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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执法绩效目标考核汇报材料

2024-07-26 阅读 3319

税收执法绩效目标考核汇报材料

  **年,我们在试点税收执法责任制中,积极探索,大胆创新,自主研发了电子绩效考核系统,有效推动了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 年,我们被省局评为“党风廉政建设先进单位”,并荣获市局和应城市直 年度目标考核第一名。

一、抓住“三要素”,注重电子绩效考核严肃性

  一是突出三原则。

  首先,本着“因事设人、因岗设责”的原则,按照科学规范、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原则,重新进行职能划分,明晰了岗位隶属关系、目标责任、工作内容、工作流程等,理顺了机关股室之间、机关与基层之间及岗位与岗位之间的关系,避免了职能交叉、权责不清的问题。其次,本着“两手抓、两手硬”的原则,将队伍建设作为共性目标实行定性考核,业务工作指标根据岗位职责不同实行定量考核,从而确保了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两不误、两促进。第三,本着“重点突破”的原则,针对全局阶段性工作重点,适时对目标考核标准进行修订,强化工作目标的针对性,以服务现实工作。去年在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征管核心软件上线等中心工作上,我们及时调整工作目标,将各项目标管理和数据指标层层分解到分局及干部,保证了各项工作按质按量完成。

  二是严格三挂钩。

  一是与经济效益挂钩。利用经济杠杆,将干部季度奖、岗位津贴作为绩效工资,与目标考核得分多少对应,充分体现了多劳多得,打破了分配上的“大锅饭”。去年四季度,全局有24人次因上班迟到、12人次未完成工作任务以及年度考核次后的几个单位,每人依照管理规定扣除季度补贴100—300元。二是与奖先评优挂钩。在评先评优中,明确规定只有年度考核位于优秀等次的干部才具备评先评优资格,切实改变评先评优凭印象、论资排辈、“轮流坐庄”等不良现象;三是与调离岗位挂钩。根据考核情况对干部进行排名,对考核处于末位的干部,予以调岗和离岗。由于挂钩效应,全局干部争先创优意识明显增强。

  三是坚持三步走。

  第一步制定考核方案。成立了以局领导为组长的攻坚小组,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论证研究,制定了《应城市地税局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和《应城市地税局工作目标考核管理办法》。第二步科学定岗定责。结合各分局和机关股室实际,从岗责内容、作业标准等8个方面,对全局岗责体系进行修订完善,编制《岗责说明书》,并以“工单”形式明确了各岗位职责,编写了《工作规范表》、《工作流程表》,实现了流程作业标准化,形成了无缝责任链条和“齿轮转动式”的工作机制。第三步配套运行机制。我们在自主开发电子绩效考核系统的同时,对各项制度进行清理、规范,建立以考勤、学习等为重点的管理机制,以阳光预算为重点的财务机制。这些制度的'建立,成为干部立足岗位、创新举措、落实责任、追求卓越的过程,使市局布署的整体推进决策得到迅速贯彻落实。

二、着力“三量化”,增强电子绩效考核公信力

  一是量化考核指标。

  我们依托征管核心软件和税收管-理-员平台生成的数据,设置绩效目标项,制定奋斗目标,然后分解目标任务,制定目标实施对策。对个人绩效考核,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个是岗位绩效指标;一个是公共绩效指标。内容包括个人关键绩效指标完成度评分、工作过程质量评分、能力评分、态度评分和德、勤、廉测评分等5项分值。如对综合业务岗,考核系统从基本工作量、质量指标、其他加分3项进行综合性考核打分;管-理-员岗考核项目为基本工作量、质量指标、效能指标、加分4项,考核系统根据每项工作的实际工作量确定分值,每天自动由电子绩效考核系统提取数据并予以计算得分。由于项目和指标明确,干部职工主动想法完成任务。

  二是量化考核分值。

  设置绩效考核事项分值是整个绩效考核工作的关键和难点。为此,我们将全局整体工作考核内容设为四大项、600分的分值,在制定分值时将工作量与质量指标分值定为1:3,另外对于部分业绩突出或计算机系统无法体现工作的人员,给于加分处理。同时,我们依托税收管-理-员平台和税收执法责任制系统,突出了日常征管工作考核和税收执法考核,使全局每一项征管和执法行为都按标准和程序进行,从机制和源头上有效杜绝了执法随意、为税不廉行为的产生。

