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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县客运站三品安全检查制度

2024-07-10 阅读 7727

县客运站“三品”安全检查制度

为营造一个“安全、温馨、便捷、有序”的乘车环境,践行“以人为本,旅客至上,安全第一,服务优质”的服务理念,全力抓好防范“易燃、易爆、有毒”等物品进站上车,特制订本制度。

1、设立专职“三品”安全检查岗,落实专职安全检查员,严格按照其岗位职责和工作程序工作。

2、“三品”安全员应敬业爱岗,认真学习危险品检查业务知识,掌握危险物品的种类、特性、图像;了解有关适用放射防护规定,掌握安检设备操作规程。

3、集中精力,高度警惕,认真监视和分析每件行包的图像,积极引导旅客将行李物品主动通过安全检测仪器,决不放过任何一件可疑物品。

4、检查中发现可疑行包,应及时开包检查。遇特殊情况,要迅速向站领导和保安人员报告。对违禁物品应按规定登记、保存,不得私自处理或销毁;如遇检测设备无法正常工作时,当班人员必须对所有可疑物品实行开包检查,不得漏检。

5、流动检查人员应加强候车厅、售票处和发车区的安全巡视,坚决把违禁物品堵在站外、车下。

6、做好上、下班交接工作和台帐记录。

篇2: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强化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所有等级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按照本规范,制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和监督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弹对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督促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履行好安全生产源头管理职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五条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的总体目标是把住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源头关,有效预防和减少因汽车客运站源头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

第六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七条汽车客运站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对安全生产负直接的领导责任,其他分管领导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汽车客运站领导和工作人员应当实行“一岗双责”制,既对分管的业务工作负责,又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八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吝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规范各岗位的工作程序。

第九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进出汽车客运站的人员、车辆进行严格检查,确保“三不进站”和“五不出站”。

“三不进站”是指: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

“五不出站”是指:超载客车不出站、安全例检不合格客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

第十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与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依法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发生安全事故和险情时,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安全宣传、安全检查、事故处理、责任追究等工作,对有关部门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应当严格落实。

第三章安全生产基础保障

第十三条汽车客运站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岗位,组织落实汽车客运站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相关人员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三级以上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级以下汽车客运站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应当适应工作需要。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熟悉各岗位的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对各岗位工作人员有关安全生产的活动予以规范。

第十六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对所属工作人员特别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度及长期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和年度培训时间,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人每年应当接受20小时以上培训。

第十七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例会,分析查找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缺陷和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发生重、特大事故后,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分析通报会,对事故当事人的聘用、培训、考核、上岗以及汽车客运站运营管理等情况进行倒查,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指标进行细化和分解,制定阶段性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根据安全生产责任进行考核和奖惩,定期公告考核和奖惩情况。

第十九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登记台账和档案,妥善保管备查。

第二十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保障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应当不低于上年度汽车客运站客运代理费总额的0.5%,专项用于安全生产支出,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价、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救援演练、事故的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等。

安全生产经费年度结余可以转入下年度使用,当年安全生产经费不足的,超出部分按照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二十一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推行现代化科学管理方法,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十二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为客运驾驶员和乘务员提供必要的服务设施和临时休息场所。

第二十三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安全消防设备和消防器材,并确保齐全有效。

第二十四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自然灾害、客运量突增、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通信联络、应急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危险品查堵制度,采取以下措施防止易燃、易爆和易腐蚀等危险品进站上车:

(一)制定危险品检查工作程序,规范危险品查堵工作;

(二)设立专门的危险品查堵岗位。在进站口等关键环节对进站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和托运行包进行安全检查,对查获的危险品要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或者按规定处理;

(三)配备必要的检查设备。一级汽车客运站应当配置行包安全检查设备;二级以下汽车客运站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安装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提高危险品查堵效率和质量。

第二十六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安全例行检查制度,按照《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项目及要求}}(见附件)的要求,对营运客车进行安全例行检查,并采取以下措施防止不检或漏检的车辆(因车辆结构原因需拆卸检查的除外)出站运行:

