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责大全 > 气体钢瓶使用安全规定(5)

气体钢瓶使用安全规定(5)

2024-07-10 阅读 8953

气体钢瓶的使用安全规定(五)

气体钢瓶是储存压缩气体的特制的耐压钢瓶。使用时,通过减压阀(气压表)有控制地放出气体。由于钢瓶的内压很大,而且有些气体易燃或有毒,所以在使用钢瓶时要注意安全。

一、使用钢瓶的注意事项:

(1)钢瓶应存放在阴凉、干燥、远离热源(如阳光、暖气、炉火)处。可燃性气体钢瓶必须与氧气钢瓶分开存放。

(2)绝不可使油或其他易燃性有机物沾在气瓶上(特别是气门嘴和减压阀)。也不得用棉、麻等物堵漏,以防燃烧引起事故。

(3)使用钢瓶中的气体时,要用减压阀(气压表)。各种气体的气压表不得混用,以防爆炸。

(4)不可将钢瓶内的气体全部用完,一定要保留0.05MPa以上的残留压力(减压阀表压)。可燃性气体如C2H2应剩余0.2~0.3MPa。

(5)为了避免各种气瓶混淆而用错气体,通常在气瓶外面涂以特定的颜色以便区别,并在瓶上写明瓶内气体的名称。

二、高压气瓶的搬运、存放和充装应注意事项:

(1)在搬动存放气瓶时,应装上防震垫圈,旋紧安全帽,以保护开关阀,防止其意外转动和减少碰撞。

(2)搬运充装有气体的气瓶时,最好用特制的担架或小推车,也可以用手平抬或垂直转动。但绝不允许用手执着开关阀移动。

(3)充装有气的气瓶装车运输时,应妥善加以固定,避免途中滚动碰撞;装卸车时应轻抬轻放,禁止采用抛丢、下滑或其它易引起碰击的方法。

(4)充装有互相接触后可引起燃烧、爆炸气体的气瓶(如氢气瓶和氧气瓶),不能同车搬运或同存一处,也不能与其它易燃易爆物品混合存放。

(5)气瓶瓶体有缺陷、安全附件不全或已损坏,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切不可再送去充装气体,应送交有关单位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一般高压气瓶使用原则

(1)高压气瓶必须分类分处保管,直立放置时要固定稳妥;气瓶要远离热源,避免曝晒和强烈振动。

a.在钢瓶肩部,用钢印打出下述标记

制造厂制造日期气瓶型号工作压力气压试验压力

气压试验日期及下次送验日期气体容积气瓶重量

b为了避免各种钢瓶使用时发生混淆,常将钢瓶上漆上不同颜色,写明瓶内气体名称。

(2)高压气瓶上选用的减压器要分类专用,安装时螺扣要旋紧,防止泄漏;开、关减压器和开关阀时,动作必须缓慢;使用时应先旋动开关阀,后开减压器;用完,先关闭开关阀,放尽余气后,再关减压器。切不可只关减压器,不关开关阀。

(3)使用高压气瓶时,操作人员应站在与气瓶接口处垂直的位置上。操作时严禁敲打撞击,并经常检查有无漏气,应注意压力表读数。

(4)氧气瓶或氢气瓶等,应配备专用工具,并严禁与油类接触。操作人员不能穿戴沾有各种油脂或易感应产生静电的服装手套操作,以免引起燃烧或爆炸。

(5)可燃性气体和助燃气体气瓶,与明火的距离应大于十米(确难达到时,可采取隔离等措施)。

(6)用后的气瓶,应按规定留0.05MPa以上的残余压力。可燃性气体应剩余0.2MPa~0.3MPa(约2kg/cm2~3kg/cm2表压)H2应保留2MPa,以防重新充气时发生危险,不可用完用尽。

(7)各种气瓶必须定期进行技术检查。充装一般气体的气瓶三年检验一次;在使用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或严重损伤的,应提前进行检验。

