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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管理标准

2024-07-25 阅读 4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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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范围及标准

1.锅炉、压力容器管理范围包括:锅炉压力容器、高压管线、钢质气瓶。

2.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标准执行引用标准中的有关规程和规定。

※管理分工

1.机动处设专职技术人员,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工作。

2.安全处负责锅炉、压力容器、气瓶、槽车等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参加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阀的定期校验,并负责铅封。

3.车间设专人负责全车间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车间设备员负责具体工作。

※设计

1.开发部(已取得一、二类压力容器设计资格)负责设计批准范围内的一、二类压力容器。

2.三类压力容器由开发部负责委托具有三类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设计。

3.凡没有加盖设计单位图章的压力容器图纸在复用加工时,必须提前送机动处压力容器管理员签署意见,然后送开发部审查,修改或重新设计一、二类压力容器由设计处审查或提出图纸,三类压力容器由开发部委托具有三类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修改或重新设计。

4.容器结构需要改变,须经主管人员批准,压力容器图纸修改权只在开发部(三类压力容器除外)。

※制造

1.机修车间(取得一、二类压力容器制造资格)负责批准范围内的自用一、二类压力容器的加工制造(包括现场组装)。

2.三类压力容器的制造(组装)由机动处委托具有三类压力容器制造资格的单位承担。

3.各种气瓶,公司无权制造。属于定型产品的各类气瓶使用部门根据需要提出登记申请,经机动处审核,总经理审定,供应处负责采购。

※启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启用,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1.启用前,由使用单位(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经机动处审查,总经理同意后向劳动部门登记,取得使用证书后方可投入运行。

2.锅炉、压力容器每台必须建立档案,在调出和迁移时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应同时移交。

3.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或岗位操作法,不得擅自修改原设计工艺条件,若需变动须经总工程师批准。

※定期检验

1.锅炉、压力容器必须按规定做好定期检验工作。(1)锅炉的定期检验,由省、地锅炉检验所承担,其合同由机动处直接签订。(2)压力容器、高压管道、钢制气瓶、铁路槽车和公路槽车的定期检验,必须按有关规定、规程执行。(3)无损检验由各地区劳动部门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单位和检验人员承担。检验证明(单)必须有检验人员签章,技术负责人审核,加盖业务专用章方能生效。(4)三类容器的全面检查,由机动处负责报请省地劳动部门派员参加。

2.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计划和完成情况,随同设备检修计划和机动月报由机动处上报公司计划部门。

3.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分外部检验、内外部检验和耐压检验。(1)每年至少一次外部检验。(2)内外部检验:①安全状况等级为1~3级的,每年至少一次。②安全状况等级为3~4级的,每隔3年至少一次。(3)耐压检验每10年至少一次。

※修理和改造

1.锅炉、压力容器修理和改造的施工单位,必须有劳动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2.二类压力容器的改造和修理方案,由使用单位(部门)提出,机动处审查,设计处审定,总经理批准后执行。对于锅炉和三类压力容器的重大改造和修理方案,由使用部门提出,机动处审查、设计处审定、总经理批准后报省地劳动部门同意后执行。修理施工方案由承修单位提出,机动处审查,设备副总批准。

3.锅炉、压力容器大修理或改造后,一、二类压力容器由机动处验收;锅炉、三类压力容器由机动处、省地劳动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篇2:化学业企业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化工生产正常进行,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锅炉、压力容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的管理范围、分级及技术检验标准必须按国家有关规程(规定)执行。

(二)锅炉、压力容器管理的职责范围

1.公司(总厂)设备动力处

(1)负责监督和协调企业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工作,并应配备专管人员。

(2)负责组织贯彻国家劳动部门有关锅炉、压力容器的规程、规定及文件。

(3)负责企业压力容器使用证、自制自用设计制造许可证的取证工作。

(4)负责组织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及修理工作。

(5)检查锅炉、压力容器的修理及改造方案。

(6)负责审定三类压力容器的修理及改造方案。

(7)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锅炉、压力容器专业管理的技术培训工作。

(8)负责组织编制企业锅炉、压力容器统计年报和事故报表。

(9)参加锅炉、压力容器重大事故的调查。

2.设备动力科

(1)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工作,并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2)负责组织编制、审核、汇总和上报锅炉、压力容器的年、季度检验计划和统计年报。

