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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投资助理岗位职责

2024-07-24 阅读 3477

岗位职责:

协助产业投资部总经理拟定工作计划,完成公司日常调研和考察任务,熟悉《公司法》,能独立完成商业计划书和分析报告。

任职要求:

1、本科及以上学历,房地产、企业管理、金融、规划、工商管理等相关专业;

2、5-10年相关房地产或者投资管理方面的工作经验;

3、良好的文字书写能力,有驾照及实际驾驶经验;

4、熟悉《公司法》,能独立起草股权类、公司章程、决议类文案;

5、谈吐得体,能吃苦,有韧劲。

(公司目前办公在崂山区,2个月内迁往公司注册地市北区。)

篇2:投资规划部职责说明书

石油公司投资规划部职责说明书

投资规划部

部门名称:投资管理部部门定编/

直接上级:公司分管领导下属部门/

主要职能:负责公司发展规划、油气销售网络规划与实施、相关经济、行业及市场研究等工作。公司投资项目、工程造价、标准与施工管理等工作

序号职能领域主要职责

1、发展战略规划"负责建立公司战略管理的工作制度和操作流程,并组织实施

"收集有关宏观环境、行业动态、市场动态和竞争对手信息,进行行业分析,为领导战略发展决策提供参考

"负责研究公司发展战略,组织制定公司短、中、常期发展规划,并提交公司相关会议审议,组织实施

"监督战略执行情况,定期评估,提出改进意见

"负责上级部门或公司领导提出的战略课题研究

"参与公司的产业投资计划,参与项目的筛选、评估和监督

"负责做好项目的发展规划

"参与公司年度目标责任的制定、考核工作

"完成领导领导交办的其他战略相关工作

2、油气终端网络规划与实施监督"负责油气终端网络市场研究与分析,对油气网络发展目标市场进行调研、分析和预测,掌握国内外石油、天然气等产品市场动态

"负责公司油气产品网络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的编制、完善、修订、调整和上报,以及分解、落实

"负责公司油气终端网络发展目标市场的开拓,组织各单位进行终端网络布局的结构优化,指导、帮助各下属单位做好终端网络建设

"对所属公司油气终端网络发展年度计划和月度计划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协调;对年度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对年度战略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偏差产生的原因

"负责业务资料库的建立、维护

3、投资管理"组织制定公司投资管理有关规章、制度、标准,建立投资模型

"负责审核、编制公司年度(分批)投资计划,并依据集团的批复下达执行

"监督检查投资计划及项目执行情况

"负责为权限外的投资项目进行初审;负责权限内的投资项目的审核

"组织开展投资统计和投资活动分析及资料归档

"负责投资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4、工程造价管理"转发国家、地方、集团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度,并监督执行

"组织制定工程造价、工程建设标准

"负责工程造价及预算编制

"负责制订和修订公司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监督和指导公司所属各单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负责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审核工作

"参与限上工程项目招标、工程设备招标、材料招标、合同审查工作,负责限上工程项目的估算、概算、施工图预算、结算的审查工作

"负责限上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审核

"配合集团公司做好所属各单位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理论培训、业务交流及资质管理等工作

"相关资料的统计归档

5、工程标准化管理与施工管理"组织编制VI手册与工程建设标准、工程施工标准手册

"监督施工是否合标,跟踪工程质量、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负责网络建设过程中的内、外部协作工作

"负责施工安全监管

"参与限上项目验收、后评价工作

"组织限下项目验收、后评价工作

6、科技项目管理编制科技项目年度计划

组织、鼓励公司各单位进行科技创新,协助下属单位完成科技项目相关申报、审批工作

配合各单位完成科技项目,协调资源保障工作

科技类项目报表统计、总结工作

做好科技成果的管理

做好科技项目的档案管理

6、固定资产管理审核相关部门及下属单位的经营性固定资产购置、更新计划

审核公司级下属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报废申请

参与固定资产盘点

监督所属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7、部门基础管理制定本部门工作计划、目标和任务,并组织执行。做好年度工作总结

制定本部门年度财务预算,按照规定的管理制度进行支出

根据人力资源部的要求进行本部门人员考勤管理和工作考核评定

制定本部门的培训计划,提交人力资源部,并协助人力资源部对本部门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负责本部门各类办公设备的正常维护和保养

部门协作关系:

内部协调关系:集团公司、机关各部室、所属各公司

外部协调关系:政府各相关单位,其他外部单位

注:未来成立战略规划部后,将发展战略规划和油气终端网络规划调整至战略规划部。

篇3: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

第116号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已经20**年12月13日建设部第65次常务会议和2003年1月30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第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石广生

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规范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加强对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从事城市规划服务活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实施对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设立,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

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服务,是指从事除城市总体规划以外的城市规划的编制、咨询活动。

第四条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从事城市规划服务,必须依法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者外资企业,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

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的,不得从事城市规划服务。

第五条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设立的管理工作;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资格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设立的初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从事城市规划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设立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除具备中国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外方是在其所在国或者地区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的企业或者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城市规划、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以及相关工程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20人以上,其中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5%,城市规划、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专业的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少于1人;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装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第七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的,应当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的核准。

第八条申请人在取得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后,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二)投资方编制或者认可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及企业设立方案(包括专业人员配备、技术装备计划和工作场所面积等);

(三)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和章程(其中外资企业只需提供章程);

(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投资方法人登记注册证明、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

(六)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

(七)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八)外方投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银行资信证明;

(九)外方投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学会、公证机构出具的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经历及业绩的证明。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同意后,报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经初审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材料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申请人在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依法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申请人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申请表;

(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经劳动人事部门备案的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和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

(五)企业技术装备材料。

第十四条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应当在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后30日内,向其注册所在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承揽注册所在地以外城市规划服务任务的,应当向任务所在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使用中文,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必须提供中文译本。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从事城市规划服务,必须遵守中国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八条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聘用的外国技术人员每人每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留时间不少于6个月。

第十九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的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年检。对不符合资格条件的,收回其《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已取得《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中方单位,改组、改制成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的,应当交回《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

第二十一条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停业、撤销、终止时,应当交回《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严禁将城市规划服务任务委托给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

严禁将有关城市总体规划的服务任务委托给外商投资企业。

第二十三条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承揽城市规划服务任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成果,有关部门不得批准。

第二十四条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资格证书。

发证机关收回资格证书后,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注册登记机关。被收回资格证书的企业,应当向注册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不办理注销登记的,由注册登记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将城市规划服务任务委托给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外商投资企业的,或者将总体规划服务任务委托给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的,由上级机关予以纠正,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大陆投资兴办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