四、几种特殊气体的性质和安全

(1)乙炔:乙炔是极易燃烧、容易爆炸的气体。含有7-13%乙炔的乙炔--空气混合气,或含有30%乙炔的乙炔--氧气混合气最易发生爆炸。乙炔和氯、次氯酸盐等化合物也会发生燃烧和爆炸。

存放乙炔气瓶的地方,要求通风良好。使用时应装上回闪阻止器,还要注意防止气体回缩。如发现乙炔气瓶有发热现象,说明乙炔已发生分解,应立即关闭气阀,并用水冷却瓶体。发生乙炔燃烧时,绝对禁止用四氯化碳灭火。

(2)氢气:氢气密度小,易泄漏,扩散速度很快,易和其它气体混合。氢气与空气混合气的爆炸极限:空气中含量为18.3:59.0%(体积比),此时,极易引起自燃自爆,燃烧速度约为2.7米/秒。

氢气应单独存放,最好放置在室外专用的小屋内,以确保安全,严禁放在实验室内,严禁烟火。应旋紧气瓶开关阀。

(3)氧气:氧气是强烈的助燃烧气体,高温下,纯氧十分活泼;温度不变而压力增加时,可以和油类发生急剧的化学反应,并引起发热自燃,进而产生强烈爆炸。

氧气瓶一定要防止与油类接触,并绝对避免让其它可燃性气体混入氧气瓶;禁止用(或误用)盛其它可燃性气体的气瓶来充灌氧气。氧气瓶禁止放于阳光曝晒的地方。

篇2:液氯充装及钢瓶槽车管理规定

1目的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对特殊工种的安全管理,确保液氯充装过程中钢瓶使用及操作人员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2.工作程序

