,应当将合格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六章监督

第二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对起重机械设备购置、安装、使用和检验检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行安全监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使用和检验检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涉嫌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起重机械设备管理规定情况,查阅、复制有关合同、帐簿等有关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违反安全技术规范和本规定的行为或者在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九条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八条规定购置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可予以查封或者扣押,责令清除出建筑施工现场。

第三十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全省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状况。

公布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状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在用的起重机械设备数量;

(二)起重机械设备事故的情况、特点、原因分析、防范对策;

(三)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桩工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篇3: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公司管理需要,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司所属项目部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检验检测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中使用各类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龙门架(井架)物料提升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起重机械设备。公司经理部和公司技术负责人负责全公司所属项目部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有公司质安科负责。第三条?公司所属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本项目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相关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公司所属项目部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采购、租赁、使用、安装和我检验检测除接受公司管理部门安全监督管理外,还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安全监督管理。第二章设备采购与报废第五条?公司所属项目部或者个人购买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是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未实行许可生产的产品应具有省级上有关部门的产品鉴定书。购买进口设备,应当通过商检,并具有产品合格证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设备不得购买:一、国家和本省市明令淘汰;二、国家和本省市规定禁止使用的;三、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安全保护装置配备不齐全的。第六条?项目部自行研制制造用于特殊工程施工的非定型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有设计图和设计计算书,由公司技术部组织专家论证和鉴定,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经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七条?公司所属设备租赁公司或项目部购买的起重机械设备应当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具备以下内容:一、原始资料,包括购买合同、使用维修、及安装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许可生产证明、产品质量合格证、交接验收记录等;二、设备履历书,包括历次大修理、改造记录、运转时间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安全保护装置调试记录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事故记录等;三、设备存在的问题和评价及其它资料。第八条?公司所属设备租赁公司应当对出租的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合格的方能出租。出租时应向承租方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租赁双方在签订租合同时,应当明确各自安全、使用、安装、拆卸及维护保养方面的责任。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起重机械设备。第九条?起重机械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一、国家和本省市明令淘汰的;二、主要结构件应力超过原计算应力15%的;三、主要结构件腐蚀深度达原厚度10%的;四、存在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报废后起重机械设备不得再使用或整机转让。第三章安装与拆卸第十条?公司所属项目部起重机械设备地基基础施工方案必须经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第十一条?项目部对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的分包单位,应审查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核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分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等施工内容。第十二条项目部应当依照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检查监督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分包单位,进行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位移、顶升、附着、拆卸等活动,并对安装质量及作业过程的安全负监管责任。负责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的分包单位工程施工中,应当服从公司管理部门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项目部应当设备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地质资料、施工平面图及隐蔽工程验收报告。第十三条?设备安装单位从事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的工作人员及管理人员,应当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第十四条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和拆卸前,项目部负责起重机械设备安拆单位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的安装或拆卸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现场管理人员与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第十五条?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或拆卸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当对拟安装或拆卸设备的完好性进行检查。作业时,应当设置警戒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负责统一指挥的人员和专职监护人员,各工序应当定岗、定人、定责。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施工方案的拆装工艺。第四章检验检测与验收第十六条起重机械设备每次安装完毕后,项目部应当要求安装单位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调试。安拆单位相项目部进行起重机械设备移交前,项目部应委托具有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查资格的检测机构对安装的起重机械设备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与检测机构、安装单位及设备产权单位联合进行安装质量验收,经验收后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七条?项目部应收集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设备安装技术档案,包括下列文件:一、安装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许可证和安拆人员证件。二、安装或拆卸合同;三、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及施工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四、安装验收资料;五、检测资料(检验报告书)六、移交使用的文件。第十八条?检测单位交给项目部的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应当由相关的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第十九条?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时,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项目部,项目部应立即向公司安全部门报告。