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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处理岗位职责任职要求

2024-07-29 阅读 9420

垃圾处理岗位职责

固废垃圾处理开发项目总师1、主导垃圾站类产品开发;

2、制定本领域内年度产品开发计划,开展产品的技术研发与技术服务工作,完成部门研发任务;

3、对承担项目进行有效组织、协调并促进项目顺利推进;

1、车辆工程、机械设计及其自动化相关专业;

2、具有8年垃圾站设计研发经验,主导过相关产品设计、开发;

3、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身体健康、

4、善于应对挑战和处理压力,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能力。1、主导垃圾站类产品开发;

2、制定本领域内年度产品开发计划,开展产品的技术研发与技术服务工作,完成部门研发任务;

3、对承担项目进行有效组织、协调并促进项目顺利推进;

1、车辆工程、机械设计及其自动化相关专业;

2、具有8年垃圾站设计研发经验,主导过相关产品设计、开发;

3、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身体健康、

4、善于应对挑战和处理压力,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能力。

篇2:垃圾处理场项目部工作职责

⑴、认真履行公司IS09002质量体系文件《管理手册》中的职责。

⑵、按弹性编制的项目机构管理层和作业层;实行动态管理要求优化组织各项资源配置。全面负责生产指挥,保证按合同工期完成建设任务。

⑶、合理使用和调配资金。用好自有启动资金和建设单位拨付的预付款和计价款。

⑷、认真履行施工合同,协调内外关系,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⑸、加强全面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和合同要求。代表公司处理本合同内的一切相关事宜。

⑹、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努力改善劳动条件,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杜绝人身伤亡、机械损坏、火灾事故及重大行车事故。

⑺、有权临时处置意外情况,但事后必须及时向公司报告。

各部门职责

⑴、工程技术部:负责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现场交接桩、施工测量、图纸审核,对下进行施工技术交底、技术指导、设计变更、工程试验,对上配合专家组一道进行重点项目的施工方案编制和科技攻关。

⑵、质量安全部:主要负责质量、安全及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对本项目的安全质量定期组织检查,确保ISO9002质量体系在本项目正常运行。

⑶、经营核算部:负责收集整理统计资料、组织计量支付并作好成本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⑷、试验室:负责监测测点的埋设、测量及资料的整理与信息反馈。

⑸、办公室:主要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和对外公共事务工作。

项目管理

⑴、目标管理:制定项目管理目标,对目标进行分解,落实到项目部各个部门和个人,并制订详细的目标管理制度和实施措施,对各项目标实行动态控制。

⑵、合同管理:坚决维护合同的严肃性,确保对业主的各项承诺,对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等合同内容履约率达100%。

⑶、技术管理:从全公司范围内抽调选派有此类工程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技术管理细则,严格执行标准化作业,对防渗系统及调节池施工等关键工序成立相应的QC攻关小组。

⑷、计划管理:合理地安排网络计划,广泛采用平行交叉流水作业,以控制分项工期来确保总工期。坚持工作例会制度,随时掌握工程进展情况,确保全部工程项目施工处于受控状态,对确保工期的各项资源配置实行动态调整。

⑸、成本管理:贯彻实施两阶段施工合同成本控制,即:施工阶段成本控制和竣工决算成本控制。施工过程中,通过加强物资材料的管理,优化施工方案,合理配置资源,努力提高机械利用率,实行各级责任成本核算,以达到控制责任成本的目的。

⑹、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进一步完善各工种操作实施细则,经常开展安全常识教育,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建立安全文明标准工地,通过安全检查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

⑺、质量管理:本项目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责任落实到人和每道工序,现场挂牌施工,将全面质量管理落到实处。在IS09002质量体系运行中,全员全过程对工程质量进行监控,围绕关键工序开展QC小组活动。

⑻、现场文明施工管理:严格按照公司有关文明施工的规定要求,组建文明施工领导小组,建立检查评比制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文明施工现场评比活动。

⑼、环境保护管理:本工程位于三峡库区,本身就是保护库区环境的工程,对环境保护的要求高,必须认真学习国家对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总工程师及项目副经理为副组长的环保领导小组,严格按规定要求制定环保措施,在施工过程中认真执行。

篇3:地震灾区建筑垃圾处理技术导则

1总则

1.1为及时清运、妥善处理地震灾区建筑垃圾,促进建筑垃圾在灾后重建中的资源化利用,制定本导则。

1.2本导则适用于地震灾区坍塌的房屋和道路桥梁等建(构)筑物形成的建筑垃圾和拆除建(构)筑物形成的建筑垃圾。

1.3生活垃圾、医疗废物、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以及损毁的文物建筑残件等不包括在本导则范围内,不得混入建筑垃圾中清运处理。

1.4灾区建筑垃圾处理应坚持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遵循快速清除、就近处理的原则。

