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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工作细则

2024-07-25 阅读 1926

人事档案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维护人事档案的严肃性,完善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中组部、国家档案局《干部档案工作条例》、《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省政府关于批转省人事厅<江苏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1999)9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对象为:在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代理单位新进人员人事档案;部、省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离职人员人事档案。除此之外的其他单位新进人员和个人人事档案原则上不予保管。

  第三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代理单位新进人员人事档案应当在到档之日起30日内将确定劳动关系的材料归档,初次确定劳动关系的材料归档前还需到人事代理部履行公开招聘、公示手续。如30日内未将确定劳动关系材料归档,人事档案按原有渠道退回。

  部、省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离职人员自愿委托保管人事档案的,应当由本人及单位人事工作人员携带人事档案至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档案管理部办理。

  第四条 新增人事档案材料。符合人事档案管理规定的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其中,国内学历需持教育主管部门认证的材料、国外学历需持国家有关机构认证材料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合法证明材料方可归档。

  第五条 人事档案鉴别。凡审核发现人事档案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律不予归档。如审核发现人事档案材料弄虚作假的,没收其虚假材料,出具人事档案弄虚作假证明存入其人事档案备案,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及本人。

  第六条 新建人事档案。凡人事代理单位新进人员,从未建立过人事档案的均可申请新建人事档案。新建人事档案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派遣单位,依序分别向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档案管理部、人才派遣部提出建档申请。原有人事档案遗失的,不在新建档案范围之列。

  第七条 干部身份认定。代理人员人事档案记载原为干部身份需要重新认定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后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第八条 因公出国(境)政审。代理人员因公出国(境)的,需对申请出国(境)人员人事档案和申请出国(境)材料进行审查后,按规定办理政审手续。

  第九条 人事档案查阅、借阅。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申明查阅理由,办理审批手续。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原则上不外借。严禁无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单位外借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第十条 人事档案证明材料出具。人事档案证明材料需严格依据人事档案内容出具,和人事档案内容保持一致。单位代理人员持单位介绍信、个人代理人员持本人人事档案保管合同和居民身份证办理。

  第十一条 人事档案转出。单位代理人员在合同期内转出人事档案需经代理单位同意。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出凭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机构、用人单位开具的调档函办理手续。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通过机要交通转递。

  第十二条 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苏财综合[2014]96号、苏价费[2014]392号)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不再收取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代理单位及个人2014年12月31日前所欠费用仍需缴纳。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江苏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档案管理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2: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细则范例

人事档案是记述和反映人的经历、学识水平及工作表现的专门案卷。公司人事档案包括员工调入时原有的人事档案和在集团工作期间的人事档案及技术档案三部分。员工人事档案由集团人力资源部专人负责管理。

一、员工人事档案调入集团规定

2000年1月1日以后被集团录用的员工在与集团或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一个月内,经集团主管领导批准应将个人档案调入集团,由集团统一管理。

员工人事档案进入集团的工作程序是:

1、先由集团人力资源部出具《提档介绍信》,员工持介绍信办理档案调动手续。

2、人事档案进入集团时由人事业务主管负责接收。接收时接收人须检查人事档案是否封装完整,凡不符合要求的人事档案不予接收;对符合要求的人事档案,交接双方须在"人事档案交接簿"上签字、记时。至此,人事档案正式进入集团,由人力资源部档案管理人管理;

二、员工人事档案保管及档案内容

1、调入的人事档案原则上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不予以拆封,直接装入集团专用人事档案袋内进行统一编号保管;

2、需拆封的,::须经人力资源部主管领导批准;

3、拆封后的档案及由于各种原因已经拆封的人事档案,须由人力资源部档案管理人进行整理,并编制材料目录,签字后一并装入档案袋内;

4、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为每一名员工建立个人档案。包括以下材料:

a)《员工调入审批表》、《劳动合同》、《内部调动通知单》、《调离集团审批表》;

b)《干部任免命令》、《关于奖惩的通报》、《干部及员工年度考评意见》;

c)《培训费用审批表》、《培训合同》、培训及自费学习结业、毕业证书及出国相关手续的复印件;

d)公司工作期间加入或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团组织及民主党派的相关材料;

e)其他关于个人的重要资料。

上述档案材料在员工调离集团时随原有人事档案一并转出。

5、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将这段时间个人档案材料的内容摘要同时输入集团"计算机人事管理系统"中。

6、人事档案不得私自涂改、抽取或伪造,不得擅自处理或销毁。整理、补充人事档案时坚持二个在场和核查登记的原则。按规定需剔除的档案材料,要进行登记,并经主管领导审批后进行。

