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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2024-07-30 阅读 3095

第一篇:浅谈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题目:浅析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一)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合作医疗,是中国农村社会通过集体和个人集资,用以为农村居民提供低费的医疗保健服务的一种互助互济制度,它既是中国医疗保障制度中有特色的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内容。

早在抗日战争时期,解放区就出现过农民集资兴办的合作医疗。新中国成立后,一些地方在土地改革后的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启发下,由群众自发集资创办了具有公益性质的保健站和医疗站;1956年,全国人大一届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中亦规定,合作社对于因公负伤或因公致病的社员要负责医疗,并且要酌量给以劳动日作为补助,从而首次赋予集体介入农村社会成员疾病医疗的职责。随后,许多地方开始出现以集体经济为基础,以集体与个人相结合、互助互济的集体保健医疗站、合作医疗站或统筹医疗站。可以说,从建国到50年代末,农村合作医疗处于各地自发举建的阶段。

1959年11月,卫生部在山西省稷山县召开全国农村卫生工作会议,正式肯定了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此后,这一制度遂在广大农村逐步扩大。1965年9月,中共中央批转卫生部党委《关于把卫生工作重点放到农村的报告》,强调加强农村基层卫生保健工作,极大地推动了农村合作医疗保障事业的发展。到1965后底,全国已有山西、湖北、江西、江苏、福建、广东、新疆等1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一部分市县实行了合作医疗制度,并进一步走向普及化;即使在“文化大革命”中,由于合作医疗深受农民欢迎,到1976年,全国已有90%的农民参加了合作医疗,从而基本解决了广大农村社会成员看病难的问题,为新中国农村医疗保障事业的发展写下了光辉的一页。不过,在70年代末期以后,农村合作医疗遭到了破坏,并开始走向低潮。1979年12月,卫生部、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发布了《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试行草案)》,各地又根据这个章程对农村基层卫生组织和合作医疗制度进行整顿,坚持农民群众自愿参加的原则,强调参加自愿,退出自由,同时改进了资金筹集办法。此后,虽然少数地区的农村合作医疗事业得到了恢复与发展。但随着80年代农村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乡村公共积累下降,管理不得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又未能及时加强引导,全

国大多数农村地区原有的以集体经济为基础的合作医疗制度遭到解体或停办的厄运,绝大部分村卫生室(合作医疗站)成了乡村医生的私人诊所。据1985年全国10省45个县的调查,农村居民中仍参加合作医疗的仅占9.6%,而自费医疗则占到81%,1986年支持合作医疗的村继续下降到5%左右,当时只有上海的郊县、山东的招远、湖北的武穴、江苏的吴县、无锡、常熟等为数不多的地区继续坚持合作医疗。

进入80年代后期,农村社会成员的医疗问题又引起了有关政府部门的重视,一些地方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农村的发展变化,亦对传统的合作医疗制度因地制宜作了改进,从而呈现出不同的模式。目前,农村合作医疗事业作为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一个方面,已被列入国家卫生部门的发展计划,正在逐步恢复和发展。

综上可见,中国的合作医疗事业所走的道路是曲折的,这种曲折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有所不同,它主要是因为农村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使之失去了集体经济基础,同时又无得力的政策引导所致,其后果就是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村社会成员1976年占农村人口的90%锐减到1986年的5%左右,一些地方又出现了农民看病难,看不起病,甚至因病陷入困境、绝境的现象。农村合作医疗事业曲折发展的这一过程,应当成为中国现阶段整个社会经济改革发展中的一个深刻教训。

(二)合作医疗的特点

在过去的数十年间,中国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过成功,也有过挫折,并迄今仍处于低潮时期,但其特色却是鲜明的。

1.合作医疗以农村居民为保障对象。在中国,城镇居民一般有公费医疗、劳保医疗或医疗社会保险制度给予保健与疾病医疗保障。而占全国总人口70%以上的农村社会成员却缺乏必要的医疗保障。合作医疗作为农民群众在长期与疾病作斗争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种医疗保障制度,便成了解决农村居民疾病医疗与保健问题的主要依托。因此,合作医疗是农民创造的,也为农民的健康服务,从而主要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2.合作医疗以群众自愿为原则。合作医疗是合作化运动的产物,实质是上群众的互助互济,它从一开始就强调群众自愿的原则,通过政策引导、实施效果引导以及群众相互影响等来吸引群众参加。例如,国家在政策上重视并扶持合作医疗,把合作医疗当作为农村居民办实事;合作医疗本身年具有的公益性、福利性使农民认识到其好处;群

