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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公司销售会计岗位职责

2024-07-25 阅读 6981

装修公司销售会计岗位职责【1】

下面就是装修公司销售会计岗位职责等等的介绍,希望为您带来帮助。

1、退款审核及收退款核销;

2、所有店面对账、卖场往来处理及催款;

3、各家装公司、电商平台、等所有销售渠道对账结款、费用审核;

4、经销商返利审核;

5、大型促销方案审核;

6、相关费用核对、审核;

7、制作销售收入、应收账款凭证;

8、销售相关凭证录入、整理及装订;

9、结账前银行及现金核对;

10、合同管理;

11、各店面财务工作的巡查报告(每月所有店及装饰公司一次)按周出报告;

12、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装修公司销售会计岗位职责【2】

依据出纳登记的资金日报表,归集相关单据进行复核,无误后录入系统相关模块,并将单据传递给总账会计做账;

每日收集由仓库递交的送货单,审核系统出库发票,送货单与系统出库单,发票金额应一致,不一致应检查原因,敦促仓库或者客服人员修正。系统显示已发生销售或已收现金,但未收到送货单或现金的,应及时敦促仓库交单或交款。未收款的送货单,应检查系统是否已生成应收款,有问题的,应及时了解情况,通知有关人员跟进处理,保障日常系统相关数据真实性,及时性。发现较严重问题的,应及时汇报上级领导处理。

未收货款送货单,应检查送货红单是否有客户签名,是否与系统应收款金额一致,无误后根据客户名称进行归档保管。业务员领单收款,应及时做好登记,当天未收回货款,应及时向业务员收回红单。本岗位对应收款红单有保管责任。

根据不同客户约定收款进度及业务员要求,及时出每个客户的对账单,如果有折扣或应收税点、等特殊事项的客户,应提前核算和登记,在对账单上反映或告知业务员,及时扣减或收取。如属公司客户需直接与客户对账的,直接与客户对账催款。

每月5日前整理上月业务员应收款计划表,并发放给业务员,8号前收回,协助财务经理,根据计划进度敦促业务员收回货款。20号之后陆续整理好本月应收款对账单,及时通知业务员收取本月货款。

超过2个月未收款的呆滞应收款,需清晰了解原因,及时报告财务经理作后继处理。

7.对客户反馈的问题及时反映,做好沟通,起到仓库与销售部的桥梁作用。

8.根据公司考核文件,计算业务员上月提成绩效。

9.根据部门安排参与盘点。

10.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装修公司销售会计岗位职责【3】

岗位职责

一、系统“订单通”收款数据整理统计;

二、负责每月核对财务系统中客户的余额情况,与《对账单》核对,发现问题,及时调整;

三、负责公司的销售发票开具、保管、购领;办理客户发票的邮寄;

四、负责应收账款催收资料整理工作,编制〈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

五、客户、供应商季度广宣品返点统计、外销客户出货对账单统计;

六、根据销售发票,收款单在ERP系统做相应的会计处理,每月编制相关的销售报表;

七、上级主管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任职资格

1、大专以上,男女不限,从事财务工作二年以上。

2、有财务专业基础,熟练运用财务软件和办公软件。

3、遵守职业道德,熟悉财务规章制度,能吃苦耐劳,有较强的抗压能力。

4、工作细致,责任感强,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装修公司销售会计岗位职责【4】

岗位职责:

1.审核付款单据并生成凭证;

2.审核发票及出仓单,保证货款票台帐一致,及时制单;

3.及时清理供应商及兄弟公司往来帐;

4.及时更新计划成本表,并报送财务经理、营销负责人;

5.月末发票及时催收,保证足够的进项税额抵扣,合理控制税负。

6.负责公司日常往来帐目及成本报表编制;

7.进行有关成本管理工作,做好成本的核算与控制;

8.协助其他部门进行成本核算,并下达成本费用计划指标;

9.负责公司薪资核算等;

10.协助上级领导完成其他工作。

任职要求:

1.熟悉会计准则,了解基本财税法规、财务制度,并能熟练运用,进行财务核算,具备一定的财务核算经验;

2.具备一定的财务分析能力,能够通过数据发现问题,并找出原因,提出改善措施;

