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制度大全 > LED生产设备管理制度

LED生产设备管理制度

2024-07-25 阅读 8618

1目的

规范LED制造中心设备申购、维修、保养、事故处理、现场管理及报废程序,加强LED制造中心设备管理.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新LED制造中心所有的设备.

3定义

3.1设备的分类规定

3.1.1A类设备:即为关键设备,对制造中心的生产具有特别重大影响的设备.

3.1.2B类设备:即为重要设备,对制造中心的生产具有重大影响的设备.

3.1.3C类设备:即为一般设备,对制造中心的生产具有一般影响的设备.

4工作职责

4.1制造中心设备部门负责:

4.1.1制造中心所有设备的归口管理.

4.1.2设备的选型、考查、验收及安装工作.

4.1.3设备的维护、保养及安全检查.

4.1.4编制设备操作规程、维护保养规程,并对使用部门的人员进行培训.

4.1.5编制年度设备维修与保养计划.

4.2设备使用部门负责:

4.2.1正确操作设备和保管设备.

4.2.2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及完成日周月点检记录.

4.2.3设备使用时异常的及时如实地汇报.

5工作程序

5.1新设备的采购管理

5.1.1各部门根据自身的需要,需增加新设备时,提出设备需求,并上报制造中心总监.

5.1.2制造中心总监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设备会审.如确实需要增加新设备,则提出可行性报告;如不需要,则驳回设备申请.

5.1.3根据会审结果确认需要增加新设备,使用部门详细填写<<设备请购单>>上的各项要求,经相关部门会签后及公司领导批准.

5.1.4将会签完毕后的<<设备请购单>>给采购部负责采购,并提出设备的期望归期,设备部门跟踪设备的采购进度.

5.1.5所采购的设备进厂后,由采购部组织设备供应商、设备部门及使用部门共同开箱验收,并填写<<设备验收单>>,开箱验收内容应包括:

(1)与购买合同或技术协议的型号、技术要求是否相符;

(2)零部件与送货单是否准确无误;

(3)设备表面没有明显的划伤、碰伤或缺陷等;

(4)设备技术资料是否齐全.

如验收不合格,根据合同或者其它协议向供应商办理退货或者维修手续,直到合格为止.

5.1.6开箱验收合格后,由供应商组织设备部门和使用部门及有关人员进行设备调试,通过设备鉴定,设备部门填写<<设备验收单>>,并确定该设备是否为关键设备.

5.1.7经调试发现设备不能满足合同和协议规定要求时,由设备部门提出异议,采购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与供应商按合同和有关法律程序解决.

5.1.8新购置设备经安装调试成功后,由采购部门组织设备部门和设备使用单位参加的设备验收移交,并在<<设备验收单>>上签字确认交接.

5.1.9将填写好的<<设备验收单>>交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并上报制造中心总监.<<设备验收单>>一式三份,一份给采购部,一份给供应商,一份设备部门留存.

5.1.10设备的技术资料、图形资料及随机配件由设备部门保存,并建立<<设备配件清单>>.设备的保管由使用部门保管并确认设备责任人.

5.1.11设备台帐的建立

5.1.11.1设备移交后两周内,设备部门应办理固定资产手续,对设备进行统一编号和标识,并填写<<设备台帐>>.设备编号参考模具设备编码规范进行.

5.1.11.2设备部门应对设备进行关键设备认定,并做明确标识,并将标识卡贴在设备上.

5.2设备零配件的采购管理

5.2.1设备部门建立<<设备配件清单>>,根据设备损耗情况,及时提出设备配件申请.

5.2.2对于设备使用的常规易损、易耗配件,由设备部门转生产部采购;非常规或者特殊配件,厂内不能协助完成,由设备部门负责采购.设备部门应对采购部门提出设备的期望归期.

5.2.3设备零配件采购进厂后,应通知设备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设备部门保存零配件并建立<<设备配件清单>>;验收不合格,根据合同或者其它协议向供应商办理退货或者维修手续,直到合格为止.

5.3设备的使用与维护保养计划

5.3.1设备部门根据设备供应商提供的说明书,向设备使用部门提供设<<设备操作规范>>和<<日周月点检表>>.

5.3.2设备操作人员的要求

5.3.2.1主要设备操作人员应通过设备部门组织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或设备部门认定合格后,放可上岗操作.

5.3.2.2特殊设备如焊接、起重机等操作人员应通过上级专业机关考核确认合格后,持证方可上岗.

5.3.2.3其它设备操作人员应按<<人力资源管理程序>>进行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5.3.2.4设备操作人员要做到“三好”、“四会”.“三好”的要求:管好设备;用好设备(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范);调整好设备(会调整设备的基本设置).“四会”的要求:会使用设备(熟悉设备操作规范);会维护设备(执行设备维保规定、保持设备清洁);会检查设备(了解设备原理、结构、性能及易损坏部位);会排除设备故障(会一般性调整、简单故障会排除)

5.3.3操作人员在作业前应该认真阅读相关的<<设备操作规范>>或在设备工程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操作,生产中严禁违反<<设备操作规范>>.