?3.门卫登记液氯瓶车及槽车进入公司,必须按公司规定规范安装阻火器,严禁超车、超速行驶。4.开具计划单的审核程序4.1计划员在开具计划单前对驾驶员和押运员进行安全告知,并认真填写《相关方安全告知登记表》,并告知购货单位人员严禁私自装车以及无关操作,以规范其在公司内的行为。4.2计划员在开具计划单前要认真查验提货单位以下资质和要求,并填写《危险化学品装车查验、核准登记表》4.2.1购货单位的资质。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4.2.2运输车辆所在运输企业的资质。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4.2.3运输车辆的资质。具备:①机动车辆行使证;②与核准经营范围一致的《道路运输证》;③运输车辆及罐体与行使证照片一致;④《道路运输证》核定载质量与行使证标注的载质量一致;⑤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承压罐车)最大充装量应不大于行使证核定载重量。4.2.4驾驶员和押运员的资质。具备①驾驶员驾驶证、《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②押运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4.2.5安全警示标志、标识。运输车辆、罐体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告示牌和喷涂“毒”、“爆”、“腐”等文字及道路运输危险货物标志。车顶应有三角形黄色危险品标识的顶灯。4.2.6开具计划单前还要查验公安部门出具其他凭证:是液氯的还要检查其:①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准购证;②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4.3缺少上述任何一种证件和不符合要求的,均不予开具计划单。5.液氯运输车辆的停放管理规定5.1液氯车辆进厂后必须停放在规定的《液氯车辆专用停车场》内,不得堵塞消防通道。5.2接到通知需要装车时开车到包装现场,装车完毕后立即驶离充装现场。6.检验钢瓶、槽车6.1验瓶6.1.1钢瓶由专门验瓶人员进行检验。6.1.2钢瓶检验人员必须对客户的待充钢瓶逐只检验。6.1.3钢瓶吊下后方可进行检验。6.1.4检验分为两级:6.1.4.1一级检验为外观检查,包括以下内容:最近一次打压时间必须在两年之内、外表的腐蚀情况、针型阀和安全堵是否齐全完好、鉴别瓶内气体性质。6.1.4.2二级检验为检验瓶内余氯纯度,须符合《工艺安全操作规程》中的相关要求。6.1.4.3检查钢瓶安全帽和小六角帽是否齐全,是否有防震圈,钢瓶缺少配件应详细填写记录,并及时通知营销公司领导。6.1.4.4目测钢瓶,瓶体严重变形、外表腐蚀严重、漆色改变的要做好标记,并与合格钢瓶分开放置。6.1.4.5钢瓶检验人员必须对检验的钢瓶及槽车贴标签进行标识并做好记录,对未贴标签或记录不全的一经发现罚款20元/瓶。钢瓶及槽车充装人员在充装完毕之后,马上贴上充装标签和安全标签,注明充装数量、充装人、充装时间等相关信息。一经发现不按照要求及时粘贴罚款20元/瓶。6.1.5钢瓶检验人员负责检验器具的日常维护。6.1.6不合格钢瓶吊至不合格钢瓶贮存区或通知让客户拉回。6.1.7不合格钢瓶处理由营销公司负责联系客户拉回或者进行其他处理,并确保现场存放的钢瓶安全可靠。6.2装载前槽车查验6.2.1液氯包装人员应穿戴相应的劳保用品,严格按照《工艺安全操作规程》或者物品标明的装车方法进行,确保装车过程中操作安全。6.2.2装载前,液氯验货人员须查验运输车辆应急器材安全配置情况、槽车外观检验及槽车储槽检验证明,准确掌握液氯槽车的充装、使用情况,根据实际情况,液氯验货人员认真填写槽车检验记录台帐,达不到相关安全要求的不予装载危险化学品。6.2.3液氯包装人员查验液氯充装平台防毒面具等应急器材的配置情况,必须完好备用并定期维护保养。6.2.4液氯包装人员和客户必须同在充装现场。7.钢瓶入库7.1钢瓶入库由吊装人员执行。7.2返回公司的钢瓶应写明单位,记清瓶号、数量,并检查钢瓶是否损坏。发现记录不全的,一次罚款50元。7.3钢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卸车。7.4合格钢瓶卸至包装厂房钢瓶待充区;不合格瓶卸至不合格区或通知营销公司让客户拉回。7.5液氯在充装过程中要保证包装厂房的通道、安全通道畅通无阻,严禁钢瓶、车辆堵塞通道,一经发现,因钢瓶堵塞通道的,对吊装人员罚款100元;因车辆堵塞通道的,对保卫科罚款100元。7.6液氯钢瓶在吊运过程中严禁碰撞,要轻起轻放。7.7加强钢瓶存放管理,重瓶和空瓶要严格分开,严禁合格钢瓶和不合格钢瓶混放,营销公司负责液氯充装现场钢瓶的标识的设立和维护工作(应设立:重瓶区、空瓶区;合格钢瓶区、不合格钢瓶区等区域标识)。原则上夏天满瓶不过夜。出厂的液氯要有验瓶合格证并标明充装数量。8.液氯充装8.1钢瓶充装8.1.1液氯充装严格执行《氯气安全规程》及《工艺安全操作规程》,避免发生事故。8.1.2充装人员必须对合格钢瓶进行充装,不合格钢瓶严禁充装,未经检验进行充装的,一经发现,对包装人员罚款200元。