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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加班管理规定二

2024-07-26 阅读 1064

员工加班管理制度

一、 总则

  为规范公司的加班管理工作,明确加班的审批程序及有关费用的计算,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三、加班原则

  1.公司鼓励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不鼓励加班。

  2.确因工作需要加班,才予批准。

四、 加班范围及规定

  1.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工作为加班。

  2.因生产需要员工必须在正常工作时间外提供劳动,并通过加班审批确认为加班。

  3.员工加班结算加班工资或办理补休。

五、加班申请、审批、撤消步骤

  1.因工作需要必须加班时,负责加班的部门主管必须填写《加班申请单》于加班前提交经理审核批准。

  2.公司经理对加班申请审核并估算加班时间,批复发回申请部门。

  3.不能在规定时间提交加班申请,且无正当理由,其实际加班时间将视为无效。

  4.因突发情况需要加班者, 负责加班的部门主管必须于事后1个工作日内补填《加班申请单》。

  5.因特殊情况需撤消加班的,部门主管必须于加班前书面通知经理及加班人员,撤消加班申请。

  6.《加班申请单》上填写加班人数及名单、预计加班时间,部门主管和公司经理需要对加班时间进行监控和评估。

  7.《加班申请单》经公司经理批复后,不得擅自改动,否则一律无效。

六、 加班确认

  1.加班完成后,加班时间需经车间主任或部门主管确认。

  2. 加班结算有补休与计酬两种方式。员工加班后,负责加班的部门主管必须根据实际加班情况填写《员工加班表》,并由公司经理审批确定加班结算方法。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行政部进行考勤处理。

七、加班结算

  1.补休

  1.1员工的加班补休

  为了保证员工有充分的时间休息,公司尽量安排加班员工补休,补休时间等同于员工加班时间,补休条由行政部根据《员工加班表》发放,员工自行保存,补休条有效期为一年。

  1.2凡补休的员工均应填写假期申请表并附上补休条,按审批权限报批。

  2.计酬

  2.1当月给予计酬的加班内容如下:

  2.1.1国家法定节假日

  2.1.2因离职等原因引起人员不足的加班

  2.1.3驾驶员接送客户或者正常公出。

  2.2年终结算后计酬的内容如下:

  2.2.1预计不能安排的年假、补休等

  2.2.2其余时间加班若无法在当年12月底内安排补休的,员工提出申请可给予计酬,也可继续持有补休条。

  2.2.3属年终结算计酬的于次年3月前结算完毕。

  2.3不予结算的

  2.3.1未办妥离职手续的不予结算。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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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A大学后勤集团公司加班管理规定

大学后勤集团公司加班管理规定

一、本管理规定适用于集团全体员工。

二、集团要求各岗位员工在正常上班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不提倡员工加班。确因工作量太大、时间要求紧的工作任务,各单位方可安排加班。

三、员工加班应填写加班表,分管部门领导签署意见,报各单位人事管理员留存。各单位人事管理员次月填写实际加班统计表,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与工资表一并交人力资源部及财务部审核。

四、员工加班必须严格考勤。各单位核算加班工资时,需将加班员工的考勤记录与实际加班统计核对。没有考勤记录或与考勤记录不一致的加班无效,不予计算加班工资。

五、员工加班时间最低按一小时计算。休息日安排加班的员工,用工单位首先安排轮休,无法安排轮休的按加班计算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用工单位不能以安排补休代替支付加班工资。

六、员工加班工资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由各单位提出具体方案,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SM大学后勤集团

篇3:肉业公司加班及补休规定

肉业公司员工手册:加班及补休

第十八章加班及补休管理

第一条本公司的员工应有效利用时间,力争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尽量不要加班。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在规定工作时间外,因本身工作需要或主管指定事项,必须继续工作者,称为加班,加班分下列二种:

1、临时加班:因工作需要在规定时间外继续工作的。

2、休假日加班:因工作需要在休假日工作的。

第三条本公司员工于休假日或工作时间外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时,应听从调遣,服从安排,努力完成上级交办的加班任务,如无特殊理由不得借故推诿或出工不出力。

第四条各部门需要安排加班时,应由本部门主管填具《加班申报单》,统计加班人数及拟加班时间报送直属副总经理批准后安排加班。未申报加班的,其所延长的工作时间不予承认。批准的《加班申报单》应交行政部人事主办存档登记并送财务部核发加班费。

第五条各员工具体加班时间原则上以考勤卡所示为准。个别比较特殊职位的加班时间的确定由其直属副总依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当员工的加班时间累积达整工作日时,可以得到相等的补休时间,主管可根据工作的需要情况合理安排其补休。

第七条员工的补休应服从主管统一安排,不得擅自离岗造成岗位空缺。

第八条原则上,员工的补休应在一个季度内补完,不跨季度补休。但若是由于生产的需要,需要跨季度补休的,应由直属副总统一调度。

第九条员工加班后若无法安排补休的,按以下办法发给加班津贴:

1、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按本人日工资的100%支付。

2、在休息日工作的,按本人日工资的150%支付。

3、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本人日工资的200%支付。

第九条主管以上人员及领有职务补贴者,不可申请加班津贴。

第十条加班津贴应于确定无法补休后次月10日连同工资同时发放。

第十一条上列加班时间,除生产单位外,其他单位一律不准在下半夜(指夜间12点以后)加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