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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监督岗位职责

2024-07-28 阅读 6782

基金产品监督岗上海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分支机构)职责描述:

1、私募基金新发备案、重大事项变更备案;

2、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管理;

3、定期和不定期关注和跟踪国家、行业监管等机构发布的有关资管行业的法律法规、规则制度等;

4、提供公司内部合规部门和外部行业监管机构的需求数据。

任职要求:

1.法律、金融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具备基金从业资格者优先;

2.一年以上金融行业合规管理工作经验;

3.熟悉证监会、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者优先,具备相关工作经验者优先;

4.诚实守信,责任心强,具备较强的学习能力、沟通能力和执行能力,具备良好的写作能力。

篇2:液化气体罐车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

1总则1.1目的:为了认真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确保液化气体汽车罐车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质量,特制定本细则。1.2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设计温度不大于+50℃的液化气体,且为钢制罐体的汽车罐体的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2监检依据?本细则引用标准未注年号的,应使用最新版本。2.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2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2.3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简称《规程》)2.4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以下简称《监检规则》)2.5GB150钢制压力容器2.6HG/T3143液化石油气汽车罐车技术条件2.7JB4708?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2.8JB4709钢制压力容器焊接规程2.9其他相关标准和技术条件3检验前准备3.1检验时机3.1.1监检是在罐车制造企业(以下简称受检企业)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罐车产品安全性能进行的监督验证。监检不能代替受检企业的自检,我院和相关监检人员(以下简称监检员)应当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质量负责。3.1.2监检应当在罐车制造现场,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对实施监检的罐车产品,必须逐台进行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3.1.3境外企业制造的罐车产品,如未安排或因故不宜进行制造过程监检的,在罐车到岸后,必须进行安全性能检验。3.2现场条件制造单位应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C2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并且生产制造品种范围有液化气体汽车罐车。监检现场必须有符合规定的安全防护措施,监检人员有权拒绝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监督检验。3.3人员要求监检人员必须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颁发的承压类高级检验师、压力容器检验师证书。3.4设备要求监检所需的工具与仪器设备,主要有:主要有超声波测厚仪、钢卷尺、直尺、塞规、游标卡尺、焊缝检测器、放大镜(5倍以上)、温度计、各种样板、手电筒、观片灯、弦线等测量仪器。3.5其它准备3.5.1检查产品合同、协议书,了解用户对受检产品的安全技术要求。3.5.2检查受检产品的图纸、工艺文件、质量文件、检验指导书及生产计划要求。3.5.3了解制造单位主要加工和检测设备、品种、数量和能力;参与产品生产制造的有关焊接、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水平及熟练程度。3.5.4制造单位提供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技术条件。3.5.5与制造单位协商签订监检协议,确定信息反馈渠道及联系办法,保证监检工作顺利进行。4检验流程4.1检验员应如实逐台填写相应检验项目的检验记录,并对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4.2产品制造监检采用对制造工序抽检和按控制点进行监检相结合的方法,按《监检规则》的要求和“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项目表”所列项目进行。监检项目分为A、B两类。对A类监检项目监检员必须到现场进行监检,并在受检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经监检确认后,在受检单位提供的相应见证文件[检验(试验)报告、表卡、记录等,下同]上签字;对B类监检项目监检员可以到现场进行监检,并在相应的见证文件上签字,如监检人员不能到现场,则应对受检单位提供的工作见证文件进行审查并签字确认。4.3对制造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转情况应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在具体产品的各个制造工序,监检员应随时到现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受检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并对受检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转情况进行评价;在受检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转过程中,根据发现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按《监检规则》的规定下发“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或“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4.4监检按流程方框图顺序进行(见图1)。

