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制度大全 > 技术总工程师职位描述与岗位职责任职要求

技术总工程师职位描述与岗位职责任职要求

2024-07-26 阅读 5842

职位描述

岗位职责

1、负责公司长期技术战略的规划和实施;

2、负责公司产品所涉各个技术领域的技术规划;

3、负责公司产品所涉各个技术领域技术动态跟踪研究,推进新技术在公司产品上的应用推广;

4、负责公司各技术领域技术标准、规范的制定、修订和监督实施;

5、领导主持各种日常技术评审、技术审核审批。

岗位要求

1.本科及以上学历,计算机相关专业;

2.10年以上大型软件企业软件研究开发经验及技术管理经验;

3.熟悉主流的开源云平台及云平台管理系统;

4.具备大型数据库管理系统、高并发交易系统设计开发经验;

5.了解政府行业信息化者优先。

微信

篇2: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是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防、防治水等技术管理工作。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必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全面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工作,必须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主要抓好“一通三防”和防止水的工作。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等灾害的治理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上述灾害的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资金的安排使用。

第3条组织编制矿井长远发展规划、安全技术发展规划,认真组织研究、制定煤矿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第4条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根据工作安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救灾演习。

第5条负责编制(修编)矿井地质报告,并做到合理开发、三量平衡。

第6条对煤矿的“三下”开采设计、改变通风系统设计、采区设计、水平延伸设计、采掘工程设计、作业规程、“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措施等进行严格审查。

第7条负责批准水淹区域下废弃煤柱开采安全措施。

第8条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煤矿的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进行会审。

第9条积极在煤矿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技攻关,不断提高煤矿安全技术水平。

第10条定期组织进行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制定治理措施。

第11条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第12条按时参加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意见。

第13条督促、检查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制落实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定期组织进行评比活动。

第14条协助矿长组织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第15条组织编制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16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7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8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拘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指令的。

第19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0条未按时组织进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1条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煤矿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2条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不合理,或在组织救灾演习过程中发生意外,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应负直接责任。

篇3:技术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技术副总工程师是采煤、掘进专业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采掘工作的技术组织、管理等工作。技术副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技术副总工程师应尽职尽责,积极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开展技术管理工作,提高煤矿采煤技术管理水平。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积极配合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在煤矿原煤生产过程中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等,搞好本企业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2条协调好相关部门的安全工作。

第3条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煤矿的长远规划,对煤矿的生产布局方案及接续计划进行审查,确保矿井持续正常,哟、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第4条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煤矿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

第5条组织有关人员编制采掘专业的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时,技术副总工程师应及时组织制定、补充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6条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作业规程进行审批。

第7条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进行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

第8条参加采煤工作面投产验收,对掘进巷道进行竣工验收。

第9条对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等进行技术指导。

第10条对采掘工作面的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经常检查采掘工作面工程质量和规程、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11条必须尽职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技术副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3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技术副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4条未及时组织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

第15条技术副总工程师按照分工对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6条煤矿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技术副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17条未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编制的措施不合理,技术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18条?作业规程有明显不足或缺陷,审查中没有发现的,技术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19条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期间未进行专门的技术指导,技术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0条?未按规定检查采煤工作面规程、措施的执行情况,技术副总工程师负重要责任。

第21条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时,未及时制定、补充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技术副总工程师应负主要责任。

第22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技术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3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位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发现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技术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4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采煤副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技术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5条分管的专业发生技术责任事故的,技术副总工程师负领导责任。

第26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