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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2024-07-25 阅读 3356

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使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切实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河北师范大学委员会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实施意见》,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发展工作必须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坚持一年级择优发展,二、三年级重点发展,四年级适度发展的工作要求,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三条要将培养教育贯穿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全过程,把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对申请入党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上,要加强对他们入党动机和党性修养的考核,把思想政治素质和专业学习情况、日常表现和关键时刻的行为选择、群众民主评议和自我认知结合起来,确保发展学生党员的质量。

第二章对申请入党学生的教育培养

第四条在新生入学后由学院党委安排相关人员和学生党支部,负责对全体新生进行入党启蒙教育,使学生了解入党是人生道路的重要选择,引导他们如何在争取入党的道路上迈出第一步。通过宣传党的章程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学习组织发展工作的有关文件,帮助他们提高对党的认识,引导他们积极向党组织靠拢,使他们明确组织发展工作流程,指导学生如何写入党申请书和思想汇报。

第五条党支部要通过积极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激发他们的政治热情,提高他们的思想觉悟。特别是对那些基本素质较好,有入党愿望,但不知怎么申请入党或自己认为条件不够对申请入党有些顾虑的学生,党组织要及时启发他们的觉悟,并自愿地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申请入党的学生提出入党申请后,党支部要在一个月内派人与其谈话,了解其申请的动机和对党的认识,同时帮助其分析存在的缺点,明确作为一名党员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入党申请书由党支部妥善保管,并做好记录。

第六条学院党委和学生党支部要定期组织申请入党学生学习***主义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帮助他们提高政治觉悟,端正入党动机。

第三章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七条入党积极分子除要符合《中国共产章程程》第一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已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一个月以上,积极要求入党;在工作、学习及各项活动中表现良好。

第八条学院严格坚持“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的工作制度,有计划、按步骤地把素质强、热情高、表现好的优秀团员推荐到入党积极分子队伍中来。对新生中入党积极分子,院党委、各党支部要做好培养、教育及考察的衔接工作。

第九条党支部每学期至少分析、研究一次“推优”对象的情况,在对班级全体同学进行民意调查的基础上,参考辅导员、支委会意见,由支部党员大会从中民主推荐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并向本班全体同学公布名单和征求意见,对无异议的人选报学院党委审批。学院党委审批通过的入党积极分子要及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条学生党支部要选派党性修养较高,工作、学习表现突出的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负责培养教育工作。入党积极分子定期向培养人汇报思想,培养人每一个月向学生党支部介绍情况,学生党支部要根据入党积极分子的自身条件和班级工作需要,给他们分配一定的任务,使他们在实际工作中锻炼成长。入党积极分子每三个月要向学生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学生党支部根据入党积极分子汇报和平时掌握的情况,对他们提出工作目标和努力方向。

第十一条学院党委和学生党支部密切结合当前形势和学校的中心任务,结合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学习和工作实际,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主义理论的教育,进行党的理论知识的教育,提出希望和要求,使入党积极分子了解党员的义务和权利,进一步端正入党动机。

第十二条积极慎重地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考察是做好发展工作、保证党员质量的关键。对积极分子的表现,党支部每半年进行一次考察,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中“培养考察意见”一栏。考察入党积极分子时,一是考察其政治觉悟、政治表现、思想意识。二是考察其入党动机,看是否树立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有无正确的价值观,在日常学习、工作、生活中能否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个人与组织的关系,有自我牺牲精神。三是考察其能否起模范带头作用,在大是大非问题上立场坚定,在学习、工作上勤奋努力,在生活中关心集体和同学,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完成组织交给的任务。四是考察其是否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

第十三条学院党委和学生党支部严格执行入党积极分子动态管理机制,在全面分析入党积极分子状况的基础上,每学期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进行一次调整,把表现优秀的吸收进来,把表现一般和较差的调整出去。

