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制度大全 > 运城市建筑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监督管理办法

运城市建筑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监督管理办法

2024-07-25 阅读 5098

发文号:山西省运城市建设局

发布单位:山西省运城市建设局

发布日期:2008-06-10

实施日期:2008-06-10

运城市建设局关于印发《运城市建筑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

现将《运城市建筑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单位一定要重视建筑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监督管理工作,排查治理安全隐患,遏制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从发文之日起,按《办法》要求,所有在建工程与新开工程项目,由施工企业在五月一日前办理或补办起重机械设备登记手续,未办理和未补办登记手续的起重机械设备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三、起重机械登记牌、证、与使用的各种表格,各县(市、区)建设局到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领取。

四、按照局运建安字(2008)26号《关于开展全市建筑工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在检查中,如发现未办理或未补办建筑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备案使用有关手续,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五、运城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办公地址:市建设局西二楼

山西省运城市建设局

二00八年六月十日

运城市建筑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373号令)和《关于加强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监督管理的通知》(晋建建字〔2003〕1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凡本市境内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所用起重机械。

第三条起重机械是指:用于施工现场的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承重形式固定的电葫芦等。

第四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备案程序。

安装前须到各县(市、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安装备案(市管项目由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办理),领取《运城市建筑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备案表》备案所需安全技术文件如下:

(1)起重机械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安装及使用说明文件、出厂时的监督检验证明和定期检验证明文件;

(2)安装单位的资质证书;

(3)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和有关管理人员的岗位资格证书;

(4)起重机械安装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5)起重机械地基与基础资料文件。

以上资料查验原件、复印件存档备案,备案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程序

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安全、施工等技术管理人员进行检验验收。经检验验收合格后到县(市、区)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市管项目由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办理),领取运城市建筑施工现场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申请检查检测。合格后发放《起重机械登记证》并悬挂于起重机械醒目位置,方可投入正常使用。登记使用需要的安全技术文件如下:

(1)《运城市建筑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安装备案表》;

(2)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

(3)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和有关管理人员岗位资格证书;

(4)使用单位起重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

(5)使用单位起重机械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以上资料查验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存档备案,备案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六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管理

(1)起重机械正常使用10日内,安装单位应将有关安全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存档保管。移交的资料如下:

A、机械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定期检验证明文件;

B、起重机械使用安全技术交底;

C、垂直度测量记录;

D、起重机械安装备案表、使用登记表;

E、作业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

F、企业自检报告书。

(2)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使用登记所需资料和安装单位移交资料外还应包括如下内容:

A、起重机械日常使用情况记录;

B、运转、维修、保养记录运转;

C、自行检查记录(班前、班后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全面检查);

D、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七条起重机械拆卸

(1)起重机械拆卸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拆卸,拆卸单位拆卸前须到各县(市、区)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拆卸备案(市管项目由市建筑安全监督站办理),领取《运城市建筑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卸备案表》。

(2)起重机械拆卸前必须对相关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作业时必须有安全技术人员在现场监护,并对起重机械的各机构、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用品、工具等进行检查,作业现场场地自然条件符合作业条件时,方可进行拆卸。

篇2:建筑施工起重吊装规定

依据: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安全技术规范JGJ276-2012

1必须编制吊装作业施工组织设计,并应充分考虑施工现场的环境、道路、架空电线等情况。作业前应进行技术交底;作业中,未经技术负责人批准,不得随意更改。

2参加起重吊装的人员应经过严格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3作业前,应检查起重吊装所使用的起重机滑轮、吊索、卡环和地锚等,应确保其完好,符合安全要求。

4起重作业人员必须穿防滑鞋、戴安全帽,高处作业应佩挂安全带,并应系挂可靠和严格遵守高挂低用。

5吊装作业区四周应设置明显标志,严禁非操作人员入内。夜间施工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6起重设备通行的道路应平整坚实。