(3)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的登记和档案资料。

(4)检查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计划执行情况。

(5)审核锅炉、压力容器的验收方案,参加检验和竣工验收。

(6)参加锅炉、压力容器的事故调查及上报,并对预防事故的措施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7)检查车间对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维护和安全装置的校验工作。

(8)监督检查容器的运行。参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在用压力容器缺陷评定中的若干意见》进行维修。

(9)协同有关部门对锅炉、压力容器的操作和维护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

(10)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压力容器专业管理的技术培训工作。

(11)设备动力科负责对企业的一、二类压力容器维修改造及技术鉴定工作。

3.使用单位

(1)车间设备主任应负责全车间压力容器的管理,组织编制本车间压力容器的检验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2)车间设备员在车间设备主任的领导下负责下列工作:

①负责编制和上报压力容器的检验方案和检验计划。

②负责填报锅炉、压力容器年变更情况及申请办理新用压力容器使用证工作。

③参与压力容器的安装、检修、检验后的竣工验收工作,并按规定登记上报和保管有关资料。

④负责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技术学习和辅导。

⑤做好安全装置的定期校验和管理工作。

⑥参加锅炉、压力容器事故调查分析和负责预防措施的贯彻。

⑦负责贯彻上级有关锅炉、压力容器方面的决定和工作安排。

⑧负责编制锅炉、压力容器一般修理、改造及更新方案。重大技术方案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三)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及管理、检验、修理

1.设计与制造

(1)压力容器的设计与制造工作要严格按原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2)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批取得许可证后,才能进行设计和制造。

(3)压力容器制造工作(含自制自用)应严格在质量保证体系控制下开展工作。制造出厂的压力容器应具有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和竣工图(三类容器还应有强度计算书)。

(4)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计算书、设计说明书和设计图纸(设计总图上应盖有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许可证章),三类容器应附有强度计算书。

2.修理和改造

(1)锅炉、压力容器大修后,须经厂(矿)设备动力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锅炉、压力容器的修理和改造应按规范制定严格的技术方案和技术要求,一、二类压力容器的改造方案须经设备动力部门负责人审批,三类压力容器的技改方案须经上级设备动力部门批准。

(3)压力容器的焊补、挖补、更换筒节及热处理等技术要求,均应按现行的技术规范和制造技术文件及验收规范执行。

3.安装

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应有明确的安装技术要求和安装负责监督人。各企业基建施工中的压力容器安装应指定基建部门专人负责安装技术工作,对施工单位压力容器安装进行监督,业务上接受设备动力部门压力容器管理人员领导。锅炉、压力容器安装竣工后,基建部门应组织使用单位的设备动力部门和安装部门进行质量验收,同时向使用单位设备动力管理部门提供有关技术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作用。

4.使用和管理

(1)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对所管锅炉压力容器应逐台填写压力容器登记表和压力容器登记卡片,并连同有关技术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竣工图、压力容器操作法,三类容器还应有强度计算书)交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部门)验证批准,取得压力容器使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2)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在检验周期内有效,逾期不进行定期检验、又无正当理由和合法手续者,使用登记证自行作废。

(3)各企业对所管压力容器应逐台进行登记编号,建立健全压力容器档案。压力容器档案包括:压力容器履历(簿)卡,压力容器登记表,压力容器登记卡片,压力容器运行及事故记录,压力容器检测记录、报告和评定,压力容器检查修理记录。新投入使用的压力容器还应有使用登记证。有安全装置的压力容器还应有压力容器装置定期校验(正)记录。

(4)已登记使用的压力容器应挂上压力容器铭牌和使用登记证标志。

(5)锅炉、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由企业职能部门发给安全作业证方可上岗操作。企业对所管压力容器应制定适应生产要求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6)对于情况不明,技术资料不全的压力容器,各企业应通过全面检验、理化分析、强度计算做出评定,作为该容器的基础技术资料。

(7)锅炉、压力容器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压力、温度操作,不得任意修改原设计的工艺条件,严禁超温、超压运行。