第四章确定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对经过一年以上教育、培养和考察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以召开群众座谈会、个别征求意见、民主测评等形式,广泛听取培养联系人、辅导员和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对于符合条件的,经支部全体党员讨论后提名发展对象人选,再报学院党委审批。确定的发展对象在全院范围内公示,进一步广泛征求意见。发展对象除要符合《中国共产章程程》规定的党员条件外,鉴于学生的身份和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需要,发展对象的综合测评成绩原则上在本年度要达到前50%。若本学年学习成绩有一门不及格或群众基础差,民主测评超不过半数的,不能确定拟发展对象。对于综合测评成绩达不到以上要求,但在某一方面或重大活动中有突出表现或突出贡献的,可作为特殊情况由学院党委向学校党委组织部书面报告情况,由学校党委组织部研究审定。

第十五条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必须经过党校的集中培训。发展对象没有经过培训或虽经培训但考核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六条认真听取各方面对发展对象的意见是保证党员质量的重要措施。要广泛听取本支部党员、团支部、普通群众的意见。对本、专科学生要征求班主任及主要任课老师的意见,对研究生还要征求导师的意见,以利于支部全面了解和正确认识发展对象的表现情况和觉悟程度。听取意见应通过召开座谈会或个别交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党支部要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凡没有经过政审的人不能发展入党。政治审查要形成政审综合材料,其主要内容是:1.本人基本情况。2、个人简历。3、提出入党申请情况,参加党课、业余党校学习情况。4、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在重大政治活动中的表现。5、本人政治历史的审查情况、奖惩情况、直系亲属、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6、党支部落款、支部书记签名。

第十八条学院党委对拟发展对象实行预审制。通过预审的发展对象要及时填写《拟发展党员备案表》,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备案后领取入党志愿书。

第五章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九条学生党支部要及时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发展对象的入党问题,支部大会讨论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采取票决制逐个讨论和表决,必须坚持“双过半”原则,即会议实到正式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正式党员人数的半数;赞成决议或决定的正式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正式党员的半数。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第二十条学院党委审批前,指派专人(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学院党委汇报。

第二十一条学院党委审批预备党员,采取集体讨论、民主决定的方式,并及时将审批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学院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在一个月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三个月)召开党委会议讨论、审批。

第六章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二条学院党委及时将已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并填写《预备党员登记表》,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三条预备党员每三个月要向所在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党支部每三个月要召开一次全体党员大会,由预备党员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并由到会的全体同志对预备党员进行评议,发现问题的要及时同本人谈话,评议结果要及时填入《预备党员登记表》。

第二十四条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前(一般15天左右),本人要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应及时(一般应在15天之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个月)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并采取票决制的方式进行表决。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坚决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二十五条党支部有关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应及时报学院党委。学院党委在收到党支部大会的决议后,在一个月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三个月)召开党委会讨论、审批。

第七章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二十六条学院党委把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学院党委副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学院党委秘书是直接责任人。形成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副书记牵头、党委秘书协调、团委书记及辅导员相互配合、相互衔接、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

第二十七条学院党委认真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党委关于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规定,加强对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证发展学生党员的质量。学院党委和学生党支部把在发展学生党员工作中召开的有关会议,特别是党支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吸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会议的记录等,妥善保存备查。

第二十八条学院党委建立发展学生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发展学生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对于违反章程规定和不符合条件而被吸收入党的,取消其党员资格。对有关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对违犯党纪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学院党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核批复。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核通过,下发批复之日起施行。

篇2:学生党员发展规范规定制度(范本)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制度,仅供参考!