7登高梯子的上端应予固定,高空用的吊篮和临时工作台应绑扎牢靠。吊篮和工作台的脚手板应铺平绑牢,严禁出现探头板。吊移操作平台时,平台上面严禁站人。

8绑扎所用的吊索、卡环、绳扣等的规格应按计算确定。

9起吊前,应对起重机钢丝绳及连接部位和索具设备进行检查。

10高空吊装屋架、梁和斜吊法吊装柱时,应于构件两端绑扎溜绳,由操作人员控制构件的平?和稳定。

11构件吊装和翻身扶直时的吊点必须符合设计规定。异型构件或无设计规定时,应经计算确定,并保证使构件起吊平稳。

12安装所使用的螺栓、钢楔(或木楔)、钢垫板、垫木和电焊条等的材质应符合设计要求的材质标准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13吊装大、重、新结构构件和采用新的吊装工艺时,应先进行试吊,确认无问题后,方可正式起吊。

14大雨天、雾天、大雪天及六级以上大风天等恶劣天气应停止吊装作业。事后应及时清理冰雪并应采取防滑和防漏电措施。雨雪过后作业前,应先试吊,确认制动器灵??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15吊起的构件应确保在起重机吊杆顶的正下方,严禁采用斜拉、斜吊,严禁起吊埋于地下或粘结在地面上的构件。

16起重机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或在架空输电线路下行走时,必须与架空输电线始终保持不小于国家现行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规定的安全距离。当需要在小于规定的安全距离范围内进行作业时,必须采取严格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应经供电部门审查批准。

17采用双机抬吊时,宜选用同类型或性能相近的起重机,负载分配应合理,单机载荷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的80%。两机应协调起吊和就位,起吊的速度应平稳缓慢。

18严禁超载吊装和起吊重量不明的重大构件和设备。

19起吊过程中,在起重机行走、回转、俯仰吊臂、起落吊钩等动作前,起重司机应鸣声示意。一次只宜进行一个动作,待前一动作结束后,再进行下一动作。

20开始起吊时,应先将构件吊离地面200~300mm后停止起吊,并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装置的可靠性、构件的平?性和绑扎的牢固性等,待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起吊。已吊起的构件不得长久停滞在空中。

21严禁在吊起的构件上行走或站立,不得用起重机载运人员,不得在构件上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

22起吊时不得忽快忽慢和突然制动。回转时动作应平稳,当回转未停稳前不得做反向动作。

23严禁在已吊起的构件下面或起重臂下旋转范围内作业或行走。

24因故(天气、下班、停电等)对吊装中未形成空间稳定体系的部分,应采取有效的加固措施。

25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和零配件等,必须放在工具袋(盒)内,严防掉落,并严禁上下抛掷。

