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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设施安全运行管理规定

2024-07-10 阅读 6213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必须坚持设备与生产全过程的系统管理方式;必须坚持不断更新改造;提新安全技术水平的原则;能及时有效地消除设备运行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确保公司财产和人身安全。

一.设备设施选购

1.必须坚持“安全高于一切”的设备设施选购原则,要求做到设备运行中,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同时,确保操作工的安全。

2.设备管理人员应根据本企业生产特点,工艺要求广泛搜集信息(包括:国际、国内本行业的生产技术水平,设备安全可靠程度。价格、售后服务等);经过论证提出初步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实施。

二.设备设施使用前的管理工作

1.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2.制定设备维护保养责任制

3.安装安全防护装置

4.员工培训,内容包括设备原理、操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项、维护保养知识等,经考验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三.设备设施使用中的管理工作

1.严格执行<>,由公司主管领导和设备管理人员共同落定。

2.设备操作工人须每天对自己所使用机器做好日常保养工作,生产过程中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给予排除。

3.为了便于操作工日常维护保养,有设备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共同按照技术要求,由部门经理和设备管理人员负责检查实施。

4.预检预修,是确保设备正常运转,避免发生事故的有效措施,设备管理人员根据设备状况和使用寿命,预先制定出安全检修周期和检修内容,落实专人负责实施,将设备质量保持在最好状态,确保设备从本质上的安全性。

四.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制度

1.设备运行与维护坚持“实行专人负责,共同管理”的原则,精心养护,保证设备安全,负责人调离,立即配备新人。

2.操作人员要做好以下工作:

1)自觉爱护设备,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违规操作

2)管线,阀门做到不渗不漏

3)做好设备班前、班中、班后按照要求经常性的加注润滑油。防止过度磨损

4)设备要定期更换、强制保养、保持技术状况良好

5)建立设备保养卡片,做好设备的运行、维护、养护记录

6)保持设备设施清洁,场所窗明地净,环境卫生好。

五.设备设施检查制度

1.生产部设备维修人员,每两周对生产设备进行检查一次。

2.每半年由使用部门会同维修人员,根据生产需要和设备实际运转状况,制定设备大修计划,设备大修前必须制定修理工时,停歇时间,材料消耗,清洗用油及维修费用。

3.设备大修完工后,必须进行质量检查的验收。

4.每年年底由公司主管领导、设备管理人员、部门经理、维修人员负责,按照事先规定的项目内容进行检查打分,评定出是否完好,能否继续使用,提出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等。

篇2:燃气管网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确保其安全、平稳运行。根据国务院313号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天然气管道运行规范》SY/5922-2003、《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6的规定,结合公司燃气设施现状,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所有天然气管道及其附件、门站、CNG站、调压箱、用户设施和用气设备所组成的城镇燃气供应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按“谁主管谁负责、谁巡查谁负责”的运行管理责任进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公司的燃气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部门为生产运行部,由部门负责人主管。还应设置专兼职设备管理人员、设备设施维护巡检人员,负责燃气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监控。

第五条公司在燃气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在燃气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中,严格遵守和执行燃气设施运行维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燃气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所管辖的燃气设备设施的操作维护保养规程和基础资料台帐,贯彻和落实公司安排部署的各项燃气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二、开展多种形式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宣传、告知、教育工作;并采取有效、合法的方式,发动管道沿线群众及居民用户积极参与管道安全保护和信息通报。

三、加强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安、安全监督、规划建设、国土等)的联系沟通工作,协同当地地方政府及执法部门做好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

四、及时发现和现场处理燃气设施在生产运行中的安全隐患,并及时向公司反映、报告管道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提出整治要求。并对管道安全隐患全过程进行动态监控和应急管理,同时积极联系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争取支持,直至管道隐患得到整改。

五、各单位至少每季度对所管辖的燃气设施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并根据检查及巡线工的日常巡线工作情况,对巡检人员的工作进行业绩考评,根据考评结果进行奖惩。