众之间的影响,又能推动农村社会成员的积极参与;合作医疗制度正是在上述三个因素的引导下由农民自愿参加并最终成为一项医疗保健制度的。在新的历史时期,合作医疗仍应坚持群众自愿的原则,但这并不排除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等措施,将群众自愿参加引向群众自觉参加,使合作医疗成为农村社会的群众性医疗保障制度。

3.合作医疗以集体经济为基础。在过去数十年间,合作医疗制度与农村社、队集体核算制度相适应,其经费主要源于集体公益金的补助,社员看病只需纳少量的费用,从而是一项低偿的农村集体福利事业。农村改革后,合作医疗走向低潮正是因为失去了这种集体经济的保障。从中国农村的现实条件出发,无论是富裕地区还是贫困地区,均不可能由农民独自承担这种责任。而保障国民健康、增进国民健康又是国家和社会应该承担的职责。尽管国家和各经政府不可能在农村重走正面临着重重困难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老路,但也不能放手不管。因此,国家和社会对农村居民的健康的职责,又将会主要通过政策引导和农村集体经济的供款来实现,集体经济在过去是合作医疗的经济基础,在今后仍将是农村合作医疗的必要基

础。

4.合作医疗以全方位服务为内容。虽然合作医疗的层次低,设施简陋,但从过去数十年的实践来看,它又有着十分丰富的内容。在实行合作医疗的地区,它不仅为农村社会成员提供一般的门诊和住院服务,而且承担着儿童计划免疫、妇女孕产期保健、计划生育、地方病疫情监测等任务,并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开展各种预防工作和饮食及饮水卫生、爱国卫生工作等。由此可见,合作医疗虽建立在乡、村,是中国最低层次的、粗放型的医疗保障,但“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对保障农村社会成员的健康发挥着多方面的积极作用。此外,农村合作医疗还能就近或上门提供医疗服务,极大地方便了农村居民的疾病医疗和保健需要。合作医疗的上述特点,决定了它在现阶段中国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不可或缺性和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不可替代性。

(三)合作医疗的形式

在80-年代以前,中国农村合作医疗事业的模式是统一的,规范化的,这是因为全国均实行社、队集体核算,而具有统一的基础和统一的社会政策。然而,农村改革以后,农村的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地区发展水平极不平衡,同一地区甚至同一乡、村的发展也不

平?,再要恢复、重建全国统一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显然是不现实的。在这种条件下,国家虽然倡导恢复与推广农村合作医疗事业,但又难以实施统一的政策。因此,自80年代以来,主要由各地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加以探索,从而形成了多种形式的农村合作医疗模式。具体而言,农村现行合作医疗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村办村管型。即合作医疗站(点)自行筹建,并由村委会管理,其经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提留)和本村群众共同承担,实施对象限于本村居民,个人享受合作医疗的范围与标准均由村制定,它是过去中国农村合作医疗的主要形式。如1985年,在上海市郊县实行合作医疗的3037个村中,由村办村管的占83.5%。

2.村办乡管型。在这种模式下,合作医疗站(点)仍由村委会筹建,合作医疗经费由集体与个人共同筹集,但享受的范围与标准由村、乡协商制定,经费由乡卫生院或乡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按村核算,经费超支由各村自负。

3.乡村联办型。在这种模式下,合作医疗站(点)由乡、村区建,合作医疗经费除村集体提留和个人供款外,乡级政权还补助一部分;经费由乡统一管理,乡和村分成核算,提留和报销比例由乡、村协商确定,享受的范围与标准由乡级政权统一制定。如1985年,上海市郊县农村合作医疗中,就有13%属于这种模式。

4.乡办乡管型。这种模式下,合作医疗站(点)由乡级政权负责筹建,合作医疗经费由乡、村、个人三方筹集,由乡统一管理、统一???算,享受范围和标准由乡统一制定。

5.多方参与型。在这种模式下,除乡、村两级农村基层政权外,还有其他地方参与筹建农村合作医疗站(点)。如上海市金山县、湖北监利县等在当地政府与群众的支持下,就初步建立了合作医疗健康保险制度。以金山县的试点乡亭新乡为例,乡建立“合作医疗健康保险管理委员会”,由县卫生局、县人民保险支公司和乡政府参与管理和协调,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乡镇(包括村)企业以企业为单位自愿参加,交费登记,由乡“健管会”发放医疗保健卡,凭卡就诊或逐级转诊,按一定比例补偿医疗费用。所统计,从1987~1989年,该乡共筹集医疗保健保险基金107.5万元,同期全乡支付医药费143.5万元,其中由患者自交41.3万元,由保健基金支付102.2万元,另支出管理费4.5万元,收支基本平衡。