图1监检流程图5检验项目技术要求检验方法监检内容及要求一览表见表1。表1监检内容及要求一览表程序监督检验项目标准及技术要求检验方法类别图?样?审?查1.设计单位资格1.设计单位的资格必须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并向安全监察机构备案,设计总图上必须有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2.设计图纸上应有设计、校准、审核(定)及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人员的签字3.设计资料必须包括设计图样、设计计算书和使用说明书资格证书及图纸审核B2.制造和检验标准所选用的制造、检验标准应为现行标准核实B3.设计变更审查设计变更的符合性核实B材?料?监?检?1.主要受压元件和焊接材料材质证明书、复验报告应有材料生产厂提供的材质证明书原件(或加盖供材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有效复印件)和材质复验报告,各项指标应符合相应的材料标准确认主要受压元件材料和焊接材料(焊条、焊丝、焊剂等)应符合设计图样和工艺文件要求审查证书和复验报告B2.材料标记移植标记牢固、清晰(包括材质号、炉批号、检验员确认标记)抽查B3.材料代用主要受压元件代用材料选用和材料代用手续,应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审查B焊接监督检验1.焊接工艺评定产品施焊所采用的焊接工艺,必须是按有关规范和标准经焊接工艺评定合格的,并且选用正确现场检查A2.产品焊接试板制备1.确认产品焊接试板的材料牌号与产品一致2.焊接试板在筒体纵焊缝延长线上同时焊接3.成批生产的罐车,在焊接质量稳定的情况下,由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批准,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其产品试板可少做,每批不超过15台,可以制作两块现场检查或审查B或A3.产品焊接试板性能报告1.试板必须与罐体同炉进行热处理2.检查产品焊接试板性能报告,确认试验结果,按GB150的规定执行审查B4.焊工资格和钢印按《容规》、《规程》,施焊焊工必须按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持有效证书在焊件规定位置打焊工钢印现场抽查并详细记录抽查结果B5.焊缝超次返修1.返修工艺和措施应得到焊接技术负责人同意,并经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批准2.焊缝的返修应由合格焊工担任3.返修次数、部位和无损探伤结果应记入罐车质量证明书中审查审批手续,必要时应审核返修工艺6.焊接记录焊接记录应符合焊接工艺抽查7.焊接设备齐全、完好、表、计齐全灵敏现场抽查8.焊接环境1.室外施焊时,手工焊:风速大于10m/s;气体保护焊:风速大于2m/s;相对湿度大于90%;雨雪环境均不准施焊2.焊件温度低于0℃不准施焊,在始焊处100mm范围内预热到15℃左右可以焊接3.不得强力组装焊接现场抽查外观和几何尺寸监检1.焊缝表面质量罐体焊缝和热影响区的表面质量应符合以下规定:1.形状尺寸以及外观应符合技术标准和设计图样的规定2.不得有裂纹、气孔、弧坑、夹渣和飞溅物3.焊缝与母材应圆滑过渡,自动焊缝余高不得超过2mm4.焊缝表面不得有咬边缺陷,对于咬边缺陷允许修磨或焊补磨光5.角焊缝的焊脚尺寸应符合技术标准和设计图样要求,外形应平缓过度6.冷卷圆筒焊缝修磨处的深度应不大于该部位钢材厚度δs的5%,且不大于2mm热卷圆筒焊缝修磨处的厚度不小于该部位的名义厚度减去钢板负偏差。超出以上要求允许焊补现场检查目测、焊缝检测器、卷尺、直尺、塞规、内外样板、放大镜B2.焊缝棱角度A、B类焊缝E≤(δs/10+2)mm,且不大于5mm注:A类焊缝用弦长等于1/6Di,且不小于300mm的内外样板检查B类焊缝用长度不小于300mm的直尺检查现场检查3.焊缝对口错边量A、B类焊缝对口错边量b应符合GB150-98表10-1的规定注:A类:弦长等于1/6Di,且不小于300mm的内外样板、直尺、塞规B类:用焊缝检测器现场抽查4.母材表面质量钢板表面不允许有裂纹、气泡、结疤、折叠、夹渣、分层。上述缺陷应予修磨,修磨时应保证钢板的最小厚度。修磨范围的斜度至少为1:3。冷卷圆筒修磨深度应不大于该部位钢材厚度δs的5%,且不大于2mm。热卷圆筒修磨处的厚度不小于该部位的名义厚度减去钢板负偏差。超出以上要求时允许采用焊补注:类母材表面的机械损伤、工卡具、焊迹要重点检查现场检查放大镜、超声波测厚仪、游标卡尺B5.壳体直线度壳体直线度允差应不大于壳体长度的1‰注:直尺、Ф0.5mm的细钢丝,通过中心线的水平面和垂直面既沿圆周00、900、1800、2700四个部位测量,距纵焊缝的距离不小于100mm现场抽查B6.最大内径与最小内径差筒体同一断面上最大内径与最小内径之差e应不大于该断面设计内直径Di1%,且不大于25mm现场抽查卷尺、直尺、自制内径量杆7.焊缝布置、坡口1.焊缝布置a.封头由瓣片和顶圆板拼制时,焊缝方向只允许是径向和环向,径向焊缝之间最小间距不小于名义厚度δn的3倍,且不小于100mmb.相邻筒节的A类焊缝距离或封头A类焊缝的端点与相邻圆筒A类焊缝的距离应大于名义厚度δn的3倍,且不小于100mmc.壳体内件与壳体焊接的焊缝边缘尽量避开圆筒间相焊及圆筒与封头相焊的焊缝。壳体上凡被补强圈、支座、垫板等覆盖的焊缝,均应打磨至与母材齐平2.坡口a.坡口表面不得有裂纹、分层、夹渣等缺陷b.施焊前应将坡口表面的氧化物、油污、熔渣及其他有害杂质清除干净。清楚范围(以离坡口边缘的距离计)不得小于20mm现场检查直尺、钢卷尺、弦线、焊缝检测尺B8.