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责大全 > 公司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制度

公司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制度

2024-07-10 阅读 4750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制度

一、目的

为了对生产设施的安全拆除,规范生产设施的报废管理。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所有需拆除、报废的设备、设施。

三、职责

设备拆除的报废工作由维修负责,企业安全委员会监督。

四、要求

1.对已达到使用年限的设备或需报废的设施需进行拆除或报废的设备,由生产技术部以书面向总经理申请。经总经理确定后由生产技术部制定拆除计划。

2.生产技术部将按拆除计划及拆除的具体时间做好拆除前的准备工作。

3.生产技术部填写设备拆除报废申请单后,需安排电工对此设施先作断电、断水、断气工作。

4.对待拆除或报废设施应挂好相关标志牌。

5.在拆除设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在拆除过程中,对一些较重要的部位应作好相关记录。

6.设施拆除后应在设备管理档案中作好详细的记录。

7.在拆除前维修门应对作业过程进行风险评价,制定风险控制方案。本公司所使用的设施都较简单,主要是砂磨机和分散机。体积小、构造简单。在拆除过程中还需注意安全。主要是由生产技术部组织并制定相应的拆除计划及配备相关的拆除工具。

8.凡拆除的设备和管道内仍存有危险化学品的应先清洗干净,经企业安全委员会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本公司的生产设施中会残留危险化学品的设备主要是砂磨机。如砂磨机需拆除,首先由生产技术部操作工将砂磨机分散筒底部的泄料阀打开,排空里面的易燃液体和玻璃微珠。并用溶剂将筒体清洗干净。放置一天时间,等里面的溶剂挥发干净后方可拆除。拆除前应再次确认筒体内的易燃液体是否挥发干净。并作相应的检查确认,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拆除。

五、附件

《生产设施报废申请单》AQ-BZH49

篇2:化工企业生产设施拆除报废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公司生产设备设施变更、拆除、闲置、报废的管理,有效利用再生资源,达到节能降耗,提高工厂经济效益的目的,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生产设施设备、变更、拆除、闲置、报废的管理。

3.工作程序

3.1生产设施设备、变更、拆除、闲置、报废必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3.1.1属于国家发改委颁布淘汰落后的机电产品。

3.1.2经质量技术监督局鉴定为不合格、报废的机电产品。

3.1.3属于生产技术改造,达不到生产工艺要求的机电产品。

3.1.4属于生产工艺改变,长期闲置未用的机电产品。

3.2申请制度和规定

3.2.1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由使用部门和保管部门填写《固定资产闲置、报废申请表》.

3.2.2由设备科现场确认后签署意见报主管厂长和公司领导审批后由财务部统一办理报废。

3.2.3特种设备报废后还应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该设备的注销登记。

3.2.4生产设施建设中设计改变而变更设备。

3.2.5该设备不能满足现阶段生产要求和工艺技术。

3.2.6该设备自身缺陷,未达到设计和使用要求。

3.2.7要求设施设备变更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生产设施设备变更申请表》,交设备科核实,报主管厂长审批。

3.2.8变更设备的购买严格按化工厂物质计划,购买制度执行。

3.3安全拆除的管理制度和规定

3.3.1生产设施设备的拆除由使用单位按规定填写申请表。报安全环保科、设备科、设备科审核后报主管厂长审批。

3.3.2拆除施工前,拆除单位应会同使用单位、安全环保科进行现场安全风险系数评估,制定拆除方案和安全预防措施,并由安全环保科制定专人现场负责监督执行,并做好记录。

3.3.3拆除施工前应按规定办理各种安全操作(业)票(证)。

3.3.4拆除作业时,需爆破作业必须提出爆破方案。并报公司保卫处、安全环保科以及当地公安机关批准。

3.3.5拆除作业时,严格按《化工企业厂区作业规程》、《化工企业厂区十四不准》及七个对待规定执行。

3.3.6拆除作业时禁止损坏本体设备和其他设施设备。

3.3.7拆除电气仪表和特种设备时必须由电气动力科批准确认可性,方可进行作业。

3.3.8拆除后的设备必须进行除锈,除油并保持外观整洁。按规定地点放置,分类标识。

3.3.9拆除后的设备按《生产设施设备变更、拆除、闲置、报废的管理制度执行》。

3.4设施设备闲置生产、报废入库的管理规定

3.4.1报废设备申请报废后由公司进行统一处理。

3.4.2闲置设备入库前必须做到:

3.4.2.1设备零部件必须完好无损,外观整洁干净。

3.4.2.2铭牌,技术参数资料齐全。

3.4.3闲置设备入库后必须建立台帐档案,方便合理调度利用。在能满足生产要求和工艺技术的情况下,优先使用该设备。

3.4.4闲置设备的管理按《化工厂备品备件管理制度执行》。

3.4.5闲置设备的领用按《化工厂物质领用发放制度执行》。

篇3:生产设施安全拆除报废制度

(1)生产设备、容器由于结构严重损坏,不能及时修复或改装;或者由于设备结构改造和改型,并已被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另外在公司内已不适应生产能力的、能耗高技术落后的设备、容器,长期搁置、闲置的无使用价值的设备、容器,都可作为拆除和报废设备。

(2)设备的拆除、申报:由使用单位写出书面申请,生产技术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鉴定,报部门经理批准,然后报主管副总批准报废。

(3)公司在报废设备和容器拆除前,要由作业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对拆除施工进行风险评价;评价拆除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然后由施工单位制定拆除计划或拆除方案,并制定出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和应急设施。

(4)拆除的设备、容器和管道内有危险化学品的,应先清洗干净,由生产技术部门及相关部门共同验收合格后认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后果。报废的危险化学品和清洗产生的废水要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5)拆除的设备、容器属国家控制的,能够回收的应按照国家关政策规定交相关资质单位回收处理;公司自行报废处理的,应严格按照规定销毁,不得转卖其他单位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