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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行政权力运行动态调整和监督管理办法

2024-07-23 阅读 7068

市发改委行政权力运行动态调整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委行政行为,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自治区和z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是指行政职权行使机构依法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及其他行政权力等10类行政权力。

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运行,是指行政职权行使机构履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权力的实施步骤、方法和结果,包括行政权力运行流程的编制、发布、调整和行政权力运行的适用、监督等。

第三条行政权力运行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权责一致、规范运行、高效便民、公开透明和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行政权力运行应当全过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行政权力运行内容及动态调整程序

第五条编制行政权力运行实施清单。行政权力运行应当编制实施清单,实施清单应载明事项名称、事项类型、设定依据、实施主体、承办机构、实施对象、行使层级、权限划分、行使内容、办理流程、监督方式、廉政风险点等要素。对需要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以及直接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具体办事服务,还应载明法定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限、结果名称、结果样本、申请材料、办理形式、审查标准等要素。

廉政风险点应明确行政权力运行各环节的风险点数量、表现形式、等级、防控措施、责任人等。

第六条应当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确定行政权力运行办结时限。

我委实施的需要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以及直接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具体办事服务,平均承诺办结时限原则上要比平均法定办结时限缩短50%以上。具体事项的承诺办结时限以z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承诺办结时限为准。

依法只需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核的,应当场作出决定。

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需征求我委意见的,原则上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未设定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等特殊办理环节的,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不得设定特殊环节。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已设定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等特殊办理环节及办结时限的,从其规定,并在规定时限内合理确定承诺办结时限;未设定办结时限的,承诺办结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八条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要求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的,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细化、量化申请材料标准,并明确申请材料的类型、规格、份数、来源、签名签章等。

在行政权力运行中可以核实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护照、法人登记证、营业执照等。

凡是能通过公民身份证号码、统一信用代码核验查询和共享复用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第九条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可以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申请材料、办理程序等方面的不同对行政权力事项分设子项。如果分设子项后还不能进行办理的,可再分设至具体办理项。

第十条对行政权力事项,应当制定行政权力裁量权行使基准,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行政权力裁量权基准报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审核备案,并纳入行政权力运行流程。

第十一条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需要依法向申请人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财政、物价部门确定的收费名称、范围、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z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中介服务,不得作为行政权力运行的条件。

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z市人民政府决定保留的中介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动态调整:

(一)因法律法规规章颁布、废止、修订等情形,需要增加、取消或者下放行政权力的;

(二)上级政府下放行政权力,按要求需要承接的;

(三)上级政府取消行政权力,需要对应取消的;

(四)因行政职能调整,相应增加、减少行政权力的;

(五)行政权力事项的子项或办理项的拆分、实施对象、承办机构、办理地点、办理时限、权限划分、行使内容、特殊环节、审查方式及标准、办理流程、收费标准及依据、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等要素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调整的情形。

第十四条行政权力动态调整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出现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二、三、四、六项情形的,应当自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调整行政权力事项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并向z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调整;z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调整决定。

出现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情形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并向z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调整;z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调整决定。

第十五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实施的行政权力,行政职权行使机构可以委托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机构实施,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行政职权行使机构承担。

行政职权行使机构应当与被委托机构达成一致意见,并通过签订委托书的形式,明确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期限、双方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委托书应当报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和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行政权力运行监督

第十六条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全过程的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依法办理、优化流程、规范程序、公开公示、高效运行等情况;

(二)对取消的和行使主体变更的行政权力事项,重点监督检查原行政权力行使主体是否继续行使或变相继续行使,以及信息公开等情况;

(三)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重点监督检查承接主体执行法定条件、程序、期限、要求以及建立行政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等情况。

第十七条对行政权力运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全面检查或者重点抽查;

(二)查阅行政权力运行形成的卷宗、文件等资料;

(三)向被监督科室及其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四)对行政权力运行过程进行现场监督、网上督查、电子监察;

(五)向行政相对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了解情况;

(六)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权力运行和监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2:大学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大学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暂行办法

为繁荣校园文化,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环境,进一步推动我校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指在z医科大学校内出版,并未取得全国公开出版统一刊号或内部出版统一刊号,有固定名称、开版,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商品性成册、折页或散页的连续出版物、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材料和简报等信息资料)。

第二条学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实行申报审批、登记备案制度。学校各单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均需履行申报审批、登记备案手续,认真填写z医科大学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申报审批表(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主要写明办刊宗旨、刊物名称、刊期、开版或开本、办刊内容、主办单位、主管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资金保障等内容),报党委宣传部审批。校学生会、学生社团自办刊物由校团委预审,各学院团总支、学生分会的自办刊物由所在学院党总支预审,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并备案。

第三条学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在办刊期间必须严格按照申报审批表所填写内容办刊,不得随意更改刊物名称、刊期、开版或开本、内容等。

第四条学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刊号登记:经审批和备案后,由校党委宣传部统一登记、编发刊号,印刷时刊号应在刊物明显位置完整地印出z医科大学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号。学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不得使用××报、××刊或××杂志等字样。

第五条学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党委宣传部负责对学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进行宏观指导和管理。主管单位和主办单位负责对刊物进行日常管理,对内容和质量严格把关。刊物负责人须在每期刊物编印完成后的三日内将刊物(3份)送党委宣传部审阅,备案。

第六条本办法颁发前已办的学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须重新履行申报审批、登记备案手续。

第七条凡违反本办法的学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党委宣传部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停刊。违反校纪法规的,主管单位负有领导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党委宣传部。

第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z医科大学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申报审批表

篇3:大学委员会聘请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工作实施办法

大学委员会聘请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工作实施办法

为了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进一步健全党内监督、行政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作用,现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聘请对象

主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无党派代表人士、专家学者、教代会执委、离退休干部和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中聘请。

第二条、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聘请方式

由校纪委、监察室会同有关党组织、部门(单位)协商确定拟聘人选,在征得拟聘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同意后,经校纪委全委会审核,报请校党委批准并颁发聘书。

第三条、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聘请条件

(一)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政治立场坚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热心纪检监察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与纪检监察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三)坚持原则、办事公道、清正廉洁、联系群众。

(四)年龄一般在五十五岁以下(离退休干部除外),身体健康,能参加正常活动。

第四条、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的主要职责

(一)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群众有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意见和建议;

(二)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党员干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命令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三)向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地提供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和党的组织违法违纪的案件线索,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党员干部和党的组织的检举和控告;

(四)协助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对纪检监察工作提供咨询;

(五)参加纪检监察机关组织的专项监督检查或案件调查工作;

(六)反映人民群众对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和要求,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七)参加纪检监察工作有关会议和有关学习、业务培训。

第五条、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在接受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在纪检监察机关指导下,具有与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同等的检查权、调查权和建议权。

第六条、党风党纪监察员、特邀监察员要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积极负责地完成各项任务;实事求是,依法办事,严格遵守纪检监察工作纪律。

第七条、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的聘任期限为四年,期满后可以续聘,未续聘的自然解聘;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因自身原因不能或不适宜履行职责时,经校纪委研究报校党委批准,可提前解除聘任。

第八条、校纪委、监察室具体负责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的联络、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本办法由校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