5.3.4保养计划

5.3.4.1设备部门于每年底对主要设备及与产品质量有关的一般设备编制下年度设备维护保养计划,对与产品质量无直接关系的设备不编入计划,其维护保养由使用单位按保养规程执行.若因生产急需,经制造中心总监同意,可对月度保养计划进行必要的调整,但必须保证该年度计划的完成.

5.3.4.2设备的预防维护保养分为三类:

a.一级保养(日常保养);

b.二级保养;

c.三级保养.

5.4设备的预防维护保养管理

5.4.1一级保养(日常保养)

5.4.1.1设备的一级保养由设备操作人员负责执行,并有操作人员完成<<日周月设备点检表>>.

5.4.2二级保养

5.4.2.1设备的二级保养通常每一年一次,以操作人员为主,在设备部门维修人员指导下进行设备部门检验验收,并填好<<设备二级保养验收单>>,当月底交设备管理部门.

5.4.3三级保养

5.4.3.1设备的三级保养通常每一年至二年一次,以设备部门维修人员为主,操作人员参加,按三级保养检修规范进行.设备部门验收,并填写<<设备三级保养验收单>>,当月底交设备部门.

5.4.4设备部门对设备使用部门所使用的设备维护保养执行情况和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的事项要求使用部门进行整改,并回收<<日周月设备点检记录表>>.

5.4.5对暂时不使用的设备的保养,每周做日常清洁,并开机运行十分钟,检测设备是否完好.

5.5编制机器设备维修、保养目标:

5.5.1设备部门每年底根据当年的设备实际使用和维修保养状况拟定下一年度的机器设备维修保养目标.

5.5.2设备维修、保养目标:

a.设备完好率目标:95%;

b.设备故障停机率每月不超5%;

5.5.3设备部门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机器设备的实际维修、保养状况进行设备完好率及故障率统计,做出<<月份机器设备维修保养目标统计表>>并将统计的结果存档.对未达到指标者,设备部门应要求相关责任部门进行原因分析和提出纠正与预防措施.

5.6设备维修管理

5.6.1设备部门负责制造中心所有设备的维修.

5.6.2设备使用部门及时发现设备异常时,经过简单的维修还不能排除异常,应及时上报部门主管,并通知设备部门维修人员进行维修

5.6.3每次设备维修完成后应将维修结果记录于<<机器设备维修记录表>>中,并报设备部门备案.

5.6.4对关键机器设备的维修,使用单位与设备部门应进行跟踪管理,以便及时制定其大修理和定期的预防维护保养计划以及合理地建立其备品备件计划.

5.6.5设备部门维修人员维修后的设备还是不能正常运行,由设备部门填写<<设备委外维修单>>,经制造中心总监批准后,通知设备供应商来厂维修.

5.7设备年度大修

5.7.1设备部门于每年初根据设备使用、保养情况及大修周期制定设备<<年度大修计划>>.

5.7.2设备使用单位可根据使用、保养情况提出设备大修、小修申请,设备部门同意后,纳入当年大修计划,并下达大修作业计划.

5.7.3设备大修单位将大修的内容和结果记录于<<设备大修记录>>,并设备部门备案.

5.8设备封存管理:

5.8.1设备封存条件:设备使用单位预计该设备超过一年无生产任务被闲置.

5.8.2设备的封存由设备部门填写<<设备封存申请单>>,报送制造中心总监审查后,由设备部门进行原地封存,挂“封存”牌进行标识.

5.8.3设备封存要求

5.8.3.1切断该设备的所有电源,各部位要清洗干净;

5.8.3.2封存设备所有辅助设施,并清点、保管;

5.8.3.3封存的设备一般应为完好设备,若在封存前无力修复,应另安排时间进行修复;

5.8.3.4封存设备应做好防尘、防损、防锈等措施.

5.8.4启用:封存设备如因生产和工作所需需启用时,由设备使用单位填写<<设备启用申请单>>,报送制造中性总监批准后方可使用.封存设备使用前由设备部门负责作试机作业,试机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常使用,并将设备移交给使用部门.

5.9设备配件管理

设备的配件是设备维修的重要环节,为了缩短维修时间,提高设备利用率,对于一些常用的设备配件做到有备无患.

5.9.1设备配件计划:设备部门应根据机器设备相应的维修状况和其使用量进行统计、分析、汇总制定出相关设备的备件库存数量.

5.9.2设备配件保管:设备部门负责对所有设备的配件的保管.

5.9.3对关键设备的备件应单独列帐,种类、数量符合<<关键设备备件安全库存记录表>>中之规定,且不得挪作他用.

5.10设备折旧管理

5.10.1设备折旧率的计算由财务部门将其列入相关科目中,经部门主管审查、由财务部门进行保存与归档.

5.11设备报废管理

5.11.1报废条件

5.11.1.1损坏严重,确无修理价值的设备.

5.11.1.2丧失工作能力,年代已久,型号淘汰,无配件可供的设备.

5.11.1.3设备单位应填报<<设备报废申请单>>,由设备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审查、公司领导批准后,由设备部门将<<设备报废申请单>>一式三份分别送达设备使用部门、财务部各一份,自留一份.设备部门依据<<设备报废申请单>>注销该设备固定资产台帐.