封头形状偏差封头内表面的形状偏差:样板与封头的最大间隙不得大于封头设计内径Di的1.25%。封头直边部分的纵向皱折深度应不大于1.5mm注:用弦长等于封头内径3/4Di的内样板检查。检查时应使样板垂直于待测表面。允许避开焊缝部位现场检查B无损检测监检1.无损检测报告探伤人员资格,持I级RT证以上可以进行RT探伤;持II级RT证以上可以对底片评审,并出具报告,资格证在有效期内1.探伤报告、记录完全正确、签字齐全2.探伤标准要求:射线探伤按GB/T3323;射线照相质量要求不应低于AB级,100%RTII级合格3.表面探伤按JB4730要求执行审查证件,检查布片图和探伤报告,核实记录;核实探伤比例是否为100%B2.射线探伤1.抽查底片数量不少于该台射线探伤底片总数的30%2.按JB/T3323标准要求,底片本身质量应合格3.底片焊缝级别评定正确使用观片灯II级以上评片员进行复评,且应在罐体整体热处理前进行B热处理监检1.热处理工艺厂颁“热处理守则”和热处理工艺审查B2.热处理报告及记录完整、正确、签字齐全,有热处理报告、热处理曲线、数据准确审查3.热处理工艺执行情况1.设备完好、仪表(在有效计量签定期内)放置正确、灵敏2.热处理工艺曲线符合工艺3.焊接试板应与罐体同炉消除焊接应力抽查耐?压?试?验?监?检1.试验条件1.每台产品必须做耐压试验2.试验介质一般为水3.碳素钢、16MnR制罐体,水温不低于5℃,其他材质应符合图样和有关规定的要求现场检验A2.设备仪器使用两个量程相同、经过校验(在有效期内)的压力表,表盘直径不小于100mm,量程为试验压力的1.5~3倍,压力表精度不应低于1.5级现场检验3.试验压力按图样要求,试验压力为1.5倍的设计压力现场检验4.升压步骤按《容规》第98条3款和《规程》第31条6款的规定执行现场检查5.合格标准1.罐体各部位焊缝和各接管密封面无渗漏2.罐体无异常变形现场检查安全附件监检1.安全阀应符合《容规》第七章安全附件和《规程》第六章安全附件与颜色标志及设计图样、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查阅安全阀质量证明书和合格证,抽查铅封B2.紧急切断装置应符合《规程》第67条及设计图样、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查阅质量证明书、合格证及复检报告气密性试验监检1.气密性试验条件1.在耐压试验合格后进行,对于碳素钢和16MnR制罐体,气体温度不得低于5℃,其他材质,气体温度按图样和标准规定试验用气体为干燥的洁净的空气、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现场检查或抽查B2.试验压力试验压力为罐体的设计压力,保压时间不少于30分钟(对于外套保压时间不少于4小时)3.合格标准罐体焊缝、附件及连接部位无渗漏现象4.检查程序按有关技术条件和规定进行检查充氮抽真空,氮气置换处理对装运液化石油汽的罐车应进行氮气置换处理,罐体内含氧量小于3%,并保留0.05~0.1MPa的余压出厂审查记录B整车检验整车检验和运行检验应符合《规程》、设计图样、有关技术条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审查记录必要时现场监检B出厂资料1.出厂合格证按《容规》、《规程》、主要技术数据齐全、正确、最终签发、签字(盖章)手续完整无误审查B2.质量证明书应符合《容规》、《规程》的要求审查3.产品使用说明书按《容规》、《规程》提供核对4.罐车总图和主要部件图按《容规》、《规程》提供铭牌产品铭牌产品铭牌内容、参数应符合该产品设计图样、《容规》、《规程》的要求经监检合格的产品在铭牌上打上监检钢印标记逐台打监检钢印B对工厂质保体系运转情况的评价检查工厂在制造过程中质保体系是否运转正常,记载是否有应整改和加强的问题。监检项目记录、项目表监检人员逐台、逐项填写清楚、准确,并签字或盖章,监检过程中逐台填写、签字、盖章监检证书按本院的审批程序签发证书、盖章后发给制造厂资料归档监检证书、监检项目表、监检意见书应齐全、正确,存入档案室6其它6.1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过程监检日记监检员应按台填写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过程监检日记,日记要记载图纸确认、材料审查、焊评、试板确认、RT底片复评、外观几何尺寸检查、耐压试验确认、出厂资料审查时间及监检过程中发现的问题。6.2监检资料归档《监检项目表》、监检证书、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过程监检日记、监检工作联络单及监检意见书等有关监检资料都应按规定归档。7形成的报告、记录7.1SDTJ/JLJ-RQ-001-01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项目表;7.2SDTJ/JLJ-RQ-001-02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7.3SDTJJLJ-RQ-003-0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7.4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过程监检日记;7.5SDTJ/JLJ-RQ-001-03特种设备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7.6SDTJ/JLJ-RQ-001-04特种设备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意见书;7.7SDTJ/JLJ-RQ-003-02检验检测技术质量问题审批卡片。起草:?审核:?批准:

篇3:H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

第一章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对已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生产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监督管理的目的是督促已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及时发现、纠正、处理违规行为,使其生产的矿用产品满足标准及安全生产要求。

第四条第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要加强发证后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予以指导和支持。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属地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要求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进行调查处理;对不合格的生产单位,提出撤销安全标志的建议。

第二章监督管理类别

第五条第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包括年审、定期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四种方式。

第六条第六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实行年审制度。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应按规定提交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年审材料。根据年审情况对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的生产情况进行评估。

第七条第七条定期检查指在规定时间或周期内进行的检查。

防爆电气、安全仪器仪表、通讯监控设备、矿灯、爆破器材、非金属制品、防爆柴油机械等产品,在安全标志有效期内进行至少一次检查。

第八条第八条抽查指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要求对矿用产品或生产单位进行的随机检查。

第九条第九条专项检查在下列情况下进行:

(一)(一)因产品引发事故的;

(二)(二)生产单位或产品被投诉,认为有必要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三)矿用产品的性能、技术文件、生产条件等发生变化的;

(四)(四)产品受控主要零(元)部件发生变化的;

(五)(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要求的;

(六)(六)其它必要情况。

第三章监督管理的实施

第十条第十条监督管理的实施可采取年审材料审查、技术文件监督审查、生产现场监督评审、产品性能监督检验等方法。根据监督检查的目的和对象,在实施前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技术文件监督审查主要监督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是否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核准确认的技术文件组织生产。审查内容包括:产品标准、产品设计图、产品说明书、产品受控主要零(元)部件等。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生产现场监督评审主要监督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生产条件等是否仍满足发放安全标志的要求。评审内容包括:主体资格、生产设备、检验设备、产品技术文件、产品受控主要零(元)部件、安全标志证书与标识的使用等。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产品性能的监督检验主要监督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是否仍满足产品标准及矿山安全生产要求,检验的主要内容为产品的安全性能。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生产单位变更名称、改制、被兼并等,应及时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报告。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有效期内,产品技术文件变更的,生产单位应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通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根据变更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技术文件监督审查。

确需审查的,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组织实施,并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进行生产现场监督评审和产品性能监督检验。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生产单位名称、地点变更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通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根据变更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生产现场监督评审。

确需评审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组织评审组进行监督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进行产品性能监督检验。

第四章监督结果处理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使用安全标志并予以公告:

(一)(一)未按核准确认的技术文件组织生产的;

(二)(二)生产单位名称、地点变更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未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通报的;

(三)(三)未按规定进行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

(四)(四)因产品质量引发事故的生产单位所生产的其它产品;

(五)(五)安全标志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六)(六)其它需暂停的。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安全标志并予以公告:

(一)(一)技术文件监督审查、生产现场监督评审、产品监督检验不合格的;

(二)(二)因产品质量引发事故的;

(三)(三)矿用产品被暂停使用安全标志后,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四)生产单位被吊销、注销营业执照的;

(五)(五)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六)(六)生产单位拒绝安全标志监督检查的;

(七)(七)伪造、转让、买卖或者非法使用安全标志的;

(八)(八)其它需撤销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暂停或撤销安全标志并予以公告:

(一)(一)经相关部门认定技术上确属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二)(二)申请单位弄虚作假提供抽样样品的;

(三)(三)申请单位在经营场所、技术力量、生产设备、检验仪器及设备等方面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第二十条被暂停使用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限期90日内完成整改。整改复查合格的,可以恢复使用安全标志。

被撤消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自撤消之日起再次申请安全标志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80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