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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工程师岗位职责要求

2024-07-27 阅读 1163

设备工程师指从事各方面设备管理、设备管理制度建设,设备技术指导,或设备招标、评标(设备采购),设备检查,组织设备维修以及设备厂商直接销售的技术人员。

设备工程师岗位职责

1.方案设计阶段,将设备设计需求提供给设计单位,参与设计工程控制,及时沟通设备设计需求,确保设备设计方案符合项目规划要求;

2.扩初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协助解决设计技术难点,确保实现项目对设备技术专业的设计需求并使设计成果通过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审核;

3.实施阶段,提供设备技术支持;

4.收集设备方案的专业信息,国家地方技术管理规章、编制设备技术发展规划和年度专业技术研究计划;

5.编写项目竣工专业总结,维护设备专业项目数据库。

设备工程师岗位要求

1.大学英语四级或相当水平,计算机应用水平,熟练应用办公自动化软件,设备工程师专业资格;

2.熟悉建筑工程强、弱电和设备有关法规、规范;

3.设备专业工作经验,设备管理相关工作经验;

4.扎实的机、电、汽、气、液等专业知识;

5.具有沟通协调能力、解决问题、专业设计文件的审鉴能力及谈判技巧。

设备工程师的责任也越来越重,包括设备的操作、设备维护保养、设备维修更新等。设备的前期策划正成为企业合理生产,节约资金与成本的主要手段。

篇2:机电科工程师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岗位责任制

一、岗位责任

第1条参加机电设备检查,并协助机电设备管理员进行设备管理。

第2条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机电安全工作的重点进行技术把关,对机电设备的选型、进货质量的验收等进行技术把关。

第3条负责全矿地面所有特种设备(行车、锅炉、电梯、场内车辆、压力容器等)的建档管理。

第4条负责编制地面所有特种设备、仪表的检验检测计划,并跟踪试验检测,及时将试验报告的收集整理。

第5条负责制定所有特种设备的大修计划并监督落实实施。负责编制全矿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6条负责全矿节能工作的日常管理,编制全年节能目标,制定各单位节能指标的分解并落实考核。负责收集、分析、编制全矿日、月、季、年度节能统计报表。

第7条负责机电科各种记录、报表、报告、制度等资料的审查、收集、整理、归档。

第8条积极在煤矿推广机电、运输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分管业务范围内安装、检修工程、工作的现场专盯指导。

第9条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科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科工程师解聘直到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编制的机电、运输专业安全技术措施以及供配电相关设计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机电科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3条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对治理未进行监督的,机电科工程师负重要责任。

第14条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煤矿机电技术管理状况,向机电科长提出具体意见的,机电科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5条在机电科技术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机电科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6条机电科工程师对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技术档案的整理、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7条未按规定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不安全隐患,机电科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8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篇3:机电科工程师设备采购维修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责任

第1条参加机电设备检查,并协助机电设备管理员进行设备管理。

第2条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机电安全工作的重点进行技术把关,对机电设备的选型、进货质量的验收等进行技术把关。

第3条负责公司矿制度规定需机电科采购的设备的考察、招标文件的起草并牵头起草相关技术要求、组织相关设备的招标。

第4条负责矿所有机电设备外委维修的市场调研、招标组织、合同及技术文件的签订、维修质量跟踪。

第5条负责机电科所有合同、技术协议的管理。

第6条负责相关业务范围内的发票挂帐、付款等业务。

第7条经常深入现场了解设备维修使用状况,掌握维修供货质量信息及时反馈领导参考。

第8条积极在煤矿推广机电、运输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

第9条分管业务范围内安装、检修工程、工作的现场专盯指导。

第10条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科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2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科工程师解聘直到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3条编制的机电、运输专业安全技术措施以及供配电相关设计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机电科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4条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对治理未进行监督的,机电科工程师负重要责任。

第15条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煤矿机电技术管理状况,向机电科长提出具体意见的,机电科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6条在机电科技术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机电科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7条机电科工程师对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技术档案的整理、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8条未按规定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不安全隐患,机电科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9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