(一)指定专门的安全例检人员。安全例检人员应当熟悉客车结构、检验方法和相关技术标准,并经汽车客运站考核合格;

(二)设置专门的检查场地,配备汽车安全检验台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三)严格填写车辆安全例行检查表。对符合要求的客车,安全例检人员应当填写车辆安全例行检查表,加盖汽车客运站安全例行检查印章,并经签字后出具“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

“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24小时内有效。汽车客运站调度部门在调度客车发班时,应当对其“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进行检查,确认完备有效后才准予报班。

第二十七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出站检查制度,对出站客车和驾驶员的相关情况进行检查,严禁不符合条件的客车和驾驶员出站运营。

对出站客车主要检查“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和实载旅客人数等;对驾驶员主要检查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件等。

经出站检查符合要求的客车和驾驶员,汽车客运站出站检查人员应当在“出站登记表”上进行记录,并经受检客车驾驶员签字确认。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规则

第二十八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客运站内部监督机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监控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运营,向客运站法定代表人或者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负责,报告安全隐患,提出预防措施和整改建议。

汽车客运站法定代表人或者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应当积极采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出的预防措施和改进建议,并及时组织人员予以落实和整改。

第二十九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适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重点检查所属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适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报告,对安全生产隐患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和处理,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充分发挥乘客、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对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作用。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对接到的安全生产举报和投诉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和处理。

篇3:汽车客运站危险品查堵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国汽车客运站危险品查堵工作,进一步提升汽车客运站的安全防范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国汽车客运站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所有二级及以上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汽车客运站”)的危险品查堵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危险品查堵工作是指客运站经营者在站厅入口处对进站乘客携带的行李物品和托运行包进行的有无携带(夹带)危险品的检查,以及对查获的危险品的登记、保管或者处理等工作。

第四条本规范所称危险品是指容易引起爆炸、燃烧、腐蚀、毒害或有放射性的物品及枪支、管制刀具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具体品名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第五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负责组织实施危险品查堵工作,主要负责人对危险品查堵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对危险品查堵工作负综合管理监督责任,分管危险品查堵工作的领导负组织实施领导责任,负责危险品查堵的部门负责人负管理责任,岗位从业人员负岗位责任。

第六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不断完善危险品查堵管理体系,健全管理机构,保障危险品查堵投入,落实各部门职责,规范各危险品查堵岗位工作程序。

第七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设立危险品查堵管理机构或危险品查堵管理岗位,制定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和监督机制等,保障危险品查堵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八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配备危险品查堵工作人员,并保持危险品查堵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危险品查堵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危险品查堵岗位职责。

第九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危险品查堵工作人员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考核目标,确保危险品查堵人员具备必要的危险品查堵知识和危险品查堵管理能力。

第十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每季度召开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每月召开的安全例会上,对危险品查堵工作的执行和实施情况及时通报和检查。

第十一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保障危险品查堵工作经费投入。危险品查堵工作经费主要包括:危险品查堵设备的购置和维护、危险品查堵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禁、限带物品处置经费等。

第十二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节假日、重大活动及其他活动期间的应急措施,保障危险品查堵工作严格执行和乘客、货物的顺畅。

第十三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在候车大厅和行包托运唯一通道入口配置行包安全检查设备。

危险品查堵岗位应配备指示标识、引导带、可疑行包开包检查工作台、危险品回收箱等辅助设施。

第十四条客运站应在醒目的位置公示安全须知,安全须知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路运输对乘客携带物品实施安全检查有关法规和规章条文摘要。

(二)管制刀具认定标准。

(三)关于禁止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的通告。

(四)公路客运禁止携带、托运的物品目录。

(五)公路客运禁止携带但可托运的物品目录。

(六)公路客运限量携带物品目录和数量。

(七)安检温馨提示。

第十五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配置危险品查堵人员:

(一)每个危险品查堵岗位每班至少配备3名危险品查堵人员(1名负责引导识疑,1名负责检测,1名负责开包检查和登记)。在遇有重大活动、节假日期间或客流高峰时段,增配危险品查堵人员。

(二)每个危险品查堵岗位应确定一名组长,组织实施现场危险品查堵工作。

第十六条危险品查堵人员岗位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

(一)引导:引导识疑岗位危险品查堵人员位于危险品查堵通道前1米左右处,保持良好站姿,面带微笑,负责宣传、引导、提示乘客有序排队经过,逢包必检,液体物品重点检查;协助受检人将被检物品正确放置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上。同时观察受检人的神态、动作,遇有可疑情况,示意检测岗位危险品查堵人员实施重点检查。

(二)检测:检测岗位危险品查堵人员负责辨别通道式行包安全检查设备监视器上受检行李图像中的物品形状、颜色,应坐姿端正,认真观察显示屏,将需要开包检查的行李及重点检查部位通知开包岗位危险品查堵人员。

检测岗位危险品查堵人员连续值机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分钟,每工作日值机时间累计不超过5小时。

(三)开包:开包岗位危险品查堵人员位于通道式行包安全检查设备后,开包岗位危险品查堵人员根据“逢疑必查”的原则,控制需开包检查的物品,请乘客自行开包接受检查;或经乘客同意,由危险品查堵人员开包检查。乘客申明所携物品不宜接受公开检查的,安检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场合检查。遇有乘客不配合开包检查时,汽车客运站有权拒绝乘客乘车。

(四)登记:危险品查堵人员应规范填写《危险品查堵工作登记簿》,全面记录危险品查堵工作情况。对乘客主动上交的危险品应当登记,同时对乘客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登记情况应当存档备查,并按规定存放。

第十七条乘客或托运人不配合危险品查堵时,危险品查堵人员应做好解释和说服工作,经劝告仍不接受危险品查堵的,应当拒绝其进站。经劝阻无效,仍强行进站或滞留现场扰乱秩序的,应当交车站执勤民警或拨打“110”,由公安人员到场处置。

第十八条危险品查堵人员要做好班前准备、交接班、离岗作业,具体要求如下:

(一)班前准备

1、检查危险品查堵设备及相关用品的齐备、完好情况,做好安检设备的调试和保洁工作;

2、在危险品查堵区内设置引导隔离带和人员疏导通道;

3、着装整齐,佩戴服务证章,签到上班,并登记《危险品查堵工作登记簿》;

4、掌握当日车次、时间和线路变更等情况;

5、值班组长对当班岗位要求进行布置。

(二)交接班

1、交接班应当面检查确认危险品查堵设备及相关用品的齐备、完好情况,并交接填写《危险品查堵工作登记簿》;

2、交接班内容包括:上级指示、问题及处理结果、设备情况、遗留问题、注意事项等。交班人员在接班人员完成岗位接替后方可离岗。

(三)离岗作业

1、关闭设备和电源,清点检查设备,做好工作记录;

2、对设备进行保洁后安全存放;

3、做好当日危险品查堵工作数据统计和物品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危险品查堵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安检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使用管理规定,严禁闲杂人员对设备进行任何操作。

危险品查堵人员工作时不得从事与危险品查堵工作无关的活动,如看书、看报、看杂志、玩手机、聊天、走神不注意观察显示屏,不准擅自离岗、不准私拿收缴物品,加强开包检查、加强液体检查、加强粉末检查。遇到重大事情立即向值班领导汇报。

第二十条危险品查堵工作应做到文明执勤,热情服务。引导员遇到年老、行动不便或其他需要提供帮助的乘客,引导员应当主动上前托扶,帮助乘客将行李送检并取回;对于残疾人和孕妇乘客,由危险品查堵人员对其随身携带物品进行人工检查,严禁用便携式金属探测仪对孕妇进行人身检查。