学生党员发展规范规定

一、学生入党条件规定

1、符合章程规定的入党条件。

2、列为发展对象考察期要有一年。(写入党申请书时间到入党时间要有一年)。

3、必须经过院党校普及班、骨干班学习并结业。

4、符合党员发展质量监控体系指标。(即在一年考察期内,符合一名入党积极分子要求。成绩班上排名中等以上。大三、大四原则上要求过四级,大二英语55分以上,大一必须非常突出且没有谈恋爱现象。必须经过团支部、下班党员、班主任、年级主任、社区主任五个方面的推荐认可)

5、思想汇报在一年考察期内不少于10篇。

6、考察期内必须有责任岗位且工作负责有实效。

7、言行文明,没有受到通报批评等以上的处分。

二、学生入党材料规范

1、入党申请书(一年期)。

2、入党校申请书及党校结业证书(普及、骨干)。

3、思想汇报(10篇以上)。

4、团支部推优表(60%以上)。

5、班主任意见表(必须是下班党员或支部派人去找办主任填写,禁止发展对象找班主任填写)。

6、入党志愿书(字迹工整、钢笔碳素墨水填写、内容与时间规范)

7、函调及政审相关材料。

8、群众意见调查材料。

9、支部发展大会讨论材料(支部应到人数,实到人数,表决情况)。

10、其他附加材料。

三、学生党员发展大会规范

1、由支部书记把关,将符合发展条件的对象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凡材料不齐者,不能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2、大会由支部副书记主持,支部成员必须参加,由组织委员做好会议记录。

3、讨论程序:

(1)发展对象向支部大会提出申请,首先宣读自己的入党志愿(包括自己的志愿,自己对党的认识,自己的成长历程,自己大学里所取得的成绩,自己先进性的体现,自己的优点、缺点及自己对组织吸收发展的态度)。

(2)入党介绍人介绍相关情况并发表意见(介绍人为支部委派的培养联络人,一般为下班党员、年级主任、班主任或相关老师)。

(3)支部的群众意见调查。

(4)支部根据其情况提问(其理论、思想、缺点等)。

(5)熟悉情况的党员发言(同班同年级同专业了解者发言,主要谈对象的缺点及努力方向)。

(6)发展对象对支部及党员意见申述及表态。

(7)支部表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

4、支部将发展对象选材料与情况向总支报告,并安排总支及兼职组织员、党务干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与发展对象谈话(内容为入党动机、政治修养、优点、缺点、先进性等)

5、支部将发展党员的材料报总支批准,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学校组织部备案。

篇3:某经管学院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实施办法

经管学院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做好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是高校党组织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扎实抓好党员队伍建设这一基础工程,根据《中国共产章程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湖北高校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必须以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培养造就***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着眼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提高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三条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必须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坚持“入党自愿,个别吸收,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正确把握培养和发展、数量和质量、组织入党和思想入党等辩证关系,确保优化党员队伍结构,提高发展党员质量。

第四条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应当坚持“早选苗、早教育、早培养”,坚持把基本素质好、入党积极性高、有培养前途的大学生作为重点培养对象,把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和预备党员教育管理作为重要工作环节,使我校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第五条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党委授权,发展大学生党员由各院(系、部)党总支部负责审批。学校党委授予院(系、部)党总支部发展党员审批权的含义:一是授予接收预备党员的审批权;二是授予预备党员转正的审批权。

第二章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六条各院(系、部)党总支部要通过团组织生活、入学教育、主题实践和章程学习小组等活动向大学生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等基础知识的宣传教育,激发他们的政治热情,启发他们自愿提出入党申请。

第七条凡申请入党的大学生,应当向所在院(系、部)党组织递交手写书面入党申请书,党支部应在申请入党人提出书面申请半个月内,安排支部党员同申请人谈话,并建立组织档案。党组织应把那些符合章程规定,政治觉悟较高、思想素质较好、学习成绩优秀、关心集体、严格要求自己、积极主动申请入党的大学生,在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程序是:基层团组织“推荐”;党支部研究同意;党总支部审批。为便于工作,一般每学期可以确定1―2批入党积极分子。

第八条党支部要指定1―2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一般应由党员教师、党员政治辅导员或党员学生担任,负责填写《武汉工业学院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第九条充分发挥章程学习小组和党校的作用,形成结构完整、分工合理的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体系。