  三是量化考核兑现。

  绩效考核的目的归根到底在于通过加分为主、多劳多得、奖勤罚懒的考核激励机制,尽可能地调动广大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因此,我们按月进行实时监控,根据考核名次兑现奖惩,以“不拉开差距不行,差距拉得太大也不行”为原则,每人每月从工资中抽出200元作为风险金,按照扣一奖三的办法,按考核总得分多少兑现奖金。同时按照计算公式:考核总得分=(各分局总得分×相应分局人数)之和;每分应得奖金=奖金总额÷考核总得分;每个分局应得奖金额=本分局人数×本分局考核总得分×每分应得奖金额。其次,分企业管理、个体管理、综合管理、行政、政工后勤管理各个岗位,考核个人得分多少兑现奖金。

三、坚持“三做到”,提升电子绩效考核实效性

  一是坚持日常监督与定期考核齐抓。

  对公共考核部分,一方面,我们成立了由监察室牵头,办公室、人教股等部门配合的督查工作小组,对分局、机关股室和干部个人进行定期督查;另一方面,依托信息化,建立了工作日志和上下班电子签到制度,做到对每一名干部的日常工作行为、遵守纪律行为、学习行为均有检查、有记录、有考核依据。对业务工作考核,对照目标责任考核标准及岗位说明书、工作规范表、工作流程表、年初目标责任书,组织定期考核,实现了目标任务的量化、工作内容的细化,推进了整体工作的协调运行。

  二是坚持考核工作和鼓励创新并重。

  为有效提高-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我们对分局和机关股室及干部创新工作、成绩突出或有其他特殊贡献的实行加分制,使干部职工在完成基础性工作的同时有所创新、有所突破,并制定了鼓励创新工作办法,定期对工作突出或获得各项表彰的部门和干部进行奖励,同时,还对主动承担岗位以外工作任务的实行加分制,从而激发了干部的干事热情和创新意识。绩效管理有效的激活了干部创新思维和价值取向,激发了干部职工的干事创业热情,全系统上下形成了共谋事业的喜人局面。

  三是坚持渠道测评和综合评定同步。

  如何避免凭印象打分,我们通过采取相互测评、上下测评、对口测评、党组测评等多种方式,对部门和干部从政治素质、完成本职工作、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测评打分,实现综合评定,在此基础上,我们还对绩效考核工作实行阳光考核。对部门或个人每季度考核得分及加分理由、依据以网上传递形式反馈本人,实行扣分原因、加分依据、测评考评结果的三公开,做到阳光操作,透明公正。这种导向作用,使广大地税干部更加重视管理与服务的价值取向和社会效应,关注服务对象的需求与社会的评价,纳税人对地税部门的满意度越来越高。

篇2: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调查取证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行为,查明违法事实,获取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实施行政执法,进行调查取证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执法大队承办人员、案件审理人员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执法人员在实施调查取证过程中,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执法人员对调查取证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听证或庭审中出示的,应作出明确标记,并事先告知听证主持人或法庭,以不公开方式举证、质证。

第二章证据种类

第五条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据包括以下几种:

一、书证?二、物证?三、询问笔录?四、证人证言?

五、视听资料?六、鉴定结论?七、勘验、检查笔录。

以上规定的证据应当符合法律关于证据的规定并查证属实后,方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六条书证是指以用纸、布、木料、塑料、金属、石块或其他物品上记载,表达一定思想的文字、符号、图案等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证据形式。

第七条物证是指以物品的存在、形状、特征、质量、规格、标志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证据形式。

第八条证人证言是指了解案件事实情况的人就自己知道的事实情况向执法机构或者执法人员所作的书面或口头陈述。

第九条询问笔录是指执法人员在进行调查取证时,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证人时制作的笔录。

第十条视听资料和其他电子数据资料是指以录音带、普通摄影、*射线胶片、录像带、电影胶卷、光盘、电子计算机和其他电磁方式记录储存的音像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证据形式。