(8)加强锅炉、压力容器、管道的防腐、保温工作,锅炉、压力容器的外表面应保证油漆完整,器内防腐层应视情况定期进行检查以保持防腐层完好无损。

(9)压力容器的检验计划随同设备年度检修计划上报,年终要总结计划执行和完成情况。

5.检验

(1)一般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周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执行者,在保证安全运行的条件下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缓检或免检。

(2)锅炉、压力容器所配备的安全装置,如安全阀等每年至少检定、检验一次,并定期进行疏通、排放工作,以保证其灵敏,可靠。安全附件的检定、校验范围要严格控制在规定指标之内。

(3)高压管道每6年进行一次检测。各使用单位可将管道、阀门进行分段,每年测厚和停车检修时拆下抽检一部分,6年内保证轮检一次。中低压管道也要根据使用状况定期进行检验,检验周期最长不能超过10年。

(4)对检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理或消除,对一些一时难以消除的缺陷应采取降级、降压、限期使用直至更新等手段进行处理,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备案。

(5)对一些确因结构原因无法进行检验的压力容器,应定期进行耐压试验和测厚,同时应补做容器耐压试验残余变形测定。

(6)从事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人员,应经当地劳动部门考核批准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四)事故管理

1.按化学工业部《设备事故管理制度》规定执行,送主管部门。

2.按原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规定执行,定期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

篇3:工程锅炉压力容器管理标准

1目的

为加强*******热电有限公司二期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提高管理水平,保证安全运行,制订本标准。

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热电有限公司2×300MW新建工程的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工作。

3引用标准及相关子系统

3.1引用标准

3.2相关子系统

3.2.1安健环管理;

3.2.2档案管理;

3.2.3基建与生产接口管理;

3.2.4纠偏与控制;

3.2.5评估及改进管理。

4专业术语定义(略)

5职责

5.1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负责人

*******热电有限公司基建副总经理为本标准负责人,负责全面管理本标准,指定专人维护标准并保证标准执行的有效性。

3.2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执行人

5.2.1*******热电有限公司工程部主管领导是本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执行人,负责检查本标准在本部门的执行情况,提出修订和完善本标准的报告和建议;指导、协助本部门开展工作、进行安全分析和风险评估;提供适当的培训、统计、记录分析未遂事件发生的原因和趋势。

4执行标准

4.2*******项目公司应成立以基建总工程师为首的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网,*******项目公司设立压力容器专责,全面负责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4.3压力容器专责有权按有关法规和标准执行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工作。

4.4新压力容器(安装合格、试验合格)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部门必须填写《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报*******项目公司工程部,然后上报*******公司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申请手续。申报时必须具备下列资料,否则应补齐。

1)产品合格证。

2)产品质量证明书。

3)产品竣工图。

4)检验单位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质量检修检验证书。

4.5对于已注册和领取使用证的压力容器,压力容器专责应建立台帐、登记造册。

4.6各使用压力容器的部门,应有压力容器的操作规程和事故处理规程,启停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4.7各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经《安规》考试和上岗考试合格后才允许上岗操作。

4.8锅炉、压力容器必须按如下规定进行定期检查试验。

4.8.1外部检查:每年至少一次,由压力容器专责组织有关人员对运行中的压力容器外部按年度计划进行宏观检查。

4.8.2内部检查:由省局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组织检验人员在压力容器停机时进行宏观检查,测定及探伤等工作。

耐压试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4.9压力容器上的电压表、测温仪表应按计量部门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校验。

4.10压力容器上装有的安全阀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和校验,安全阀的开启压力一般为工作压力的1.1—1.25倍,但不能超过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

4.1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应停止投入使用。

4.11.1新压力容器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或安全状况等级不能达到Ⅰ级或Ⅱ级的。

4.11.2未注册的在用压力容器。

4.11.3在用压力容器超过检验期限不按有关规定检验又不申报的。

4.11.4危及安全的在用压力容器,在规定期限内设修复,不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的。

4.11.5新压力容器安装后,发现存在缺陷或装置不全,零部件以次充好的或冒牌产品。

4.11.6经鉴定报废了的压力容器。

5检查、评价与反馈

标准执行人应经常检查本部门本标准执行情况的规范性,每半年填写一次评价表(附录5),报标准负责人进行评价。

标准负责人根据反馈情况对各部门本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决定是否升级。

标准执行人必须确保为所有文件持有人提供最新的修订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