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责大全 > 成本管理体系预算控制工作程序

成本管理体系预算控制工作程序

2024-07-10 阅读 6483

成本管理体系预算控制程序

1、目的

预算是应该发生成本和费用的预计,是制定成本计划的依据,是控制成本的重要手段。编制包括业务预算和财务预算在内的全面预算,其目的就是使成本得到预先控制,平?资金运作,实现成本目标。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本公司对全面预算的管理与控制。

3、职责

3.1总经理负责成立预算委员会,进行预算决策,批准和发布预算。有权就预算的执行情况对公司其他高层领导进行考核。

3.2体系负责人负责主持预算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3.3首席财务官负责本公司全面预算的管理与控制。主要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查预算,监督和检查预算的执行情况,并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和处理。有权就预算的执行情况对财务部和各部门/单位进行考核。

3.4成本部是本公司全面预算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公司全面预算的管理与控制,并具体组织编制、平衡、审查和实施预算,监督和检查预算的执行情况,并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和处理。有权对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3.5财务部负责编制财务预算,并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并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和处理。有权对的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3.6各部门和单位负责组织编制本部门和单位的预算,执行公司下达的各项预算,并对预算指标实施控制和完成情况负责。

3.7预算委员会各成员负责参与编制和审查预算,有权对预算提出意见或建议。

4、工作程序

4.1成立预算委员会

4.1.1为加强成本管理,使本公司全面预算工作得到组织保证,有效控制成本水平,实现目标成本,彻底解决全面预???跨职能的问题,更好地协调预算过程,总经理应组织成立预算委员会(预算委员会机构图见《成本管理手册》0.8)。

4.1.2预算委员会是本公司领导预算工作的最高权利机构。其成员应有公司总经理任命,他们通常是总经理、体系负责人和首席财务官等,也可吸收各职能部门的人员参加。

4.1.3预算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预算委员会可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主任、副主任和成员。预算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财务部。

4.1.4预算委员会应履行以下职责:

a)编制预算草案;

b)审查预算草案;

c)批准和发布预算;

d)检查和分析预算执行报告;

e)提出避免或减少浪费和改进效率的建议和措施。

4.2确定预算的方法、范围和预算期

4.2.1本公司已确定的预算方法为职能基础(传统)预算,其预算方法应与核算的方法相一致。

4.2.2本公司已确定的预算范围是全面预算(见《成本管理手册》3.6.5)。

4.2.3本公司已确定的预算计划期通常为一年。预算年度应与会计年度相一致。

4.3收集和确定预算依据

4.3.1成本部在组织做好以下预算基础工作的基础上负责组织收集预算信息和确定预算依据,识别编制预算所需的数据来源和渠道:

a)岗位责任制;

b)规章制度;

c)定额;

d)原始记录;

e)标准化;

f)计量;

g)基础培训;

h)运算工具;

i)信息管理。

4.3.2编制预算的主要依据可包括以下方面的信息:

a)预测方面的信息;

b)组织的实际情况;

c)计划的要求;

d)定额(包括:材料消耗定额、劳动定额、费用定额、储备定额、设备定额等);

e)原始记录;

f)历史数据和资料;

g)现行会计制度;

h)以往业务核算、统计核算和会计核算的结果;

i)领导特批;

j)政府和上级有关政策的变化;

k)不可预见费用的估算。

(不限于此)

4.3.3成本部应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编制预算前做好以下预测工作,为编制预算提供依据:

a)销售预测(包括:市场预测、目标顾客分析、销售量预测、销售价格预测等);

b)产量预测(包括:××系列产品产量预测和其他产品的产量预测);

c)成本预测(包括:材料预测、人工预测和制造费用预测等);

d)期间费用预测(包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和研发费用等);

e)现金预测;

f)应收帐款的回收预测。

(不限于此)

4.4预算的编制和审查

4.4.1成本部根据公司预算年度的经营目标,于每年11月初制定印发公司预算编制纲要,确定公司下一年度预算编制的原则和要求,并对下一年度全面预算的编制工作作出安排、部署和组织各部门和单位编制预算。

4.4.2成本部在组织编制预算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a)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

b)符合企业经营战略的要求;

c)符合企业的成本方针和目标;

d)按自下而上的顺序进行编制;

e)应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

f)为制订成本计划和成本目标提供依据;

g)与业务和作业相结合。

4.4.3各部门和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前按成本部的安排和统一格式组织编制本部门和单位的下一年度预算建议。