各院(系、部)党总支部应根据发展计划,及时安排入党积极分子进入党校参加集中学习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学习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主义理论体系和《中国共产章程程》,重点抓好理想信念、党的宗旨和党的纪律教育,进一步端正入党动机,加强党性锻炼。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40学时。培训结束进行综合考核,考核通过的颁发《*武汉工业学院委员会党校结业证》。没有通过党校培训的,一般不予吸收入党。党校培训大纲及发展对象培训计划,由党校研究制定。

通过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使入党积极分子在思想上认同党的理论,学习和工作中接近党的组织,行动上努力进步,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第十条党组织除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定期教育外,还要进行经常性的考察。各院(系、部)党总支部、学生党支部要不断加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通过对学习、班(团)活动和社会实践等情况的了解,全面综合考察入党积极分子的入党动机和政治素质,着重考察政治思想表现,注意把大学生一贯表现与关键时期的表现、自我评价与群众评议结合起来。入党积极分子要定期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作一次写实性的考察,及时提出是否列为发展对象,是否继续培养考察的意见。院(系、部)党总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并将分析结果及时向所属党支部反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党组织通过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经常性的考察、教育、调整,经常保持一支数量适当、素质较高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保证发展党员有相当数量的后备队伍。

对在高中阶段提出过入党申请或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学生,各院(系、部)党组织要继续对本人提出政治上的要求,及时转接有关材料,保持培养教育的连续性。入党积极分子毕业离校时,所在党总支部应对其在校期间的表现情况作出书面鉴定,并负责将教育培养的有关材料转给其工作(或学习)单位的党组织。

第三章发展对象的审核

第十一条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后,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对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入党积极分子可以确定为发展对象并上报院(系、部)党总支部。

入党积极分子经党组织培养教育不到一年的,一般不能发展入党。获得省(部)级先进表彰的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时,不受培养教育时间的限定。高中期间或入学前在其他单位已经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时间可以累计。

第十二条确定大学生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应经过团组织的推荐,院(系、部)党组织应指导和帮助大学生团组织开展“推荐优秀团员学生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简称“推优”),开展“推优”工作前,院(系、部)党组织应当把入党积极分子名单向团组织通报,然后由团组织按规定程序进行“推优”。

“推优”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团支部召开团员会议,介绍申请入党团员学生表现情况,经团员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后,提出推荐对象,报院(系、部)团组织审核;在院(系、部)团组织认真考察和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确定推荐名单,填写《武汉工业学院大学生共青团“推优”对象审核表》;院(系、部)党组织应及时讨论和审定团组织推优对象,采取有关方式对“推优”进行综合考察,并将意见及时反馈给团组织。团组织进一步做好“推优”对象的培养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支部根据发展对象情况,负责填写《武汉工业学院年度计划发展对象一览表》,并报院(系、部)党总支部初审,经总支委员会初审同意,汇总后,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四条党支部必须对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学生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应当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政治审查的内

容一般包括:本人的历史情况;对党的理论、路线、纲领和章程的认识水平和政治态度;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立场、观点和实际表现,重点是审查是否参与*“法*”组织;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43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本人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

第十五条发展对象通过政审后,党支部要将其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团组织推优材料、党校结业证书(复印件)、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原始记录、政治审查、党支部意见等材料,报院(系、部)党总支部预审,并请党建督导员对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为材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到位、填写是否规范等。

第十六条发展对象通过党总支部预审、党建督导员审查后,由党支部对发展对象进行公示,公示要落实到班级、扩大到年级,时间一般为5-7天。公示后,由院(系、部)党总支部形成综合政审材料,负责填写《武汉工业学院发展大学生党员综合政审材料登记表》,对于公示期间群众反映较多意见的发展对象,在尚未调查清楚前暂缓发展。

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接收和审批

第十七条发展大学生党员要按照“靠得住、有本事”的要求,在坚持标准的前提下,注重大学生的综合素质,注重从青年学生先进层中培养和发展党员;注重大学生党员的合理分布,注重在低年级中建立学生党支部。

