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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劳动合同简洁版

2024-07-26 阅读 2098

餐饮业简易劳动合同

  编号____________

  餐饮业简易劳动合同

  (参考文本)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省(市)____区(县)__ _____乡镇___________村

  邮政编码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___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乙方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乙方患有岗位工种及行业禁忌的疾病,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并即时脱离工作岗位。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和工作地点。

  乙方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乙方违反服务规范和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以下第___种工时制度:

  (一)执行标准工时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__________。

  (二)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执行以_______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

  (三)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度。

  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日假、产假、带薪年休假等假期。

  甲方因顾客服务需要,商得乙方同意后,可安排乙方加班。日延长工时、休息日加班无法安排补休、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甲方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四、劳动报酬

  第四条 甲方采用以下第___种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资:

  (一)月工资____元,试用期间工资____元。甲方每月_____日前向乙方支付工资。

  (二)日工资____元,试用期间工资____元。甲方向乙方支付工资的时间为每月___日。

  甲方生产经营任务不足,乙方同意待岗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生活费为______元。待岗期间乙方仍需履行除岗位工作外的其他义务。

  甲乙双方对工资支付的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社会保险

  第五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乙方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代扣代缴。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六、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六条 甲方应在乙方上岗前对乙方进行职业安全卫生、食品安全卫生、服务规范、职业道德、职业技能、甲方规章制度方面的培训。

  甲方每年必须按国家规定组织对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甲方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甲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健全内部服务和食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七、解除和终止

  第七条 本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依《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乙方患岗位工种及行业禁忌的疾病,在医疗期满后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甲方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并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八、劳动争议处理

  第八条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通过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解决。

  九、其他

  第九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本劳动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劳动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 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使 用 说 明

  一、本劳动合同(参考文本)供餐饮业企业与生产操作服务类岗位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参考使用,主要适用于来自农村的务工人员等流动性较大的劳动者。

  二、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的情况应如实填写,凡需要双方约定的内容,经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双方约定的增加事项填写在第九条内,但双方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甲方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乙方工作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三、签订劳动合同,甲方应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或负责人及乙方应亲自签字或盖章,其他人不得代为签字。

