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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检修及费用管理办法

2024-07-10 阅读 540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股份公司设备检修及费用管理工作,提高设备检修技术及费用管理水平,保证设备安全经济运行,使修理费的使用具有科学性、合理性、计划性、经济性,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备检修是指为了保持或恢复和改善设备能完成规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包括维护和修理。

第三条?设备检修目标是以经济合理的费用,消除设备缺陷,维持设备良好性能,保持设备完好,确保生产装置安全、稳定、长周期运行。

第四条?修理费是指设备资产在使用过程中,为恢复或维持其原有性能和能力所发生的、直接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费用。修理费的支付范围包括大修理、维修(中、小修理)、维护(保运)等工作中发生的劳务费、材料费、检修工程结算费及检测费。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各单位的设备检修管理和检修费用管理。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设备管理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检修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贯彻中石化有关检修管理工作的要求。

(二)负责制订设备检修管理方面的制度、规程、标准和规定。

(三)负责编制年度设备检修费用预算,分解各单位年度设备检修费用指标,审核设备检修费用的结算,对年度设备检修及费用的使用控制负责。

(四)检查考核各生产中心、部门执行设备检修管理办法的情况。

(五)审核、审批各类设备检修计划,组织各单位系统停车检修工作。

(六)负责组织检修过程的HSE管理。

(七)组织对检维修承包商施工资质的评定、管理和考核工作。

(八)组织设备检修管理工作经验交流活动,推广和应用现代设备检修管理方法和先进技术。

第七条经营计划部职责:

(一)负责编制各装置生产经营计划。

(二)负责编制各装置停车检修安排。

第八条资产财务部职责:

(一)负责编制年度修理费预算指标。

(二)负责监督修理费用开支情况。

第九条监察部职责:

(一)监督检修项目外委的招投标或询比价活动,使其全过程符合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原则。

(二)对检修的双方遵守廉正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否决违纪违规单位的合格承包商资质。

第十条审计部职责:

(一)负责对修理费列支、使用的合理性、合规法进行审计和监督。

(二)对检修计划、计划执行情况及其它事项开展专项审计。

第十一条生产技术部职责:

(一)参与装置系统停车检修计划的审查。

(二)负责生产装置开、停车方案的审批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编制装置系统停车衔接计划并下达执行。

第十二条安全环保监督部职责:

(一)负责组织设备设施检维修过程中HSE的监督、检查。

(二)负责设备设施检维修承包商的HSE管理情况的监督管理和检维修承包商业绩考核。

第十三条采购中心职责:

负责设备设施检维修所需设备、配件和材料的采购。

第十四条物流中心职责:

负责设备设施检维修所需设备、配件和材料的保管与配送。

第十五条生产中心、部门职责:

(一)执行公司设备检修及费用管理方面的制度、规程、标准和规定。

(二)组织编制、上报本单位设备检修计划。

(三)组织实施公司批准下达的设备检修计划。

(四)签订外委检修合同,组织检修项目的质量验收和工作量的确认。

(五)负责设备检修记录(包括检验检测数据)的整理和归档。

?(六)在检修过程中执行HSE管理程序,负责本单位检维修现场的HSE监督检查和检维修承包商业绩考核。

第三章?检修计划管理

第十六条设备检修计划是设备管理部门组织设备检修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也是生产经营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各单位运行保障室组织编制。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根据设备的技术变化状况,结合生产安排、装置排差,编制设备检修计划。设备检修计划分为装置(系统)停车检修计划、装置消缺计划和月度检修计划。装置(系统)停车检修计划在检修前四个月由各单位编制并上报设备管理部,设备管理部在检修前一个月下发正式检修计划,月度检修计划在每月25日前(遇节假日前移)由各单位编制并上报设备管理部,设备管理部在下月2日前下达。装置消缺计划视需要临时安排。装置(系统)停车检修计划由公司副总经理审批,装置消缺计划和月度检修计划由设备管理部主任审批。

