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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2024-07-10 阅读 4376

工业公司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易燃易爆物品的装运、贮存、领用的安全管理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单位装运、贮存领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

2、引用标准

《危险点安全管理制度》

3、术语

3.1燃烧材料

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能立即起火燃烧,且火源移走后仍继续燃烧的材料。

3.2易燃液体

闪点小于或等于45℃的液体。

3.3可燃液体

闪点大于45℃的液体。

3.4闪点

液体挥发出的蒸气与空气形成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最低温度。

3.5爆炸下限

可燃蒸气、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

4、易燃易爆品危险性分类

(1)闪点≤28℃的液体为甲类,28℃<闪点≤60℃的液体和易燃危险固体为乙类,闪点≥60℃的可燃液体和可燃固体为丙类。

4.1本公司常用的易燃易爆品如下:

4.1.1甲类

a.石油醚(60-90)―闪点-21.7℃;

b.石油醚(90-120)―闪点-21.7℃;

c.苯―闪点4.44℃;

d.工业甲醇―闪点11℃;

e.异丙醇―闪点11.67℃;

f.无水甲醇―闪点12℃;

g.二氯乙烷―闪点13℃;

h.丙酮―20℃。

4.1.2乙类

a.乙酸酐―闪点49.4℃;

b.铝粉―粉尘爆炸浓度范围为35--301g/m3。

4.1.3丙类

a.三氟化硼乙醚―闪点63.9℃

b.二乙醇胺―闪点146℃

c.间苯二甲酰氯―闪点280℃

4.2对于各类物品,应根据其易燃易爆危险性的特征采取措施,加强管理。

4.3甲、乙两类物品是本公司生产所用物品安全管理的重点,对于其运输、装卸过程及储存现场应按《危险点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5、装卸运输要求

5.1装运易燃易爆物品时,应事先进行严密检查,发现容器和包装物损坏、不牢固或渗漏时,必须进行重装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后,方可装运。

5.2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和其它可燃物品混合装运。

5.3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混合装运。

5.4受阳光照射后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装运时应采取防止阳光照射的措施。

5.5遇水燃烧的物品,装运时应采取防水的措施。

5.6装运过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载工具,应彻底清除遗留物。

5.7进入易燃易爆物品库区的汽车,应按库区要求安装汽车排气管火星熄火器。

5.8载运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不得同时载客。

5.9装卸易燃易爆物品时,应轻搬、轻放、防止撞击、摩擦、翻滚、拖拉、重压、倾倒。

5.10严禁随身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将易燃易爆物品放在行李、包裹中托运。

5.11到外地运输易燃易爆物品时,应事先向公安、消防部门办理运输许可证。

6、贮存要求

6.1易燃易爆物品应该分类贮存在专门地点,不得与其它物资混合贮存。

6.2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和场地,应保持阴凉、通风、干燥、电气设施应符合防爆要求,不准架设临时性电路,工作结束或下班,应进行防火检查,切断电源。

6.3对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及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应隔离存放。

6.4遇水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或容易积水的地点。

6.5受阳光照射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或者高温的地方,必要时,应采取降温及隔热措施。

6.6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变质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由保管人定期进行检查,并有检查记录,防止自燃爆炸。

6.7易燃易爆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完好无损,如发现破损、渗漏,必须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6.8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场地,必须有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如巡回检查制度、物品保管领用制度、防火规定等,做到各种原始记录完整。

6.9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地点,应配备品种数量充足的消防器材,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6.10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地点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语和“严禁烟火”的标志。

6.11不准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场地附近进行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特殊情况,须经经营部同意,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6.12氢气瓶、乙炔气瓶严禁与氧气瓶混合存放,不得靠近热源,与明火作业地点的距离不小于10米。

7、领用要求

7.1申请领用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写明物品的名称、牌号、规格、数量及技术要求,办理领用手续,妥善管理。

7.2各单位应严格控制易燃易爆物品的现场存放总量,试验、研究用料每种数量不得超过10Kg;生产用料每种数量不得超过200kg,现场存放应符合本制度第6条有关要求。

8、火灾扑救

8.1易燃易爆物品的装运、保管、领用人员应了解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掌握相应的扑救常识,学会使用灭火器材。

8.2对于易燃易爆物品引起的火灾,应根据物品的火灾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扑救方法和灭火器材进行扑救。

