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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设备安全防护规定

2024-07-10 阅读 2640

一、目的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设备--生产全过程的系统管理方式;坚持不断更新改造,提高安全技术水平的原则;能及时有效地消除设备运行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确保公司财产和人身安全。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厂机器设备安全防护管理。

三、设备选购

1.坚持“安全高于一切”的设备选购原则,要求做到设备运行中,在能保证自身安全的同时,确保操作工和环境的安全。

2.设备管理人员应根据工厂生产特点、工艺要求搜集信息(包括:国际、国内的生产技术水平,设备安全可靠程度、价格、售后服务等),经过论证提出初步意见报厂主管批准实施。

3.安装、调试、验收、建立档案等。

4.新设备需经过行政部、电工、机修、生产部门评估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四、设备使用前的管理工作

1.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2.制定设备维护保养责任制。

3.安装安全防护装置。

五、设备使用中的管理工作

2.设备操作工人须每天对自己所使用的机器做好日常保养工作。生产过程中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报告机修(电)工给予排除维修。

3.为了便于操作工日常维护保养,由电工及维修工共同确定设备“点检”位置和技术要求。

4.预检预修,是确保设备正常运转,避免发生事故的有效措施。机修(电)工根据设备零件的使用寿命,预先制定出安全检修周期和检修内容,落实专人负责实施。将设备故障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设备从本质上的安全性。

六、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1.设备运行与维护坚持“设备专人负责,共同管理”的原则精心养护,保证设备安全,负责人调离,立即配备新人。

2.操作人员要做好以下工作:

2.1自觉爱护设备,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操作。

2.2管线、阀门做到不渗不漏。

2.3做好设备经常性的润滑、紧固、防腐等工作。

2.4设备要定期更换,强制保养,保持技朮状况良好。

2.5建立设备保养卡片,做好设备的运行、维护、养护记录。

2.6保持设备清洁,场所窗明地净,环境卫生好

七、设备检查制度

1.机修(电)工维修人员,每月对生产设备进行检查一次,并记录

2.每一年由使用总工务组织维修人员,根据生产需要和设备实际运转状况,制定设备大修计划。备大修前必须制定修理工时,停歇时间,材料消耗,清洗用油及维修费用。

3.设备大修完工后,必须进行质量检查的验收,并记录。

八、设备更新改造及报废的管理工作

1.设备报废的基本原则:

1.1国家或行业规定需要淘汰的设备。

1.2设备己过正常使用年限或经正常磨损后达不到要求。

1.3设备发生操作意外事故,造成无法修复或修复不合算。

1.4设备使用时间不长,但有更合理更经济先进的设备或在生产使用时需要更换的。

1.5从安全、精度、效率等方面,已落后于本行业的平均水平。

2.设备报废手续

2.1由设备使用单位提出报废申请,经行政确认并签署意见。

2.2由使用单位负责人填写报废申请单上行政部确认审核,经副总理批准、移交财管员人员理报废结算手续。

3.设备改造的基本要求

3.1经过技术论证后,采取新技术、新材料、新的零部件就可以提高设备的综合安全技术水平,经济上也是合算的。

3.2设备改造要持谨慎负责的态度,不能轻易蛮干,必须按照申请、论证、批准的基本程序运行。

3.3设备改装后需经过行政部、机修、电工、生产部门评估并记录确认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4.设备防护

