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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管办主任岗位安全职责

2024-07-25 阅读 4762

企管办主任岗位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

2、在企业管理总体规划中突出“安全第一”的思想。

3、监督落实基层单位建设标准、考核,执行安全一票否决权情况。

4、监督落实岗位责任制大检查,重点检查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班组十项制度执行情况。

5、督促和推进安全管理的现代化。

6、负责把关对购入设备、配件及有关原材料的质量必须符合公司标准要求。

7、定期所承包单位检查指导安全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实施整改。

篇2:企管办副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管办副主任应协助主任在分工材料管理、结算等范围内开展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负责。企管办副主任必须熟练掌握企业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在工作中尽职尽责。

一、岗位职责

第1条在企管办主任的领导下,认真完成各项工作。

第2条配合主任组织协调办公室各岗位工作人员做好本职工作,保证整体效能的充分发挥。

第3条根据实际需要及有关领导签批情况对照计划表,合理发放材料。

第4条严格、及时、公正、准确地核算各单位的材料消耗、办公用品消耗、电话费等,并将奖罚情况按时兑现。

第5条积极深入生产作业现场,及时掌握生产用料情况,并做好各项记录,做到心中有数。

第6条做好大客车加油的审批、结算工作,依照规定准确计算。

第7条按时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井上下工程质量验收、浪费行为检查等并做好记录。

第8条认真执行考勤管理制度,对无故迟到、早退、旷工予以处罚。

第9条积极配合做好“双基”检查基础、准备工作。

第10条每月27日配合有关科室对煤场进行准确测量。

第11条加大对业务知识的学习,积极向领导提合理化建议。

第12条认真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性任务。

第13条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型矿井管理条例》的其它有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14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企管办副主任的有关责任:

1、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2、相关管理制度执行或贯彻不到位,延误了工作;

3、日常工作安排不好或出现失误;

4、不能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5、不能及时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第15条对于上述负有直接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规定及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篇3:企管办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管办主任是企管办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负责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采、掘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全面质量管理、经济运行管理、奖金核算等工作。必须熟练掌握矿井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学习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3条参与制定矿井生产经营计划,负责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第4条负责科内人员的管理工作,抓好思想教育、业务培训、定期组织安全知识学习。

第5条负责矿井方针目标考核,全面质量管理和管理现代化工作的指导、实施。

第6条参加生产矿调度会、生产办公会、安全检查与安全有关的活动,及时传达、贯彻、落实会议精神。

第7条负责组织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查、验收、评级工作,参加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的检查。

第8条负责井下采煤、掘进、轨道铺设等工程质量监督、检查、验收、评级工作。

第9条负责对工程施工中存在质量问题及时下发整改单,责令责任单位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并跟踪验收。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10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1条必须尽职尽责,经常深入井下,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制止“三违”。

第12条副主任根据业务分工,全面做好本职工作,同时协助主任做好科内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主任外出时,负责科内全面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13条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企管办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14条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未组织制动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的,企管办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15条未落实好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井下文明生产、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等工作,或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企管办主任负主要或重要责任。

第16条在全面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管理现代化、方针目标考核、文明形象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出现失误,企管办主任负主要责任。

第17条不深入现象,对现场查出的问题不能得到及时落实整改并跟踪验证,企管办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18条因质检人员工作不负责任、监督检查不利造成工程质量低劣或生产安全事故的,企管办主任负主要或领导责任。

第19条未按时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和各项安全活动的,企管办主任负直接或领导责任。

第20条矿井生产材料管理混乱,丢失、浪费严重,造成成本增加,企管办主任负有重要责任。

第21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企管办主任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或罪犯或者强令干警职工或罪犯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或罪犯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22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企管办主任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企管办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23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24条企管办副主任根据业务分工和具体工作承担相应责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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