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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项目工程师岗位职责

2024-07-28 阅读 1498

信息化项目工程师中电海康中电海康集团有限公司,中电海康,中电海康岗位职责:

1、组织协调总部各类信息化项目建设;

2、梳理业务流程设计优化并负责采取技术手段予以固化实现;

3、参与研究制定信息化中长期战略规划、信息化标准等顶层设计工作,并予以贯彻执行;

4、负责部分机房及应用系统运行维护;

5、协助处理日常信息化事务,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信息化工作任务。

任职要求:

1、计算机、通信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2、具有IT行业项目管理实际工作经验;

3、熟悉通信或IT产品,具有深刻的理解和实践经验;

4、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沟通协调能力,良好的管理、组织和协调能力;

5、中共产党员优先。

篇2:信息化项目验收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交委系统各单位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工作,确保项目建设质量达到相关要求和标准,正常投入运行,根据《重庆市信息化项目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渝办发[2003]1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市交委系统的信息化项目的验收,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对象、依据及前提条件

第三条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以及接受业主单位委托组织委级信息化项目和委属行政事业单位在委立项的信息化项目的验收。

第四条依据项目前期工作批复文件(立项、可行性论证、设计批复)、合同书及合同附件、有关技术说明文件,按照国家和我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进行验收。

具体验收标准和依据可根据具体项目情况提出。

第五条项目验收的前提条件:

(一)所有建设项目按照合同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试运行三个月上;

(二)各个分项目全部初验合格;

(三)已通过软件确认测试评审;

(四)已通过软件系统测试评审;

(五)软件已置于配置管理之下;

(六)各种技术文档和验收资料完备,符合合同的内容;

(七)系统建设和数据处理符合信息安全的要求,涉密信息系统需提供保密主管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书;

(八)项目已决算并完成审计工作;

(九)外购的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应用软件和开发工具符合知识产权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

(十)各种设备经加电试运行,状态正常;

(十一)经过监理方同意;

(十二)经过相关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同意;

(十三)合同或合同附件规定的其他验收条件。

第三章内容

第六条验收内容及标准根据具体项目实际制定,一般由项目监理单位编写,报项目业主及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审定。

第七条验收内容一般包括测试(复核)、资料评审、质量鉴定三部分。

(一)验收评测工作主要包括:文档分析、方案制定、现场测试、问题单提交、测试报告;

(二)验收测试内容主要包括:检查“合同”或“验收标准”要求的所有功能、所有质量特性,验证功能和接口与需求说明的一致性,以及商定的一些特殊测试。

三)资料评审标准一般包括:文档完备性、内容针对性、内容充分性、内容一致性、文字明确性、图表详实性、易读性、文档价值等。

第八条需要评审的资料包括以下几部分:

(一)基础资料:招标书、投标书、有关合同、有关批复文件、系统设计说明书、系统功能说明书、系统结构图、项目详细实施方案。

(二)项目竣工资料:项目开工报告、项目实施报告、项目质量测试报告、项目检查报告、测试报告、材料清单、项目实施质量与安全检查记录、项目竣工图纸、操作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保证文件、培训文档、其他文件。

(三)软件开发文档:需求说明书、概要设计说明书、详细设计说明书、数据库设计说明书、测试计划、测试报告、程序维护手册、程序员开发手册、用户操作手册。

(四)软件开发管理文档:项目计划书、质量控制计划、配置管理计划、用户培训计划、质量总结报告、会议记录和开发进度月报。

第四章方法及程序

第九条验收方法

(一)登记法

对项目中涉及的所有硬件、软件和应用程序登记造册,特别是硬件使用手册、系统软件使用手册、应用程序各种技术文档。

(二)对照法

对照检查项目各项建设内容的结果是否与合同条款及项目实施方案相一致。

(三)操作法

对项目系统硬件一一实际加电操作,验证是否与硬件提供的技术性能相一致;运行项目系统软件,检验其管理硬件及应用软件的实际能力是否与合同规定的一致;运行应用软件,实际操作,处理业务,检查是否与合同规定的一致,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四)测试法