4.1对新设备和/或改装过的设备进行评估,首先考虑消除危害,其次考虑危害防护。

4.2设备防护装置必须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并固定到位。

4.3防护装置不得引起其他危险。

4.4位于工作面上方不足2.1米(7英尺)处的风扇和其他旋转设备必须装上防护装置,并且开口应小于1.25cm(0.5in)。

4.5带有旋转部件的机器必须封闭并加装自动关闭的联锁装置

4.6对工作过程中可能会移动的机器或设备进行防护。

4.7至少每年检查一次机器上的防护装置。

4.8进行预防性维护和修理时要符合上锁/挂牌的要求。

篇2: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工作,预防和减少执勤执法中的伤亡事故,保障人身安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和《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拦截检查违法犯罪嫌疑车辆和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公安部《县级公安机关基本业务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财行〔2010〕240号),为交通警察和执勤执法车辆配备符合相关标准的安全防护装备。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日常教育,组织开展安全防护培训和实战演练,确保交通警察正确掌握安全防护的方法和要求,提高安全防护能力。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落实执勤执法安全防护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防护装备使用、执勤执法现场设置及安全警戒等方面的问题,督促纠正和整改。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反光背心,佩带多功能反光腰带、发光指挥棒、对讲机、执法记录仪,根据需要携带警棍、手铐、警绳等装备。协助执行堵截暴力恐怖犯罪嫌疑人及其驾驶、乘坐的车辆等任务时,应当根据需要携带防弹(防刺)背心、防刺手套、防弹头盔、手持照明器材、枪支弹药等装备。第七条执勤警车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反光或者发光锥筒(以下简称“锥筒”)、停车示意牌、警戒带,以及警告标志、警示灯、灭火器、牵引绳、急救箱等装备。执行堵截违法犯罪嫌疑人等任务时,应当根据需要携带破胎器等装备。交通事故勘查车应当配备现场勘查箱、现场照明设备和锥筒、警戒带、警告标志、告示牌,以及急救包、牵引绳、简易破拆工具等救援及其他必要装备。处置危险化学品车辆交通事故时,应当按照参与处置的交通警察数量携带防化、防毒装备。执勤警用摩托车应当配备统一制式的头盔、警戒带、停车示意牌等装备。第八条交通警察在出勤(警)前应当检查安全防护装备是否佩(携)带齐全、有效;出勤(警)或者执行任务完毕后,应当对所携带的装备和使用的车辆及车载装备进行检查,发现损坏或者因故障无法正常使用、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及时维护保养或者更换。第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人员定期检查警用车辆所配装备、设施是否齐全、有效,检查车辆转向、制动、灯光、轮胎、雨刷器以及警灯、警报器等设施、设备的性能是否良好。第十条交通警察驾驶警用车辆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汽车驾乘人员应当系安全带,摩托车驾乘人员应当戴制式头盔。执行任务时,车辆应当开启警灯;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遇雨、雪、雾、霾、沙尘等低能见度天气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雾天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除执行查缉违法犯罪嫌疑人、抢险救灾、处理交通事故等紧急任务外,严禁超速行驶、违法超车和违反交通信号,在高速公路及城市快速路未采取临时交通管控措施的情况下,不得通过中央隔离带开口掉头、逆行。第三章?道路执勤时的安全防护第十一条设置执勤点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在城市主干道及普通公路设置执勤点,应当选择安全和不妨碍通行的地点,不得在急弯、下坡路段或者视线不良地点设置执勤点。(二)在城市快速路设置执勤点,应当选择出入口或者匝道导流区内,非紧急情况不得在行车道内设置执勤点。(三)在高速公路设置执勤点,应当选择在收费站或者服务区、停车休息区,并设置车辆检查专用通道和停车区域,非紧急情况不得在行车道或者应急车道设置执勤点。