第二十一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危险品查堵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充分发挥乘客、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对危险品查堵的监督作用。客运站对接到的危险品查堵举报和投诉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危险品查堵文明用语

(一)在引导乘客进行危险品查堵时,应当使用“引导词”,内容为:“您好!请您接受安全检查”。

(二)对需开包检查的乘客,应当使用“告知词”,内容为:“您好,您的箱包(挎包、箱子、行李等)需要进行开包检查,请您配合”。

(三)对于乘客携带的箱包经打开确认安全后,应当使用“感谢词”。内容为:“检查完毕,谢谢合作,请您拿好随身物品,祝您乘车愉快”。

(四)遇有乘客不配合危险品查堵时,应当使用“劝检词”,内容为:“您好!请您接受、配合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在车站内显著位置公示禁、限带物品的目录。危险品查堵查获禁、限带物品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携带《禁止非法携带、托运的物品目录》(见附件1)所列物品的,应当及时交由公安部门处理。

(二)对携带《禁止乘客随身携带但可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见附件2)所列物品的,可作为行李托运或交给送行人员。

(三)对含有易燃物质的生活用品实行限量携带(见附件3)。对超量部分乘客可自行处理,或者暂存于客运站或驻站派出所安检部门,安检部门对乘客暂存的物品,应当为物主开具收据,并进行登记。乘客凭收据在30天内领回;逾期未领的,视为无人认领物品,按月交由公安部门处理。

(四)危险品查堵人员发现严禁携带和托运的危险、违禁物品而当事人拒绝配合检查、收缴、自弃或强行冲站时,应立即通知车站执勤民警或拨打“110”,由公安人员当场处置。如发现枪支、炸药物品按有关规定处置,同时应立即通知公安人员到场处理。若有乘客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汽车客运站有权拒绝乘客乘车。

第二十四条客运站对查获的危险品要进行登记,并及时上缴公安机关处理。车站危险品查堵岗位不得接受乘客携带物品的寄存。

第二十五条对危险品查堵过程中乘客自弃的限带物品,应当由车站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台帐,记录收到的时间、地点、数量及品名,并及时上缴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三级及以下汽车客运站可参照本规范执行。对没有配备行包安全检查设备的客运站,应创造条件加强危险品查堵工作。

附件1:禁止非法携带、托运的物品目录

一、枪支、军用或者警用械器具(含主要零部件),包括:

(一)公务手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

(二)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

(三)其他枪支:样品枪、道具枪、发令枪等。

(四)军械、警械、警棍等。

(五)国家禁止的枪支、械具: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电击器、防卫器等。

(六)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类,包括:

(一)弹药:各类炮弹和子弹等。

(二)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等。

(三)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爆竹等。

(四)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刀具,依据公安部制定的《管制刀具认定标准》。

一、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管制刀具:

1、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见图一)。

图一

2、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见图二)。

图二

3、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见图三)。

图三

4、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见图四)。

图四

5、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见图五)。

图五

二、未开刀刃且刀尖倒角半径R大于2.5毫米的各类武术、工艺、礼品等刀具不属于管制刀具范畴。

三、少数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马刀等刀具的管制范围认定标准,依据少数民族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制定的相关标准。

四、易燃易爆物品,包括:以燃烧为主要特征的氢气、一氧化碳、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液化石油气、氧气、水煤气等易燃、助燃、可燃毒性压缩气体;汽油、煤油、柴油(闪点≤60°C的)、苯、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香蕉水、硝基漆稀释剂)、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易燃液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璐等易燃固体;黄磷(白磷)、消化纤维片、油纸及其制品等易自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等遇湿易燃物品;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硝酸、双氧水等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五、毒害品,包括:氰化物、汞(水银)、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以及硒粉、苯酚、生漆等具有可燃、助燃特性的毒害品。

六、腐蚀性物品:盐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硫酸、硝酸、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或者注有碱液的)等具有可燃、助燃特性的腐蚀品。

七、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乘客携带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