对能使用检测仪器进行检测的设备、进行实际测试,检查是否和设备、实施的规格、性能要求相一致。

第十条验收程序

(一)初验

1、项目竣工后经测试和试运行合格,承建单位根据合同、招标书、计划任务书,检查、总结项目完成情况后向项目业主提出初验申请。

2、项目业主组织监理和承建单位组成初验小组,对项目各项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3、承建单位提供材料:初验申请书、完工报告、项目总结报告,以及第八条要求的验收评审资料。

(二)终验

终验的全过程:

1、申请:初验合格后,项目业主根据项目前期工作批复文件(立项、可行性论证、设计批复)、合同、招标书、任务书,检查、总结项目组织实施和完成情况后向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方案(计划书)。

2、经过审核,材料齐全则由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科技处会同计划、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组织验收。

验收工作可分为两个步骤:验收小组验收和验收专家组评审。

(1)验收小组验收

验收小组一般由3-5人组成,成员由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相关部门以及项目业主的管理人员、监理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共同组成。验收时参照相关验收内容及标准进行,验收后提交验收报告。

验收小组的工作也可委托有资质的信息化项目咨询中介机构进行。

(2)验收专家组评审

验收专家组一般由3-7人组成,成员由相关行业专家和验收小组代表组成。验收专家组评审一般采取会议评审结合现场检查方式进行。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A、业主单位作关于项目背景、项目执行情况、试用情况的报告;

B、承建单位作关于项目建设情况、自检情况及竣工情况的报告;

C、监理单位作关于项目监理内容、监理情况以及竣工意见的报告;

D、业主单位作试用情况报告;

E、验收小组代表作验收小组验收报告;

F、验收专家组进行现场检查;

G、验收专家组对关键问题进行抽样复核和资料评审;

H、验收专家组对项目进行全面评价并给出验收意见。

(3)项目业主提供材料:验收申请、项目建设总结报告(组织与实施协调)、项目实施报告(技术、项目管理、质量控制)、验收安排计划、验收小组及专家组名单、验收计划书(由监理单位负责)以及第八条规定的验收评审材料。

3、验收签字

经过验收、评审形成的验收报告和评审报告,验收专家组成员签字,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和项目业主存档。

第五章验收结论

第十一条验收结果分为:验收合格、需要复议和验收不合格三种。符合信息化项目建设标准、系统运行安全可靠、任务按期保质完成、经费使用合理的,视为验收合格;由于提供材料不详难以判断,或目标任务完成不足80%而又难以确定其原因等导致验收结论争议较大的,视为需要复议。

第十二条项目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验收不合格处理:

(一)未按项目考核指标或合同要求达到所预定的主要技术指标的;

(二)所提供的验收材料不齐全或不真实的;

(三)项目的内容、目标或技术路线等已进行了较大调整,但未曾得到相关单位认可的;

(四)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尚未解决和作出说明,或项目实施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五)没有对系统或设备进行试运行,或者试运行不合格;

(六)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审计发现问题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验收结论确认和处理

第十三条由重庆市交通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根据验收意见和相关资料得出结论,并进行确认。

第十四条项目验收结论的处理

(一)验收结论为验收合格的,项目业主将全部验收材料统一装订成册并连同相应的电子文档,报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备案。

(二)验收结论为需要复议的,重庆市交通委员会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在三个月内补充有关材料或者进行相关说明。

(三)验收结论为验收不合格的,重庆市交通委员会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业主和设计、承建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试运行合格的,项目业主重新申请验收。

(四)未通过验收的信息化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项目交接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办理项目交接手续。项目的移交包括项目实体移交和项目文件移交部分。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救助站制度

篇3:某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全区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规定,加强信息化项目的规划和管理,规范项目建设活动,减少资源浪费和重复建设,促进全区信息化工作快速、协调、有序、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项目资金10万元以上构成系统的,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它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建设(含楼宇综合布线和机房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和信息网络设备购置等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程项目。政府信息化重点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申报。

第三条区直各部门、单位的信息化项目建设,需要区、镇财政资金配套的其他信息化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区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协调机构。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区经信局”)。

第五条区经信局是本区信息化项目建设的主管部门,承担区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全区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初审、综合协调,组织可行性论证以及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区财政、发改、保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七条信息化项目申报

(一)每年7月底前(即制定年度预算之前)向区经信局报送下一年度政府投资信息化重点建设项目,填写《市吴中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重点建设项目申报表》(附件1);

