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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设备故障运行事故管理制度

2024-07-10 阅读 9738

一、设备故障处理

1)物业如发生重大设备事故,现场人员立即切断电源,保护事故现场,工程部人员或使用部门应立即通知工程部、物业部及项目经理。工程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必须迅速赶赴现场,分析检查故障的原因,采取果断应急措施。

2)项目经理、工程经理、保安部经理查看后,根据现场情况决定立刻修复或关闭有关设备进行抢修。

3)找出原因后,工程经理和主管工程师须立即组织工程部人员进行抢修、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汇报项目经理。

4)主管工程师写出一份书面报告,说明发生故障的原因,提出预防措施和再次发生故障的处理预案,报工程经理,抄报项目经理。

5)如果故障是由于操作人员违反规程造成的责任事故,由主管工程师根据情况对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报工程经理审批后给予处罚,并通知人事部备案;如果情况较严重,需要免除责任者,需报人事部和项目经理批准。

二、运行事故分析

1)不需要停止运行进行修理的事故,称一般事故,由工程师调查与分析原因,提出修理意见和责任事故原因,吸取教训,记录在案,并汇报工程经理。

2)设备因非正常原因,造成物业停电、停水、停冷、停梯及消防系统等设备故障等影响物业正常营业,造成恶劣影响的均属重大事故,应立即上报工程部和保安部(影响治安时)。应由工程部组织人员紧急抢修和配合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对重大事故应在没有查清楚,肇事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和没有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以前,决不放过。事故处理结果应上报项目经理批示。对事故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的部门与个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直至刑事责任。

篇2:设备事故故障管理制度

1、目的

杜绝重、特大设备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的正常运行。一旦发生设备事故,认真分析、严肃处理、及时抢修,防止事故的重复发生。

2、事故的定义

影响瑞土公司矿山所辖车间正常生产的一切设备故障均称为设备事故。

3、事故分级

(1)设备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2)一般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3)重大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4)特大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设备事故。

4、事故处理

(1)事故汇报制度。凡发生设备事故或故障,应立即自下而上逐级报告,任何人不得隐瞒、拖延不报。

①发生设备故障(含小事故)由岗位人员迅速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值班主任汇报,由当班值班主任组织有关人员迅速抢修,尽快恢复生产。

②发生一般设备事故,当班班长在接到岗位人员汇报后应立即组织抢修,在第一时间逐级向上级领导汇报。

③发生特大设备事故,当班放长在接到岗位人员汇报后,应迅速采取有关应急措施并严格保护现场,在第一时间报告矿长、技术科长。矿长及单位负责人及时向公司主管副总、矿长汇报,经公司有关部门领导或矿长同意后,方能组织现场抢修。

(2)事故抢修。凡发生设备事故或故障,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迅速组织抢修,尽快恢复生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拖延或违抗抢修指令。

(3)事故分析。凡是发生设备事故,当班值班主任都必须认真作好记录,并在早调会上通报事故情况,要求发生事故的单位在12小时内将事故及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技术科,技术科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分析,做出纠正和预防措施备案。

(4)事故处理。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事故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对事故的情节作虚假陈述、开脱事故责任者,要从重处罚。根据事故的级别、性质、情节、影响生产的时间和责任者的态度可以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扣款赔偿损失,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挽救事故或对避免事故发生有贡献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5)事故上报。发生重大、特大事故后,设备事故处理修复后48小时内向公司提交“设备事故分析报告”。

5、设备事故考核

(1)设备小事故:按影响生产的时间进行考核责任单位,并按20%的直接经济损失处罚到责任单位。

(2)一般设备事故:按15%的直接经济损失处罚到责任单位,并在全矿内通报。

(3)重大设备事故:按10%的直接经济损失处罚到责任单位,并将事故分析报告送交公司相关部门,在全矿内通报。

(4)特大设备事故:上报公司主管部门,听从公司处理。

(5)一切设备事故,当班班长都必须认真组织抢修,因组织不力造成停产时间过长,当班班长则需按延长检修时间承担相应损失。

(6)设备事故责任范围的划分原则

①不可抗拒引起的事故,视发生事故的原因分析处理。

②因操作不当引起的事故,损失由操作者所在责任单位承担。

③因点、巡检不认真造成的事故,损失费用由点、巡检单位承担。

④因备件质量问题引起的事故,损失费用由作备件供货单位和备件验收员承担。

⑤因设备检修、维护不当造成的事故,损失费用由检修、维护单位承担。

⑥由多个单位共同造成的设备事故,损失费用按责任大小进行承担。

6、相关记录

设备事故报告。

篇3:一般设备事故障碍异常认定标准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运营风电场一般设备事故、障碍、异常的分类管理,一般设备事故以上的设备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人身事故按国家标准执行。

1一般设备事故:

1.1全场被迫停止供电超过72h。

1.2非计划检修虽得到调度批准,但全场停止供电超过168H。

1.3计划检修延期,未能按调度规定的时间恢复送电或备用。

1.435kV及以上设备发生下列恶性电气误操作: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1.535KV及以上设备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条件而未停止运行。

1.6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经济损失达到1万元。

1.7设备损坏,经济损失达到10万元及以上。

1.8上级公司或本公司认定的其他事项。

2一类障碍:

未构成设备一般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设备一类障碍

2.1以下原因使全场被迫停止供电:

1)一般电气误操作:

a.误(漏)拉合断路器(开关)、误(漏)投或停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压板)、误设置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

b.下达错误调度命令、错误安排运行方式、错误下达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或错误下达其投、停命令;

2)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人员误动、误碰、误(漏)接线;

3)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自动保护)的定值计算、调试错误;

2.2全场被迫停止供电,未达到一般设备事故

2.3风电场任一集电线路掉闸或因故障停运超过24小时未构成事故者;

2.4公司认定的其他事项。

3二类障碍: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而未构成事故及一类障碍者,定为二类障碍。

3.1任一风机停运超过7天及以上;

3.2任一条35kV集电线路掉闸或因故障停运,未达到一类障碍。

3.3公司认定的其他事项。

4异常:

构不成二类障碍,但设备运行不正常的事件

4.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为异常,应立即停运,进行处理:

1)设备内部有不均匀的响声,电气设备有放电声;

2)设备表面严重破损和放电;

4)设备温度异常升高,达到最高允许值;

5)设备运行中电流超过额定值,经调整不返回。

4.2下列情况应积极联系处理,并加强监视:

1)设备套管有裂纹或有严重放电现象;

2)设备中油色或油质不合格;

3)设备内部声音异常,但无放电声;

4)设备严重漏油;

5)设备引线接头发热变色,但未熔化;

6)设备温度异常升高,但未超过最高允许值;

7)设备振动过大但未超过允许值;

8)设备的机械损坏未到危险程度;

9)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断线;

10)中控监控中断不超过30分钟;

11)远动数据信号不准确;

12)断路器、隔离开关误动或拒动;

13)35KV及以上主保护停运不超过30分钟;

5.本标准解释权归安全生产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