  四、本合同应使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炼、准确,不得涂改。

篇2: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大精神,深刻吸取近年来餐饮场所燃气泄漏爆炸事故教训,切实加强餐饮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进一步加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遏制燃气安全事故发生,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一、专项治理的意义近年,一些餐饮场所燃气泄漏爆炸事故频发,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2011年11月14日陕西省西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内一肉夹馍店因液化石油气钢瓶泄漏引发爆炸,造成11人死亡、31人受伤;2012年3月6日辽宁省盘锦市一烧烤店因液化石油气钢瓶泄漏引发爆炸,造成4人死亡、22人受伤;2012年11月23日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喜洋洋火锅店发生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炸事故,造成14人死亡、47人受伤。造成这些事故的主要原因,一是部分餐饮场所对燃气泄漏爆炸危险性认识不足,盲目违规使用燃气,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现场安全管理混乱;二是安全投入不到位,作业现场防火防爆等安全设备设施不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三是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力,从业人员缺乏燃气防爆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严重;四是部分地区对餐饮场所燃气防爆安全工作重视不够,安全监管职责不清、存在薄弱环节和漏洞,打击和取缔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措施不力等。我县餐饮场所量多面广,绝大多数规模小,安全生产条件差,容易发生燃气泄漏爆炸事故,且多位于人员密集场所,一旦发生2事故,将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社会影响巨大。因此,有必要对餐饮场所集中组织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全面排查治理隐患,坚决依法取缔淘汰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餐饮场所,强化源头治理,建立长效机制,防范和遏制餐饮场所燃气事故的发生。二、目标任务本次专项治理的范围是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燃气的餐饮场所,主要目标任务是:依据安全生产、公安消防以及燃气、餐饮行业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对存在燃气使用安全隐患的餐饮场所,责令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采取停产停业整顿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督促使用液化石油气的餐饮场所,使用有充装资质的气瓶,全面清理非属地检验的气瓶;在有条件的餐饮场所推广使用非易燃易爆类加热源,提高餐饮企业本质安全。(一)凡存在以下情形的餐饮场所,一律依法取缔:1、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的;2、相关证照不全的。(二)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餐饮场所,立即停业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营业:1、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站点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8米。2、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臵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臵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3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2)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臵,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臵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臵在室外。(3)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臵或者用防火墙隔开。(4)放臵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5)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6)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没有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3、瓶组气化站、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燃气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等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4、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臵,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5、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合格的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46、严禁在液化石油气气瓶中掺混二甲醚。7、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8、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9、应当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臵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10、应当与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三、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县安委会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安委办主任、县安监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安监局、县城管局、县药监局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县安监局、县城管局、县质监局、县工商局、县药监局、县消防大队等部门对口股室负责人担任,负责全县专项治理工作的协调指导和对乡镇(场)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的督导。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如下:(一)县城管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餐饮场所使用燃气的基本安全要求;督促燃气供应企业与餐饮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督促燃气供应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向社会公示合法燃气供应企业名录;对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的燃气供应企业依法追究责任。(二)县消防大队:负责对餐饮场所的消防安全实施专项监管;依法查处餐饮场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5(三)县质监局:对餐饮场所使用的报废、超期未检和非属地检验的气瓶下达监察指令书,将存在上述问题的钢瓶移送专业检验机构依法处理,并依法追究充装单位责任。(四)县安监局:负责对经有关部门确定,在燃气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餐饮场所,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或者立即停止使用供用气设施、设备。(五)县工商局:负责对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查处。(六)县药监局:负责组织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主动消除隐患;对未与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的餐饮场所,督促其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同时,对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查处。(七)各乡镇(场):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检查,配合县燃气安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四、时间安排(一)调查摸底和制定方案阶段(3月底前)。1、各乡镇(场)、各有关部门要对辖区、系统内的餐饮场所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摸清基本情况,根据餐饮场所规模及类别建立基础台账。2、各乡镇(场)、有关职能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分别制定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并于3月31日前将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报送县安委会办公室。(二)自查自改和督促整改阶段(4月1日至5月底)。61、餐饮场所要按照相关规定、标准的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改,对查出的隐患,逐一登记、建档,强化整改,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并于4月上旬前将执行燃气防爆有关规定的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计划报县城管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各乡镇(场)、各有关部门要组织人员深入现场,大力宣传燃气防爆安全知识和有关安全管理要求,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2、县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餐饮场所自查自改情况进行全面督导和检查,督促整改、跟踪问效。对逾期未整改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的,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依法关闭取缔。(三)督查和全面总结阶段(6月至7月)。县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通过抽查、互查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各乡镇(场)及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治理检查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认真整理专项治理检查工作资料,做好省、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抽查的准备工作。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各乡镇(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吸取燃气事故教训,提高对餐饮场所各类燃气潜在危险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检查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二)加强教育培训,深入宣传发动。各乡镇(场)、各有关部门在开展专项治理检查的同时,要结合实际,采取制作专题7节目、印发宣传资料、举办讲座论坛和培训班、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宣传燃气防爆安全知识。(三)加强协调配合,坚持统筹兼顾。各乡镇(场)要把餐饮场所非法经营和违规违章行为作为“打非治违”的重点内容,以落实小型餐饮场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规范作业行为,减少和杜绝“三违”现象,全面提升现场安全管理水平。各有关部门要在认真履行本《方案》明确的职责分工基础上,加强协作配合,对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监管的违法单位及相关信息,要立即向有关部门通报。(四)加强查处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各乡镇(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两个一律”的要求,坚决依法取缔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的餐饮场所;对达不到十项基本燃气安全要求的餐饮场所,要依法责令其立即停业整改,直至隐患消除;对不认真开展专项治理检查,导致发生事故的,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小型餐饮场所燃气安全工作。(五)加强信息报送,确保工作实效。各乡镇(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专项治理工作的时间节点要求,及时收集、汇总并报送有关工作信息,并于2013年6月30日前,将本乡镇(场)、本单位专项治理工作总结及附件1报送县安委会办公室。8附件: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检查工作情况统计表。9附件: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统计表填报单位:填报人:联系电话:填报时间:年月日类别数量项目火锅店烧烤店小吃店其它小计餐饮场所数量从业人数专项治理相关工作情况举办培训场次培训人数专项治理检查情况企业自查自改情况自查安全隐患数(项)项,其中重大安全隐患项自改安全隐患数(项)项,其中重大安全隐患项隐患整改资金(万元)治理检查情况组织检查组(个)组织检查人员(人次)人次,其中专家人次检查单位数(家)发现安全隐患数(项)项,其中重大安全隐患项督促整改安全隐患(项)项,其中重大安全隐患项隐患整改资金(万元)行政执法情况取缔单位数(家)责令停业整改单位数(家)关闭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数(家)行政处罚起数行政罚款数(万元)

篇3: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基本安全要求

一、在地下、半地下空间严禁使用和存放液化石油气,在地下、半地下空间使用管道天然气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室内净高不宜小于2.2米;

(二)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房间换气次数不得小于3次/小时,并应有独立的事故机械通风设施,其换气次数不得小于6次/小时;

(三)应有固定的防爆照明设备;

(四)必须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和燃气紧急自动切断阀;

?二、室内燃气管道与电气设备、相邻管道之间的净距

管道和设备

与燃气管道的净距(cm)

平行敷设?

交叉敷设

电气设备

明装的绝缘电线或电缆

25

?10

暗装或管内绝缘电线

5(从所做的槽或管子的边缘算起)

?1

电压小于1000V的裸露电线

?100

100

配电盘或配电箱、电表

30

不允许

电插座、电源开关

15

不允许

相邻管道

保证燃气管道、相邻管道的安装和维修

2

?三、用气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用气设备之间及用气设备与对面墙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操作和检修的要求;

(二)用气设备与可燃或难燃的墙壁、地板和家具之间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四、使用管道燃气的,燃气用具与管道之间的连接宜采用燃气用不锈钢波纹软管。

五、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

(二)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三)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四)燃具与钢瓶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0.5米,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

(五)液化石油气钢瓶应定期检测,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六)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没有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七)液化石油气钢瓶在使用过程中严禁下列行为:

1、倒灌液化石油气;

2、摔、砸、滚动、倒置液化石油气钢瓶;

3、加热液化石油气钢瓶、倾倒钢瓶内残液或者拆修钢瓶阀等附属设施;

4、使用明火检查液化石油气泄漏。

(八)严禁在液化石油气气瓶中掺混二甲醚。

六、.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七、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

八、应当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

九、应当与燃气供应企业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