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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运分管安全副经理安全生产岗位责任规范

2024-07-10 阅读 8952

交运集团分管安全副经理安全生产岗位责任规范

1、安全职责

1.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及监督的责任。

1.2组织制定、修订、实施本单位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

1.3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组织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1.4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考核职责,组织开展各类安全生产检查,消除各种事故隐患。

1.5组织召开安全会议,执行会议决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1.6组织应急处置预案演练,完善“四防”设施,落实对重点人员、重点领域、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措施。

1.7落实各级部署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活动。

1.8负责机动车保险的入保、理赔等业务。

1.9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

1.10及时、如实报告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

2、安全标准

2.1适时修订、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

2.2组织制定、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2.3与分管部门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2.4年初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5制定并落实年度安全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达到100%。

2.6每月参加安委会,总结、汇报安全工作,提出安全管理意见。

2.7执行安全会议决议,组织落实安全措施。

2.8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活动,落实活动措施。

2.9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监督落实整改。

2.10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考核职责,实施生产安全过程监督管理抄告制度。

2.11执行集团公司保险政策,做好机动车保险的入保、理赔、事故车维修工作。

2.12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提出事故“四不放过”处理意见。

3、安全考核

3.1未按规定与分管部门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扣10分。

3.2年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足100%,扣10分。

3.3未及时做好机动车保险的入保、理赔等业务,扣10分。

3.4未按照上级和公司部署开展安全管理工作,扣10分。

3.5未按规定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扣10分。

3.6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不健全、落实不到位,扣20分。

3.7未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扣20分。

3.8不按时参加安委会,每少一次扣20分。

3.9未及时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整改不到位,扣40分。

3.10未及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活动,扣40分。

3.11未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扣20分,未有效实施或组织演练,扣50分。

3.12不执行安全会议决议,扣50分。

3.13未落实生产安全过程监督管理抄告制度,扣50分

3.14因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扣100分。

3.15未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发生的事故及时报告和处理,扣100分。

4安全工作流程图

见附件二

篇2: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项目副经理

1、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做到“管生产同时管安全”。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把安全工作贯穿到每个环节中去,定期召开安全例会,定期参加安全检查,对因施工组织、安排不合理或违章指挥所造成的事故负直接领导责任。

2、支持安全员工作,主动听取汇报,及时解决实际问题。

3、组织制定各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负责贯彻实施。

4、协助项目经理做好作业队伍和从业人员以及进场设备的审查和把关工作。

5、负责保证施工现场各种临时建筑和临时设施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文明施工要求。

6、组织做好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落实工作。对发生的事故或常见违章和隐患,要及时组织分析,弄清原因、找出规律、采取防范措施。

7、督促、检查部门负责人落实本部门的安全职责。

篇3:岗位责任制:装修公司副经理

副经理主要指挥和协调施工中的各个环节,及时解决施工中的问题以及重大施工方案的决策实施和规章制度的监督执行,确保安全生产。(一)岗位职责:第1条、在公司经理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安全生产的全面工作;第2条、主持召开生产调度会议,指挥和协调各项目部和工程技术部的生产活动,及时解决设计、施工中的问题;第3条、组织好年、季、月生产计划的落实,完成生产计划和各项技术指标;第4条、认真贯彻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使施工实现全面质量管理;第5条、搞好施工管理,深入施工现场,发现并及时解决问题,确保安全文明生产;第6条、必须尽职尽责,严厉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二)责任追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副经理警告处分,视情节轻重处以50—500元以上罚款,造成严重后果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7条、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第8条、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第9条、对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整改的;第10条、拒不执行安全监查机构和集团公司安监人员的安全监查指令的;第11条、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2条、不主持召开生产调度会议,指挥和协调各项目部和工程技术部的生产活动,及时解决设计、施工中的问题的;第13条、不落实组织好年、季、月生产计划或不完成生产计划和各项技术指标的;第14条、未能认真贯彻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使施工实现全面质量管理的;第15条、未能搞好施工管理,深入施工现场,发现并及时解决问题,确保安全文明生产的;第16条、未能尽职尽责,严厉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并造成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