6.大病统筹型。在这种模式下,合作医疗只负责达到“大病”标

准的农村社会的医疗问题,一般疾病不在合作医疗范围之列。如江苏高邮市就推行大病合作医疗制,其基本内容是:每人每年交纳1.5元左右的统筹金,由乡镇专户储存,凡农村社会成员一次支出医药费50~100元的报销20%,一次支出100~500元的报销30~40%,依此类推,最高可报销70%左右,全市32个农村乡镇的70多万农民居民都自愿地参加了这种大病合作医疗。

7.混合保障型。一些地方建立起综合性的农村基层保障制度,合作医疗被包容其中,如山西省潞城县石窟乡、湖南省临湘县源潭镇长源村等,均建立的是乡、村基层社会保障制度,合作医疗保障与养老保障等均是其基本内容,从而具有网络性、综合性。

上述不同模式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均在探索发展之中,村本位办好还是乡本位好、单项办好还是综合保障好仍有争???。一些地方称之为医疗社会保险或医疗保险,尚不符实。因此,它们均属于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其在多方集资、量入为出、综合服务、保障居民健康方面均是一致的。据中国农村医疗保健制度研究课题组1988年对16省的20个县的6万多农村居民进行抽样调查,参加各种合作医疗的已占30%;再据1993年《中国第三产业年鉴》的资料,到1992年底,在中国农村651031个村级医疗点中有294417个为村或群众集体设置,占37%(个体医生办的医疗点占44%,乡卫生院下设点及其他形式的占19%);少数地区发展更快,以上海郊县为例,合作医疗经过建立―滑坡―恢复的过程后,1992年已有2875个村实行了合作医疗,占市郊农村的96.5%。可见,合作医疗正在广大农村走向恢复和发展!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健全不仅是农民、政府、集体所必须关注的问题,也是每一个公民、大学生的职责,希望广大公民共同出一份力量来共同建设我国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第二篇: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社会满意度低

社会保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点就在于,它强调的不是个人成本收益的平等,而是保险金的社会满意度[7]。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作为一种社会保险,受益的农民和政府补助资金来源的纳税人的满意度对其成功与否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而调查中发现一些农民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主要是基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水平低,农民了解不深,怕政策有变,认为是把自己的保险金拿去补偿别人了等的考虑。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不满主要是因为保障水平低,参加和理赔程序繁琐等。此外政策不公等导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社会满意度低。

2、保障水平低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以大病统筹兼顾小病理赔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这个定义显示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救助农民的疾病医疗费用的而门诊、跌打损伤等不在该保险范围内,这项规定使得农民实际受益没有预想的那么大。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不到位

现有的宣传多集中在介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农民带来的表面好处上,没有树立起农民的风险意识,也没有体现出重点,没有对那些不参加的农民进行调查,使得宣传大多停留在形式上。许多农民并不真正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义,他们仅从自己短期得失的角度考虑,由于自己身体好,生病住院的概率低,没有必要花那个冤枉钱。还有一些农民认为它跟以前的义务教育保证金一样,最后被政府骗走了,认为是把自己的保险金拿去补偿别人了。宣传也没有把具体的理赔标准发给农民,使得他们在理赔时,看到那么多药费不能理赔一些农民有被欺骗上当的感觉。

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登记、理赔程序过于繁琐

首先,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登记程序繁琐。其次农村合作医(小编推荐你关注好范文网)疗的理赔程序也很繁琐。城镇居民的医保都是可以拿来抵押一部分医药费的,可以直接在卡上交医疗费的,事后再来结算。国外的医疗保险更是让医院、医生与保险公司而不是患者发生直接的利益关系。而武夷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要农民先垫付,这样如果一些农民借不到钱还是看不起病,然后持着有关手续到合作医疗报帐中心申报,最后又要去信用社领钱。有的村庄离报帐中心和信用社很远,来回的车费都比较贵。繁琐的登记、理赔程序增加了农民许多不毕业的麻烦,降低了农民的满意度。

我市从今年开始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其住院医疗费用补助范围及比例为:

一.在各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农民,住院费用在100元(含100元)以下的部分不予补助,100元以上―1000元补助40%;1000元以上―3000元补助50%;3000元以上部分补助60%。

二.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农民,住院费用在500元以下的部分不予补助,500元以上―2014元补助30%;2014元以上―5000元补助40%;5000元以上部分补助50%。

三.在县外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农民,住院费用在800元以下的部分不予补助,800元以上―2014元补助20%;2014元以上―5000元补助30%;5000元以上部分补助40%。

四.个人年内累计补助最高封顶线为10000元。

五.因疾病需要做化疗、放疗、透析的农民患者须持乡级以上的诊断证明和本人的身份证村委会证明到县合作医疗办公室备案后,在不办理入院的情况下,其门诊费用纳入补助范围,每放疗、化疗一个疗程视作一次住院,补助办法按同级医院补助标准补助

