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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和北京市特种作业证件使用管理办法

2024-07-25 阅读 6994

发文号:京劳保发字【1991】371号

发布单位:京劳保发字【1991】371号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

为使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1989年第41号令)的规定,现将《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和《北京市特种作业证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附件一:

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使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特种作业安全技术的培训、考核管理工作.

一、电工作业(市电力工业局系统的电工作业另文规定);

二、起重机械作业(含指挥信号、电梯操作、电梯维修作业);

三、金属焊接(含气割)作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接作业另文规定);

四、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五、单位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驾驶作业;

六、符合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规定的特种作业基本定义的其它作业.

第三条特种作业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工作按下列分工负责.

一、市劳动局负责认定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单位和授课教员、主考人员;编印培训、考核大纲、教材和考卷;组织全市的考核工作和制发特种作业证件.

二、区、县劳动局负责区、县属企业(含乡镇企业),辖区内的机关、团体、科研、学校、事业单位、中央在京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实施工作;并按监察范围,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实行属地监察.

三、市属局、总公司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实施工作.

四、单位负责确定特种作业学习人员,并按培训大纲要求进行初级培训;负责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单位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本种作业人员不少于100名;

二、具备固定教室和相应的教学设备和技能训练的场地、设备、器材.具体要求应符合培训实力表(见附件一)的规定;

三、具有取得劳动局颁发的《北京市特种作业教员证》的授课人员,每种作业不得少于4名;

四、具有专职管理人员、财会人员和银行帐号.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可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局、总公司安技部门同意后,填写《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资格审查申请书》(见附表一),经市劳动局审核批准,取得《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许可证》后,方准从事限定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第五条取得培训资格的单位,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服从全市特种作业培训工作的统一安排,承担限定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二、接受委派的培训任务,并高质量地按时完成;

三、及时报告培训计划,定期汇报培训实施情况;

四、正规化进行教学,编写教学方案,听取学员意见,认真总结教学经验;

五、遵守财经纪律,按规定收取培训费用.

第六条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单位除具备培训单位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考核单位应是区、县劳动局和市属局、总公司级的单位;

二、具有取得市劳动局颁发的《北京市特种作业主考人员证》的主考人员,每种作业不得少于4名;

三、考核场地和相应的设备、器材等,均应符合考核实力表(见附件二)的规定;

四、具有完善的考核安全保证体系和健全的考核质量保证体系.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可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资格审查申请书》(见附表二),经市劳动局审核批准,取得《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委托书》后,方准从事限定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工作.

第七条取得考核资格的单位,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服从全市特种作业考核工作的统一安排,承担限定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工作;

二、接受委派的考核任务,并高质量地按时完成;

三、及时报告考核计划,定期汇报考核的实施情况;

四、严格按考核标准和考场纪律进行考核,杜绝不正风气;

五、遵守财经纪律,按规定收取考核费用.

第八条从事特种作业安全技术授课教员应具备:思想作风正派;中专以上学历;工程师或技师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本专业技术不少于5年;熟悉本种作业的《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培训大纲;有实际授课教学经验.

第九条从事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的主考人员应具备:工程师或技师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本专业技术工程师不少于5年,技师不少于10年;熟悉本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考核大纲;有较丰富的安全技术知识和较强的安全技术实际操作技能;具有现场急救知识和处理意外事故的能力.

第十条特种作业安全技术授课教员、主考人员应由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局、总公司安技部门推荐,填写《北京市特种

篇2:物流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物流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复审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和安全技术素质及实际操作技能,减少和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及职业危害,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在本制度中,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包含以下三个作业内容:

1、电工作业(含维修电工、安装电工等)

2、制冷工作业

3、叉车司机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培训、考核,获得从业资格后方可上岗。具体要求如下:

1、必须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2、按上岗要求,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并取得地、市以上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做到持证上岗。

3、凡公司需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报上级相关部门安排进行培训、考核、发证,操作证到期的人员要按期限进行培训复审。无操作证者,严禁上岗作业。

4、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及复审工作,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5、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和复审费用,由单位进行支付,由于学员考核不及格需进行补考或再次参加培训复审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6、特种作业人员要佩证上岗,并要按"操作证"限定的作业内容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犯规定,强迫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另外,外来人员在我厂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特种作业监管部门应将本规定落实到外来作业单位和人员,确保安全作业。

篇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制度

1每个项目部必须配备足够的特殊工种人员,禁止非特殊工种人员从事特殊作业。

2特殊工种人员如:电工、起重工、架子工、电焊工、机械工及其他按规定须持证上岗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方能持证上岗。

3从事特殊作业的人员,必须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对本作业有实践经验和具备安全专业技术知识。

4从事特殊作业人员要由项目部集中向公司报名,经审查、体检合格送市培训班培训,经实践考核合格取得有关部门发的操作证后,方准独立操作。

5取得操作证的特殊作业人员中除机动车驾驶员每年进行年审外,其他特殊作业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进行体检、复试本工种安全理论和实际操作能力,检查违章违纪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