第十二条设置执勤点时,应当在来车方向由远及近、由疏及密连续设置锥筒以及提示、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锥筒最大间隔不得超过20米。撤除安全防护设施时应当由近及远进行。第十三条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及普通公路执勤点,应当在距执勤点来车方向至少200米处开始设置警告标志、警示灯,间隔设置减速提示标志、锥筒等安全防护设施。高速公路执勤点,应当在距收费站、服务区、停车休息区来车方向至少200米处连续设置停车检查提示牌、警告标志和警示灯等安全防护设施。第十四条在高速公路实施交通管控分流时,应当派出布控警车,并在距分流匝道出口至少500米外设置锥筒和提示、警告、减速标志,引导车辆驶入匝道;确定专人在分流点值勤或者巡逻警戒,在导流区内停放示警车辆;遇有恶劣天气,应当根据需要设置注意路面结冰、注意雨雪雾霾、减速慢行等标志。执勤警车应当开启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使用车载显示屏滚动显示道路封闭、减速慢行等信息。在不影响周围群众生产生活的情况下,可以使用警报器。第十五条道路执勤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或者一名交通警察带领两名以上交通协管员进行,并确定专人负责执勤区域的警戒。第十六条在执行公务时,警车需要临时停车或者停放的,应当开启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并选择与处置地点同方向的安全地点,不得妨碍正常通行秩序。在公路上因执行公务需要临时停放警车时,应当开启警灯,并将警车停放在距处置地点来车方向50米至200米外,在不影响周围群众生产生活的情况下,可以使用警报器。第十七条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雪、雾、霾、冰冻等道路通行条件恶劣时,确因工作需要设点执勤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在普通公路上执勤,应当在距执勤点来车方向至少500米处开始设置警告标志、警示灯,间隔设置减速提示标志、锥筒等安全防护设施,并确定专人负责执勤区域的巡逻警戒。(二)在高速公路执勤,应当在距收费站、服务区、停车休息区来车方向至少2000米处开始设置警告标志、警示灯,间隔设置减速提示标志、锥筒等安全防护设施。(三)在公路、城市快速路上执勤,应当由三名(含)以上交通警察或者两名交通警察和两名(含)以上交通协管员进行,使用发光指挥棒、停车示意牌及警示灯或者发光警示器。第四章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和拦截检查违法犯罪嫌疑车辆时的安全防护第十八条交通警察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或者拦截检查车辆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第三章规定在执勤点摆放标志、锥筒等安全防护设施。(二)使用指挥棒或者停车示意牌,夜间应当使用发光指挥棒或者停车示意牌。(三)指挥机动车驾驶人靠路边停车并熄灭发动机,站在车辆驾驶室左侧,不得贴近车门和脚踏车辆踏板或者将头、手伸进车辆驾驶室。(四)堵截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车辆时,应当设置停车检查、减速慢行等交通标志、锥筒等安全防护设施;有交通信号灯的,应当提前调设红灯信号进行拦截。(五)遇有交通违法行为人拒绝停车或者强行冲卡,应当通知前方执勤站(点)组织拦截,交通警察不得采取站在车辆正前方拦截或抛置障碍物等危险方式强行拦截。(六)除机动车驾驶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应当采取通知前方执勤交通警察拦截、记下车号和车辆特征等方法,事后追究交通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第十九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检查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时,应当携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仪、约束带、警绳等装备;每个检查点应当配备不少于两名交通警察或者一名交通警察和两名交通协管员。交通警察发现当事人可能处于醉酒状态时,应当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进行酒精测试;需要送医院进行抽血化验或者将当事人带至醒酒约束场所的,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或者一名交通警察带领两名以上交通协管员陪同前往;对行为举止失控的当事人,应当使用警绳或者约束带控制其行为。