7、集团人事档案在档案室中设专柜保管。人事档案柜钥匙由人事部专人掌管,人事档案柜打开期间,集团人事业务主管必须始终在场。

三.档案查阅

1、除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外,集团其他部门人员原则上不允许查阅人事档案。

2、凡需查阅人事档案者,均须填写《查阅人事档案审批表》,经主管人事领导审批后,到档案室查阅。

3、查阅人事档案时,人力资源部要按照《查阅人事档案审批表》中注明的查阅项目和领导审批意见提供材料。凡表上未列项目,人力资源部不予提供。查阅期间,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在场。

4、外单位查阅人事档案须由两名*党员干部持单位党组织介绍信,并填写《查阅人事档案审批表》,在主管人事领导审批后,::在人力资源部主管领导及人力资源部档案管理人员陪同下查阅相关资料。凡审批表上未列项目,人力资源部不予提供。

5、人事档案一般不准外借,特殊情况需借出使用的,要经集团主管人事领导批准。档案借出集团时,须以封条贴封。借用单位要注意保密、妥善保管,不得交无关人员翻阅和中途转借他人。借档单位用毕,按期退还,逾期不还者,需向档案保管单位说明情况。如发生丢失、损坏,按《档案法》追究责任。

6、所有人事档案的查阅、调阅、借出事项,集团人力资源部需予以登记。

四.人事档案调出公司规定

集团员工自离开公司之日起三个月内,人事档案随人事关系转出公司。逾期未转出公司者,公司有权将其人事档案转往市劳动服务公司或收取档案保管费,并不对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负责。

篇3:人事档案管理细则范例

档案就是社会组织或个人在以往的社会实践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清晰、确定的原始记录作用的固化信息,来看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档案管理细则附审批表内容:

人事档案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的规范化,搞好档案建设,便于档案的保管和利用,根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干部档案的整理工作,是档案建设的基础工作之一。

它是将收集起来的每个干部的档案材料,进行鉴别、分类、排序、编目、技术加工和装订成卷,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对档案内容进行补充的工作。

第三条各级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均应按本细则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对所管理的干部档案进行认真的整理。

第二章整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整理干部档案,须做到认真鉴别、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

通过整理使每卷档案达到完整、真实、条理、精炼、实用的要求。

第五条整理干部档案,事先要收集好干部档案材料,并备齐卷皮、目录纸、衬纸、切纸刀、打孔机、缝纫机等必需的物品和设备。

第六条整理干部档案的人员,必须努力学习党的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和档案工作的专业知识,熟悉整理干部档案的有关规定,掌握整理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认真负责做好整理工作。

第三章档案材料的鉴别

第七条干部档案材料的鉴别工作,是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对收集起来准备归档的材料进行审查,甄别材料的真伪,判定材料的保存价值,确定其是否归入干部档案的工作。

第八条鉴别归档材料,必须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的精神,以《条例》和《关于干部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为依据,严肃认真地进行。

第九条鉴别工作应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形成材料的历史条件、材料的主要内容、用途及其保存价值,确定材料是否归入档案。

第十条鉴别归档材料的具体做法:

(一)判定材料是否属于所管干部的材料及应归入干部档案的内容。

发现有同名异人、张冠李戴的,或不属于干部档案内容和重复多余的材料,应清理出来。

对其中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可交文书档案或转有关部门保存。

不属于干部档案内容,比较重要的证件、文章等,组织不需要保存的,退给本人。

无保存价值又不宜退回本人的,应登记报主管领导批准销毁;

(二)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

政审材料一般应具备审查结论、调查报告、上级批复、主要证明材料、本人的交待等。

处分材料一般应具备处分决定(包括免予处分的决定)、调查报告、上级批复、个人检讨或对处分的意见等。

上述材料,属于成套的,必须齐全;每份归档材料,必须完整。

对头尾不清、来源和时间不明的材料,要查清注明后再归档,凡是查不清楚或对象不明确的材料,不能归档;

(三)审查材料是否手续完备。

凡规定需由组织盖章的,要有组织盖章。

审查结论、处分决定、组织鉴定、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中形成的综合材料,应有本人的签署意见或由组织注明经过本人见面。

任免呈报表须注明任免职务的批准机关、批注时间和文号。

出国、出境审批表,须注明出去的任务、目的及出去与返回的时间。

凡不符合归档要求,手续不完备的档案材料,须补办完手续后再归档;

(四)鉴别中发现涉及干部政治历史问题或其它重要问题,需要查清而未查清的材料及未办理完毕的材料,不能归人干部档案,应交有关组织处理;