(二)区经信局对项目进行初步评估;

(三)初步评估合格,由申报单位提交有关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技术设计方案(报告大纲见附件2),如是设备或软件采购,需附采购明细,区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复评;

(四)经复评合格的项目由区经信局报请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按有关程序报经区政府有关会议审议批准后,区财政局将项目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八条未列入年度信息化建设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财政资金。特殊需要(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实施的项目或应急项目)的需经区政府有关会议审议批准后,到区经信局办理相关手续,由区财政追加预算。

第九条属于国家、省、市统筹安排并拨付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使用单位在向上级有关单位办理申报手续后,需将相关项目资料报送区经信局备案。需区财政配套资金的项目,按本办法第七条之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区直各部门、单位通过其他渠道筹集资金且不需要区财政资金配套进行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相关单位需到区经信局办理备案手续。一次性购买办公自动化设备或单机版软件产品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相关单位需到区经信局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章项目评审

第十一条项目评审坚持科学性、独立性、公正性和客观性原则。参加项目评审的专家及相关人员必须严格保守被评审项目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未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不得将被评审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和数据以任何方式对外提供,不得利用评审项目的非公开技术、商业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违者造成项目建设单位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项目评审范围及方式

(一)对于总投资50万元以上项目,由经信局召集组织专家评审会,评审会专家3~5人(应包括信息技术专家、监理专家、财务专家),由经信局通过专家数据库抽取确定。经信局、发改局、财政局、监察局和项目建设主管单位派员参加评审会。

(二)对于总投资50万元(含)以下项目,由经信局召集,发改局、财政局和项目建设主管单位进行会审。

第十三条评审主要内容

(一)符合我区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

(二)采用的技术成果在国内本行业技术领域中具有较高水平,建设方案切实可行;

(三)对相关产业发展或本领域信息化建设具有带动作用,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具有较强的实用性,能解决信息化发展的实际问题;

(五)项目建设单位明确,建设资金合理;

(六)遵守信息化项目建设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第十四条评审组给出评审建议、结论并确定是否要再次评审。项目建设单位须根据评审意见,对项目的原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并将修改后的设计方案报经信局备案。

第十五条项目评审的费用,参照现行市经信部门标准实施,在区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五章项目建设

第十六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招标、投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要实行政府统一采购。

第十七条为规范建设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凡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实行项目监理制。其余项目根据需要参照执行。监理单位不得参与工程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参与工程监理。

第十八条从事信息化项目建设、设计开发、服务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国家或省、市、区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相关资质认证,并经过区经信局(信息化办)确认备案。注册地和纳税地在本行政区域的单位优先。

第十九条在进行信息化项目设计、建设时,必须同时进行信息化安全系统的方案设计和建设,必须保证和满足信息化系统安全运行的需要。

第二十条信息化项目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符合信息化项目建设合同的要求,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及实施方案进行,未经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不得随意改变项目建设内容及相关技术标准。

第六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信息化项目竣工后,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将验收资料送区经信局备案,区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视情况抽查。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及有关专家组成验收组联合进行验收。

第二十二条验收应当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建设过程中有效的技术资料为依据。验收内容应包括系统建成后三个月的运行情况及相关数据资料。

第二十三条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单位使用。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应按验收组提出的意见及时整改,经整改完善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直至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项目验收合格后,支付项目财政预算的90%费用;正式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的信息化建设项目评价通过后,付清余款。

第七章项目评价

第二十五条信息化项目建设实行后评价制度。区经信局制定年度新建信息化项目评价计划,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实施。

第二十六条正式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可列入后评价项目。

第二十七条信息化项目后评价主要的内容为:项目运行和维护情况、项目建设质量、施工方售后服务情况、项目社会和经济效益、项目建设存在的问题等。

第二十八条财政预算安排300万元(含300万)以上的专项支出,纳入财政绩效预算管理。

第二十九条全区信息化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执行和完成情况,由区经信局向区政府报告。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和要求的,由区经信局提出处理意见报区政府审定。

第八章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化项目管理

第三十条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化项目,按照《市涉密工程保密管理暂行办法》组织实施。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以前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符,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吴中区经信局负责解释、修订。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化项目管理由吴中区机要保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