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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产品岗位职责

2024-07-28 阅读 5487

出国留学项目经理上海艾臻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上海艾臻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艾臻岗位职责:

1.负责出国留学平台的机构运营、内容运营和用户运营,对平台整体流水、用户、内容质量提升等目标负责;

2.从运营角度驱动整个出国留学产品团队做好平台产品、平台规则等层面的开发和创新,引导平台整体良性发展;

3.组织、协调、统筹安排整体项目的规划和管理,制定数据指标、目标拆解、执行方法并推动实施;并负责监督计划执行情况

4.负责对咨询顾问日常的电话咨询,网络咨询,面咨进行规划化监督和管理;负责对顾问在和客户签约程序上进行监督管理;完成公司下达的年度任务指标

5.带领团队为客户提供留学业务服务,监管后期服务质量,处理客服投诉等;

6.负责跨部门协作沟通,与技术部门、产品部门通力合作,保证产品正常运行及营收

7.培训、建设和管理高素质的服务团队,构建、优化并监督执行服务流程行,处理部门内日常各种突发紧急状况;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任职要求:

1.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3-5年以上留学行业运营从业经验;

2.熟悉互联网教育类产品运营的工作模式,对于产品开发和运营给出专业性的提升建议;

3.对互联网现状有清晰的认识,具有敏感的产品和运营意识;对市场营销整体有深刻理解和认知,具备较强的市场感知能力,能够敏锐把握市场动态及市场方向

4.具备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团队管理、统筹规划、沟通组织协调能力;

5.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和团队合作精神,能承担较大的工作压力;能适应经常性出差,抗压性好;

篇2:学校教职工出国(境)暂行管理办法

学校教职工出国(境)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全校外事活动的规范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以及xx省的有关规定,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更好地为教学、科研、管理服务,规范教职员工出国(境)管理。

第三条组织人事处是学校各类出访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在职教职工短期出访的申请,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协助办理派出人员出国(境)的相关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对派出人员进行管理。教育科研处、教务处和各系(部)等根据职责,协助做好各类出访人员的审查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教职工的出国(境)管理工作。

第二章出国(境)管理原则和要求

第五条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要紧紧围绕我校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出访应按批准的方案和行程行事,不得无故改变既定时间和计划,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地区、城市和时间。要严格控制团组人数和出访国家数及在外停留天数。

第六条代表学校出国(境)执行公务的实行年度计划报批制度。年度计划要围绕学校中心任务,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和人员分工科学制定。内容包括出访目的、出访任务、出访人员、出访国家、出访路线、出访时间、经费来源等,将有关材料提交办公室审核备案。凡出访申报材料不齐全、内容不完善、情况不真实的不予批准。校、系或部门意见应写明是否同意出访和经费负担情况。

第七条严格执行出访报告制度,实现因公临时出国信息公开与成果共享,除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要在学校内部如实公示出访团组及其人员信息,公示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内容包括出访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出访国家、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预算等。

第八条出访人员在出国(境)访问交流中,不得涉及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凡是教学、科研、生产中有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带(寄)往国(境)外,自觉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

第九条因私出国(境),是指我校教职工个人决定的、与工作无关的出国(境),如旅游、探亲和处理其他个人事务等。

第十条教职工因私出国(境)须向所在部门申请,将有关材料提交组织人事处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因私出国(境)人员应诚实、守信,提交的材料须真实、完整,不得弄虚作假,瞒报、谎报出国(境)理由。对违规的出境人员,在两年内不再受理其出国(境)申请,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三章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因公出国(境)团组、人员在出国(境)之前,出国(境)的实际开支须严格按照预算审批的额度执行,超出部分由出访成员自行负担。在外期间,应遵循"勤俭办事"的原则,严格执行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一般不得突破预算标准和出国(境)用汇指标。对实际开支超出预算审批额度较大者,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经费结算,由学校组团出访的,出访经费由学校负担;属上级单位项目派出的,出访经费由上级相应单位负担;邀请信注明由邀请部门负担经费的,出访经费由邀请部门负担;属国(境)外资助的,另按具体规定执行;由科研课题经费支付的,须经课题和主管部门同意和主管校领导批准;项目出访按学校规定出资。

第十四条因公出国(境)人员需在回校后15天内填写报销单,并提供国(境)外费用支出明细表。附上相应的票据或原始资料,国(境)外开支原则上凭发票报销,如确有些项目无法取得发票的,应提供有关凭证,并由经办人和证明人签字。

第四章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原则上持因公护照。如有特殊原因持因私护照执行公务,及通过中介部门办理出国(境)需由派出部门说明理由,学校斟酌处理。出访者完成出访任务后,应将因公出国(境)总结一式两份、图片、音像及文字资料等材料提交组织人事处以便存档,并及时在本单位进行交流。

第十六条因公出国(境)人员应在出国(境)前三个月之前(90天)将出国材料交组织人事处。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未涉及的相关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xx学校委员会

2018年12月29月

篇3:某市公职人员出国审查工作制度

为适应对外开放和对外交往迅速发展的需要,切实加强对出国(境)人员审查审批和管理工作,规范公职人员出国(境)审批管理程序,保证出国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根据中办发〔1993〕23号、中办发〔1999〕23号及其它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公职人员出国审查工作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出国人员的审查审批一律由组织部门办理。