六、采用多种形式对巡检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进行理论知识及操作技能的考核。

七、按照本单位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地方政府送达管线安全隐患报告。

第六条巡检人员在燃气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遵守和执行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方面的相关法规,以及上级部门制定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燃气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任务。

二、管道巡检人员对负责片区的管线及其设施不间断的进行检查并填写好《燃气设施巡查记录》,记录必须由生产运行部门负责人签字。

三、向管道沿线居民进行燃气管道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宣传、告知、教育等具体工作。

四、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和危及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当管道安全区范围内出现修建违章建构筑物、公路和取土、挖塘、等危及管道安全的行为时,应立即制止并重点监护;及时向相关负责人汇报,并取得相关影像资料备查。

五、按照上级管理部门的要求,健立、健全相关资料,并及时汇总、整理、归档,根据上级要求上报管道保护的相关资料。

六、协助上级部门对管道安全隐患进行协调处理。

第七条对重要的天然气设施或重要部位必须设有识别标志。对天然气设备进行维护和抢修时,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第八条天然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抢修,除执行本规定外,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三章燃气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第一节燃气管道的运行维护管理

第九条燃气管网的运行管理规定

一、管道运行压力严禁大于管道最高允许工作压力。

二、应根据管道运行压力、温度、全线设备状况和季节特点,通过优化运行进行输供气。

三、管网整体或局部供气量发生变化时,或者管网布局发生变化时应做供气状况检查,主要是测量燃气管网各处的供气压力情况。

四、每次管网供气状况检查应该在用气高峰进行,各测量检测点必须有代表性,并且在同一时刻读取压力值。

五、每次管网供气状况检查应制定详细方案,并报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六、定期分析管道的输送能力和生产能力利用率。

七、应及时分析设备、管道运行效率下降的原因并提出改进方案。

八、管线在技术改造后,应对管线运行进行全面分析。

九、应根据管道内检测、外防腐层调查、管输介质组成、管材特性、管道沿线自然和社会状况等,定期对管道的安全可靠性进行分析与评价。

第十条对地下天然气管道巡查应按规定进行,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镇燃气管网是城镇燃气经销的命脉,安全运行是管理的目的。在管理中必须做到:

“四清”:

1.管线走向清;

2.管线埋地深度、规格清;

3.管道腐蚀现状清;

4.管线周围地形、地物、地貌清;

“七无”:

1.明管跨越无锈蚀;

2.检查头、里程桩、标志板(桩)无缺损;

3.阀井内无积水;

4.管线阴极保护无空白;

5.管线绝缘层无损坏;

6.管线防护带(两侧各5米之内)无深根植物;

7.堡坎、护坡无垮塌。

二、埋地燃气管道投入运行后,应派人定期进行巡查、检查,维护线路设施,收集有关资料,并应做好巡查、检查记录。对发现的异常问题,及时处理、及时汇报。

1.巡线的目的:由巡线人员在所管理的燃气埋地管道上沿管道走向进行管线的巡查和维护工作,通过巡线人员的观察或专用仪器查找有无燃气泄漏、构(建)筑物占压管道、管道移位等异常现象,判别分析管道的运行情况,并对发现的异常问题,及时处理和汇报,以达到管道正常运行的目的。

2.管道巡线人员对所巡查管道除应做到管道管理“四清”,还应对巡查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的施工清楚。

3.地下燃气管道巡线周期:

(1)DN108以上(含DN108)干管每半个月巡查一次;

(2)DN108以下支管每个月巡查一次;

(3)低压管线每三个月巡查一次;

(4)对穿跨越处、斜坡等特殊地段的管道,在暴雨、大风或其他恶劣天气过后应及时巡查。

(5)对以下活跃程度的区域,应提高巡线频率:

①人口密度较大的区域;

②建设工程频率较大的区域;