第十八条设备检修计划应具有科学性、准确性、系统性。制订设备检修计划必须做好日常的设备管理工作,大机组及关键机泵应采用状态监测和故障诊断技术,进行数据的归纳整理和分析,组织检查鉴定,掌握设备的技术状况,收集、积累设备技术状态数据为编制设备检修计划、制订检修方案提供依据。

第十九条应用网络技术编制设备大检修计划,通过网络计划寻找影响设备大检修的关键工序和关键路线,以缩短大检修停车时间。

第二十条制定检修计划的依据:

(一)安全和环保以及国家法规对设备的要求;

(二)设备日常巡检、定期检查、状态监测和故障诊断记录等所积累的设备技术状况及变化趋势;

(三)生产工艺、产品质量对设备的要求;

(四)设备运行周期;

(五)装置技术和扩能改造。

第二十一条?检修计划批准后,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当检修计划需要调整时,由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设备管理部审批后进行变更,要提高设备检修计划的准确率。

第二十二条对影响生产及产品质量的突发性设备事故或故障应采取紧急抢修,迅速恢复正常生产。具体规定参见《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设备检修项目外委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检维修中心单位承担的维保内项目不再申报具体检修项目,对于需要甲方提供维保备件的项目须分装置、分专业申报月度检修计划(便于分装置分专业统计检修项目和费用,用于按检修令号发放备件),计划名称为:“**装置**专业维保”,承修单位注明“自修”;计划费用指当月需领用的维保备件的总费用。维保外项目必须申报检修计划,必要时进行追补。

第二十四条检修项目的委托、外委检修单位的选择、合同管理执行《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设备检修项目外委管理办法》;招投标管理执行《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招投标(询比价)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设备管理部根据公司《承包商管理程序》的要求,从检修资质、技术力量、检修管理、服务质量、安全生产、遵章守纪等方面,每年组织对检修承包商进行一次评审。评审资料包括:承包商登记调查表;承包商评价审核表(由仪化公司二级单位填写,不少于两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特种行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特种作业人员的取证、持证及复审复印件。评价意见分合格、不合格两类。公司监察部根据检修承包商违反廉正协议情况实行否决,公司安全环保监督部根据检修承包商HSE情况实行否决。承包商登记调查表、承包商评价审核表见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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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检修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运行保障室及生产装置应负责检修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对检修承包商的资质、施工人员技术等级、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和工作量进行监督、检查和复核。每一个检修项目都应落实项目负责人对检修项目实施过程进行全面管理。

第二十七条所有检修项目(除突发性生产紧急抢修项目外)应按检修计划组织施工。紧急抢修项目事后应补报检修计划。各生产中心视设备的重要程度或设备故障时对生产的影响程度制订相关设备的应急抢修预案,并组织演练。

第二十八条装置停车检修前,检修准备工作要达到“八落实”,即:计划项目落实、施工方案落实、检修费用落实、图纸资料落实、备件材料落实、施工力量落实、施工机具落实、质量安全环保措施落实。

第二十九条大机组及关键机泵要有严密的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推广应用网络技术绘制总体检修网络图和施工进度表。

第三十条视装置(系统)停车检修的周期长短、对生产中心的影响程度及关联程度,由设备管理部或生产中心成立检修领导组织机构,统一指挥协调检修工作。设立机、电、仪专业技术质量组,备件材料供应组、安全环境保卫组等。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在停车检修前应进行危害识别与风险评价、环境因素识别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定风险控制措施,编制停车方案。装置停车应做到“停得稳、放得空、扫得净、不污染”。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在检修前负责向参加检修的单位进行项目的技术交底,包括工程任务、设计图纸、施工进度、安全措施、器材设备等方面的全面交底。介绍与工艺装置(生产过程)有关的概况和危险危害、环境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并掌握其检修进度、质量、安全情况,及时做好协调工作。

第三十三条装置停车检修前,参加检修的单位应对检修作业方案进行危害因素、环境因素识别和评价,根据识别出来的危害和环境因素落实相应的应急准备,并交由各单位运行保障室和生产技术室进行审核,对风险度高的项目应调整检修方案,采取有效措施,降低风险度,达到要求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四条参加检修的单位应落实组织管理、设备、配件、机具、材料、人员培训等各项准备工作。