26吊装中的焊接作业应选择合理的焊接工艺,避免发生过大的变形,冬季焊接应有焊前预热(包括焊条预热)措施,焊接时??有防风防水措施,焊后应有保温措施。

27已安装好的结构构件,未经有关设计和技术部门批准不得用作受力支承点和在构件上随意凿洞开孔。不得在其上堆放超过设计荷载的施工荷载。

28永久固定的连接,应经过严格检查,并确保无误后,方可拆除临时固定工具。

29高处安装中的电、气焊作业,应严格采取安全防火措施,在作业处下面周围10m范围内不得有人。

30对起吊物进行移动、吊升、停止、安装时的全过程应用旗语或通用手势信号进行指挥,信号不明不得起动,上下相互协调联系应采用对讲机。

收货部制度

篇3: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公司管理需要,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司所属项目部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检验检测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中使用各类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龙门架(井架)物料提升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起重机械设备。公司经理部和公司技术负责人负责全公司所属项目部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有公司质安科负责。第三条?公司所属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本项目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相关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公司所属项目部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采购、租赁、使用、安装和我检验检测除接受公司管理部门安全监督管理外,还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安全监督管理。第二章设备采购与报废第五条?公司所属项目部或者个人购买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是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未实行许可生产的产品应具有省级上有关部门的产品鉴定书。购买进口设备,应当通过商检,并具有产品合格证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设备不得购买:一、国家和本省市明令淘汰;二、国家和本省市规定禁止使用的;三、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安全保护装置配备不齐全的。第六条?项目部自行研制制造用于特殊工程施工的非定型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有设计图和设计计算书,由公司技术部组织专家论证和鉴定,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经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七条?公司所属设备租赁公司或项目部购买的起重机械设备应当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具备以下内容:一、原始资料,包括购买合同、使用维修、及安装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许可生产证明、产品质量合格证、交接验收记录等;二、设备履历书,包括历次大修理、改造记录、运转时间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安全保护装置调试记录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事故记录等;三、设备存在的问题和评价及其它资料。第八条?公司所属设备租赁公司应当对出租的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合格的方能出租。出租时应向承租方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租赁双方在签订租合同时,应当明确各自安全、使用、安装、拆卸及维护保养方面的责任。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起重机械设备。第九条?起重机械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一、国家和本省市明令淘汰的;二、主要结构件应力超过原计算应力15%的;三、主要结构件腐蚀深度达原厚度10%的;四、存在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报废后起重机械设备不得再使用或整机转让。第三章安装与拆卸第十条?公司所属项目部起重机械设备地基基础施工方案必须经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第十一条?项目部对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的分包单位,应审查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核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分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等施工内容。第十二条项目部应当依照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检查监督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分包单位,进行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位移、顶升、附着、拆卸等活动,并对安装质量及作业过程的安全负监管责任。负责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的分包单位工程施工中,应当服从公司管理部门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项目部应当设备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地质资料、施工平面图及隐蔽工程验收报告。第十三条?设备安装单位从事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的工作人员及管理人员,应当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第十四条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和拆卸前,项目部负责起重机械设备安拆单位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的安装或拆卸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现场管理人员与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第十五条?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或拆卸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当对拟安装或拆卸设备的完好性进行检查。作业时,应当设置警戒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负责统一指挥的人员和专职监护人员,各工序应当定岗、定人、定责。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施工方案的拆装工艺。第四章检验检测与验收第十六条起重机械设备每次安装完毕后,项目部应当要求安装单位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调试。安拆单位相项目部进行起重机械设备移交前,项目部应委托具有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查资格的检测机构对安装的起重机械设备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与检测机构、安装单位及设备产权单位联合进行安装质量验收,经验收后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七条?项目部应收集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设备安装技术档案,包括下列文件:一、安装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许可证和安拆人员证件。二、安装或拆卸合同;三、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及施工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四、安装验收资料;五、检测资料(检验报告书)六、移交使用的文件。第十八条?检测单位交给项目部的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应当由相关的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第十九条?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时,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项目部,项目部应立即向公司安全部门报告。第二十条?经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起重机械设备,项目部应当将合格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第五章?使用与维修第二十一条项目部应当在起重机械设备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登记标记应当置于或者于该机械设备的显著位置。第二十二条?项目部应当对起重机械设备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象条件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工时,应当做好变化工作。