(五)鉴别时,发现档案中缺少的有关材料,要及时进行登记并收集补充。

第四章档案材料的分类

第十一条对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关于正、副本十类内容的划分进行分类。

第十二条干部档案正本,由历史地、全面地反映干部情况的材料构成。

其内容分类:

第一类履历材料;干部履历表(书)、简历表,干部、职工、教师、医务人员、军人、学生等各类人员登记表,个人简历材料,更改姓名的材料。

第二类自传及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第三类鉴定(含自我鉴定)、考察、考核材料:以鉴定为主要内容的各类人员登记表,组织正式出具的鉴定性的干部表现情况材料;作为干部任免、调动依据的正式考察综合材料;考核登记表,干部考核和民主评议的综合材料。

第四类学历、学位、学绩、培训和专业技术情况的材料:报考高等学校学生登记表、审查表,毕业登记表,学习(培训结业)成绩表,学历证明材料,选拔留学生审查登记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专业技术职务考绩材料,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审批表,套改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审批表;干部的创造发明、科研成果、著作及有重大影响的论文(如获奖或在全国性报刊上发表的)等目录。

第五类政审材料:审查干部政治历史情况(包括党籍问题)的调查报告、审查结论、上级批复、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或说明情况的材料,主要证明材料;甄别、复查结论(意见、决定)、调查报告、批复及有关的依据材料;入党、入团、参军、出国等政审材料;更改干部的民族、年龄、国籍、入党入团和参加工作时间的组织审查意见,上级批复以及所依据的证明材料。

第六类加入党团的材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l-2份全面系统的)和转正申请书,中国共产党党员登记表,不予登记的决定、组织审批意见及所依据的材料;民主评议党员中形成的组织意见或党员登记表、认定为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主要事实依据材料和组织审批材料,*材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申请书,团员登记表、退团材料;加人民主党派的有关材料。

第七类奖励(包括科技和业务奖励)材料:各种先进人物登记表、先进模范事迹、嘉奖、通报表扬等材料。

第八类干部违犯党纪;政纪、国法等材料:处分决定(免予处分的处理意见),查证核实报告,上级批复,本人对处分的意见和检查、交待材料;通报批评材料;甄别、复查报告、决定,上级批复及本人意见;法院审判工作形成的判决书等。

第九类干部工资级别登记表、职务工资变动登记表、干部调资审批表,定级和解决待遇的审批材料;干部任免呈报表(包括附件),录用和聘用审批表,聘用干部合同书,续聘审批表,解聘、辞退材料;退(离)休审批表;军衔审批表、军队转业干部审批表;出国、出境人员审批表;党*会、人代会、政协会议、工青妇等群众团体代表会、民主党派代表会代表登记表。

第十类其他可供组织参考有保存价值的材料:有残疾的体检表、残疾等级材料;干部逝世后报纸报道的消息或讣告,悼词(生平),非正常死亡的调查报告及有关情况的遗书等,

第十三条干部档案副本内容,是由正本中以下类别主要材料的重复件或复制件构成:

第一类的近期履历材料。

第三类的主要鉴定,干部考核材料。

第四类的学历、学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材料。

第五类的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结论(包括甄别、复查结论)材料。

第七类的奖励材料。

第八类的处分决定(包括甄别、复查结论)材料。

第九类的任免呈报表和工资、待遇的审批材料。

其它类别多余的重要材料,也可归人副本。

第十四条内容交叉的材料,可根据材料的主要内容或用途确定类别。

(一)带自传的履历或简历表,以自传为主,归第二类。

(二)履历表和简历表有鉴定的,以履历为主,归第一类。

(三)有任免职务内容的干部登记表、任免呈报表所附的考察材料或主要表现情况的综合材料、提升工资级别的评级、评定军衔的鉴定表等材料,以其主要用途为主,归第九类。

(四)政治历史问题与违纪错误混同一起给予处分的结论、调查报告、处分决定等材料,一律归第八类;凡未给予处分,以政治历史问题为主的,归第五类,以违纪错误为主的归第八类。

第五章档案材料的排序与编目

第十五条每类干部档案材料,都要根据材料内容的内在联系和材料之间的衔接或材料的形成时间排列顺序,并在每份材料的右上角编上类号和顺序号,在其右下角编写页数。

第十六条档案材料排序的基本方式:

(一)按档案材料形成时间排序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第七类、第十类材料;