1.5灾区建筑垃圾处理责任部门应依据本导则,因地制宜,组织编制建筑垃圾评估、清运、处理处置、资源化利用和管理措施的具体实施计划。

1.6灾区建筑垃圾处理工作应在责任部门的统一组织下,由建设、环保、交通、卫生、文物等部门分工协作实施。

2评估

2.1编制灾区建筑垃圾处理实施计划,应由责任部门组织当地相关单位对需清运处理的损毁建(构)筑物的分布、数量、种类进行调查、评估。

2.2预估灾区建筑垃圾量宜以现场测量为准,如无实测资料,或现场难以测算,可按以下经验数据估算:城镇地区砖混和框架结构的建筑物,产生量约为1.0-1.5吨/平方米;其它木质和钢结构的建筑物,产生量约为0.5-1.0吨/平方米。农村地区建筑垃圾产生量参照上述数据的低限。

2.3应组织相关单位对含有或疑有传染性的生物性污染物、传染性污染源以及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的损毁建(构)筑物进行申报、记录或风险评价,为分流清运和单独处理提供依据。

2.4对损毁的有保护价值的古建筑和传统民居等,应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配合下进行详细的登记和评估,以利于在“传统材料、传统工艺、传统形式、传统功能”的原则下恢复重建。

2.5对拟定的回填、堆放、填埋场所的选址、清运处理方案、二次污染控制措施等应进行评估。

3清运

3.1对损毁建(构)筑物中的生活垃圾,以及生物性污染物、传染性污染源和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等特种垃圾,应在相关部门配合下进行分离后分流,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及时单独转运、处理。

3.2对含有或疑有传染性的生物性污染物、传染性污染源的建筑垃圾,难以分离的,应确定区域范围,在卫生防疫人员指导下进行消毒处理后,送卫生填埋场分区处置。

3.3?对损毁的有保护价值的古建筑和传统民居等的残件,应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配合下,按照所承载的价值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再利用性进行分类清理,尽可能保留和保护可再利用的、承载传统材料特征和传统工艺信息的构件。

3.4清理建筑垃圾时,宜将渣土、废砖瓦、废混凝土、废木材、废钢筋等分类装运,运到处理场所后分类堆放。对于混合装运的建筑垃圾,卸到处理场所后,可由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分类分拣。

3.5清运作业时,应先清运城镇主要道路和拟建过渡安置区域的建筑垃圾,其次为居住区周围、街道和公共场所的建筑垃圾,再逐步清运其它地区坍塌和拆除的建筑垃圾。

3.6对涉及国家、集体、居民重要财产的区域,应先以人工清理为主,再机械清运。

3.7对大体积的混凝土块等无法直接搬运清理的,可采用工程破碎机械进行破碎。对于难于破碎作业的场所也可采取局部爆破措施。

3.8应尽量采用具有密闭或遮盖的大型渣土运输车辆,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和路线清运。

4处理处置

4.1建筑垃圾处理处置分为回填利用、暂存堆放和填埋处置等三种方式。

4.2建筑垃圾回填利用

4.2.1?建筑垃圾回填利用主要用于场地平整、道路路基、洼地填充等。用于场地平整、道路路基的建筑垃圾应根据使用要求破碎后回填利用,用于洼地填充的建筑垃圾可不经破碎直接回填利用。

4.2.2回填建筑垃圾应以渣土、碎石、砖块等建筑垃圾为主,不得含有3.1条所指的垃圾。

4.2.3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不得回填建筑垃圾。

4.3建筑垃圾暂存堆放

4.3.1建筑垃圾暂存堆场主要利用城镇近郊低洼地或山谷等处建设,条件成熟后,可将建筑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转运至填埋场处置。

4.3.2建筑垃圾暂存堆场宜相对集中设置。

4.3.3建筑垃圾暂存堆场应选址在交通方便、距离建筑垃圾产生源较近,近期不会规划使用、库容量满足暂存堆放要求的地区;禁止设置在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活动的坍塌地带、风景游览区和文物古迹区。

4.3.4建筑垃圾暂存堆场应包括库区简易防渗、防洪、道路等设施,有条件的场所可预留资源化利用设施用地。

4.4建筑垃圾填埋处置

4.4.1建筑垃圾填埋场可以市、县为单位集中设置。

4.4.2建筑垃圾填埋场选址可参照“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宜选择在自然低洼地势的山谷(坳)、采石场废坑等交通方便、运距合理、土地利用价值低、地下水贫乏的地区;填埋库容应保证服务区域内损毁的建筑垃圾和灾后重建的建筑垃圾填埋量。

4.4.3建筑垃圾填埋场应配备计量、防渗、防洪、排水、道路等设施和推铺、洒水降尘等设备。根据需要,可设置资源化利用设施。

4.4.4建筑垃圾填埋场填满后的封场要求参照《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程》(CJJ112)的相关规定执行。

5资源化利用

5.1建筑垃圾中的可再生资源主要包括渣土、废砖瓦、废混凝土、废木材、废钢筋、废金属构件等。

5.2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应做到因地制宜、就地利用、经济合理、性能可靠。为保证短时间内消纳大量建筑垃圾,灾区建筑垃圾利用应优先考虑就近回填利用以及简单、实用的再生利用方式。