第二十三条项目部必须执行建设部《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和湖南省相关专业标准。第二十四条?项目部应当对在用起重机械设备进行以下维护保养与检查:(一)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二)每周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好记录;(三)对安全保护装置定期进行校验、检修,并做记录。第二十五条?实行总承包的群塔作业现场,项目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有防止群塔作业相互碰撞的措施。未实行总承包的群塔进行作业的,项目部应向建设单位要求与其他施工单位统一制订避免群塔作业相互碰撞的措施。第二十六条?项目部起重机械设备管理人员当经过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起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第二十七条?起重机械设备的加节、升附着必须由安装单位完成;加节、升附着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与项目部必须履行验收签字手续后,设备方可使用。第二十八条?安装后停用半年以上的起重机械设备在重新启用前,必须经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机构重新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起重机械设备使用达到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的,应当进行机构安全性能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第六章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九条项目部应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起重机械出厂技术资料、产品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易损零件图、电器元件布置图、必要的安全附件型式试验报告及安装技术和资料;二、租赁合同及安拆合同三、安装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许可证和安拆人员证件;四、安拆施工方案;五、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开工条件审查记录;六、起重机械设备及应急救援预案,基础施工图、验收记录;七、特种设备救援机构出具的验收证明《检验报告书》八、塔机群塔作业防碰撞方案和起重机械设备方案专项安全技术交底;九、加节、升附着验收记录;十、起重机械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十一、起重机械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及交接班记录;十二、起重机械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第三十条项目部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责任制,配备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安全管理人员对起重机械进行日常管理,制定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定人、定机,要求人人有岗有责,机器台台有人操作管理。?第三十一条项目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要经常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进行检查维护,并制定定期检查管理制度,包括日检、周检、月检、年检、对起重机进行动态监测病做好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技术进行处理。对于无法处理的问题,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并会同公司管理部门对问题进行处理,问题处理后应对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并做好记录,保障起重机械安全运行。一、日检。由司机负责作业的例行保养项目。主要内容为清洁卫生,润滑传动部位,调整和紧固工作,通过运行测试安全装置的灵敏可靠性,监听运行中无异常声音。二、周检。由项目部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维修工和司机共同进行。除日检项目外,主要内容是外观检查,检查器、紧急报警装置的灵敏、可靠性,通过运行观测传动有无异常响声及过热现象。三、月检。有公司管理部门和项目部有关人员共同进行。除周检项目外,主要对起重机械的动力系统、起升机构、回转机构、运行机构、液压系统进行状态检测,更换磨损、变形、裂纹、腐蚀的零件部。对电气控制系统,检查馈电装置、控制器、过载保护、安全保护装置是否可靠。通过测试运行检查起重机械的泄露、压力、温度、震动、噪声等原因引起的故障。对起重机械的机构、支撑传动部位进行状态下主观检测,了解掌握起重机械技术状态。四、年检。由公司设备安全管理部门与项目部有关人员共同进行。除月检内容外,主要对起重机械进行技术参数检测、可靠性试验,通过检测仪器,对起重机械隔工作机构运动部件的磨损、金属结构的焊缝、测试探伤,通过安全装置及部件的试验,对起重设备实运行技术状况进行评价。确定大修、改造,更新起重机械设备。第三十二条?公司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对司属项目部起重机械设备购置、安装、使用和检验检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对起重机械设备实行安全监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二)发现有违反安全技术规范和本规定的行为或者在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作业人员及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隐患;(三)判定部合格权,决定返修权,停工权,罚款权。第七章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第三十三条?设立由公司质安经理牵头,质安科为主,项目经理配合的紧急事故救援领导小组;明确职责,责任到人;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包括对起重机械出现事故后的处理原则,紧急情况下所采取的程序、方法、步骤及相关部门人员的职责分工协作等,并定期组织现场演习。项目部应根据起重机械特点、范围,对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编制起重机械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三十四条若发生起重机械设备安全事故,项目部应立即想公司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第八章?岗位管理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公司设备租赁公司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立即整改,直至合格,并处壹万元的罚款。独自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项目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改,直至合格,并处伍仟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援追究相关行事责任,项目责任人承担相关刑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一、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二、项目部无专职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三、机械设备操作人员上岗或人证不符的;四、未对机械设备操作人员进行操作安全技术教育培训的;五、使用未经检验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六、机械设备、安全保护装置、施工机具易损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不合格及投入使用的;七、无批准的起重机械设备地基基础施工方案和验收记录的;八、无起重机械及其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日常维修保养记录的;九、无起重机械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及交接记录的;十、无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的;十一、无加节、升附着验收签字手续,设备即投入使用的;十二、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及其它所需资料或资料不齐全的;十三、无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资料弄虚作假的;以上罚款有项目负责人支付。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公司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停职处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死亡事故或者其他后果,构成犯罪的,追究相关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全年工资总额20%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与撤职处分,五年内部的在担任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规定项目负责人为对工程建设项目实体经济管理的责任人。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