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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检查员安全操作规程(矿山)

2024-07-10 阅读 4387

矿山瓦斯检查员安全操作规程

一、参加岗前培训,取得上岗资格,并持证上岗,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

二、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瓦斯检查管理规定,严格执行瓦斯检查操作规程和局、矿有关通风瓦斯各项管理制度。

三、认真负责地检查分管区域内的回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硐室、回风巷以及盲巷栅栏前等地点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

四、瓦斯检查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报表。每次检查瓦斯的结果,都必须记入瓦斯检查员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告知现场工作人员,检查结果要经检查地点的班组长在瓦斯检查手册上签字。

五、瓦斯检查人员要对自己检查的区域认真负责,不得空班漏检和弄虚作假。

六、必须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并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交班时要把有关情况向下一班交待清楚,并在交接班记录本上双方签名。

七、瓦斯检查员发现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时,要立即行使权力,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及时向矿调度室和本科科长汇报。

八、发现有可能导致瓦斯、煤尘爆炸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及通风设施损坏、电气失爆、监测装置失灵等情况,必须立即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矿调度室汇报。

九、要爱护检查仪器、瓦斯检查记录牌、记录本和报表,不得随意损坏、丢失和撕毁。

十、加强安全业务学习,努力提高业务水平,树立高度的岗位责任制。

篇2:船舶安全检查员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局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应贯彻执行国家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参与船舶安全检查相关法规、文件的拟订工作;

第三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应热爱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服从工作安排,完成领导布置的安检工作任务;

第四条熟悉并掌握与船舶安检有关的法规、规范和国际公约,工作中坚持公正、严谨、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工作程序,不得超越自身职权作出决定;

第六条廉洁奉公、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不谋私利,不吃请、不受贿,不利用职权索取或变相索取钱、财、物;

第七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应做好所在单位安检工作的各项台帐、档案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八条船舶安全检查站为船舶安全检查员配备船舶安全检查员工作记录簿,由各安检员自行记录日常船舶安检数据,作为船舶安全检查站考核安检员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船舶安全检查站建立奖励机制,在年终对安检工作突出的安检员进行奖励,同时也作为安检员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局船舶安全检查站建立船舶安全检查员档案,加强船舶安全检查员的日常管理;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3:车辆安全检查员工作职责

1、认真执行交通部《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及相应的行业规章和技术标准。

2、车辆进站、回场后,认真听取驾驶员对车辆使用和日常维护情况的汇报,及时进行技术检验。

3、定期检查车辆灭火器等安全设备的配置情况以及车容、车貌完好情况,保障参营车辆技术性能完好。

4、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对车辆的传动、转向、制动、灯光等涉及行车安全的装置进行认真检修,对松动的螺帽、螺栓及时紧固,必要时进行简单的换件修理。

5、对参营车辆的驾乘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制止超员和行包超载现象,防止车辆进出站时发生交通事故。

6、认真填写车辆检验记录,做到内容准确、字迹清楚,并及时将车辆检验合格证送交车站调度室,作为安排车辆营运班次的依据。

7、认真检查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二级强制维护记录,督促参营车辆进行技术维护和日常维修,提高车辆技术性能和完好率,确保车辆安全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