第二十条?经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起重机械设备,项目部应当将合格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第五章?使用与维修第二十一条项目部应当在起重机械设备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登记标记应当置于或者于该机械设备的显著位置。第二十二条?项目部应当对起重机械设备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象条件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工时,应当做好变化工作。第二十三条项目部必须执行建设部《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和湖南省相关专业标准。第二十四条?项目部应当对在用起重机械设备进行以下维护保养与检查:(一)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二)每周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好记录;(三)对安全保护装置定期进行校验、检修,并做记录。第二十五条?实行总承包的群塔作业现场,项目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有防止群塔作业相互碰撞的措施。未实行总承包的群塔进行作业的,项目部应向建设单位要求与其他施工单位统一制订避免群塔作业相互碰撞的措施。第二十六条?项目部起重机械设备管理人员当经过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起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第二十七条?起重机械设备的加节、升附着必须由安装单位完成;加节、升附着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与项目部必须履行验收签字手续后,设备方可使用。第二十八条?安装后停用半年以上的起重机械设备在重新启用前,必须经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机构重新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起重机械设备使用达到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的,应当进行机构安全性能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第六章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九条项目部应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起重机械出厂技术资料、产品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易损零件图、电器元件布置图、必要的安全附件型式试验报告及安装技术和资料;二、租赁合同及安拆合同三、安装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许可证和安拆人员证件;四、安拆施工方案;五、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开工条件审查记录;六、起重机械设备及应急救援预案,基础施工图、验收记录;七、特种设备救援机构出具的验收证明《检验报告书》八、塔机群塔作业防碰撞方案和起重机械设备方案专项安全技术交底;九、加节、升附着验收记录;十、起重机械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十一、起重机械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及交接班记录;十二、起重机械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第三十条项目部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责任制,配备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安全管理人员对起重机械进行日常管理,制定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定人、定机,要求人人有岗有责,机器台台有人操作管理。?第三十一条项目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要经常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进行检查维护,并制定定期检查管理制度,包括日检、周检、月检、年检、对起重机进行动态监测病做好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技术进行处理。对于无法处理的问题,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并会同公司管理部门对问题进行处理,问题处理后应对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并做好记录,保障起重机械安全运行。一、日检。由司机负责作业的例行保养项目。主要内容为清洁卫生,润滑传动部位,调整和紧固工作,通过运行测试安全装置的灵敏可靠性,监听运行中无异常声音。二、周检。由项目部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维修工和司机共同进行。除日检项目外,主要内容是外观检查,检查器、紧急报警装置的灵敏、可靠性,通过运行观测传动有无异常响声及过热现象。三、月检。有公司管理部门和项目部有关人员共同进行。除周检项目外,主要对起重机械的动力系统、起升机构、回转机构、运行机构、液压系统进行状态检测,更换磨损、变形、裂纹、腐蚀的零件部。对电气控制系统,检查馈电装置、控制器、过载保护、安全保护装置是否可靠。通过测试运行检查起重机械的泄露、压力、温度、震动、噪声等原因引起的故障。对起重机械的机构、支撑传动部位进行状态下主观检测,了解掌握起重机械技术状态。四、年检。由公司设备安全管理部门与项目部有关人员共同进行。除月检内容外,主要对起重机械进行技术参数检测、可靠性试验,通过检测仪器,对起重机械隔工作机构运动部件的磨损、金属结构的焊缝、测试探伤,通过安全装置及部件的试验,对起重设备实运行技术状况进行评价。确定大修、改造,更新起重机械设备。第三十二条?公司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对司属项目部起重机械设备购置、安装、使用和检验检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对起重机械设备实行安全监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二)发现有违反安全技术规范和本规定的行为或者在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作业人员及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隐患;(三)判定部合格权,决定返修权,停工权,罚款权。第七章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第三十三条?设立由公司质安经理牵头,质安科为主,项目经理配合的紧急事故救援领导小组;明确职责,责任到人;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包括对起重机械出现事故后的处理原则,紧急情况下所采取的程序、方法、步骤及相关部门人员的职责分工协作等,并定期组织现场演习。项目部应根据起重机械特点、范围,对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编制起重机械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三十四条若发生起重机械设备安全事故,项目部应立即想公司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第八章?岗位管理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公司设备租赁公司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立即整改,直至合格,并处壹万元的罚款。独自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项目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改,直至合格,并处伍仟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援追究相关行事责任,项目责任人承担相关刑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一、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二、项目部无专职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三、机械设备操作人员上岗或人证不符的;四、未对机械设备操作人员进行操作安全技术教育培训的;五、使用未经检验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六、机械设备、安全保护装置、施工机具易损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不合格及投入使用的;七、无批准的起重机械设备地基基础施工方案和验收记录的;八、无起重机械及其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日常维修保养记录的;九、无起重机械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及交接记录的;十、无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的;十一、无加节、升附着验收签字手续,设备即投入使用的;十二、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及其它所需资料或资料不齐全的;十三、无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资料弄虚作假的;以上罚款有项目负责人支付。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公司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停职处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死亡事故或者其他后果,构成犯罪的,追究相关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全年工资总额20%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与撤职处分,五年内部的在担任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规定项目负责人为对工程建设项目实体经济管理的责任人。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