③采用露天挖掘或定向钻探方式进行的新建设项目,

4.对地下燃气管道的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应有土壤塌陷、滑坡、下沉、人工取土、堆积垃圾或重物、管道裸露、种植深根植物及搭建建(构)筑物等;

(2)管道沿线不应有燃气异味、水面冒泡、树草枯萎和积雪表面有黄斑等异常现象或燃气泄出声响等;有上述现象发生时,应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

(3)在上述活跃程度区域,除应提高巡线频率,还应做好以下工作:

①参与整个工程在施工期间有关协调工作,了解工程施工范围内管网设施走向、工程施工进度和施工情况,随时与施工建设方保持联系,要求对方到燃气管网管理单位查阅埋地管道埋设情况和燃气管道走向,制定保护方案,确保燃气管道的安全运行;

②加强对施工区域燃气管网设施的巡查监护工作,一般应做到两天巡查一次,特殊情况一天巡查一次;

③发现危及燃气管网安全运行时,应立即与施工方联系,向对方发送隐患整改通知书,并令其停止施工作业,同时向上级部门汇报情况,做好记录备查,配合上级部门处理隐患直至解决。

(4)对燃气管道附件丢失或损坏的,应及时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及时向管理公司生产部门汇报情况。

(5)进行管道巡查时,还应对沿线管道阀门进行检查:每个月打开阀井检查1次:检查阀门有无燃气泄漏、损坏等现象,阀门井内有无积水、塌陷。

(6)每一年对波纹管调节器接口进行严密性及工作状态检查1次。调节器调节操作完成后应拧紧螺母,使拉杆处于受力状态。

5.在郊外巡线应注意的情况:

(1)管道的转角桩、方向桩、燃气标识板(桩)是否丢失、移位和完好;

(2)在距管道安全距离范围以内是否有正在建设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3)管道所经之处,是否有垮塌、沉陷、滑坡、危岩、人工取土和倾倒垃圾等异常情况;

(4)管道是否被雨水或洪水冲刷裸露;

(5)管道的上方或附近是否有人栽种深根植物(如黄桷树等);

(6)管道所经过的绿化地带,是否有异常死亡的绿色植物;

(7)管道所穿越的水塘、河流、水田等是否有异常气泡或大量鱼虾的死亡;

(8)管道的附近是否存在施工爆破作业或地震勘探活动;

(9)管道的附近是否存在大型机械露天挖掘、推土作业;

(10)管道的附近是否存在地质钻探作业;

(11)管道的附近有否公路、桥梁、沟渠的工程建设;

(12)管道的附近有否地下人防工程建设;

(13)管道的附近有否其他地下管线的挖沟、穿越、跨越等施工等;

(14)与管道排行的其他市政管道有否应急保护系统等。

6.在城区和人口密集区巡线时应注意的情况:

(1)正在新建或翻修的公路和道路;

(2)正在修建的围栏或围墙;

(3)地质调查取样的定向钻孔;

(4)正在开挖的地基建设;

(5)其他市政管线的建设(例如:通讯线缆、供水管、排污管、电力线、路灯线等);

(6)采用露天挖掘的工地;

(7)其他市政管沟与燃气管道的穿越、跨越点;

(8)检测下水道、电缆沟、地下通道、地下室等是否有燃气渗出;

(9)正在开挖的电杆的地坑;

(10)管道经过的地面/空气界面(例如:引入管出地面段;调压箱进出地面管段;阀井中裸露的管段等)是否存在锈蚀、泄漏情况;

第十一条吹扫桩及引入管的运行维护管理

一、采用分片负责制,巡检人员应至少每季度对负责片区的吹扫桩及引入管巡查一次。

二、不能有锈蚀、燃气泄漏,引入管不能有电线缠绕。

三、对于锈蚀较轻微的管线,应及时除锈刷漆;对于锈蚀较严重的,应及时更换。

四、引入管的管卡不能有松动、脱落等现象。

第十二条在巡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地下天然气管道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泄漏检查可采用仪器检测或地面钻孔检查,可沿管道方向或从管道附近的阀井、窖井或地沟等地下构筑物检测;