8.1.3液氯充装严格控制在下列规定范围内:8.1.3.1半吨钢瓶充装控制在500Kg以内,具体充装数量严格执行岗位《工艺安全操作规程》中的要求;8.1.3.2一吨钢瓶充装控制在1000Kg以内,具体充装数量严格执行岗位《工艺安全操作规程》中的要求;8.1.6液氯充装过程中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立即停止充装并由包装人员进行及时处理:8.1.6.1瓶嘴关闭不严或不通。8.1.6.2安全堵漏气。8.1.6.3钢瓶充装时发热。8.1.6.4钢瓶的其它异常现象。8.2槽车充装8.2.1液氯充装管道连接和我公司液氯充装阀门的开关必须由液氯包装人员操作,严禁运输单位驾驶员和押运员私自充装,以确保人员安全。8.2.2液氯充装原则上以气相为主,若客户有特殊要求,营销公司业务员要以书面告知的形式通知液氯包装人员液相充装,液氯包装人员在液相充装前必须及时通知生产调度员,并且在充装过程中要注意观察槽车压力,用平衡管及时卸压,防止出现压力波动影响正常生产。8.2.3槽车充装期间严禁充装人员离开现场,待达到规定的压力之后立即关闭充装阀门。严禁超压力、超重量充装。充装期间未在现场,一经发现,罚款200元。8.2.4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发货和装卸环节管理规定》,严禁超装、混装,装车数量不得超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证》核定载数量。8.2.5槽车的最大载重量,除不得超过车辆底架所允许的承载能力外,还不得超过按下式计算所确定的允许最大充装重量;W=QV式中:W一一槽车的最大充装重量T;V一一罐体的设计容积m^3;Q一一重量充装系数1.2T/m^38.2.6液氯槽车出现故障,原则上不允许在公司内处理。9.液氯钢瓶复称9.1液氯复称由吊装人员负责。所有钢瓶未经复称不得出厂。9.2每天早晨对全部磅秤进行一次校准。每天不定时对包装钢瓶进行复磅,复磅瓶数不得低于当天全部总包装瓶数的20%,如当日瓶数较少,复磅数量不得低于5个。对未复秤或记录不全的,一经发现,罚款50元。9.3发现超装必须立即通知包装人员,包装人员应立即泄压,并做好有关记录。9.4两次称重误差不得超过充装量的1%。9.5复称记录交至本部门存档至少半年。9.6液氯充装后必须经过复称,充装量在规定的范围内,方可销售出厂,如发现超装要及时处理,并追查超装原因。9.7对未按规定复秤或复秤不严格的罚款100元,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10.车辆出厂前的安全核准管理规定。装载完毕后,验货员必须对装载重量(液位)、系固情况及装载安全防护措施配置情况进行检查核准,对超载、系固不牢或安全应急器材配备不全的,严禁出厂。11.液氯钢瓶、槽车泄漏应急措施11.1钢瓶泄漏应急预案11.1.1转动钢瓶,使泄漏部位位于氯的气态空间。11.1.2当出现大量泄漏时,应将钢瓶放入事故碱池或开启事故风机进行处理。11.1.3安全堵泄漏时,应用竹签、木塞做堵漏处理;瓶阀泄露时,拧紧六角螺母;瓶体焊缝泄漏时,应用内衬橡胶垫片的铁箍箍紧。11.1.4严禁向泄漏的钢瓶上喷水。11.1.5在运输途中钢瓶泄漏无法处理时,应将车辆开到无人的偏僻处,使氯气危害降低到最低限度。11.1.6氯车间负责锤子、竹签、木塞和铁箍的准备和事故处理工作。11.2液氯槽车泄漏应急预案11.2.1液氯充装现场配备必需的防护用品,并定期维护保养。11.2.2发生大量氯气泄露时,应及时关闭充装阀门,打开事故风机进行抽空处理。11.2.3在运输途中槽车泄漏无法处理时,应将车辆开到无人的偏僻处,使氯气危害降低到最低限度。12.用户须知12.1所有液氯用户在使用液氯的流程中都必须设置氯气缓冲罐,缓冲罐上必须装压力表并有计量器具,严防其他物质倒入钢瓶之内发生危险。12.2用户不得互相借用钢瓶。12.3液氯钢瓶使用过程中,禁止用火烤和用蒸汽直接加热气化,可采用45℃以下的温水加热。12.4使用液氯钢瓶,瓶内须留有1-5Kg的余氯,不得用尽。12.5槽车的罐体内应留有不低于0.5kgf/cm^2余压,不得用尽。12.6装卸钢瓶时,严禁碰撞。钢瓶不得靠近热源,不得受日光曝晒,并要远离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损坏瓶嘴和安全堵。12.7用户的业务人员和押运员必须遵守《氯气安全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不得私自动用液氯充装设备和设施。运输车辆要排列整齐,不得防碍交通,不得损坏厂内安全设施,违者罚款50元,造成损失的一并赔偿损失。12.8液氯钢瓶要专用,不得混装、混运,重瓶存放不得超过三个月。12.9液氯槽车的设计、制造、使用、检修和运输应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12.10车辆一律到包装厂房东重瓶区装车,不得堵塞应急通道。厂内车辆交通由保卫科负责管理。12.11夏季运输时必须对钢瓶重瓶做遮盖处理。12.12本制度由营销公司负责向客户宣传、贯彻。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