第二十条在高速公路上发现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超速行驶、遗洒载运物、客车严重超员、车身严重倾斜等危及道路通行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时,可以通过喊话、鸣警报器、车载显示屏提示等方式,引导车辆到就近服务区或者出口接受处理;情况紧急的,在确保自身安全前提下,应当将车辆引导至应急车道进行查处纠正;执勤警车与交通违法车辆并行时,应当保持横向间的安全距离,注意前后车辆,确保行车安全;不得采取随意停车检查或者挤别交通违法车辆的方式。第二十一条拦截检查违法犯罪嫌疑车辆应当按照当地公安机关要求,配合治安、巡警、特警、刑侦、反恐等部门进行。在没有其他警钟、部门参加的情况下,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在检查站(点)拦截检查车辆,应当由两名(含)以上交通警察实施。(二)检查站(点)应当备有破胎器、阻车钉等路障装备,必要时可以使用大型车辆或者其他物体设置临时路障,根据需要可以在目标车辆可能经过的路段设置路障作为临时拦截点。(三)对机动车实施检查时,应当在被拦截车辆司乘人员全部离车后进行,检查时应当至少有一名交通警察负责现场警戒。(四)遇有暴力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通缉人员等危险人员乘坐、驾驶机动车逃逸,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时,交通警察应当驾车尾随,同时报告指挥中心,及时增补警力、装备,伺机实施拦截查控。持有武器警械的交通警察可以驾车追缉,并通知前方检查站(点)布控拦截。第二十二条交通警察检查犯罪嫌疑人,应当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以及《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中的有关规定执行。交通警察使用枪支时,应当严格遵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相关规定。第五章?处理交通事故现场时的安全防护第二十三条交通事故勘查车应当停放在与事故车辆同车道的来车方向,距事故车辆或者事故起始点100米以外;事故现场附近有弯道和坡道的,停放地点应当选择在下坡坡顶、上坡起点或者弯道前端,与事故现场的距离应当根据需要适当延长。交通事故勘查车应当开启警灯和车载可变信息屏,夜间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第二十四条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情况,划定警戒区,确定至少一名交通警察或者交通协管员负责现场安全警戒,疏导指挥过往车辆,发现险情立即通知现场人员撤离。在设有车道信号灯、可变信息标志的城市快速路、公路,应当根据现场情况,及时变换车道信号灯,管控车道,并利用可变信息标志、显示屏及时发布临时交通管控、安全提示等信息,提示车辆驾驶人谨慎驾驶、减速慢行。第二十五条车流比较集中的路段、路口事故现场或者较大事故现场,应当采取限制车辆通行或者中断交通的方式对事故现场进行有效保护。第二十六条遇有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事故,现场交通警察应当穿着防护服、佩戴防护用具。在环境保护、安全监管以及公安消防等部门消除险情后,方可勘查现场。第二十七条在城市道路和普通公路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白天在距离事故现场来车方向50米至150米外或者路口处连续设置锥筒以及限速、慢行(加配辅助标志“事故”)等标志,锥筒最大间隔不超过20米。(二)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雪、雾、霾、冰冻等道路通行条件恶劣时,摆放锥筒、标志的数量和警示距离应当适当延长,并使用照明车或者升降式照明灯对事故现场进行照明。(三)因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一侧交通中断或严重堵塞,以及事故现场位于下坡路段和事故多发路段的,应当根据现场情况在距现场最近的路口提前实施车辆分流。(四)在直线路段实施分流时,应当参照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组织分流,标志设置距离可以根据现场情况适当缩短。(五)在交叉路口实施分流时,应当根据路口实际情况提前设置限速、道路封闭、慢行(加配辅助标志“事故”)、绕行等标志,并在事故现场附近适当位置停放警车示警、摆放锥筒,锥筒最大间隔不超过20米。(六)需要实施借道通行、封闭道路交通管控措施时,应当参照本规定第二十八条执行,标志设置距离可根据现场情况适当缩短。