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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补休制度

2024-07-27 阅读 7598

  加班补休制度

  加班补休制度,也称为“调休”制度,是针对职工加班行为的一种时间性的补偿制度,在很多企业都有实施。 其实施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以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十三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首先,从字面理解,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实在不能补休的,再考虑支付加班工资,也就是说,双休日加班,是安排补休还是支付加班费,决定权在用人单位,职工没有选择权。 这从法理上讲,有失公平。

  其次,到底补休是个什么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并没有明确表述,对补休时间,适用条件,使用期限等,各地方政府执行的相关规定都不尽相同,也有可争议之处。比如,有的规定补休时间是“不少于同等加班时间”,有的是“在六个月内给予同等时间调休”。

  再次,不管是时间性补偿,还是货币性补偿,其补偿的对象是一样,显现出的价值也必须一样。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只相当于支付一倍的工资,用人单位出于经济利益的立场,会更倾向于选择加班补休制度,特别是在流动资金紧张的企业单位,选择补休制度,可以缓解资金的压力。而我们的常识知道,在连续工作后的加班,其身心的疲劳程度比正常情况下更为严重,仅用同等时间作为补偿,是不科学,也是不够人性的。用同等时间的补休代替两倍的加班工资,虽然不触犯目前的法律规定,但也是一种“柔性侵权”。

  第四,由于企业有用工自主权,在是否同意加班上,相对弱势的劳动者并没有多少选择权,因惧怕失业等非情愿性原因而加班的大有人在,在休息日加班的补偿方式上,劳动者也没有选择权。如果法律不给予明确的规定,现实中的劳动者无法与用人单位在一个层面上进行协商。

  第五,因为现行劳动法规对补休制度规定不够明确,用工单位操作弹性很大,一些单位甚至恶意钻空子。比如,对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法有明确规定每月不超过36小时,但是,对休息日加班却无总量控制,那么,用人单位就可以在承诺给予补休的前提下,要求职工连续加班而不触犯法律,而一些严重的工伤事故往往都因连续加班疲劳所致。

  综上所述,为保证劳动者利益,建立和-谐用工制度,必须从法律层面上来规范加班补休制度,对其补休时间、适用条件、使用期限都要做明确的指导性规定。

篇2:跟班干部按时参加班前会现场交接班制度

1、跟班工长必须参加班前会,并在班前30分钟配合值班干部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2、跟班干部不参加班前会不得下井跟班。

3、跟班干部下井跟班做到第一进班,最后一个出班。

4、跟班人员进班后必须查找安全隐患,及时处理隐患,达到安全条件时方可组织正常生产。

5、跟班干部及时向本队值班汇报当班安全问题,当班遗留问题必须向下班交待清楚,认真填写现场交接班记录。

6、跟班人员是当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抓好安全现场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7、以上制度将严格按照“双基”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篇3:干部参加班前会现场交接班制度

1、单位领导要合理制订本单位干部现场交接班计划,保证每班有一名副职(含工长)及以上队干部跟班,现场指挥,做到生产指挥在现场、排查隐患在现场、技术指导在现场、交接班在现场。

2、跟班干部在现场交接班时,必须将现场存在的重大隐患和本班隐患处理情况向接班干部交代清楚,交班后,用电话同时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员做好交接班人员姓名、时间、地点和固定电话号码记录,对存在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安排处理并通知相关领导,且记录在案,以备检查。发现未在现场交接班,应及时向值班主任汇报,值班主任在早碰头会上通报处理。安质科对跟班干部现场交接班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3、单位跟班干部必须按时参加班前会,与工人同上同下。跟班干部根据现场交接班情况,到作业现场进行一次安全巡查,发现不安全隐患要立即组织人员处理,必须坚持“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除不生产”的原则。且班中要跟到关键的环节和关键的部位,真正抓好现场管理工作。

4、单位跟班干部交接班必须在现场交接班,单位跟班干部在指定地点交接班,且要最后一个离开作业现场。否则,跟班干部未现场交接班按细则执行处罚。

5、跟班干部按时参加班前会,不参加班前会者按细则执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