(二)按档案材料内容的主次关系进行排序的:第五类、第六类、第八类材料。

其中第五类、第八类材料的排列顺序为:上级批复,结论或处分决定,本人对结论或处分决定的意见,调查报告,证明材料,本人检讨或交待材料等,其证明材料应根据每份材料所证明的主要问题相应集中排列。

第六类材料,入团志愿书应排在入团的其他材料之前;入党志愿书应书应排在入党的其他材料之前,党员登记表等可按时间先后依次排序;

(三)第九类材料可根据不同层次干部的档案材料情况,采用按时间顺序或按材料性质相对集中排序。

按材料性质相对集中排序的方法是:1、工资情况的材料;2、任免材料;3、出国、出境材料;4、其它材料。

每种材料再根据形成材料的时间顺序排列。

第十七条每卷干部档案必须有详细的档案材料目录。

目录是查阅档案内容的索引,要认真进行编写。

具体要求:

(一)按照类别排列顺序及档案材料目录格式,逐份逐项地进行填写;

(二)根据材料题目填写"材料名称"。

无题目的材料,应拟定题目。

材料的题目过长,可适当简化。

拟定或简化题目,必须确切反映材料的主要内容或性质特点。

凡原材料题目不符合实际内容的,须另行拟定题目或在目录上加以注明;

(三)"材料形成时间",一般采用材料落款标明的最后时间。

复制的档案材料,采用原材料形成时间;

(四)填写"材料份数",以每份完整的材料为一份(包括附件);材料页数的计算,采用图书编页法,每面为一页,印有页码的材料、表格,应如数填写;

(五)书写目录要工整、正确、清楚、美观,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及纯蓝墨水书写目录。

填写目录后,要检查核对,做到准确无误;

(六)书写目录时,每类目录之后,须留出适量的空格,供补充档案材料时使用。

第六章复制与技术加工

第十八条档案材料载体变质或字迹退色不清时,须进行抢救。

抢救材料,一般可采用修复、打印、抄写、复印等方法。

凡打印、秒写的材料,必须认真细致、核对无误,注明复制单位和日期。

第十九条建立档案副本的材料不够时,可选择正本中的材料进行复制,将复制件存副本,其原件必须存入正本。

第二十条为便于装订、保管和利用,延长档案材料的寿命,对一些纸张不规则、破损、卷角、折皱的材料,应进行技术加工。

其主要方法:

(一)对超出16开规格的档案材料,在不影响材料的完整和不损伤字迹的条件下,可酌情进行剪执不能购的材料,须进行折叠。

折叠时,要根据材料的具体情况,采用横折叠、竖折叠、横竖交叉或梯形折叠等办法。

折叠后的档案材料,要保持整个案卷的平整,文字、照片不得损坏;便于展开阅读;

(二)对破损、卷角、折皱和小于16开规格的档案材料,要进行裱糊。

主要方法有:单面裱糊、夹面裱糊、开窗裱糊、鱼鳞或梯形托裱、胶纸粘贴等。

裱糊用的衬纸,必须采用白纸。

浆糊和胶水必须能防虫蛀、不腐蚀纸张;裱糊后的档案材料要凉干,不得在阳光下暴晒或使用高温烫烤;

(三)对过窄或破损未空出装订线的档案材料,须进行加边。

打眼装订,不得压字和损伤材料内容;

(四)拆除档案材料上的大头针、曲别针、订书钉等金属品,以防止氧化锈毁材料。

第七章装订与验收入库

第二十一条每个干部的档案材料,必须装订成卷。

装订后的档案,目录在卷首,材料排列顺序与目录相符;卷面整洁,全卷整齐、平坦,装订结实实用,具体做法:

(一)将目录与材料核对无误;

(二)把全卷材料理齐。

材料条件好的应做到四面整齐,条件较差的,以装订线一边和下边两面为齐j

(三)在材料左侧竖直打上统一的装订孔。

孔距规格应符合《条例》附件一的规定;

(四)一律使用《条例》附件一规定的标准干部档案卷皮。

档案卷皮须书写档案人的姓名、籍贯、档案号。

书写姓名不得用同音字或不规范的简化字。

第二十二条干部档案整理装订成卷后,必须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经验收合格后,方能入库。

第八章整理工作的注意事项

第二十三条干部档案整理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干部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

(一)在整理档案时,严禁吸烟,以确保档案的安全;

(二)不得私自涂改、抽取或伪造档案材料;

(三)不得擅自处理或销毁档案材料。

整理中按规定剔出的档案材料,须进行登记,经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后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四)在整理档案过程中,要加强对档案材料的管理,防止丢失档案材料和泄露干部档案内容。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中央组织部干部档案工作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