5.3?对可再利用的、损毁的有保护价值的古建筑和传统民居等的结构构件、维护构件,特别是装饰构件,应按原工艺、原功能施用于重建的建(构)筑物原位置上。

5.4应根据灾区建筑垃圾的基本材性、价值特征、可利用的种类和数量,合理确定建筑垃圾再生利用技术和途径,便于在当地推广应用。

5.5适用于灾后重建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方式主要有:

(1)利用废弃建筑混凝土和废弃砖石生产粗细骨料,可用于生产相应强度等级的混凝土、砂浆或制备诸如砌块、墙板、地砖等建材制品。粗细骨料添加固化类材料后,也可用于公路路面基层。

(2)利用废砖瓦生产骨料,可用于生产再生砖、砌块、墙板、地砖等建材制品。

(3)渣土可用于筑路施工、桩基填料、地基基础等。

(4)对于废弃木材类建筑垃圾,尚未明显破坏的木材可以直接再用于重建建筑,破损严重的木质构件可作为木质再生板材的原材料或造纸等。

(5)废弃路面沥青混合料可按适当比例直接用于再生沥青混凝土。

(6)废弃道路混凝土可加工成再生骨料用于配制再生混凝土。

(7)废钢材、废钢筋及其他废金属材料可直接再利用或回炉加工。

(8)废玻璃、废塑料、废陶瓷等建筑垃圾视情况区别利用。

5.6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设施宜附设于建筑垃圾填埋场或建筑垃圾暂存堆场;如确需单独选址建设资源化处理设施,应尽可能靠近建筑垃圾填埋场。

6二次污染控制

6.1灾区建筑垃圾在清运、回填、暂存或填埋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二次污染。

6.2应将建筑垃圾与其它垃圾进行分流,去除建筑垃圾中的生活垃圾和特种垃圾,以减少建筑垃圾处理场所的二次污染。

6.3建筑垃圾处理作业时,应根据需要进行消毒处理。对混有生活垃圾的建筑垃圾处理场还应进行杀虫、灭鼠处理。

6.4建筑垃圾分类分拣作业场地应洒水喷淋,以减少扬尘的产生和污染。

7劳动安全保护

7.1在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应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包括专用防尘口罩、工作服、安全帽、劳防手套、胶鞋等。

7.2负责清运处理的责任部门应配备化学手套、抗化学物长靴、化学防护服等应急劳动防护用品,以及粉尘检测仪、挥发性有机物监测仪、防火器具、急救药箱等环保与安全仪器、设备。

7.3应在作业现场设置劳动防护用品贮存室,定期进行盘库和补充;应定期对使用过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清洗和消毒;应及时更换有破损的劳动防互用品。

7.4建筑垃圾清运处理的安全、卫生措施应符合《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监察的暂行规定》、《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等规定中的有关要求。

7.5处理场所应设道路行车指示、安全标志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志。标识设置方法参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和《安全标志》(GB2894)。

7.6对从事灾区建筑垃圾清运处理的作业人员应进行劳动安全保护专业培训。

8管理措施

8.1前期准备

(1)建筑垃圾清运处理责任部门应会同建设、环保、交通、卫生、文物等部门确认损毁建(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并对有保护价值的古建筑和传统民居、含有或疑有生物性污染物和传染性污染源、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的场所,以及对抗震研究有价值的建(构)筑物等进行标识、记录和评估。

(2)对损毁建(构)筑物应保留必要的原始资料,登记造册,建立文字、图像和样品档案,以备以后分析、评估和研究。

(3)未倒塌的受损建(构)筑物经安全性评估必须拆除的,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由专业公司负责拆除。

(4)建筑垃圾处理场址和布局应与灾区重建规划相衔接。

8.2清运处理

(1)应实施运输道路的修复、修建以及处理场地必要的工程措施。

(2)应制定灾后建筑垃圾处理的管理制度,将回填点、暂存堆场、填埋场三类处理场所的位置、面积、容积、垃圾来源、责任部门等登记在册,以保证建筑垃圾来源的可追溯性和灾后重建修复的可控性。

(3)清除建筑垃圾过程中,若发现遗漏的地震遇难人员遗体(肢体),应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清理和卫生处理。

(4)公共、集体和个人财物、遗物应交有关部门按规定妥善处理。

(5)建筑垃圾中的破损电冰箱、电视机、电脑等电器应单独清理、统一处理。

(6)对于灾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应制定相应的鼓励和扶持政策,以提高利用率。

8.3后期管理

(1)应在建筑垃圾处理场周围设立隔离措施,派专人负责看护,并在出入口设置警告标示,严禁拾荒人员和社会闲杂人员进入。

(2)灾区建筑垃圾清运作业完成后,建筑垃圾处理场应移交给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3)应建立对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和大气的环境监测制度。

(4)应维护处理场区及周围的环境卫生,必要时定期进行消毒处理。

(5)应加强处理场附近边坡的安全稳定监测,必要时采取工程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