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专家岗位职责任职要求
管理专家岗位职责
岗位职责:
1.具有丰富的项目管理实战经验,实际管理项目的时间不低于5年;
2.具有扎实的项目管理理论储备,PMP、ACP、PRINCE2等各种项目管理专业认证;
3.具备良好的项目管理职业素养,我们将面对非常复杂、极具挑战的环境和项目,与一群能征惯战、作风硬朗的小伙伴共事;
希望你也是积极、乐观、顽强、坚韧的人,经历过TroubleProject的洗礼且成功实现了项目目标。
管理专家岗位
篇2:附属医院招标采购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
大学附属医院招标采购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院药品、设备、物资、基建、修缮和服务等项目招标、采购评审工作的管理,保证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招标、采购评审专家的资格认定和入库;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管理;医院组织的各项招标、采购评审专家的抽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医院组织的各项招标、采购评审的人员。
第四条全院(含黄埔院区、东山院区及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均自动入选为专家库专家:
㈠在职职工;
㈡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含副高);行政、后勤科室管理岗位八级以上职员(含八级);熟悉相关业务的部分院本部中级职称人员(指超声、核医学、检验、麻醉、基建和设备等科室人员);
㈢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评审工作。
第五条专家因退休、身体状况等原因不能胜任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的,退出专家库;无正当理由,三次以上拒绝参加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的,在院例会上进行通报。
第六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㈠接受医院聘请;
㈡依法独立参加医院组织的招标、采购评审活动,不受任何部门或者个人的干预;
㈢获得参加活动的劳务报酬(医院年终亦对积极参加招标、采购评审活动人员给予表彰);
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㈠学习了解有关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
㈡积极参加招标、采购评审活动;
㈢遵守各项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纪律,不私下接触供应商、投标人,不收受供应商、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向他人透露招标、采购评审活动情况;
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与供应商、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2、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申请科室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3、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申请科室的人员;
4、主管当次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科室的人员。
㈤客观公正、诚信廉洁地进行招标、采购评审活动;
㈥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参加各项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停止其专家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㈠违反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纪律的;
㈡与供应商、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㈢私下接触供应商、投标人的;
㈣收受供应商、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㈤向他人泄露招标、采购评审活动情况的;
第九条专家库实行“统一设库,分类管理,资源共享,随机抽取,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
㈠专家库按专科、大科、全院分级分类建库,其中护理系列独立建库;
㈡为满足特殊项目(如腹腔镜等设备)的招标、采购评审的需要,专家库建立相应子库,子库的使用和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㈢根据《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实施方案(试行)》(粤卫〔2006〕227号文)的要求,医院建立药品遴选专家库,用于药品遴选专家的抽取。药品遴选专家库使用和管理按《关于建立药品遴选专家库和成立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的通知》(附一办〔2007〕10号)及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㈣院区(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物资、基建、修缮和服务等项目招标、采购评审专家的抽取,由院区自行建立专家库并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相关规定负责专家的抽取,特殊情况除外。院区设备招标、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在1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按本办法第十条相关规定报院本部执行;10万元以下的,由院区自行使用院区专家库抽取专家评审。
㈤凡符合省、市规定的招标项目,按照省、市规定进行招标。如需我院选派专家,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个别特殊情况,可由招标项目小组提出建议名单报主管院领导核准,必要时报院长书记办公会审批。
㈥对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而医院专家库中相关类别专家数量不能满足需要的招标项目,申请科室可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使用学校的评标专家库抽取专家,或由申请科室按不超过评标小组成员总数的1/3比例提出拟指定人选报主管院领导核准,必要时报院长书记办公会审批。
㈦专家库设在院长办公室综合档案科,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条专家抽取程序:
㈠需要抽取专家的科室在医院网页下载填写《专家抽取条件表》,列明专家抽取条件和后备抽取条件,由科室负责人签名,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活动前两个工作日送院长办公室文秘科。
申请科室未按规定时间申报的,院长办公室不予受理;所造成工作贻误的后果,由申请科室承担。
㈡院长办公室综合档案科于招标、采购评审活动前一个工作日,在监察室的监督下,按下列顺序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
1、首先按专家抽取条件要求随机抽取专家;
2、按专家抽取条件要求抽取的结果如未能满足所需专家数时,再按专家后备抽取条件要求随机抽取;
3、按专家后备抽取条件抽取如仍未能满足要求时,立即反馈申请科室负责人,由其补充或修改抽取条件,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再继续抽取。
㈢抽取人按名单顺序现场电话通知被抽取人,被抽取人应当立即答复能否参加活动。
㈣抽取人按名单顺序通知完毕,专家人数仍未满足要求,抽取人应再次按抽取条件随机抽取差额人数,直至满足要求。
㈤专家名单确定后,原则上不得更改。如确有特殊原因,专家不能如期参加活动,应及时报告院长办公室文秘科安排另行抽取。
第十一条专家抽取完毕,抽取人应详细填写《专家抽取情况报告书》和《专家签到表》,由抽取人和监督人签名确认后,《专家抽取情况报告书》由院长办公室文秘科存档备查,《专家签到表》于评审活动当天密封交申请科室。
第十二条专家库抽取人、监督人、抽取资料归档人等相关人员必须遵守保密原则,不得向他人泄露被抽取的专家名单及相关信息;否则,视情节按医院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三条专家库由院长办公室、人事处共同管理和维护,各自职
责是:
㈠人事处负责于每年6月份定期提供专家更新资料(含符合条件的新增专家名单、副高职称以上的退休人员名单);
㈡院长办公室负责:
1、综合档案科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
2、信息网络科负责专家库管理软件的维护及资料更新;
3、文秘科负责专家抽取活动的安排及抽取资料的归档。
第十四条后勤处、监察室负责组织对专家进行培训,院长办公室文秘科协助落实相关会务工作。
第十五条监察室负责对专家的抽取过程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之前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篇3:专家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司专家安全检查的原则、内容和要求。
2.原则:我公司是大型化工企业,为进一步落实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公司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入开展,促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长效化,发挥专家对安全生产的技术支撑作用,提高公司安全保障程度,特制订本制度。
3.规范性引用文件
《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关于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
4.专家来源
4.1.大型化工生产企业、化工科研及设计部门中的化工安全专家;
4.2.社会中介组织中的化工安全专家;
4.3.公司内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5.资历要求:石油化工及化工机械等行业,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化工类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
6.知识要求: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熟练掌握所从事工作的专业知识;具有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实践经验;熟悉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7.主要内容和要求
7.1.向公司出具能够符合“苏安监【2008】63号文件”规定的资质证明,并确保真实有效;
7.2.公司应向聘请的专家发放聘书,明确在实施专家定期安全检查中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商定安全检查时间、内容等相关事宜。
7.3.公司安全环保部应建立专家定期安全检查记录台帐,详细记录每次安全检查的情况以及整改完成情况。
7.4.聘请专家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检查;每次参与安全检查的专家不少于2名,其中有1名为化工工艺方面的专家,并认真填写《化工生产企业专家检查记录》。
7.5.专家定期安全检查应着重于公司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场所事故隐患的排查。主要检查公司安全设施运行及其完好情况、作业场所安全状况、安全评价报告与公司实际符合情况、公司各类事故隐患及其整改情况等。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公司安委会。
7.6.安全检查过程中,专家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应逐一和公司交底,并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检查结束后,专家应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检查记录由专家和公司分别留存,并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
7.7.针对专家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按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执行。隐患整改结束后,应及时进行复查,并在《化工生产企业专家复查记录》上如实记录整改确认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