第十八条对发展对象,在接收其为预备党员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发展:

(一)入党动机不端正的;

(二)政审材料不全和政审问题不清的;

(三)未按要求公示或在学生中反映意见较多的;

(四)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在考察期内达不到全班良好水平的;

(五)未取得党校培训结业证书的;

(六)未经团组织“推优”的。

发展对象通过公示并经过院(系、部)党总支部预审同意和党建督导员审查后,由党支部为其履行入党手续。其内容包括:本人填写《入党志愿书》;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院(系、部)党总支部审批;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经过预备期考察。

第十九条入党介绍人应为正式党员,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思想政治表现、工作学习成长经历及其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并如实向党组织汇报;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向支部大会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第二十条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须经党总支部同意。领取《入党志愿书》前,党支部应填报《武汉工业学院大学生发展对象基本情况一览表》(包括姓名、班级、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职务、申请入党时间、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党校培训时间、列为发展对象时间、计划发展时间等),经院(系、部)党总支部审查同意后,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并领取《入党志愿书》。党支部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符合党员条件,且手续完备的,方可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二十一条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一般程序:发展对象向支部大会提出本人的入党要求,向支部大会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介绍人向支部大会介绍入党对象的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提出明确的意见;支委会向支部大会报告对入党对象审查的情况及其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和实行公示的情况;与会党员对入党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即可作出同意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如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入总票数。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发展对象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报院(系、部)党总支部审批。审批前,党总支部要指派组织员对入党对象《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作进一步审查,并进行谈话,作进一步考察了解。谈话内容是:着重了解入党对象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熟悉党员义务和权利的情况;进一步了解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必要时,应深入学生班级,就有关问题作专题调查,同时帮助其提高对党的认识,有针对性地提出希望和要求。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和调查结果,以及对入党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总支部汇报。

第二十三条党总支部审批预备党员时,必须召开党总支部委员会会议,集体研究、逐个讨论、表决,不能以传阅的方式代替党总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和表决,不能党总支部书记“一支笔”。对通过审批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入党对象,党总支部应将审批的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总支部审查(审批)意见”栏里,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负责发出学生党员的入党通知书。党支部应及时通知预备党员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及时通知党支部,由党支部负责做好其思想工作。

第二十四条党总支部对报批的预备党员,应及时审批。院(系、部)党总支部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学生审批后,经党建督导员审查,于一个月内将《入党志愿书》和《发展党员组织审查备案登记表》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在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前,要及时将预备党员的有关信息输入到党务管理系统中)。党委组织部在“党委审批意见”栏中加盖“党委授权,总支部审批”标识及党委印章。经审批同意,预备党员的预备期自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一般不超过三个月;超过三个月未予审批,原报批基层党组织应当进行复议,再报审批。经复议并通过审批接收为预备党员的,预备期自支部大会复议并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为确保发展党员质量,在通常情况下,应届毕业生离校前三个月,一般不再履行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五条对高中或其他单位转来的预备党员大学生,党委组织部应与本人谈话并认真审查有关材料,凭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开具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和审查无误的《组织关系档案》,办理组织关系接转手续。存在下列情况的,不予办理预备党员的接转手续。

(一)召开支部发展大会时未满18周岁的;

(二)入党材料存在造假、舞弊现象的;

(三)发展党员的程序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

(四)发展党员的党支部越位发展、错位发展的;

(五)发展入党

前未按规定培训,预备党员本人对党的概念模糊,对党的有关知识一无所知的;

(六)入学前已经召开了支部发展大会,但入学时原支部上报党委仍未审批,时间超过三个月的;