第二十八条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处理交通事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需要封闭一条或者多条车道的,应当有一名以上交通警察或者交通协管员负责安全警戒,指挥过往车辆减速、变更车道。(二)白天在距离现场来车方向200米外连续放置锥筒,设置限速、慢行(加配辅助标志“事故”)、左(右)道封闭等标志,锥筒最大间隔不超过20米。在城市快速路设置锥筒、标志的起始距离可以根据现场情况适当缩短。(三)夜间或者遇有雨、雪、雾、霾、冰冻等道路通行条件恶劣时,在距离现场来车方向500米至1000米外连续放置锥筒,设置限速、慢行(加配辅助标志“事故”)等标志。(四)事故现场在中间车道的,可以根据道路和流量情况封闭中间及左侧或者右侧两条车道,或者临时中断交通,不得采取只封闭中间车道的方式设置现场安全防护设施。(五)实施交通分流管控措施时,应当派出布控警车,在距离分流匝道出口1000米外设置锥筒和限速、警告标志,引导车辆驶入匝道,确定专人在分流点进行巡逻警戒,停放示警车辆,开启警灯,在不影响周围群众生产生活的情况下,可以使用警报器,使用车载显示屏滚动显示道路封闭、减速慢行等信息。(六)在能见度较好的情况下,如果事故处置需要较长时间,现场积压车辆较多,可以在及时采取远程交通诱导、前置管制分流措施的同时,临时采取借道通行措施。(七)同方向只有一条车道时,一般不采取借道通行的管控措施;如确有必要借用对向车道的,应当在借道通行路段两端分别派人或者设置交通信号,指挥车辆交替通行;夜间或者遇有雨、雪、雾、霾、冰冻等道路通行条件恶劣时,以及借用车道后可能导致对向交通严重堵塞的,不得采取借道通行措施。(八)采取借道通行管控措施时,应当双方向设置交通标志,在事故现场来车方向高速公路中央护栏(隔离带)开口处1000米外由远到近,由疏到密,分别连续设置锥筒以及限速、慢行(加配辅助标志“事故”)、道路封闭等标志,锥筒最大间隔不超过20米;在事故现场所在车道设置改道等标志,在对向车道设置车道变少等标志,并在封闭车道迎向交通流方向设置线性诱导标志或者可变箭头信号,诱导车流变换车道;改变交通流向的区域应当设置锥筒等渠化设施,分隔不同方向的交通流。(九)发生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中断事故现场双向交通,快速清空现场滞留车辆、人员,并及时报告属地公安机关或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九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拦截检查违法犯罪嫌疑车辆和处理交通事故中发生重伤或者死亡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逐级报告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组织纪委、督察、事故处理等部门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分清责任,查找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问题,提出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及时予以通报。第三十条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调事发地公安机关对接报的交通警察重伤和死亡事故应当组织责任倒查,因下列原因导致交通警察伤亡的,或者迟报、瞒报、漏报交通警察伤亡事故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和《公安机关实施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措施的规定》,建议当地公安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领导责任:(一)不按规定配备安全防护装备或者安全防护装备配备不到位;(二)安全防护装备、设施损坏,不及时更换和维修;(三)不按规定组织交通警察开展安全防护日常教育和培训;(四)不按规定开展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安全防护隐患不及时整改。因以上原因造成交通警察重大伤亡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失职、渎职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交通协管员协助交通警察执勤执法时,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附件: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图例

