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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置开工管理安全规定

2024-07-10 阅读 5675

1.建开工指挥系统,领导安排工作任务的同时,必须负责布置安全工作,以确保开工过程的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

2.认真组织贯彻学习开工方案,熟练掌握开工规程及步骤。

3.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处理,做好开工前的一切准备。

4遵守车间指挥部指令,严格按工艺规程进行,坚决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

5装置开工前必须清扫现场,清除垃圾,易燃物及无关的机动设备,配备好各处消防器材。

6.检修质量不好不准开工,漏油,水蒸汽和瓦斯不准开工,安全设施不完好不准开工,场地不清洁不准开工。

7.装置开工要保证设备无杂音,无泄漏,仪表灵敏,指示准确,润滑系统良好,管线,设备油漆喷字,以防误开关造成事故。

8.装置引水,电,气,风要及时同调度和有关部门联系,引汽前要先排凝后给汽,给汽要缓慢有序的缓慢开大,以防水击,损坏设备和管线。

9.吹扫流程安全合理,管线和设备吹扫要保证干净,彻底,不留死角,向塔内,容器内给汽或吹扫要防止蒸汽量大,吹翻塔盘或损坏设备。

10.设备试要按规定压力试压,升压要缓慢,严禁超压。试压完毕后逐渐降压,以防压力大幅度变化酸坏设备。

11.装置引瓦斯后,动火按一级用火制度办理。

12.常压岗位建立各路循环前,必须将个低点存水放干净,以防回流带水,影响操作。

13.严禁随地乱排瓦斯,要严格控制好液面,压力及温度,保证不跑、不冒、不超压、不着火、不爆炸。

14.各岗位之间要加强联系,协调配合,按规定进行操作,做到安全文明开工。

篇2:采煤工作面开工前安全检查敲帮问顶制度

1、开工前,班组长必须对工作面的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敲帮问顶时,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工作面。

2、工作面敲帮问顶工作由班组长负责。

3、工作面必须备有磅锤、长、短钢钎等敲帮问顶作业工具。敲帮问顶要由外向内,从下到上进行。

4、敲帮问顶时,先检查和维修工作面被崩倒的支架,再清除工作面的伞檐、危石。

5、采煤工作面伞檐不得超过作业规程规定,不得丢失顶煤和底煤。

6、敲帮问顶时,工作面顶板出现离层、断裂,又不能立即挑下时,必须立即进行支护或采取临时支护措施,临时支护必须牢固可靠。

7、敲帮问顶作业时,应注意观察煤壁和小井口附近顶板压力。

8、开采急倾斜煤层时,必须有防止煤层垮落和片帮措施(采用单腿棚或支架),点柱应紧靠煤壁,顶部要背实。

9、采煤工作面必须经常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存放点与工作面的距离应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10、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所有支架必须架设牢固,并有防倒柱措施。严禁在浮或浮矸上架设支架。

篇3:公路建设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安全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云南省公路建设安全管理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路工程,是指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的新建、改建以及养护大修等工程;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建设工程安全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工程建设安全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安全监督机构的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前款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建设工程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和其他与公路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

第四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省交通厅)负责对全省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检查、指导工作。省交通厅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省交通厅直管的重点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州(市)、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所属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公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并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三十日内,按照项目隶属原则将保证施工安全的有关资料报送至相应的交通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后续工程增加从业单位时应当及时报审。

第六条建设单位报审的保证施工安全的有关资料应当包含以下材料:

(一)云南省公路建设开工安全条件达标通知书;

(二)项目审批文件;

(三)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在招投标文件中是否执行了不低于投标价1%的安全生产费用报价,以及拟使用此项费用的计划;

(四)从业单位的项目安全生产组成人员,项目负责人、分管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五)针对项目工程特点和所处区域,重点分析各合同极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工程或部位(施工中的一般规定、施工准备控制及个体防护除外),以及应采取的预防措施;

(六)建设单位对从业单位以上第(三)至第(五)项内容符合性的审核意见。

第七条交通主管部门或其监督机构自收到建设单位上报的资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对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在开工安全条件达标通知书上签署同意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待符合条件后,申请人重新报送有关材料。

第八条从业单位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由云南省交通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