4.4.4由于本公司的产品产量是变化的,所以,成本部在组织编制成本预算时应采用弹性预算的编制方法,并确保该弹性预算的范围能覆盖××系列产品产量和其他产品产量的任何变化情况。

4.4.5各部门和单位的预算的编制完成后,应自行组织评审,以确保预算的充分性、适宜性和准确性。评审通过后,经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并于11月底前报成本部进行汇总。

4.4.6预算编制的依据和评审记录,各部门和单位应归档保存。

4.4.7成本部收到各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后应立即组织汇总、分析、平衡,

并对平?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充分协调,编制形成全公司的预算草案,于11月15日前报预算委员会进行审查。

4.4.8预算委员会收到预算草案后应做好审查的准备工作,包括:拟订参加评审的人员、需要检查的问题清单、审查记录用表、计算工具等。

4.4.9预算的审查应由预算委员会主任主持,审查可采用会议形式进行,预算委员会办公室应做好记录。

4.4.10预算审查活动主要应包括:

a)评审预算编制依据是否充分;

b)判断预算是否合理并对预算的合理性进行评价;

c)提出预算存在的问题或不足;

d)提出修改预算的具体要求和建议。

4.4.11对公司预算草案的审查结果,预算委员会应形成《预算审查报告》,明确审查结论,并对预算草案的修改提出具体要求和建议。

4.5预算的修改和调整

4.5.1成本部应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审查提出的问题认真修改预算草案。

4.5.2在修改预算草案的过程中若遇有可串项费用,成本部和财务部在不影响总体预算水平的前提下有权进行适当的调整。

4.5.3成本部将修改和调整后预算草案,于11月底前报预算委员会进行批准。

4.6预算的批准和发布

4.6.1本公司正式预算应由预算委员会主任批准,于当年1月1日起正式发布实施,同时上报董事会。正式预算由成本部下达各部门和单位执行。

4.6.2本公司的技术开发费预算、安全费用预算、专用基金预算及财政专项预算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4.6.3预算的发放应按《文件控制程序》执行,并确定预算的发放范围,确保所有接收预算的人员签字确认和所有执行预算的所有场合都能得到有效版本的预算。

4.7预算的实施

4.7.1公司正式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即具有指令性,各预算责任单位和部门必须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按预算控制成本费用支出和资金的使用。

4.7.2当预算在实施过程中遇有问题或矛盾时,成本部应负责协调、解决,必要时应由首席财务官或体系负责人协调、解决。

4.7.3在预算的执行过程中若遇有市场环境、政策因素、生产经营条件、原材料条件等客观因素发生变化和预算不符合实际情况而导致预算执行结果产生重大偏差时,可以追加或调整预算,但有关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成本部方可追加或调整预算,并做好记录。

4.7.4由于预算的追加或调整可能引起相关计划指标的修改或调整,有关部门应确保其计划指标也能得到修改或调整。

4.7.5由追加或调整预算所引起的任何记录,成本部应归档保存。

4.8预算的检查和评价

4.8.1预算在实施过程中,成本部可通过月份或季度财务、成本报表和统计报表所反映的实际数据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预算实施的结果,成本部可通过财务、成本决算进行检查。

4.8.2成本部对检查的结果应按《成本否决和激励方案》对责任部门和单位进行考核,并保持考核记录。

4.8.3成本部应将预算的检查和考核的结果,及时向总经理报告,作为管理评审输入的一部分。总经理在管理评审时应依据《管理评审的规定》对预算执行的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

5、相关/支持性文件

5.1《文件控制程序》

5.2《成本和财务预算》

5.3《成本否决和激励方案》

5.4《管理评审的规定》

5.5《记录控制程序》

6、记录

6.1《预算考核记录》

6.2《预算审查报告》

6.3《预算评审记录》

篇2:会计交接工作程序注意事项

会计交接工作的程序、注意事项

会计交接工作的程序

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前,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①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②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③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④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薄、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磁带等内容。

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2、移交点收。

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管人员移交清楚。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

具体要求是:

①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②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③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

④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⑤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⑥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3、专人负责监交。

