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技术工程师岗位职责
生产技术工程师IHI寿力压缩IHI寿力压缩技术(苏州)有限公司,IHI寿力压缩,hi寿力压缩资格要求:
1、年龄35岁以下
2、性别:不限
3、机械制造及机电一体化专科及以上
4、具备良好的英语或日语读写能力,口语好者更佳。
5、有工装夹具设计经验、生产工艺设计经验、生产作业指导书制作经验和机械设计工作经验累计达4年以上,近1-2年内有1年以上工装夹具设计经验、生产工艺设计经验、生产作业指导书制作经验。
6、具备较强的识图能力和熟练的CAD制图能力。
7、能熟练使用OFFICE办公软件。
8、具备良好的问题发现、分析及改善能力。
9、良好的团队协作、执行力和沟通协调能力,关注部门整体目标的达成。
主要职责:
1、配合新产品导入:根据工程部提供的新产品相关资料,提前设计组装,测试用工装夹具,并制定新的生产工艺。
2、产能的提升:根据生产需求和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寻找改善方案,提升生产效率,提高产能,降低生产成本;
3、生产作业指导书的建立和归档,并根据品质要求持续改善和更新。
4、配合工厂设施,设备的维护和改善:根据生产需求,改善设备,提升产能,发挥设备的最优化。
5、现场治、工具的准备,统计及管理。
6、其它上级领导安排事宜
篇2:生产技术处工艺工程师安全生产职责
1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节能降耗项目。
2参与安全与环保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查出的问题进行设计完善。
3参与工艺与设备变更的设计工作,协助设计单位确认设计条件。
4负责安全整改项目评估的准备工作,参加项目的采购技术附件签定及验收与考核工作。
5积极协调督促设计单位与供货厂商图纸资料确认及往返工作,检查限额设计执行情况,按改造进度及质量要求完成设计工作。
6参与工艺与设备变更的考评检查工作,对变更资料进行及时归档。
7对安全生产变更改造项目的工艺流程图及时作出修订工作,确保其准确性以满足生产要求。
8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审核与自己岗位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与方案,做好检查落实情况。
篇3:生产技术科主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技术科主任工程师(技术主管)是生产技术科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对生产技术科的技术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章制度。
第2条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协助科长做好考核。?
第3条落实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
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
第4条参加矿井远景规划和矿井生产作业计划、生产接续计划编制,参加编制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及安技措计划。
第5条组织技术方案制定、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6条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分析影响安全生产的因素,对生产技术管理的薄弱环节进行重点控制。
第7条参加矿井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
第8条参加矿井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
第9条?组织做好分管的技术统计工作,按规定及时向有关单位提供或上报各种生产数据、资料和报表。
第10条积极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
第11条组织做好科室分管专业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12条及时向科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13条工作中必须尽心尽责,经常深入井下,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制止“三违”。
二、责任追究
第14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技术科主任工程师(技术主管)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或学员或强令干警、职工或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或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5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主任工程师(技术主管)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的,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6条?未贯彻落实国家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生产科主任工程师(技术主管)负直接责任。
第17条?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生产科主任工程师(技术主管)负直接责任。
第18条?未落实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生产科主任工程师(技术主管)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9条?参加编制的矿井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不合理,矿井接续失调,生产科主任工程师(技术主管)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0条?组织编制的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和审查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出现明显失误、决策失误的,生产科主任工程师(技术主管)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1条对规程、措施落实执行情况监督不力,现场存在的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生产科主任工程师(技术主管)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2条未及时组织对分管范围内的重大隐患排查的,对排查出的隐患未制定有效治理措施的,生产科主任工程师(技术主管)负主要或重要责任。
第23条未按规定及时向有关单位提供或上报各种数据、资料和报表的,生产科主任工程师(技术主管)负主要或重要责任。
第24条在推广安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过程中,由于工作失误,影响安全生产的,生产科主任工程师(技术主管)负主要或重要责任。
第25条未做好分管的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造成资料遗失的,生产科主任工程师(技术主管)负主要责任
第26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以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