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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水装置操作规范

2024-07-10 阅读 9704

1、操作工需培训后持证上岗。

2、纯水的制备。

2.1正常运行

a)正常运行时,打开总进水阀,阳柱的控制阀,进水阀,阴柱Ⅰ的控制阀、进水阀,阴柱Ⅱ的控制阀,进水阀及混合柱的纯水阀,最后开启自来水总阀门并调至所需流量即可(电阻率>0.5兆欧.厘米)。

b)停止运行,停止运行时,只需关闭自来水总阀及混合柱的纯水阀门即可。

2.2树脂再生:

树脂经过长时间运行后出水水质下降,电导率升高树脂呈老化饱和状态。这时树脂要用酸碱再生,再生时首先需将树脂反洗,反洗的目的是使阴阳树脂松散,并排除一些杂质及能量低的破碎树脂,本设备采用静态再生。

2.2.1阳树脂再生

再生时先将柱内的水放干,然后打开阳柱操作屏的进酸阀、控制阀、排空阀,然后启动酸泵,进酸量应高于树脂层15cm左右,然后关闭酸泵和进酸阀,浸泡2-4小时左右,待冲洗,冲洗时打开阳柱的反冲阀、控制阀、排空阀、总反冲阀、自来水阀,洗至15-20分钟左右,然后正洗。正洗时需打开总进水阀、排污阀、自来水阀冲洗至PH=4即可。

2.2.2阴树脂的再生

再生时,先将柱内的水放干,然后打开阴柱操作屏的进水阀、控制阀、排空阀,然后启动碱泵,进碱两应高于树脂20-30cm,然后关闭碱泵,进碱阀,浸泡2-4小时左右,由于树脂的比重较小,进碱时可能出现阴树脂在上,碱液在下的情况,这时需打开真空泵,然后打开排污阀,搅拌2-3分钟左右,即可达到完全浸泡的目的,阴树脂冲洗时,最好用阳柱出来水冲洗,应先反洗,反洗时,需打开总进水阀,阳柱的控制阀、反冲阀;阴柱的反冲阀、控制阀、排空阀,最后打开自来水的阀门冲洗10-5分钟左右,再进行正洗,正洗时打开阳柱的进水阀、控制阀,阴柱的排污阀即可,冲洗至PH=7待用。

2.2.3混合柱的再生

再生时,先将柱内的水放干,然后打开进水阀、排空阀,启动碱泵,进碱量应高于树脂20cm左右,然后关闭碱泵,如出现树脂在上,碱液在下,必须搅拌,浸泡2-4小时,浸泡后进行反冲,反冲时最好用阴、阳柱出来的水反冲(反冲的目的主要是使阴、阳柱分层)约10-20分钟左右就可看到阴阳树脂已完全分层,这时将树脂冲洗到PH=7即可。这时关闭反冲阀门,然后再将柱体内的水全部放干(打开排空、排污阀即可)放干后关闭排污阀、打开进酸阀(排空阀已打开)启动酸泵,进酸至阴阳树脂的分界线,关闭酸阀,将酸液排掉,再进行一次酸至分界线,进行浸泡,时间约为2-4小时,然后正洗,正洗时,打开总进水阀、阳树脂柱的进水、控制阀、阴树脂柱Ⅰ、Ⅱ的控制阀、进水阀、混合柱的排污阀,洗至PH=4即可,然后将混合柱里注入高于树脂层30-40cm左右的水,再打开真空阀、真空泵及混合柱的排污阀,使阴阳树脂完全混合搅拌后(柱体内不能有气泡产生),即可正常出纯水。

(注:本设备树脂再生时应将酸液浓度配至5%-8%,碱液浓度配至5%左右)

3注射用水制备

3.1打开离子水不锈钢贮水罐,出水阀,接通蒸馏水器阀门。加纯水至视窗1/2左右,关闭阀们,即开启电源开关。

3.2注意事项:蒸馏水器工作时,不得缺水,若缺水,即会爆炸。

3.3工作完毕,打开蒸馏器排水阀,排尽废水。

3.4关闭排水阀。

3.5将所制得的注射用水经过0.45um滤膜之后即可使用。

注意事项:注射用水一般贮存时间不超过12小时。若贮存时间需要超过12小时,必须在80℃以上保温。65℃以上循环保温或其他过滤方法,无菌贮存在不锈钢贮槽中,贮罐必须密封,排气口应有无菌过滤装置。

4.工作前需详细阅读制水装置操作规程。

5.每次制水后,将纯水及注射用水制备记录在表单上。

6.每次树脂再生后将再生记录在表单上。

7.每次制水及再生后按工艺用水规定,将检测结果记录在表单上。

篇2: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安全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的机动车辆,必须佩戴标准阻火器,办理“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消防车、救护车、气防车除外)后,方可进入。

第三条“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由所在生产装置、罐区的车间安全员办理。

第四条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机动车辆通行证,有效时间不超过12小时。

第五条门卫值班人员要严格履行岗位安全职责,对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的机动车辆进行严格检查,做好登记,对阻火器不符合标准或无“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的车辆,严禁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

第六条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后,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不得随意改变行驶路线。

第七条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后,如果出现火灾、爆炸或泄漏等事故,必须立即停车熄火,听从有关人员的指挥。

第八条在生产装置开停工期间,禁止一切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

第九条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不准进入正在生产的装置区、罐区。

第十条“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一式两联,第一联由带车人或驾驶员持有,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时随身携带;第二联为存根,由所在生产装置、罐区的车间存档,保存期限为一年。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安全环保科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

篇3: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规定

为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实行营运车辆动态监控,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所属危险品车辆,按照行业管理有关规定必须安装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系统,对车辆的地理位置,运行速度,运行轨迹以及车内驾驶人员情况进行全程实时监控。

二、企业建立动态监控系统,及监控平台和卫星定位车载终端。安装使用的系统软件应符合交通行业标准要求,确保与运管部门监管平台互联互通,数据实时共享。

三、配备专职监控人员1名,对营运车辆运行实施全过程监控。建立健全监控台账,落实24小时监控值班,及时发现违章超速、超员等行为。

四、建立登记、记录,做好日常监控记录,填写监控日志,对车辆驾驶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和处理,及时发布提醒和警示信息,告知驾驶人及时纠正消除安全隐患。

五、定期检查、抽查、监控营运车辆超速、超员、疲劳驾驶、越线经营情况,根据有关制度进行整改、处罚。

六、做好车载终端设备管理、报修和检修维护记录,保证设备正常使用。驾驶人应正确使用、维护卫星定位车载终端,发现故障及时报告、维修。

七、营运车辆在行驶途中不得私自关闭车载终端;收到发送的警示信息后,必须立即纠正违章行为,确保车辆按照有关规定正常运行,遇恶劣天气、交通事故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监控平台发送信息报告。

八、公司每日抽查车辆运行情况,抽查比例不低于20%。及时处理违章和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