篇3:辅料储运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1.目的为明确辅料仓储与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防护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2.适用范围适用于辅料仓储与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防护管理。3.管理权责4.内容4.1辅料仓储的安全防护4.1.1防火安全4.1.1.1仓库设专人负责安全防火工作,并建立防火责任制,做到消防安全组织健全,人员落实,责任明确.4.1.1.2划分防火安全责任区,并设有醒目的防火设施、标志。4.1.1.3仓库管理员应参加消防培训,能正确使用各种消防器材、设施。4.1.1.4消防器材严禁圈占、埋压、挪用。4.1.1.5严禁火种入库及在库区内动用明火,特殊情况须动火必须审批办理。4.1.1.6库区、库房消防通道保持通畅。4.1.1.7库房内铺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套管,电线应用难燃塑料保护线或暗线。4.1.1.8库房内不得使用电炉、供热器等电热器具。4.1.1.9库房外应单独安装电开关箱,管理离岗时须拉闸断电。4.1.1.10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4.1.1.11库房内使用的照明器具必须符合公安、消防部门的规定,库房内老化、裸露的电线须及时更换。4.1.1.12辅料仓库应定期通风,定期检查,定期清理。4.1.2防盗安全4.1.2.1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对仓库所存辅料严格进行管理,做到帐物相符。4.1.2.2各种辅料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4.1.2.3仓库管理员每天进库要“一查二看”。查看库房门栓、锁是否牢固,仓库内是否有异样情况,如有意外须及时报告仓储主管并保护现场。4.1.2.4非仓库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库区。4.1.2.5仓库钥匙由专人负责管理,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与保管。4.1.2.6仓库管理员离开库区时,必须关门、上锁。4.1.2.7下班关闭门窗并上锁。4.1.3各辅料入库时需置于托盘之上,远离火种、热源,在清洁、阴凉、通风、干燥、避光,具有防蝇、防鼠设施的环境中储存。特殊辅料产品需特殊说明特殊储存。4.1.4各种气瓶、瓷器、玻璃器皿应轻拿轻放不得碰撞。4.1.5开封包装的辅料,在取出部分后必须将剩余部分密封包装起来,以防受到污染(面粉包装袋、白色手提袋等等)或失效(若干燥剂)。4.1.6异常天气条件下,管理员须按要求到库区查看,如有漏雨、水淹等情况及时报告仓储主管,采取措施。以防事故扩大。4.1.7防汛期间应建有防汛组织,人员到岗,防汛物资、器材设备、防汛方案措施得力。4.1.8劳动保护用品齐全,符合要求,职工上岗须按照规定穿戴使用劳保用品。4.1.9辅料仓储环境要求辅料通常在避光、通风、干燥、阴凉的环境中存储即可,对特定产品,具体情况请见下表。表1类别分类仓储环境要求保质期纸质类瓦楞纸箱湿度:35-75%,温度:-15℃~40℃1年纸盒、纸袋密封保存;湿度:35-75%,温度:-15℃~40℃1年纸张印刷品密封保存;温度:-15℃~40℃2年塑料类吸塑制品(如泡壳)严禁暴晒、雨淋;温度:-15℃~40℃2年吹塑制品(瓶、膜、复合袋等)严禁暴晒、雨淋;温度:-15℃~40℃2年注塑制品(提手、塑料筐/箱/桶)严禁暴晒、雨淋;温度:-15℃~40℃2年挤出制品(中空板、发泡网等)严禁暴晒、雨淋;温度:-15℃~40℃2年胶粘类胶带密封保存;温度:-15℃~40℃1年不干胶贴密封保存;温度:-15℃~40℃1年木制品要求温湿度恒定,密封保存;湿度:35-55%,温度:25±5℃左右0.5年铁制品密封保存;温度:-15℃~40℃3年瓷、玻璃制品密封保存;温度:-15℃~40℃3年棉纺制品(包括无纺布)干燥、通风、阴凉、避光36个月保鲜剂、防腐剂、催熟剂、消毒剂具体按各产品存储要求进行产品所标“保质期”4.2辅料运输的安全防护4.2.1车厢内清洁,无杂物,不允许存在可能污损辅料包装物的灰尘、污物、水分等。4.2.2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野蛮操作,严禁使用油污手套搬运纸箱,注意保持产品表面清洁。4.2.3包装不得倒置,偏置,不得以大摞小,严禁直接踩踏产品,码放层数不得超过包装箱所规定的堆码极限,以防挤压变形。4.2.4严禁将产品放置在室外超过1小时,以防日光直晒、雨淋,意外碰撞等不可预见因素导致产品受损。4.2.5拢车缆绳不得直接与产品接触,必须有隔离措施,不得将产品勒坏。4.2.6货物均?、稳固、合理地分布在货车底板上,不超载、偏载、集重、偏重,并采取恰当适宜的措施,防止翻滚、滑落、相互碰撞等导致产品受损的发生。货车底板必须平整或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底层机组磨损。4.2.7必须采用集装箱或采取防雨措施(如帆布遮盖),防止产品淋雨,破损。4.2.8集装箱装车时,在集装箱内有未充满空间等可能发生产品翻倒、滑动等情况下,必须采取填充、固定等措施,防止翻滚、滑落、互相碰撞等导致产品受损的发生。4.2.9特殊情况的运输,采取必要的特殊措施以防产品受损。5.罚则5.1仓储部门未按要求执行,致辅料质量下降、损坏或丢失,将对仓储部门负责人考核100元。5.2运输部门对本管理办法执行不到位,致辅料在安全防护中受到损坏,将对运输部门负责人考核100元。6.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