8.2.1金属钾、钠、钙、镁、钛、铝粉及电石等各种忌水的物质不能用水灭火。

8.2.2比水轻、不溶于水的易燃和可燃液体,须采用泡沫灭火,若不够时可用喷雾水和二氧化碳及干粉灭火。

8.2.3比水重、不溶于水的易燃和可燃液体可以用水灭火,亦可用泡沫、二氧化碳及干粉灭火。

8.2.4溶于水

的易燃和可燃液体可以用泡沫、二氧化碳及干粉灭火。

8.2.5对粉尘状固体着火,不能用密集水流灭火,应该用二氧化碳、氮气或雾水灭火,铝粉用细砂灭火。

8.2.6对于其它固体物质着火,可以用水,亦可用其它灭火剂灭火。

8.2.7扑救气体火灾时,首先要切断、堵塞气体来源,并用密集水流或二氧化碳、氮气灭火。灭火时人要站在上风处。

9、废物处理

9.1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易燃易爆产物及报废物品应妥善处理,不得随便倾倒、抛弃。

9.2需要公司集中处理的易燃易爆废物由经营部会同产生废物的单位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0、奖惩

10.l各单位应每月进行捡查。保管人应经常进行检查。经营部不定期进行检查。

10.2对于违犯本制度,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视情节和损失程度进行处罚。

11、动火规定

11.1易燃、易爆工房严禁烟火,不准使用电炉和其它明火热源。生产用电炉应有准用证。

11.2易燃、易爆工房进行生产期间,工房内严禁进行施焊或动用明火。

11.3易燃、易爆工房因工作需要进行明火作业时,首先由生产单位的安全员自查,确认符合动火条件时,向公司经营部提出申请,经经营部有关人员现场检查后办理动火手续。

11.4焊工和其他动火人员在作业前要熟悉现场环境,如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不能作业。

1.1焊工和其他作业人员在未接到动火证前不准作业,现场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有权拒绝作业。

附:动火证

篇2:车站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一、首先门卫人员要做好宣传工作,并及时制止“三品”进入车站。

二、车场安全员做好旅客,驾售人员宣传工作,及时制止“三品”上车,并报告保卫科。

三、售票员、验票员做好宣传工作,及时制止并报告保卫科。

四、驾乘、随车售票员、车辆租凭人劝阻旅客携带“三品”上车,并报告保卫科。

五、售票员做好宣传工作,严禁车辆携带“三品”。

六、车辆出站时,严格检查,杜绝“三品”上车,形成群防群治,各层次、多网络严查“三品”。

篇3:物品人员车辆进出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维护公司安全,加强对工作期间出入公司人员、物品、车辆的管理,明确工作期间出入公司的要求和流程,特制定本办法。

二、范围

适用于出入公司人员、物品、车辆的管理。

三、职责

3.1行政部: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及出入核准;

3.2各部门:负责出入公司人员、物品、车辆信息资料的审核工作;

3.3总经理: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四、定义

五、人员出入管理制度

5.1人员进入公司规定

5.1.1公司员工在进入公司大门时须佩带厂牌;无厂牌者需到保安处登记,当月累计超过三次不佩带厂者扣5元/次的负激励;公司员工上班期间离开公司的需到保安处登记或出示《人员放行条》;

5.1.2所有外来人员进厂时在保安室将日期、单位名称、事由等信息登记注明;保安填写《来客业务接洽登记表》交给来访人员;

5.1.3所有人员严禁赤膊、穿着怪异或衣冠不整者进入大门。否则,保安人员有权不予以进入;

5.1.4骑自行车或者摩托进入大门的,下车推行,按要求把车停放在指定的车辆停放点停放;

5.1.5住公司宿舍的员工,晚上23:30时后禁止出入大门,保安人员有权询问原因并登记,报告行政部并将处5元/次的负激励;

5.2人员外出公司规定

5.2.1所有员工工作期间不论因公、因私外出,应出示《人员放行条》经部门核签后送交保安室,保安签注实际外出时间;如有携带物品或使用公司车辆的需填写《物品/车辆放行条》、《派车单》(《派车单》填好后需由行政部签字);

5.2.2员工因公、因私事外出回厂时员工需交《人员放行条》至保安室,保安人员签注回厂时间,并转送行政部归档以备核对考勤记录。若发现异常情况,保安应立即通知行政部联系所属部门进行处理;注:后续《出差单》作废,在《人员放行条》上注明出差即可;