第三十五条装置设备检修前应做好工艺吹扫置换和隔离措施,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检修规程和规章制度,加强检修施工人员同生产管理人员的联系。

第三十六条检修实行科学、文明施工,杜绝野蛮拆装,做到“三不落地”、“三条线”、“三不见天”、“三净”。

“三不落地”:工具和量具不落地、拆卸零件不落地、油污和脏物不落地。

“三条线”:工具摆放一条线、零件摆放一条线、材料摆放一条线。

“三不见天”:润滑油脂不见天、清洗过的机件不见天、打开的设备不见天。

“三净”:停工场地净、检修场地净、开工场地净。当天垃圾当天清,工完、料尽、场地清。

第三十七条设备检修要坚持“三不交工”、“四不开车”。

“三不交工”:不符合质量标准不交工、没有检修记录不交工、卫生不合格不交工。

“四不开车”:工程未完不开车、安全没保证不开车、有明显泄漏不开车、卫生不合格不开车。

第三十八条采购中心应合理储备备品配件,及时、有计划地组织采购或制作。采购备品配件要确保质量,满足设备检修需要。

第三十九条物流中心应根据生产中心的配送计划,及时组织配送,满足设备检修需要。

第四十条检修中调换下来的设备和零部件,有修复利用价值的,各生产中心要做好修旧利废工作。需要改制或代用的设备和备品配件,在检修期间做好测绘工作。

第四十一条检修作业期间,应避免检修材料在使用、储存、搬运、处理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满足HSE管理要求。

第四十二条停车检修结束后30天内,各单位运行保障室要组织做好检修技术资料的归档,对大机组及关键机泵检修项目要进行技术经济分析,编写检修总结(含技术小结)上报设备管理部。设备管理部要组织有关部门对系统停车大检修的施工、安全、质量等方面进行评价和总结。

第五章?检修质量管理

第四十三条检修质量是指设备修理后应达到的精度、性能和外观质量及安全环保等方面的技术要求。检修质量是生产装置长周期运行的重要保证。

第四十四条各单位在整个检修过程中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中石化颁发的检修法规、标准、规程以及公司检修规程与规定。

第四十五条各单位对检修质量必须从检修计划、施工技术方案、施工队伍、备品配件、材料、验收等方面予以保证。

第四十六条大机组、关键设备、主要设备和重要项目在检修之前,各单位必须向检修承包商进行技术交底,由检修承包商制定施工方案,经各单位确认后才能施工。检修承包商必须严格按照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第四十七条检修质量实行动态管理,各单位运行保障室负责控制检修质量,坚持自检、互检和专检三结合的方法对检修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

第四十八条各单位设备专业人员要深入检修现场,进行质量跟踪检查、监督和验收。对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工程要作为跟踪检查的重点,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工程施工要有停检点,接受各单位专业人员检查。隐蔽工程、关键工序完工后,未经各单位专业人员验收同意不得进入下道工序。

第四十九条检修质量应达到检修规程和检修技术方案中的标准,严格按照技术标准试车验收。设备试车验收工作由各单位制定实施细则,根据设备分级情况、单机或联动试车情况,明确试车人员和要求,认真细致做好设备试车验收工作。设备试车验收记录应由生产管理、检修承包商、设备管理三方人员签字,其中大机组、发电机及110kV变压器、DCS控制系统还需设备管理部参与验收。确保设备修理后的检修质量在精度、性能和外观质量及安全环保等方面达到技术要求,为开车一次成功提供保证。

第五十条检修项目验收应有齐全的交工资料,包括:检修方案、检修技术记录、中间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理化检验资料和技术鉴定等。

第五十一条设备检修结束从开车日起,各单位要根据不同检修项目对外委检修承包商确定保修期,保修期一般为三个月,在保修期内因检修质量引起设备故障和事故应由检修承包商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损失。

