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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管理普通制剂室工作制度

2024-07-25 阅读 1375

普通制剂室工作制度

(一)本室负责本院普通制剂的配制工作。制剂范围为市场不供应或不能满足供应,以及医疗、教学、科研需要的制剂。自制制剂只限本院自用,不得流入市场。

(二)本室必须按《药品管理法》规定,取得制剂许可证,并按“山东省医字制剂品种注册管理办法”规定,逐品种进行注册,取得制剂注册编号后,方可进行配制。

(三)本室必须严格执行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批准的处方及工艺规程,并经全项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制剂所用的原料、溶媒、辅料,均应符合药典标准,化学药品严禁药用。包装材料应无毒,不影响药品质量,保证药品质量。

(五)配制前填写制剂单,配制人、复核人核对无误后签名。称量要准确,操作要认真。半成品必须检验,合格后,方可分装、发放。

(六)本室不得直接收配处方,特殊情况应与本室联系,经科主任同意,方能配制。

(七)制剂使用医学专用药品、精神药品或毒药时,应分别按有关规定办理。

(八)室内必须保持清洁、整齐。制剂人员工作时必须衣帽整齐,戴口罩。制剂人员应注意个人卫生,并每年1~2次体格检查,如患有传染性疾病或可能污染制剂的疾病时,不得从事直接的制剂工作,直至调离岗位。

(九)要加强清场的管理,防止不同品种混杂。要加强制剂标签的管理,用多少取多少,如有多余应认真销毁。

(十)要做好制剂技术资料的管理,制剂单、送验单及检验报告单等应保存二年,以备查询。

(十一)本室所用的衡器,应按“计量法”规定,定期检验,确保计量准确、可靠。

(十二)本室应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注意安全生产。非本室人员未经允许禁止入内。

篇2:药剂科制剂室制度

药剂科制剂室工作制度

1.制剂室必须具有制备制剂的必要设备,配制注射剂者还应具备无菌操作的设备条件。

2.制剂的制备应按照中国药典、卫生部(省、市、区卫生厅局)颁发的药品标准或其他药学书籍之制备手续,定出制剂操作规程,经有关人员研究确定,并经药剂科主任批准后方可配制。

3.为保证质量,配制制剂所用原料,溶媒以及其他附加剂的质量等均应符合药用标准。

4.制剂前应填写制剂单,以便检查并为消耗及入帐的根据。制剂者应签名。

5.每配一制剂时,应将所需药品集中在制剂台上,称量时应仔细核对。

6.使用毒、限剧药及麻醉药时,应按“毒、限剧药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管理麻醉药品的规定办理。

7.制剂室必须保持经常清洁整齐,药剂人员工作时必须戴口罩、帽子,穿工作服。

8.在制剂室制备的制剂,应进行分析检验(大型输液必须进行热源试验),保证质量。并要写明制剂名称、用途、用法、注意事项及制剂日期之标签。

9.药剂科应将经常所配的各种制剂汇集登记,并详细注明调配方法、试验心得,为日后提供生产技术资料做准备。

10.灭菌制剂工作应注意下列各项:

①灭菌制剂室与其他各室分开,便于消毒灭菌,以利无菌操作,如果限于条件不能设立专室时,应设无菌操作箱(柜)。

②灭菌制剂室内地板、墙壁、天花板的结构,要便于经常冲洗。

③灭菌制剂室内家具要简单,桌面用玻璃、水磨石和瓷砖。

④灭菌制剂室应经常保持清洁,从事灭菌制剂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个人卫生,穿戴洁净工作衣、鞋、帽、口罩,操作前要洗手。

11.积极开展中草药制剂的配制和研究工作,经常与科室联系,了解制剂使用情况,观察效果,总结经验。

12.非本室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制剂室和灭菌制剂室。

篇3:中药制剂室工作制度范本

中药制剂室工作制度

!(一)中药制剂室负责本院中药制剂及合剂的制配工作,制剂范围以本院临床协定处方为主,并配合本院医疗、科研、科学需要而配,制新的制剂,自制制剂只限本院自用,不得流入市场。

(二)制剂室必须按《药品管理法》规定取得许可证。

(三)所配制制剂必须按注册的质量标准全项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应认真执行核对制度,配制制剂及合剂时应认真填写制剂单,称量必须准确,经核对无误后方可投料,配制含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的制剂,应两人核对,称时及核对人员均应在制剂单上签字。

(六)应执行制剂半成品检验制度,制剂及合剂半成品及检验合格后,方可分装。分装时应严格核对。

(七)要加强制剂与合剂的标签管理。制剂标签内容包括:制剂名称、规格、处方组成、适应证、用法用量、注意事项、注册编号、内服、外用、眼用、鼻用、制剂单位等。

(八)中药制剂室应根据岗位技术要求、制定详细的技术操作规程,并健全岗位责任制、确保制剂质量。

(九)要搞好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制剂配制单及检验报告书应保存三年以上。对发生的制剂质量事件,应有详细的档案材料备查。

(十)制剂室应加强经济管理,搞好成本核算努力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

(十一)制剂工作人员应衣帽整洁,室内物品陈列有序,经常保持室内卫生。

(十二)在制剂、合剂配制过程中,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制剂室。

(十三)制剂室所用的衡器具,必须按照《计量法》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确保计量准确可靠。

(十四)制剂室要有防护措施,注意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