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电子计算机存储的资料以及其他音像、电子资料。

第十一条鉴定结论是指委托的法定鉴定机构,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行业经验,对案件待证事实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在科学、客观分析的基础上作出和提供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二条勘验、检查笔录是指执法人员为了弄清一定的案件事实,对于与争议有关的物证或现场通过进行拍照、测量等勘验活动,将勘验结果制成的笔录。

第三章调查取证

第十三条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执法人员需要从有关单位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材料的,应当出示市级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协助调查函。

第十五条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将原件复印、复制、摘抄、拍照,并由原始证据持有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复印件、复制件、摘抄件、照片与原件相符。

第十六条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情况。视听资料应当附相关话语的文字记录。第十七条提取物证应当当场清点,出具物品清单并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不在场的,应当有二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确认,见证人不足二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物品清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

第十八条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作为证据的事实数量较大且采取抽样取证对认定案件事实没有实质影响的,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第十九条执法人员因案件的需要,向当事人、证人调查收集证言时,应制作询问笔录。

第二十条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证人应当单独进行,并向其说明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提供伪证或者隐匿证据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证人调查收集证言时,必须收集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证人身份的文件。

第二十二条执法人员向未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调查收集证言时,应邀请其监护人在场,并请监护人在询问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被询问人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询问笔录有差错、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涂改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被询问人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

第二十四条执法人员在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时,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复制。

第二十五条对涉嫌违法行为发生的现场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并交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不在场的,应当有二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确认,见证人不足二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检查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

第二十六条执法人员调查取证需要邮政、电信、银行等单位予以协助、配合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执法人员不得伪造、变造证据,不得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证据,不得协助或诱导当事人伪造证据,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应当出具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后,分别交当事人和本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不在场的,应当有二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确认,见证人不足二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上注明情况并签字。先行登记保存期间,任何人不得销毁或者转移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

第三十条对于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根据情况在七日内采取下列措施:

一、及时采取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二、需要鉴定的,及时送交有关机构鉴定并告知当事人所需时间。

三、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作出移送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四、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告知当事人。

第三十一条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以各种行为阻挠、妨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或转移、销毁证据的,执法人员可提出警告,如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立案事由以外的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请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对该涉嫌违法行为一并进行调查。

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审查,发现事实不清或者手续不全,需要补充调查的,应对案件进行补充调查。

第三十四条调查取证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终结。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延长调查取证期限的,应当经本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三十五条调查终结的,执法人员应当提交案件处理呈批表。案件处理呈批表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经调查核实的事实和证据、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定性意见、处理建议及其法律依据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市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制定并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3: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立案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大队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效率,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大队依法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

第三条执法大队办理一般程序案件应当立案,立案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办理立案登记。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第四条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举报投诉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监督检查人员的检查记录等),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立案报批手续。

第五条经批准立案后,执法大队应当在立案当日将立案审批表及相关材料,送大队内勤岗办理立案登记,大队内勤岗应当予以登记,并按批准的先后编号。

第六条立案登记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及基本情况;(二)立案时间及编定的案号;(三)案件来源;(四)相关材料及立案理由;(五)立案批准人;(六)批准人指定的办案人员。

第七条出现下列情况时,作销案处理,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报原立案批准人审批,并于批准销案当日,送大队内勤岗登记备案。执法大队应当建立撤销案件的档案。

(一)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案件需要移送给其他机关的。

第八条执法大队大队长应当依照下列规定进行监督:

(一)发现已立案的案件未及时进行调查的,督促执法大队及时调查取证;

(二)在法定办案期限届满前3日未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的案件,督促及时结案或办理报延手续;

(三)发现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督促及时纠正;

(四)应当作销案处理的案件在法定办案期限届满前三日未销案的,督促及时办理销案手续。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机构及人员予以批评,构成过错的,依照我局有关制度处理。

(一)未经立案批准,或者未办理立案登记,擅自进行案件调查取证的;

(二)已经立案的案件,压案不查,或者久拖不结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撤销已经立案的案件的;

(四)已登记的案件,不按本制度第八条规定履行监督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