二、运行中的管道第一次发现腐蚀漏气点后,应对该管道选点检查其防腐及腐蚀情况,针对实测情况制定运行、维护方案。管道使用20年后应对其进行评估,确定继续使用年限,制定检测周期,并应加强巡查和泄漏检查。

三、地下燃气管道泄漏检查的周期规定:

1.高压、次高压、中压管道每年不得少于1次;

2.聚乙烯塑料管或设有阴极保护的中压管道,每2年不得少于1次;

3.铸铁管道和未设阴极保护的中压钢管,每年不得少2次;

4.新通气的管道应在24h之内检查1次,并应在通气后的第一周进行1次复查。

第十四条对在役中压以上燃气管道应定期进行运行严密性试验检测,以确定管道沿线是否存在泄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燃气管道进行运行严密性试验检测的周期规定:

1.正常情况下,干线管道,每2年不得少于1次;支线管道,每3年不得少于1次;

2.上述管道运行10年后,检测周期分别为1年、2年。

3.1年时间内发生2起以上泄漏抢险的管道,检测周期缩短为半年。

二、燃气管道进行运行严密性试验检测的方法规定:

1.运行严密性试验检测,介质为管道输送天然气,压力为管道运行压力;

2.试验用压力计应符合《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12.4.2条有关规定;

3.运行严密性试验稳压的持续时间不得少于4小时,每小时记录不应少于1次,当修正压力降小于133Pa为合格;

4.对经运行严密性试验不合格的管道,必须查找出所有泄漏点,并经整改,再次试压合格后,本周期试压才告结束。

第十五条对地下燃气管道设置的阴极保护系统应定期检测,并应做好记录;检测周期及检测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牺牲阳极阴极保护系统、外加电流阴极保护系统检测每年不少于2次;

2.电绝缘装置检测每年不少于1次;

3.阴极保护电源检测每年不少于6次,且间隔时间不超过3个月;

4.输出电流、电压检测每日不少于1次;

5.强制电流阴极保护系统应对管道沿线土壤电阻率、管道自然腐蚀电位、辅助阳极接地电阻、辅助阳极埋设点的土壤电阻率、绝缘装置的绝缘性能、管道保护电位、管道保护电流、电源输出电流、电压等参数进行测试;

6.牺牲阳极阴极保护系统应对阳极开路电位、阳极闭路电位、管道保护电压、管道开路电位、单支阳极输出电流、组合阳极联合输出电流、单支阳极接地电阻、组合阳极接地电阻、埋设点的土壤电阻率等参数进行测试;

7.阴极保护失效区域应进行重点检测,出现管道与其他金属构筑物搭接、绝缘失效、阳极地床故障、管道防腐层漏点、套管绝缘失效等故障应及时排除。

第十六条对在役管道防腐层应定期检测,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正常情况下,高压、次高压,3年/次;中压管道,5年/次;低压管道,8年/次(由地方质检部门监检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2.上述管道运行10年后,检测周期分别为2年、3年、5年;

3.已实施阴极保护的管道,当出现运行保护电流大于正常保护电流范围、运行保护电位超出正常保护电位范围、保护电位分布出现异常等情况时应检查管道防腐层;

4.可采用开挖深坑或在检测孔处通过外观检测、粘结性检测及电火花检测评价管道防腐层状况;

5.管道防腐层发生损伤时,必须进行更换或修补,且应符合相应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更换或修补的防腐层应与原防腐层有良好的相容性,且不应低于原防腐层性能。