为了明确责任,会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交。通过监交,保证双方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办理交接手续,防止流于形式,保证会计工作不因人员变动而受影响;保证交接双方处在平等的法律地位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允许任何一方以大压小,以强凌弱,或采取非法手段进行威胁。

移交清册应当经过监交人员审查和签名、盖章,作为交接双方明确责任的证件。

对监交的具体要求是:

①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所谓必要时由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是指有些交接需要主管单位监交或者主管单位认为需要参与监交。

通常有三种情况:

一是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监交,需要由主管单位派人代表主管单位监交。如因单位撤并而办理交接手续等。

二是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尽快监交,需要由主管单位派人督促监交。如主管单位责成所属单位撤换不合格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所属单位负责人却以种种借口拖延不办交接手续时,主管单位就应派人督促会同监交等。

三是不宜由所属单位负责人单独监交,而需要主管单位会同监交。如所属单位负责人与办理交接手续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有矛盾,交接时需要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以防可能发生单位负责人借机刁难等。此外,主管单位认为交接中存在某种问题需要派人监交时,也可派人会同监交。

4、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①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②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③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会计交接注意事项:

第一:交接表要写清楚。看交接表上的内容与事实是否相符。

第二:发票要看仔细。发票本数与事实相符。企业帐要与银行帐相符。现实和实务往来是否相符。保管帐与实务是否相符。要清点仓库。固定资产也要盘点。

第三:有时间的话,单位往来帐要相核对。个人帐要核对。

总之会计交接一定要注意。否则后果自负。所以不要怕麻烦。涉及会计方方面面一定要核实。前任会计交接后没有责任的。

篇3: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审工作程序

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审工作按照自评、申请、受理、评审、审核、公告、发证的程序进行。

一、自评:

(一)危化品企业可组织专家或自主选择评审单位为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提供咨询服务,对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安监总管三[2011]93号,以下简称《评审标准》)对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管理现状进行诊断,确定适合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具体要素,编制诊断报告(见附件2),提出诊断问题、隐患和建议。危化品企业应对专家组诊断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落实相关建议。

(二)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一段时间后,主要负责人应组建自评工作组,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与《评审标准》的符合情况和实施效果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自评工作组应至少有1名自评员。

(三)危化品企业自评结果符合《评审标准》等有关文件规定的申请条件的,方可提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申请。

二、申请:

(一)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达标评审的危化品企业,应分别向一级、二级、三级评审组织单位申请。

(二)危化品企业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时,应提交下列材料:1.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书(见附件3)。2.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见附件4)。

三、受理与评审:

(一)评审组织单位收到危化品企业的达标评审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查工作。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告知企业;经审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及时告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评审组织单位受理危化品企业的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选定评审单位并向其转交危化品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由选定的评审单位进行评审。

(二)评审单位应在接到评审组织单位的通知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危化品企业的评审。评审完成后,评审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见附件5)。

(三)评审单位应根据危化品企业规模及化工工艺成立评审工作组,指定评审组组长。评审工作组至少由2名评审人员组成,也可聘请技术专家提供技术支撑。评审工作组成员应按照评审计划和任务分工实施评审。评审单位应当如实记录评审工作并形成记录文件;评审内容应覆盖专家组确定的要素及企业所有生产经营活动、场所,评审记录应详实、证据充分。

(四)评审工作组完成评审后,应编写评审报告。参加评审的评审组成员应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并注明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编号。评审报告经评审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存档,并提交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工作组应将否决项与扣分项清单和整改要求提交给企业,并报企业所在地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

(五)评审计分方法:1.每个A级要素满分为100分,各个A级要素的评审得分乘以相应的权重系数(见附件6),然后相加得到评审得分。评审满分为100分,计算方法如下:

式中:-总分值;

-权重系数;

i-各A级要素得分值;

n-A级要素的数量(1≤n≤12)。

2.当企业不涉及相关B级要素时为缺项,按零分计。A级要素得分值折算方法如下:

式中:-A级要素实得分值;