3.具备良好的沟通协作能力,人际交往能力;

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工作严谨、细心,责任心强,抗压力强。

篇2:石油销售公司会计人员工作交接规定

石油销售公司会计人员工作交接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会计人员岗位交接工作,规范会计行为,确保公司会计工作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依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HB公司会计人员交接事宜。

第三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负责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四条会计人员临时离岗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接替或代理工作的,具有监交权限的人员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岗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工作的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本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对所移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因管理需要而实行机构调整,公司或部门撤消、合并或分立的,必须由上一级财务部或指派单位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部门人员办理清理工作。未移交前,该公司或部门的会计人员不得离岗。

第二章会计工作的交接

第六条交接前的准备工作。会计人员办理移交必须作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移交凭证、账簿、会计报表、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收据、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磁带等内容;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五)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书面介绍清楚。

第七条交接的基本程序

(一)移交点收

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替人员移交清楚。接替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具体要求是:

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占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顶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3.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4.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一致,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5.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二)专人监督

会计人员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有人监交,以起督促、公正作用。对监交的具体要求是: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企业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企业领导人负责监交。当出现下列情况时,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1)因企业撤并而办理交接手续等原因,使所属企业领导人不能监交;

(2)所属企业领导人以种种借口拖延不办理交接手续;

(3)因所属企业领导人与办理交接手续的款及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有矛盾不宜有所属企业领导人单独监交;

(4)上级主管单位认为存在某些问题需要派人会同监交。

(三)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3.移交清册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持一份,存档一份。

第八条公司财务部负责人进行移交时,应按第七条相关条款进行移交,还应移交以下主要内容:

(一)任职期间财务管理情况的书面总结;

(二)介绍本公司财务运行状况包括人员、岗位以及工作流程等大概情况;

(三)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的保管存放情况说明;

(四)财务专用章、行政公章、银行开户及存款情况;

(五)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的部门,应将本部门会计电算化管理及电子数据、使用软件等情况详细写明;

(六)本公司重大财务收支情况、年度工作计划、合同执行情况及工作未完事项;

(七)其他应移交工作事项。

第九条接替人员对接替以前不清楚的问题,由移交人员将问题查清楚,一时难以查清的问题,应将情况书面报告公司财务部负责人或公司分管领导,并在该问题没有解决落实之前,有负责清理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条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接受保险柜(箱)、会计核算软件的应及时更换密码。

第十一条移交后的责任

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3:石油销售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石油销售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会计资料档案的科学管理,保证会计资料的完整安全,更好地服务于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根据《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陕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公司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HB公司。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公司财务部和综合办公室共同负责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会计档案管理范围

第五条会计档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四章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

第六条每月的会计资料,在次月15日前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

第七条会计年度终了后,应采用"三统一"的办法对会计资料进行整理立卷。

(一)分类标准统一:一般将财务会计资料分成一类账簿,二类凭证,三类报表,四类文字资料及其他;

(二)档案形成统一:案册封面、档案卡夹、存放柜和存放序列统一;

(三)管理要求统一:建立财务会计资料档案簿、会计资料档案目录;会计凭证装订成册,报表和文字资料分类立卷,其他零星资料按年度排序汇编装订成册。

第八条会计凭证的立卷

(一)按月立卷:次月将装订成册的凭证,统一登记至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二)凭证装订

1.会计凭证装订前的准备工作:

(1)分类整理,按顺序排列,检查日数、编号是否齐全;

(2)摘除凭证内的金属物(如订书针、大头针、回形针),对大的张页或附件要折叠成同记账凭证大小,且要避开装订线,以便翻阅保持数字完整;

(3)整理检查凭证顺序号,如有颠倒要重新排列,发现缺号要查明原因,再检查附件有否漏缺,领料单、入库单、工资和奖金发放单是否随附齐全;

(4)记账凭证上有关人员(如复核、记账、制单等)的签字和印章是否齐全;

(5)按凭证号码的顺序归集(如按上、中、下旬汇总归集),根据集团装订标准确定装订成册的本数。

2.会计凭证装订时的要求:

(1)用"三针引线法"装订,装订凭证应使用棉线,在左上角部位打上三个针眼,实行三眼一线打结,结扣应是活的,并放在凭证封皮的里面,装订时尽可能缩小所占部位,使记账凭证及其附件保持尽可能大的显露面,以便于事后查阅;

(2)凭证外面要加封面,封面纸用牛皮纸印制,封面规格略大于所附记账凭证;

(3)装订凭证厚度一般1.5厘米,以保证装订牢固,美观大方。

3.会计凭证装订后的注意事项:

(1)每本封面上填写好凭证种类、起止号码、凭证张数、会计主管人员和装订人员签章;

(2)在封面上编好卷号,按编号顺序入柜,并要在显露处标明凭证种类编号,以便于调阅;一般每月装订一次,装订好的凭证按年度分月妥善保管归档;

(3)装订封面的所有内容要填写齐全,包括:单位名称、年度、月份、起止日期、号码、装订人签章等。

第九条会计账簿的立卷

各种会计账簿办理完年度结账后,除跨年使用的账簿外,其它账簿应按年整理立卷。基本要求是:

(一)账簿装订前,首先按账簿启用表的使用页数核对各个账户是否相符,账页数是否齐全,序号排列是否连续;然后按会计账簿封面、账簿启用表、账户目录、该账簿按页数顺序排列的账页、会计账簿装订封底的顺序装订;

(二)会计账簿的装订顺序:会计账簿装订封面→账户目录→按本账簿页数顺序装订账页→会计账簿装订封底;

(三)保留已使用过的账页,将账页数填写齐全,去除空白页和撤掉账夹,用牛皮纸做封面、封底,装订成册;

(四)多栏式活页账、三栏式活页账、数量金额式活页账等不得混装,应按同类业务、同类账页装订在一起;

(五)会计账簿应牢固、平整,不得有折角、缺角、错页、掉页、加空白纸的现象;

(六)账簿装订的封口处,应加盖装订人印章;

(七)装订后,会计账簿的脊背应平整,并注明所属年度及账簿名称和编号。

第十条会计报表的装订

会计报表编制完成并按时报送后,留存报表均应按月装订成册,年度终了统一立卷保管。会计报表编制要求:

(一)会计报表装订前要按编报目录核对是否齐全,整理报表页数,上边和左边对齐压平,防止折角;如有损坏部位,应对其修补后,完整无缺地装订;

(二)会计报表装订顺序为:会计报表封面、会计报表编制说明、各种会计报表按会计报表的编号顺序排列、会计报表的封底。

第十一条其他会计核算资料的立卷

会计核算其他会计核算资料应按时整理立卷,要求如下:

(一)分类整理,按顺序排列,检查资料是否齐全;

(二)整理检查资料顺序号,如有颠倒要重新排列,发现缺失要查明原因。

第十二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司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

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第十三条满足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第五章会计档案的归档

第十四条当年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财务部保管一年,期满后于次年1月10号前移交综合办公室归档。移交过程中,需财务部会计档案管理人员与综合办公室档案管理人员进行移交,由财务部经理、综合办公室经理负责监督移交。移交过程中需填写《会计档案移交单》(一式两份),一份交予财务部会计档案管理人员保管、一份交予综合办公室档案管理人员保管。

第十五条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综合办公室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第十六条机构变动或档案管理人员调动时,应办理交接手续,由原档案管理人员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单,将全部案卷逐一移交,接管人员逐一接受。

第六章会计档案的借阅使用

第十七条档案在财务部保管期间,财务部应建立会计档案清单和借阅登记册。凡需借阅会计档案人员,须经总会计师批准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借阅人员不得在案卷中标画,不得拆散原卷册,不得抽换,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如遇特殊情况,须经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批准。

第十八条会计档案移交综合办公室后,凡需借阅会计档案人员需办理档案借阅手续,具体参见《档案管理办法》。

第七章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第十九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10年和30年,具体见附件一。

第二十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八章会计档案的销毁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公司综合办公室牵头,组织会计、审计、纪检监察人员共同进行。

第二十二条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公司综合办公室会同财务部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综合办公室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综合办公室经办人、财务部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财务部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四)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办公室、财务部和信息管理部共同派员监销。

第二十三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所属各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并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