篇3:液化石油气钢瓶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钢瓶流转环节的管理,规范管理流程,降低成本,提高经营效益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确保物资的正常供应,保障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产权属于本公司的所有钢瓶。

第三条?公司物资管理部是钢瓶流转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公司每年新增12kg钢瓶由分管领导召集安技部和计财部,根据下年度公司经营发展预测和当年公司周转瓶使用情况,制定下年度钢瓶需求计划,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第五条?公司所属灌装站新增50kg、15kg、12kg,5kg等钢瓶

应制订年度需求计划,按规定程序申报批准后实施,并报安技部备案。

第六条各业务单位需新增50kg、15kg、5kg等钢瓶,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部门负责人认可,报公司财务部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后,经公司安技部登记备案,方可到灌装站领用。

第七条?业务单位销售瓶装气和回收钢瓶必须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另行对待的,须经业务单位负责人审核确认;重大经营业务涉及钢瓶特殊对待的,须报公司主管领导审定。

第八条?业务单位(包括销售部、供应站、便民点)必须严格做好钢瓶进出登记工作,钢瓶出入库必须遵守公司关于登记瓶号及粘帖标签(仅限于15kg、12kg)的规定。电脑员打印销售单据确认标签号码交于送气员,经仓管员核实登记重瓶号码方可出库,上门送气时,应在送气单上填写回收瓶号码以及核对钢瓶标签是否正确,并请用户签字确认回收瓶号码和新送瓶号码并登记好送达时间,仓管员负责核实空、重瓶号码及标签号码,。确认无误后盖章确认,清洗干净方可入库。客户上门购气的,由仓管员直接填写钢瓶号码并粘帖好标签。当日钢瓶进出记录应在当班结完帐后输入公司电脑服务系统进行查核(大客户部暂不执行标签工作)。

第十条?钢瓶保洁必须达到:目测瓶体及护罩内无明显油渍和灰尘覆盖;手抹瓶体及护罩无油渍和灰尘;空瓶瓶口无残余封口纸。回库空瓶必须保洁达标后方可送回充装站,充装站在卸空瓶的同时负责验收空瓶,对保洁不达标的空瓶予于点数登记,并由该车司机签名作证。公司将对未俺规定执行的于以处罚。

第十一条?各销售部门对之前因业务发展所借出的钢瓶,须签订手续并规范存档,按照在公司规定的期限内将欠瓶情况清理干净。今后不允许欠瓶情况发生。

第十二条?每个站点内必须配备有秤,负责人指定人员定期对钢瓶气量进行抽检并在《钢瓶抽检记录本》上做好档案登记。如发现不按规定充装或未进行抽检,一经查实,对供应站做出每瓶50元处理,对气库做出每瓶罚款500元的处理。