-扣除缺项后的要素满分值。

3.每个B级要素分值扣完为止。

4.《评审标准》第12个要素(本地区要求)满分为100分,每项不符合要求扣10分。

5.按照《评审标准》评审,一级、二级、三级企业评审得分均在80分(含)以上,且每个A级要素评审得分均在60分(含)以上。

(六)评审单位应将评审资料存档,包括技术服务合同、评审通知、诊断报告、评审计划、评审记录、否决项与扣分项清单、评审报告、企业申请资料等。

(七)初次评审未达到危化品企业申请等级(申请三级除外)的,评审单位应提出申请企业实际达到等级的建议,将建议和评审报告一并提交给评审组织单位。初次评审未达到三级企业标准的,经整改合格后,重新提出评审申请。

四、审核与发证:

(一)评审组织单位应在接到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形成审核报告,报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对初次评审未达到申请等级的企业,评审单位可提出达标等级建议,经评审组织单位审核同意后,可将审核结果和评审报告转交提出申请的危化品企业。

(二)公告单位应定期公告安全标准化企业名单。在公告安全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达标企业名单前,公告单位应分别征求企业所在地省级、市级、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意见。

(三)评审组织单位颁发相应级别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牌匾的有效期为3年,自评审组织单位审核通过之日起算。

五、监督管理:

(一)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在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后3年内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直接换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1.未发生人员死亡事故,或者10人以上重伤事故(一级达标企业含承包商事故),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等事故。

2.安全生产标准化持续有效运行,并有有效记录。

3.安全监管部门、评审组织单位或者评审单位监督检查未发现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或者重大隐患。

4.未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未扩大生产经营许可范围。

5.每年至少进行1次自评。

(二)评审组织单位每年应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对达标危化品企业进行抽查,3年内对每个达标危化品企业至少抽查一次。

抽查内容应覆盖企业适用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所有要素,且覆盖企业半数以上的管理部门和生产现场。

(三)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后,危化品企业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危化品企业应将自评报告报评审组织单位审查,对发现问题的危化品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应到现场核查。

(四)危化品企业抽查或核查不达标,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死亡事故或其他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被撤销安全许可证的,由原公告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并进行公告。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被撤销后,应在1年内完成整改,整改后可提出三级达标评审申请。

(五)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被撤销的,由原发证单位收回证书、牌匾。

(六)评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培训合格证书由原发证单位注销并公告:

1.隐瞒真实情况,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报告。

2.未按规定办理换证。

3.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开展评审工作或参与标准化工作诊断等咨询服务。

4.因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

5.利用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牟取不正当利益。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七)评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评审资格由授权单位撤销并公告:

1.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报告。

2.因对评审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

3.未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无法保证评审工作质量。

4.安全监管部门检查发现存在重大问题。

5.安全监管部门发现其评审的达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不到《评审标准》及有关文件规定的要求。

六、附则:

(一)本办法印发前已经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并取得相应等级证书的危化品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诊断,并按照《评审标准》完善和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待原有达标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重新提出达标评审申请。原已取得一级或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证书的危化品企业,可直接申请新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达标评审。

(二)本办法印发前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证书或考评员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应当于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填写再培训换证申请表,经再培训考试合格,换发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三)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评审实施细则。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考核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198号)同时废止。

有关说明

一、评审组织单位承担以下工作:

1.受理危化品企业提交的达标评审申请,审查危化品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

2.选定评审单位,将危化品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转交评审单位。

3.对评审单位的评审结论进行审核,并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审核结果。

4.对安全监管部门公告的危化品企业发放达标证书和牌匾。

5.对评审单位评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考核。

二、评审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3.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4.本单位承担评审工作的人员中取得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的不少于10名,且有不少于5名具有危险化学品相关安全知识或化工生产实际经验的人员。

5.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三、评审单位承担以下工作:

1.对本地区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实施评审。

2.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

3.每年至少一次对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内部审核,每年1月15日前和7月15日前分别对上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本单位评审工作进行总结,并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报送内部审核报告和工作总结。

四、承担评审工作的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化学、化工或安全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

2.从事危险化学品或化工行业安全相关的技术或管理等工作经历3年以上。

3.经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考核取得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五、安全生产标准化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专门培训。

2.具有至少10年从事化工工艺、设备、仪表、电气等专业或安全管理的工作经历,或5年以上从事化工设计工作经历。

六、自评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化学、化工或安全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2.具有至少3年从事与危险化学品或化工行业安全相关的技术或管理等工作经历。

3.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单位组织的自评员培训,取得自评员培训合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