第五十二条各单位须建立检修项目负责人制度,对每一个检修项目、每一台检修设备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检修质量全面负责,包括技术交底、设备交出、施工管理、备件及材料供应、验收等各个环节。

第五十三条对设备检修过程中及投运后出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落实责任;对因检修方案、施工管理、备件及材料供应、验收等各个环节出现的质量问题实行检修质量追究制,各单位应将检修质量管理纳入绩效考核体系,严格考核。

第六章?检修费用管理

第五十四条设备管理部根据资产财务部下达的年度修理费预算指标,按单位进行分解下达,各单位须按装置情况再行分解。层层把关控制,确保年度修理费使用不突破指标。

第五十五条加强修理费使用管理,严禁修理费搭车使用。新购设备或系统应列入固定资产投资渠道,非生产设施应尽量减少修理费的使用。修理费具体开支范围见《仪化股份公司修理费开支范围暂行规定》。严格控制外委、减少外委项目,减少修理费对外支出。

第五十六条加强修理费的使用分析管理。各生产中心要按月分析、检查修理费的使用情况,并及时向设备管理部上报分析报告。设备管理部要按季分析检修费用的使用情况,并根据检修费用的实际使用情况,加强对检修计划的审批管理。

第五十七条加强修理项目的施工管理和质量监督管理。优化检修方案,制定合理的施工网络;采用先进的施工技术和施工机具,提高检修质量;做到科学检修、文明施工、有效监督,缩短施工工期,降低修理成本。

第五十八条检修费用的审核结算执行《仪化股份公司检修费用审核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章?检查与考核

第五十九条设备管理部结合设备专业检查及季度修理费分析对各单位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检修计划编制、实施及结算管理情况。

第六十条监察部根据有关规定对检修项目外委的招投标或询比价活动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十一条审计部根据有关规定对检修项目的实施过程和检修项目结算进行审计,检查其真实性和合规性。

第六十二条对检修费用使用节约或超标的单位,要严格考核与奖惩。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参考中石化《设备管理办法》及《设备专业管理制度》编写。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由设备管理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起草人:王在明

篇2:高速公路项目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支付与使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施工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发生,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07年第1号令)等法律法规,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费用是指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建筑施工安全标准,购置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应急预案演练等所需的所有费用,以及因业主及监理工程师为保证工程安全生产要求整改的措施而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第三条本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为单列的安全生产费用,是确保安全生产拟投入的最低费用;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实际,必要时适当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保证工程施工安全。施工单位须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严禁挪作他用。

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及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督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费用支出。

第五条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第六条利用安全生产费用形成的资产,应当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

第七条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第八条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实行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

第九条依据现行的标准规范定期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对于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应立即整改。

第十条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隐患。

第三章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费用支付的前提条件是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贯彻落实到位,防护措施有效。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费用施行按实签证支付。

第十三条施工过程中要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配备和投入安全保护设施,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避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第十四条与监理单位共同研究,结合危险源清单,列出安全生产费用计划工程量清单,作为安全生产费用支付的基本依据。

第十五条报批开工报告时,可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安全生产费用预付凭证和安全费用支付计划,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并确认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已经到位后报请业主予以支付。

第四章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财务部、安全质量部对工程安全费用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费用列支须专项记账,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财务部门须认真核对用于安全生产投入的发票和实物等。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及时签署安全生产费用支付证书。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工程交、竣工验收,业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和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作出评价。

第二十二条用于安全生产的物资设施,要建立入库、出库台账,做到账物相符,入库、出库、使用记录台账一一对应,保证安全生产物资、设施真正用于安全生产,确保工程安全施工。

篇3:交通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施工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以及集团相关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项目有关工程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使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施工安全标准,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确保需要、过程监控、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1.“四口”(通道口、预留洞口、电梯井口、楼梯口)、“五临边”(未安装栏杆的平台临边、无外架防护的层面临边、升降口临边、基坑临边、上下斜道临边)等硬防护、防滑设施的费用;