第十七条应对沿聚乙烯管道铺设的可探视踪线及信号源进行检测。

第二节燃气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八条阀门的运行维护内容及规定

一、应定期检查阀门,阀门应无燃气泄漏、损坏等现象;阀井应无积水、塌陷,无妨碍阀门操作的堆积物等;阀井盖统一采用公司规定的产品,并保持井盖的标识完好、清晰。

二、阀门应进行定期活动和维护保养,各阀门(井)每月至少一次巡查,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活动与维护保养,并记录到《燃气设施巡查记录》中。

三、在巡查和维护保养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对于无法启闭或关闭不严的阀门,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第十九条调压装置的运行维护内容及规定

一、调压装置的巡查内容应包括调压器、过滤器、安全放散设施、仪器、仪表等设备的运行工况,应无泄漏等异常情况。

二、调压箱(柜)及附属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规定

(1)每月进行一次巡查,并填写在调压箱(柜)运行卡上,将巡查情况填写在《燃气设施巡查记录表》上;每半年应对调压器进行一次维护保养,并将维护保养情况记录到《调压箱(柜)维护保养记录》中。

(2)各连接点不得有泄漏,清除各部位油污、锈斑,管路应畅通。

(3)检查调压器,应无腐蚀和损伤;当发现问题时,应及时处理。

(4)新投入运行和保养修理后的调压器,必须经过调试,达到技术标准后方可投入运行。

(5)停气后重新启用调压器时应检查进出口压力及有关参数。

(6)过滤器接口应定期进行严密性检查、前后压力检查、排污及清洗。

三、仪器、仪表、安全阀的运行维护、定期校验和更换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于未带安全切断装置的老式调压器,应进行全面清查,及时更换;对暂时不能整改的老式调压器应加强巡查维护管理,并做出整改计划。

第二十条燃气表的运行维护管理

一、燃气表的安装不能歪斜,表接头不能松脱,不能有燃气泄漏等现象。

二、对于运行时间超过十年的用户燃气表,各单位应全面清查,并逐步更换。

第三节用户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对燃气用户设施每年至少一次的检查,并对用户进行安全用气的宣传。

第二十二条入户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并做好记录:

一、确认燃气设施有无人为破坏;

二、管道是否被私自改动和私拉乱接,是否被作为其他电器设备的接地线使用,有无锈蚀、重物搭挂,胶管是否超长及完好;

三、用气设备是否符合安装规程;

四、有无燃气泄漏;

五、燃气灶前压力是否正常;

六、计量仪表是否正常。

七、对用户进行燃气法律、法规的宣传,以及安全用气知识的教育、遇异常情况的应急措施,并将检查情况作好记录。

第四节CNG加气站站内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

第二十三条CNG加气站站内管道、阀门应定期进行巡查和维护。站内的压力容器应严格控制运行压力,并对温度压力等各项参数定时观察,填写运行、维修纪录。

第二十四条定期对压缩机及其附属、配套设施进行排污,压缩机撬箱内不得堆放任何杂物。

第二十五条加气软管应根据使用工况定期更换,加气前检查系统连接部位,确认密封良好,并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对流量计定期进行检定。

第二十六条被加压缩天然气的在用气瓶内应保持正压,加气压力不得超过气瓶的工作压力。严禁给无合格证或有故障的车辆加气。

第四章隐患防范及处理程序

第二十七条对于发现的管道安全隐患问题,按照下图所示的管理程序进行处理:

巡检人员发现问题

能处理(做好记录)不能处理

分管部门

能处理(做好记录)不能处理

各单位主管领导及分管领导

能处理(做好记录)不能处理

公司相关部室

协调指导处理不能处理

公司领导上级部门

第二十八条对于工程施工及新修建筑占压管道等危及管道安全的处理:

一、一旦发现危及管道保护范围的安全隐患或施工行为,各公司应立即进行制止,发送《违章整改通知单》,并应连续追踪了解和监控,对于已制止停工的,还要防止“停工假象”。

二、对于协调制止无效的管道安全隐患,采取多种方式不断的协调,继续对其后续处理,直至管道隐患得到消除。

三、对出现的管道隐患地段,各公司应派专人重点监控,并在发现之日起的当日内将管道标志桩、警示牌安装到位,重要地带设置安全警示带。

四、管道巡检人员发现管道安全区范围内出现修建违章建构筑物、公路和取土、挖塘等造成管道安全隐患的行为,应立即制止,并取得影像资料。制止无效,应及时向生产技术部和单位分管领导口头或书面汇报,汇报内容包括:发现隐患的时间、地点,可能危及管道安全运行的程度,目前所做工作情况,存在的和需要协调处理的问题,同时做好相关记录。

五、发现可能危及管道本体安全的施工行为,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汇报,随即进行连续监护。公司立即指定各职能部门进行现场处理,同时应将情况报告当地公安、安监等部门,随执法部门一起进行到现场处理,直至管道隐患得到消除。

六、对于多次协调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仍无法消除的重大安全隐患,报公司相关部门和当地上一级政府,由公司上报,积极取得上级有关部门的帮助和支持,直至消除管道安全隐患,坚决杜绝产生新的安全隐患。

第二十九条对遗留管道隐患的处理

一、对于历史遗留的管道安全隐患,在未得到整治前,各单位应采取防范措施,编制突发应急预案,并报送当地县级政府和安全监督、公安等部门。

二、对《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颁布以来形成的违章建筑,各单位要多做地方政府工作,要求地方政府拆除。

三、各单位应摸清自己辖区内存在管道隐患并提出初步处理方案,公司安全环保质量部根据轻重缓急及具体情况,排出整治计划,并逐步实施。

第五章考核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条公司对燃气设施运行维护管理、隐患整改实行逐级考核制度。

第三十一条公司对各单位管道保护管理实行考核,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管道保护运行机制,修订和完善管道保护工作实施“细则”和具体考核、奖惩“办法”,要做到有法可依,奖罚分明,制度逗硬考核,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管理机构建设、人员配置情况。建立健全本单位职能人员、巡线工奖惩管理措施。

二、管道保护法律、法规和文件,管道保护管理规章制度理解认识、落实和执行情况。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管道安全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四、向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汇报燃气管道隐患并及时协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处理管道安全隐患情况。

五、定期维护管道安全隐患数据库,建立管道隐患个体档案,制定消除现有管道安全隐患的方案,使辖区燃气设施安全隐患逐年递减。

六、公司协同各部门,制止管道保护范围内建构筑物以及人口密集型违章建筑物产生、避免管道事故、挽回经济损失的工作情况。

七、配合上级单位和各部门进行管道保护及设施运行管理的相关工作。

八、对本单位职能人员的业务能力培训情况。

第三十二条管道的安全保护及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纳入年终相关各单位或各部门的考核范畴;对维护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在年终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凡违反管道及其设施保护管理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影响管道及其设施安全造成管道事故等损失的,对主要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扣发工资、奖金、撤销职务、待岗、解除聘用合同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签订违反天然气管道及其设施保护的相关法规、规章制度以及本细则的规定的文书或合同。

二、管道及其设施保护工作不到位,造成管道安全隐患,甚至管道泄漏、爆炸、火灾等事故的。

三、管道及其设施安全隐患发现不及时,工作推诿,不积极履行职责,处理不及时,造成管道重大安全隐患,给企业造成重大整改费用的。

四、发现管道及其设施安全隐患可能发生,只作简单处理和汇报,未积极履行职责,加强监控,积极协调避免隐患的产生。

五、管理不善,监督检查不严。

六、由于维护及管理人员工作失职,造成新的管道安全隐患,其相关责任人按一定比例承担相应的整改费用,处罚意见由公司人事部门调查后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其它规定

第三十四条管道巡检人员在上岗前,公司及各单位应对其进行上岗前管道及其设施保护技能和有关规定的学习培训,并建立培训制度和档案,考试合格者方能上岗。

第三十五条公司范围内从事燃气管道及其设施保护的职能人员,应具备管道保护方面的基本技能:

一、熟悉并能正确理解和应用《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各项规定。

二、熟悉并能正确理解和应用《关于处理石油管道和天然气管道与公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

三、熟悉并能正确理解和应用《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6。

四、熟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

五、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六、熟悉并能正确理解和应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由生产运行部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3:矿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矿环保设施的使用、维护检修与监督管理,充分发挥环保设施在保护和改善环境中的作用,确保环保设施稳定达标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2?适应范围

本办法适应于矿属拥有环保设施的车间和相关管理部门。

3?术语和定义

本办法所指的环保设施包括:废水处理设施、废气处理设施、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噪声处理设施以及其他以防治环境污染为目的设备和装置。

4?管理职责

4.1?安全科负责制定和修改我矿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并对各车间环保设施运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整改和考核。

4.2?机动科负责将环保设施纳入主体生产设备进行统一管理,并负责环保设施备品备件的供应及质量。

4.3?供应科负责环保设施附属材料的供应及质量。

4.4?劳资科负责环保设施岗位员工的培训、考核及评价。

4.5?各车间负责编写本单位环保设施大中修计划,上报机动科;负责制定本单位环保设施管理制度,上报安全科备案;负责本单位环保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检修和管理,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实施整改,确保环保设施稳定达标运行;负责提供监测环保设施的必要条件。

5?管理程序

5.1?管理内容和要求

5.1.1?凡已竣工并投入运行的环保设施,机动科及车间必须与生产设备同等管理、同步完好运行、同步维护检修。

5.1.2?各车间环保设施如需暂停运转、闲置的,必须报机动科、安全科备案。

5.1.3?各车间对环保设施运行不正常,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要及时安排检修处理。

5.1.4?各车间环保设施正常停机检修,必须提前三天向安全科递交《环保设施停运报告》,检修完成后,第二天递交《环保设施恢复运行报告》。

5.1.5?各车间环保设施因故临时停运时,要立即采取防治环境污染的应急措施,抓紧组织抢修,尽快恢复运行,停机后,在24小时内向安全科递交《环保设施停运报告》。

5.1.6?各车间环保设施因生产工艺改变或技术落后等原因,需要拆除更新的,由设施所在车间提交《环保设施拆除更新报告》,报机动科和安全科备案。

5.1.7?环保设施要有专人管理或操作,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正规操作。

5.1.8?机动科应及时供应环保设施备品备件等,确保质量合格。

5.1.9?供应科应及时供应环保设施附属材料等,确保质量合格。

5.1.10?劳资科和各车间对环保设施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要加强环保意识、管理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及考核,确保合格上岗。

5.2?奖励和处罚

5.2.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矿给予表彰和奖励。

5.2.1.1?被市环保局及集团公司环保处评为环保设施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

5.2.1.2?被市环保局及集团公司环保处评为环保优秀设施和先进设施的环保设施所属单位。

5.2.1.3?在环保设施日常管理上业绩突出的个人。

5.2.1.4?对环保设施运行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造效果显著的个人。

5.2.2?凡对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工作不重视,不负责任,导致出现偏差的,矿将依据《露天铁矿安全绩效考核》的规定给予扣0.5—1分处罚。情节严重,影响矿誉的,给予翻牌处罚。

5.2.3?各车间及相关科室,因工作失误,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被上级部门处罚的,由责任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5.3?附则

5.3.1?本办法由矿安全科负责解释。

5.3.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6?相关记录

6.1?《环保设施运行考核表》

6.2?《环保设施停运报告》

6.3?《环保设施恢复运行报告》

6.4?《环保设施拆除更新报告》

7?相关文件

7.1?《××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7.2?《××专业管理考核办法—环保设施管理考核》

7.3?《××××露天铁矿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7.4?《××××露天铁矿环保设施管理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