5.2.3员工工作期间因故请假外出者,应按程序、规定向所属部门办理请假手续后填写《人员旅行条》、《物品/车辆放行条》并按照以上5.2.1或5.2.2的规定操作执行;

5.2.4所有外来人员,外出时保安须查验(进厂的日期、名字、单位名称、车号、事由、随车物品情况、进公司时间、到达部门)、确认后,方可放行。

5.2.5员工因辞职等情况需携带物品出门的,须出示《物品/车辆放行条》,门卫对其行李物品作例行性检查,确认无公司物品的,方可放行。注:因被公司开除员工任何时间禁止进入公司;

5.2.6其它补充规定:如人员进出未按规定程序执行,私自放行的,要扣除当班保安人员50元/次的负激励。

六、物品进出管理制度

6.1公司物品

6.1.1公司物品进厂,保安须详细检查,如有危险品、易燃易爆品、凶器等,禁止进厂并须报告上级处理;

6.1.2所有的原物料(退货、委外)/半成品/样制件/成品出厂,须经仓库填写《物品/车辆放行条》主管核准;保安才予以放行;

6.1.3保安按单查验、确认物品,如有不符应查实或反馈上级部门处理;如未有《物品/车辆放行条》或放行条审批不齐全而私自放行的,扣当班保50元/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责任50%,直属上司处罚损失金额的30%;

6.1.4公司物品如有员工、供应商或客户需带走(注:不归还的,如样品件),行政办公用品须经行政经理签字,原材料必须经由采购经理签字,成品必须经由总经理或副总批准,否则不予以带走。

6.1.5不经程序私自带走公司物品者属偷盗行为,一经查处必重罚;情节严重者将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6.2非公司物品

6.2.1个人行李进厂,如有贵重且同公司内有相同的物品(如:电脑、笔记本、电扇等)时需在进厂时登记(以便物品放行时保安查验、确认);

6.2.2个人物品出厂时需填写《物品/车辆放行条》经部门及行政部审核,放行时,保安对实物与《物品/车辆放行条》所写的物品进行核对无误后,方可放行;

6.2.3工程承包商、协作厂商及其他业务往来的厂商或个人携带的工具、机器、物品等应于进厂时先到保安室登记携带物品清单,出厂时凭《物品/车辆放行条》核对无误后放行;

七、车辆进出管理规定

7.1公务车辆

7.2.1?公司小车主要是用来接送公司客户和公司人员外出公干。小车使用由部门用车人员提前半天填写《派车申请单》,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交行政部批准;车辆外出时,司机把《派车申请单》交大门保安检查、登记后才准放行,如有物品需同时出示《物品/车辆放行条》;

7.2.2?用车申请须明确写明事由;如果借公用之名,办私事者,一经查实处200元/次的负激励;

7.2.3?公务车司机,务必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如因司机违规操作导致的意外事故,待保险公司赔付后当事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如有扣分由当事司机承担,扣款公司、个人各出一半。

7.2.4?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与总经理指定人员的车辆无需检查及登记;

7.2来访车辆

7.2.1?来访小车、厂商货车或其它车辆,应先在保安室《外来人员车辆登记薄》登记,登记后才予以进入并按要求停放车辆;

7.2.2?厂商货车离厂时必须凭签字的《物品/车辆放行条》放行,如有物品按6.1.2、6.13文件执行;注:来访小车无需车辆放行条;

7.2.3?车辆外出若保安未根据《物品/车辆放行条》进行检查或执行不力而让车辆违规出厂的,50元/次的负激励,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责任50%,直属上司处罚损失金额的30%;

7.3安全行车规定

7.3.1?上车时做好行驶前检查,确保不带故障出车;

7.3.2?工作时间内不得饮酒,严禁酗酒和酒后开车;

7.3.3?开车时谦虚谨慎不出风头,不逞英雄;

7.3.4开车时尽量做到少说话或不说话,接送客户时尽量不要接听电话;

八、相关文件

表格编号

文件名称

电子档表格附件

HM-FM-061

外来人员车辆进出登记表

HM-FM-063

人员放行条

HM-FM-064

物品车辆放行条

HM-FM-065

派车申请单

HM-FM-066

来客业务接洽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