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八项规定财务管理
中央八项规定财务管理
一、经费管理
1.严禁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
2.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
3.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
4.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纳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核算,严禁违规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5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6.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
7.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8.政府采购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9.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
二、公务接待
10.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严禁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11.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12.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13.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14.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15.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16.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
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17.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18.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19.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20.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21.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
22.接待单位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23.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
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24.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三、会议活动
25.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26.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27.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28.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
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29.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30.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31.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32.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33.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34.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35.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
36.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
37.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
38.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到八达岭-十三陵、承德避暑山庄外八庙、五台山、太湖、普陀山、黄山、九华山、武夷山、庐山、泰山、嵩山、武当山、武陵源(张家界)、白云山、桂林漓江、三亚热带海滨、峨眉山-乐山大佛、九寨沟-黄龙、黄果树、西双版纳、华山21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39.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的会议一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召开,不得到其他地区召开;因工作需要确需跨行政区域召开会议的,必须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
40.严禁超出规定时限为参会人员提供食宿,严禁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
41.严禁在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中列支风景名胜区等各类旅游景点门票费、导游费、景区内设施使用费、往返景区交通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四、公务出差
42.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43.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44.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45.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46.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47.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48.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49.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50.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五、临时出国51.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
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52.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53.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54.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55.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56.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须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
机票款由本单位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
57.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58.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
59.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部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60.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
61.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62.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63.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64.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65.出访团组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
66.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六、公务用车改革
67.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
68.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69.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70.各单位按照在编在岗公务员数量和职级核定补贴数额,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71.党政机关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七、停建与清理办公用房
72.各级党政机关自2022年7月23日日起5年内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
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
73.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74.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
75.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76.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
77.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
78.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
79.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
80.领导干部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应及时腾退。
篇2:酒店财务管理规定
酒店财务管理
一、制度与纪律:
根据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按管理公司的要求制定出**大酒店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酒店财务纪律,督导酒店财务人员遵纪守法,做好财务会计工作。
二、经济核算:
及时完成收支核算,做好财务记录。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费
用和利润。按时、准确编写会计报表,做出财务分析。债权、债务清楚,及时清算。
三、资金管理:
管理和控制各项资金,按管理公司要求做好资金收支计划平衡工作。严格检查备用金的使用,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制度,严格监控酒店各部门现金收入。特别是港币、美元和其它外币收入,及时催收应收款并组织回笼。填好酒店现金及银行存款收支日报表,定期将资金变化情况向总经理、管理公司报告。
四、财产管理:
负责酒店财产的造册登记、核对、调拨上报管理公司并按有关规定摊销折旧费用,以保证资产的资金来源,达到更新换代的目的。
五、财务资料管理:
按国家规定,收集、保存酒店财务资料,报表帐册、凭证、报告、总结,随时向总经理、管理公司提供有关资料。
六、财务监督:
检查、督促酒店财务人员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严肃财务纪律。按会计法办事,检查各部门经济活动情况,防止套汇、挪用、贪污盗窃行为。
七、电脑管理:
充分利用电脑管理功能的作用,利用电脑储存商务、财会数据等资料,编写各种报表。定期进行电脑系统维修保养,保证电脑系统正常运作。
八、员工培训:
加强对本部门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员工业务技能培训。坚持考核制度,在职员工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作为员工业绩资料和升职晋级的参考。
篇3:中心校财务管理规定
中心学校财务管理规定
一、经费管理规定
1、学校严格按照物价、教育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任何人和处室不得随意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
2、学校所收的各种收入往来款项,应及时转入县财政,任何人不得挪用截流,严格做到收支两条线管理。
3、学校所开据的各类收入往来票据,应统一使用上级规定的收据及结算票据,并加盖学校财务专用章。
4、学校经费的使用,由校长按学校经费预算计划统一签字批准。
5、学校经费的支付发票,必须有经办人、验收人、主管领导和校长签字后(大数额的或发票开据不明细的,应附有相关证明材料及明细清单),方予报销。现金会计应严格把好最后报销关,对不符合手续的发票,坚决拒收,严禁白条抵库,整体会计工作做到帐清、款清,正确无误。
6、学校经费的收、支和结余状况,应由主管会计每月月初一份明细报表(上一月份)报给校长。
二、购物管理规定
1、大额的购物和维修,应由学校行政会议集体研究决定,通过政府采购中心办理。
2、各部门根据管理与实际工作要求,所需添置相关设备与物资的,应先到保管室咨询,库房如若没有,再由责任人写出《购物申请单》,经主管领导和校长批准同意后办理。
3、购物总价在100元以上的,应安排两人共同办理。采购物品应货真价实、物美价廉,若购买假冒伪劣产品,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购物人负责赔偿相关费用。
4、物资采购到校后,必须先到保管室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再由使用人到保管室领取。(订购的各种物资,必须在收到货后,将其合同附在发票上,然后再办理有关手续)。
5、购物、维修发票必须是正式发票,并应写明单位名称、货物名称、价格、数量和日期,方予报销。会计人员应及时将购置的资产记入学校固定资产帐。
6、特殊情况下,数额不大又无正式发票的购物或维修,应由经办人及其部门领导出具证明,换成统一税务发票,履行相关签字手续后,方予入帐报销。
7、领物要先请示。保管室应凭总务处领导的批条,方可发放相关物品,并认真做好登记注册工作。
三、借款管理规定
1、会计人员不经校长同意不得将学校公款私自外借他人。
2、因公事借款,必须在本月内到会计室结清。逾期不结清的,会计室从第二个月开始,从借款人的工资中扣回。
3、借款应先由借款人填写借款单,详细注明借款原因(用途)和数额,然后经主管会计审核,校长签字批准后,现金会计方可借款。
四、差旅费报销管理规定
1、因公出差需要预支出差费的,按《借款管理规定》中相关条款执行。
2、差旅中的住宿费、补助费、交通费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规定的标准实报实销。
3、因公外出的学习和会议,若有集体性伙食的,不再享受学习(会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
4、不经学校领导同意,不得乘坐卧铺、飞机,否则超资部分自理。
5、出差费的报销,由出差人按上级文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认真如实的填写好差旅报销单后,先由派出主管领导及主管会计审查(审查天数及补助的各种费用)签字,再报校长签字,然后方予报销。
6、出差人员回归后,应在本月内到会计室结清帐务(报销),一般不能拖到下月。若未按时结清(预支有出差费)的,按《借款管理规定》中第2条执行。
五、招待经费管理规定;
1、上级领导、重要关系、友好单位来人,需要招待的,必须请示校长同意后方可办理,无关人员一律不作陪。招待由校长室统一安排。
2、凡各处室因工作需要招待的,必须请示校长同意后方能办理。每次招待后,当事人应及时向校长汇报招待的情况及效果。
3、当事人在事后要及时填写《招待支出说明单》,逐级签字,限额报销,超额自负。
4、招待原则上安排在学校食堂,招待结束后,食堂人员应在三天内办理完相关签字手续,逾期校长室不再给予办理。
六、活动经费管理规定
1、开展各种活动所需经费,应由活动组织人先写出活动计划和需要经费的报告,经主管部门负责人和校长签字后,方能到会计室预支现金(以借款形式)。
2、活动用去的实际金额不得超过校长批示的数额,其超过部分不予报销(特殊情况例外)。
3、活动结束后,活动组织人(借款人)应在本月内到会计室结帐,否则按《借款管理规定》中第2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