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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新规定175问(四)

2024-07-25 阅读 9478

130.煤矿各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应由哪些级别培训机构负责进行?

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培训机构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察员和中央企业总公司、集团公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等的培训工作;

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培训机构负责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检察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及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取得三级资质证书的培训机构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

取得四级资质证书的培训机构负责对对煤矿“三项岗位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131煤矿安全培训的“九落实”是什么?

煤矿企业和各生产矿井必须建立培训基地,满足安全生产管理对提高员工专业素质的要求。加强培训师资建设,规范培训教材,做到培训计划、机构、基地、费用、教材、人员、考核、档案、制度“九落实”。

132.煤矿瓦斯监控系统工作人员培训考核的要求是什么?

(1)培训范围:各类煤矿;

(2)培训对象:从事和承担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维护人员、值班人员及校验人员(每矿不少于6人)、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国有重点煤矿负责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工作人员;

(3)培训时间:培训班实行集中学习,脱产培训,每期不得少于72学时;

(4)培训考核:按培训大纲进行考试,实行教考分离原则。考试合格后发给上岗证书,考试不合格人员直接参加下一期培训班考试,若考试还不合格,取消监控岗位从业资格;

(5)上岗证书:上岗证书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经复训考核合格后,办理延续手段。

133.从业人员参加安全培训,工资和费用由谁承担?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未支付工资和必要培训费用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134煤矿企业应依法取得哪“六证”?

煤矿企业应依法取得“六证”是:

(1)采矿许可证

(2)安全生产许可证

(3)煤炭生产许可证

(4)营业执照

(5)矿长资格证

(6)矿长安全资格证

135.煤矿企业违法安全培训的哪些情形应于以关闭?

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监督检查中,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该煤矿予以关闭。

第五部分事故报告处理新制度

136.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是怎样划分的?

按照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根据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同下)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一亿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伤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注:上面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37.什么是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2007年)《〈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理暂行规定》,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1)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2)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3)事故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4)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138.报告事故的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h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b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h。

139.不同等级的事故,应分别上报至哪些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爆炸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查院: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

篇2:煤矿总包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贯彻实施安全措施。

二、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责任,并负责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和安全技术性的业务指导,定期不定期对分包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监督落实整改。

三、几个分包单位联合施工时,应由总包单位统一领导,组织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总包单位必须给分包单位提供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

四、分包单位进场前,总包单位必须与其签订安全生产劳动合同。在现场施工中,如分包单位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总包单位有权对其停工整顿。

五、责任目标:年度无重大安全事故,轻伤事故频率控制在1.5‰以内,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达标率100%,实现安全生产合格达标率100%,优良率80%以上,年度安全报监率100%,安全评估率100%,安全监管人员配备率100%,三级安全教育、新工人和转换岗位安全教育率100%。

篇3:煤矿通风工安全生产职责

一、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认真执行厂(矿)安全生产各项制度,严格按照主扇风机操作规程实施操作,对违规、违章操作引发的事故负责。

二、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好交接班记录。

三、班前、班后及风机运行过程中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当电压与标准电压差值在+10%和-5%时,不准起动风机,并通知当班班组长。

五、主扇风机运行期,机器发出异常响声,轴承部位温度超过60℃时,立即停车,查明原因。

六、值班时,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做到不串岗、不离岗、不脱岗、不睡觉。

七、定期向领导汇报主扇风机运行及维修保养状况,做好机器运转记录。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