2.高处作业、交叉作业防止物体、人员坠落设置的爬梯、安全网、安全棚等相关设施费用;

3.安全警示(生产、交通)、警告标志、标牌及安全宣传设施等购买、制作、安装及维护的费用;

4.其他安全防护费用。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费用。

1.各种消防设备及器材,救生衣、圈,急救药箱及器材费用;

2.安全帽、保险带、面具、口罩等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费用;

3.其他专门为应急救援所需而准备的物资、专用设备、工具的费用。

(三)安全检测、探测设备、设施费用

1.特种设备、压力容器、避雷设施、大型施工机械、支架等检测检验费;

2.其他检测设施、设备的费用。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费用。

1.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辨识、评估、监控、监管费用;

2.易燃易爆物、爆破物、放射性物品的储存、使用、防护费用;

3.对有重大危险因素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咨询的费用。

(五)安全生产检查与专项评审费用。

1.日常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费用;

2.聘请专家参与安全检查和评价费用;

(六)安全技能培训及应急预案支出。

1.新聘作业人员“三级教育”费用;

2.“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复训费用;

3.内部组织的安全技术、知识培训教育费用;

4.应急预案制定、评审及预案演练费用。

(七)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1.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等相关活动费用;

2.举办安全生产为主题的知识竞赛、技能比赛活动费用;

3.安全经验交流、现场观摩费用;

4.购置、编印安全生产书籍、刊物、影像资料费用;

5.配备给专职安全人员使用的相机、电脑等物品费用;

6.安全生产奖励费用:发给专职安全员工资总额以外的安全目标考核奖励,安全生产工作先进个人、集体的奖励;

7.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认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费用;

第六条施工单位在以下范围内发生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费用,均不列入安全生产费用,按正常工程费用渠道列支。

(一)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或个人意外伤害险费用;

(二)施工单位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费用;

(三)工地临时办公、宿舍、食堂等现场办公生活设施为达到安全要求所需费用;

(四)施工现场与外界的隔离、围挡设施费用;

(五)为保证施工期间交通安全而设置的临时安全设施和标志、标牌费用;

(六)爆破作业及穿越村镇、公路、河流、地线管线的施工现场进行防护、隔离等设施费用;

(七)按正常施工作业所设置的基坑围护、防失稳支撑、支架、安全用电等设备费用。

(八)其他正常工序施工的辅助措施费用

第七条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款专用。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计取和使用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计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施工单位应当在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挪用或挤占。如因未按工程需要足额投入安全生产费用,并造成事故的施工单位应按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20%进行处罚,在工程计量款中扣除。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理。

监理单位应严格安全生产费用审核程序,据实计量;发现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或未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提出要求其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监理单位可暂时停止工程款的计量支付,并及时向项目办报告。

第九条项目办应每季度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考评与奖惩

(一)、项目办应根据项目实际制定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量考评与奖惩制度,确保安全投入落到实处。

(二)、施工单位可从安全生产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奖励基金,作为对安全先进施工班组、个人的奖励资金。

第三章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与计量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的使用

(一)、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的进度计划和安全保障措施,制定全年使用计划(按项目清单);根据月度工程计划编制月度使用计划并报监理审核签批;

(二)、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要求附有采购清单、购置发票、发放记录、监理查验签认记录等;

(三)、施工单位每月编制安全生产费用计量报表,同时附采购清单、购置发票、监理查验签认记录作为附件,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安全监理工程师审核。

第十二条计量审核与支付

(一)、安全监理工程师收到安全生产费用计量报表后,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核,核实无误后予以签字确认送总监审核。

(二)、项目办对经监理单位审核的安全生产费用计量报表进行审查后,应按月及时予以支付。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使用超出合同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确认后,报送建设单位进行审查,超出部分的安全生产费用在施工合同暂定金额中按50%给予计量支付;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使用少于合同中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项目办不得支付其余额部分。

第十四条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由分包单位实施的安全措施、分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及支付等条款,并监督实施。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安徽省裕溪船闸扩建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