第十三条?如发现供应站点销售过期钢瓶情况的,对销售部做出每瓶罚款50元处理,对气库充装过期钢瓶的,对气库做出没瓶罚款500元处理。

第十四条如发现为对钢瓶标签进行及时清除的,供应站点内发现,对销售部进行每瓶罚款50元,气库出现对钢瓶上未清除标签进行充装的,对气库做出每瓶罚款50元的处理。

第十五条如发现供应站点或待充装瓶(15kg、12kg)无胶圈的,对供应站点做出每个胶圈2元的处理,对气库出现重瓶无胶圈的,每个罚款20元的处理

第十六条?凡原有客户的回瓶不属于本公司钢瓶的,报负责人同意后,请客户在送气单上注明情况和签名,并补交检测费,否则仓管员有责有权拒绝接收。

第十七条?对于带瓶入户收回的外来瓶,仓管员核实符合规定的,填写钢瓶处理单(注明客户编码、姓名、开户时间、回收瓶状况、处理意见、送气经手人等)贴于瓶身,另行码放,由业务单位负责人或安全员审核处理。凡来路不明或不符合规定的外来瓶,仓管员有责有权拒绝接收。

第十八条?送气员未送达钢瓶而退回销售点的,业务单位电脑员或安全员应及时与用户联系核实,重新预约送气事宜。

第十九条?业务单位(包括销售部、供应站、便民点和大客户)必须做好钢瓶出入库的检查工作,查看钢瓶检测日期是否合格并做好安全防漏。对于过期钢瓶和拟报废等不合格钢瓶,仓管员应及时拣选出来,填写钢瓶处理单(注明钢瓶状况、处理意见等)贴于瓶身,另行码放,由业务单位负责人或安全员审核处理。

第二十条业务单位负责人或安全员应定期集中审核外来瓶、过期瓶和拟报废瓶等不合格钢瓶,制表签名后一并报送灌装站。对于有疑问的钢瓶,应根据钢瓶处理单的记录和电脑送气记录进行倒查。

第二十一条业务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抽查下属各环节钢瓶流转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弄虚作假,及时发现和查处违规现象。公司安技部负责对各业务单位的钢瓶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督查。?

第二十二条凡钢瓶出入库手续违规但未造成公司损失的,对当事人处以30-50元的罚款。如发生外来瓶违规入库或号码不对等不合格瓶违规入库,公司将按当时钢瓶采购价的三倍处罚当事人,并追究其上级负责人的管理责任。凡屡次违规的当事人,公司将予以辞退。

第二十三条员工违反规定将公司钢瓶替换为其他经营者的钢瓶送给用户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每次处罚500-1000元,并予以辞退。

第二十四条业务单位车辆进站充装时,灌装站仓管员应仔细核对实物数量与《回瓶单》的记录是否一致,不相符之处应予以更正,否则由仓管员负担损失。每月底,灌装站仓管员应汇总各业务单位的各类钢瓶(合格瓶、过期瓶、拟报废瓶、外来瓶)的数量,报灌装站负责人审核。

第二十五条公司财务部审核各业务单位的钢瓶事务时,应核对该单位的报废瓶、新开户数量与领用钢瓶数量是否相称,外来瓶与带瓶入户数量是否相符。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提请安技部进行督查。

第二十六条灌装站组织钢瓶送检时应列表造册,详细登记钢瓶类型和钢印号码,报公司安技部备案。检测瓶入库时,灌装站仓管员应核对数量和钢印号码与送检时是否相符,核对更换部件和报废瓶数量是否属实,并在入库单签名。

第二十七条钢瓶送检人员应对检测单位的评定结果进行监督,核对更换部件和报废瓶数量,并在检测报告单签名;公司安技部不定期地进行审核;所有报废的钢瓶、瓶阀、调压器由公司安技部统一处理。

第二十八条公司对检测单位的工作质量定期进行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是:检测质量、检测成本、报废率、更换部件的真实性等,并与其他检测单位进行对比。必要时,公司可聘请多家检测单位承担检测任务,形成良性竞争,达到提高质量、降低成本的目的。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