二、严格掌握出国人员的政治及业务条件

(―)政治条件

出国人员必须政治可靠、历史清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思想健康,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对在历次政治运动中犯有组织、策划、煽动错误的人员和参与现行反革命活动、刑事犯罪活动或已立案侦察或参与经济犯罪活动及泄露国家经济情报和其它严重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要严格把关。

(二)业务条件

出国人员必须熟悉本职业务,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完成出国所承担的任务。

出国人员出访任务要与本单位工作职责、本人主管工作相一致。出访前要认真确定考察内容、精心安排考察行程。公务活动时间不能少于在外活动时间的二分之一。出国人员必须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已离退休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少数有特殊专业、身体健康的,离退休后受聘继续工作或由有关单位随时借用半年以上,如确属工作需要由在职人员不能替代的出访,并征得原单位同意,可批准出国执行公务。

三、出国人员审批权限

(一)因公出国

1、跨地区、跨部门组团的出国人员,或组团单位临时借调(聘用)的人员,应按其行政(人事)隶属关系和出国人员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2、中央及自治区驻地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中央及自治区、盟有关部门审批。

3、因公出国(境)除特殊需要外,不得通过因私渠道办理出国(境)手续。

(二)因私出国

在职县处级干部因私(非公务需要)出国(境),根据其申请事由,由盟委组织部酌情批准。科级以下干部及公职人员申请因私(非公务需要)出国(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和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公安部《公民因私事出国护照申请、审批管理工作规范》、《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执行。

四、出国人员审批程序

出国人员审查表要逐项认真填写,不得漏项,政治表现栏须由单位或部门填写,单位审查意见栏要由其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主管部门意见栏由有审批权的审批部门的领导签署意见,批准机关意见栏由审批部门签署意见(内容包括:任务报批件文号、审查批件文号、出访国家(地区)、出访时间及任务)。

(一)因公出国

因公出国人员或单位办理因公出国审批手续时,必须出具邀请函件、盟行政公署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的任务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批件、本人政审材料、干部人事档案等有效公文;

1、县处级干部因公出国(境),由市委进行初审并出具政审材料,报市人民政府市长同意后,报盟委组织部进行终审。

2、县处级以下干部办理因公出国手续,由出国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对出国人员进行了解审查并填写《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一式三份。由市委组织部审查,送分管副书记、副市长和市长同意,出具审查材料和批件。

3、审查批件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或调动工作单位再次出国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二)因私出国

1、市管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必须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再经公安部门办理出国手续。

2、市委管理的干部,由市委组织部审核后上报市委审批,统一由市公安局受理、审核,上报地区公安局审批。

3、国有、集体企业职工由所在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单位人事、保卫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法人代表本人申请出国,由相应的上级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按照本制度办理有关手续。其他公职人员因私出国,由本人所在单位审批同意后,由申请人所在地公安部门受理,由地区公安局审批。

4、申请人需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2)公民因私事出国境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

(3)提交本人符合97版护照所用的小二寸近期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五、出国人员的审批原则及纪律要求

(一)出国人员所在单位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出国人员的审查工作,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履行上报、审批及备案程序。审查部门必须坚持原则,严格按照中办发[1991]8号文件、江党办发[1992]11号、[1994]9号文件和本制度精神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切实抓好出国(境)的审查备案工作,确保对出国(境)人员的审查工作真正做到位。对工作失误把关不严而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要追究审查机关领导及具体办事人员的责任。

(二)根据出国任务的要求,对出国人员不仅要从政治上进行审查,而且在业务条件、团组结构上也要严格把关。对不熟悉出国业务、专业的人员,与任务无关的人员,一律不得批准出国。凡是出国执行专业技术任务或接受技术培训的,党政机关干部不得借故“搭车”出国。

(三)派遣出国必须经过正常渠道,有组织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对为了达到出国目的,弄虚作假、谎报出国任务及出国人员审查材料的,一律不得批准出国,还要严肃批评教育或通报,对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四)因公出国要讲究实效,严禁一般性的参观考察,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地区)和延长在外停留时间。对那些没有实质性内容和具体出国任务的出国考察、培训团组一律不得上报审批。必须派出的团组,要贯彻“少、小、精”的原则,杜绝“搭车”照顾出国,防止“说情风”,干扰出国审批工作的正常进行。

(五)出国人员中凡发生违反外事纪律、逾期不归、叛逃等问题,必须由派出单位查明原因和责任,书面报送审批部门,同时要总结教训,做好善后工作。

(六)办理出国人员审查手续,材料必须详实齐全。

(七)出国人员归国后,必须于一周内向组织部门报送出国(境)期间考察及活动情况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出国(境)时间、地点、原由、考察情况、活动情况、收到的成效及收获等),并将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交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保管。出国团组要如实地做好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表现鉴定,由团组负责人签名后,送交出国人员所在单位。出国人员所在单位要将《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及时交由管档单位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对那些隐瞒不报、不备案和不报送考察报告的,将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各级各部门应本着厉行节约,超支自负的原则,加强对出国经费的管理,严禁向下属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摊派出国费用。凡违反规定的开支,财会部门不予报销,由本人自理。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和审计,对违反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批评教育和按有关财经纪律进行处理。

附:《某某市出国人员审批表》

中国共产党某某市委组织部

二00四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