(七)存在其他违反《中国共产章程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情况的。

第二十六条对不予办理预备党员接转手续的学生,党组织要进行耐心细致的教育,做好思想工作。对能够正确认识问题,并表示要继续追求加入党组织的,可以继续培养。

第五章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应及时将接收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适时举行入党宣誓仪式。通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八条校党委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对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工作,通过举办预备党员培训班、专题会等形式,重点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以防止个别党员入党后“松口气”的现象,对于问题严重的,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二十九条预备党员应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预备党员每季度一次自我总结,半年一次书面汇报,全面汇报半年的思想、学习情况。党支部要根据预备党员的汇报和实际表现对预备党员进行全面鉴定,指定专人(一般为其入党介绍人)填写《武汉工业学院预备党员培养考察鉴定表》,并及时向本人转达支部意见。

第三十条预备党员预备期(一年)满后,应主动向党组织递交《转正申请书》,党支部要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预备期,延长预备期的期限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延长预备期的决议只能作出一次。通过延长预备期的考察,对于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预备期未满,犯有严重错误,或违法违纪,经院(系、部)党总支部审批,在预备期间即可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按期转正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决议。支部决议应及时报院(系、部)党总支部审批。

第三十一条预备党员转正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预备党员本人递交《转正申请书》;

(二)党支部在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对预备党员预备期的考察意见,并进行公示;

(三)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审查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四)支部大会讨论,作出能否按期转正决议;

(五)报院(系、部)党总支部审批。

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应当经过下列程序: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学习、思想政治表现和发挥党员作用等方面的情况;入党介绍人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各方面表现情况;支委会(党支部书记)介绍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情况,并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进行讨论,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并进行表决。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可以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表明态度。

第三十二条院(系、部)党总支部对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于一个月内进行审批。遇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讨论审批时间,但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党总支部审批后,及时更正党务管理系统中的有关数据,经党建督导员审查后,将《入党志愿书》和《预备党员转正登记备案表》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党委组织部在“党委审批意见”栏中加盖“党委授权,总支部审批”标识及党委印章。党总支部负责向已转正党员发《转正通知书》,并将审批结果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应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党支部书记要与转正对象谈话,进行勉励,提出要求。

第三十三条预备党员转正后,院(系、部)党总支部要将其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党校学员登记表》(或党校结业证书复印件)、综合政审材料、群众意见调查情况、发展公示情况、《入党志愿书》、转正申请书、预备期间思想汇报、《预备党员培养考察鉴定表》、转正公示等材料及时存入本人学籍档案,随同人事档案一同转往有关单位。

第六章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四条各院(系、部)党总支部必须把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及时向党委组织部报告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情况,要如实反映发展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和对违*章规定现象的查处情况。

第三十五条各院(系、部)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健全制度,完善机制,促进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落实发展大学生党员责任制和考核制度,把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的开展情况作为对各级党组织目标管理和检查评估的重要指标,把工作计划和目标的完成情况作为各级党组织的年度考核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党委统一领导,组织工作部门与学生工作部门联合布置和督促检查,院(系、部)党组织贯彻落实的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的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机制,构建党委、党总支部、党支部三者相互衔接的责任体系。

第三十六条各院(系、部)党总支部要按时向党委组织部报告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计划。按照校党委的工作部署,党委组织部对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各院(系)党总支部要认真研究本单位大学生党员的数量、质量、分布和结构,根据本单位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数量和成熟情况等,每年年末(12月份)制订次年全年的发展大学生党员的工作计划,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量比较大的院(系、部)党总支部每年的年中(6月份)要进行检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调整方案要及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十七条为切实保证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有序、健康进行,既要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要求,又要禁止突击发展和集中发展,结合我校大学生实际情况,党委组织部建议各院(系、部)党总支部每年4、6、10、12月份办理审批手续,本年度审批日期最后截止到12月25日。

第三十八条党委组织部要加强对有关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杜绝违*章和各项制度规定吸收大学生党员的行为,防止和纠正在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对于违法违纪行为,应予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对弄虚作假,伪造手续或严重违*章和有关规定入党的,其预备党员资格不予承认。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本实施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