6记录

篇2:民用爆破器材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鼓励技术进步,促进行业持续、快速、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直接用于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的设备(以下简称“民爆专用设备”),其安全使用年限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新研制的民爆专用设备的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依据本规定的原则由国防科工委组织专家确定。

第四条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定对民爆专用设备使用年限实施监管。

国防科工委负责民爆专用设备目录的制定及设备危险程度的分类。

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生产企业民爆专用设备的备案、安全使用的监管及违规行为的处罚。

第五条根据使用的安全状况,对达到本规定所规定的安全使用年限的民爆专用设备,实行强制报废。

第六条根据使用场所的危险程度,民爆专用设备分为0类、Ⅰ类、Ⅱ类和Ⅲ类,具体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规定如下:

(一)0类-直接用于爆炸危险品加工生产,并已发生过多起重大燃烧、爆炸事故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5年;

(二)Ⅰ类-直接用于爆炸危险品加工生产,危险性大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10年;

(三)Ⅱ类-直接用于爆炸危险品加工生产,危险性较小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12年;

(四)Ⅲ类-用于具有燃烧危险的原料加工或不直接接触危险品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15年。

第七条对0类、Ⅰ类、Ⅱ类民爆专用设备实行目录管理,民爆专用设备的目录由国防科工委制定。

第八条凡在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线上使用的0类、Ⅰ类、Ⅱ类专用设备,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实施强制报废:

(一)达到国家和行业强制报废年限的;

(二)虽未达到本规定所规定的年限,但经修理和调整后仍不满足设计功能要求的,或达不到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的;

(三)技术性能落后、未达到行业规定的耗能标准、产能过低或用人太多的;

(四)对安全起关键作用的核心部件寿命期限已到的;

(五)影响生产安全的工艺参数监控不完善的;

(六)由于设备因素造成安全事故的;

(七)有相关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九条民爆专用设备在距本规定使用年限最后的1~2年内,应加大设备检查、维护保养频率,确保设备运行稳定;民爆专用设备的易损件应根据其使用技术状态及制造厂的要求及时更换。

第十条民爆专用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设备台帐和设备管理管理制度,0类、Ⅰ类、Ⅱ类民爆专用设备在安装后1个月内报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各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对本地区民爆专用设备实施有效监管。

第十二条严格禁止0类、Ⅰ类、Ⅱ类民爆专用设备超年限使用,对未按规定报废的,一经发现,视危害程度及后果追究相关责任。

0类、Ⅰ类民爆专用设备超年限使用或未按规定报废的,报请国防科工委吊销设备所在生产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Ⅱ类民爆专用设备超年限使用或未按规定报废的,给予所在生产线停产6个月的整顿,待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十三条现场混装炸药车和移动式地面炸药生产专用设备及车辆,按本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民爆器材运输车辆除应符合《爆破器材运输车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外,还应满足公安部《机动车[MSI]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进口的民爆专用设备的安全使用年限参照进口技术合同中设备制造商的规定和本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民爆专用设备提供方或制造厂提供的专用设备,必须提供安全使用规定、维修和检测方法;明确规定提供的专用设备的使用年限及其易损件的更换周期。

第十七条鼓励在民爆器材生产中采用成熟可靠的新工艺、新设备。项目研制过程中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时,应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科工爆[2007]192号)的要求。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3:化工生产设备设施验收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公司设备设施验收过程的管理,确保设备验收工作合理、高效的展开,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安全设备设施的验收。

1、验收的内容和标准

1.1、设备外观、包装情况、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等是否符合要求。

1.2、设备清单是否与实物相符,以及其它资料是否齐全,有无缺损。

2、设备设施的验收

2.1、设备设施到达公司后,生产部负责人应组织生产部门、采购部门及生产车间相关人员,及时到达现场,共同参加设备的开箱验收工作。

2.2、各部门到达现场后首先检查设备设施的外包装情况,在确认设备外包装完整无损的情况下,即可开箱验收。开箱后依据清单明细,逐件核对设备的合格证、产品说明书等技术资料,如发现资料短缺,应由设备采购部门负责追回。

2.3、验收过程中如果发现设备破损、生锈、变形等外观质量不合格时,验收人员应暂停验收,并责成采购部门督促设备供货厂家更换,更换后再重新进行验收。如设备有缺失采购部门负责向供货厂家进行追要,到达后再行验收。

2.4、开箱设备设施验收合格后,生产部负责填写设备设施验收入库单,其他参与验收人员签字确认。

2.5、设备设施完成安装进入调试阶段后,车间操作人员对调试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生产部和生产副经理报告,由生产副经理责成采购部门督促设备供货厂家及时进行返修,直至符合质量要求为止,对于无法进行现场返修的设备,要求供货厂家及时予以更换。

2.6、设备设施在质保期内出现问题,由生产部联系采购部门督促供货厂家直接解决。

2.7、对进厂设备中的安全设备设施,在验收中必须注明完好与否,并要求所有参与验收的人员进行确认。

2.8、对有关安全的设备设施的验收,要求有安委会人员参加并建立台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