越在基层医疗机构就诊,新农合报销比例就越大,在乡镇医院以下门诊可报销20%,在一级医院住院补偿比为55%~70%;在二级医院住院实行三段式段补偿,起付线至5000元段,补偿比25%~35%;5001元至10000元段,补偿比35%~45%;10001元以上段补偿45%~70%。农民开始大量进入基层医院就诊,住院最高可获2万元补偿。

第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区人民医院、电力三职工医院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潍坊市市立医院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潍坊市人民医院、潍坊市中医院、潍坊市附属医院等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二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享有下列优惠待遇:1、门诊费用报销。参合农民患病(高血压、糖尿病除外)到定点村卫生室就诊费用(除去不予报销部分),报销比例为20%,每人每年最高限额为20元;

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25%,在其它医疗机构门诊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2、住院费用报销

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诊疗费用(指住院总费用扣除按规定不予报销的部分)起付线为100元,100元(包括100元)以下不予报销,100元以上报销60%;

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起报标准为700元,700元(包括700元)以下不予报销,701-5000元报销40%,5001-10000元报销50%,10001以上报销60%;

通过转诊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起报标准为1200元,1200元(包括1200元)以下不予报销,1201-5000元报销30%,5001-10000元报销40%,10001元以上报销50%;年内患同一种疾病多次住院者只计算一次起付线,患同一种疾病连续转院治疗的,只计算其中最高级别医院的一次起付线。

7、每人每年累计最多报销30000元;

一.报销范围与标准

1、门诊补偿:

(1)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

(2)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

(3)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4)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5)中药发票附上处方每贴限额1元。

(6)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

2、住院补偿

(1)报销范围:

a、药费:辅助检查:心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200元;手术费(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

b、60周岁以上老人在兴塔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

(2)报销比例: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

3、大病补偿

(1)镇风险基金补偿:凡参加合作医疗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全年累计应报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分段补偿,即5001-10000元补偿65%,10001-18000元补偿70%。

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及尿毒症门诊血透、肿瘤门诊放疗和化疗补偿年限额1.1万元。

二、不属报销范围

1、自行就医(未指定医院就医或不办理转诊单)、自购药品、公费医疗规定不能报销的药品和不符合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2、门诊治疗费、出诊费、住院费、伙食费、陪客费、营养费、输血费(有家庭储血者除外,按有关规定报销)、冷暖气费、救护费、特别护理费等其他费用;

3、车祸、打架、自杀、酗酒、工伤事故和医疗事故的医疗费用;

4、矫形、整容、镶牙、假肢、脏器移植、点名手术费、会诊费等;

5、报销范围内,限额以外部分。

第三篇: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站和医疗站;1956年,全国人大一届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中亦规定,合作社对于因公负伤或因公致病的社员要负责医疗,并且要酌量给以劳动日作为补助,从而首次赋予集体介入农村社会成员疾病医疗的职责。随后,许多地方开始出现以集体

站。可以说,从建国到501959年

11此后,这一制度遂在广大农村逐步扩大。1965年9月,中共中央批转卫生部党委《关于把卫生工作重点放到农村的报告》,强调加强农村基层卫生保健工作,极大地推动了农村合作

医疗保障事业的发展。到1965

疆等

10多个省、并进一步走向普及化;即使在“文化大革命”中,由于合作医疗深受农民欢迎,到1976年,全国已有90%的农民参加了合作医疗,从而基本解决了广大农村社会成员看病难的问题,为新中国农村医疗保障事业的发展写下了光辉的一页。不过,在70年代末期以后,农村合作医疗遭到了破坏,并开始走向低潮。1979年12月,卫生部、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发布了《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试行草案)》,各地又根据这个章程对农村基层卫生组织和合作医疗制度进行整顿,坚持农民群众自愿参加的原则,强调参加自愿,退出自由,同时改进了资金筹集办法。此后,虽然少数地区的农村合作医疗事业得到了恢复与发展。但随着80年代农村承包责任制的推行,

乡村公共积累下降,管理不得力,未能及时加强引导,全国大多数农村地区原有的以集体经济为基础的合作医疗制度遭到解体或停办的厄运,绝大部分村卫生室(合作医疗站)成了乡村医生的私人诊所。据1985年全国10省45个县的调查,农村居民中仍参加合作医疗的仅占9.6%,而自费医疗则占到81%,1986年支持合作医疗的村继续下降到

5%

进入80年代后期,农村社会成员的医疗问题又引起了有关政府部门的重视,一些地方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农村的发展变化,亦对传统的合作医疗制度因地制宜作了改进,从而呈现出不同的模式。目前,农村合作医疗事业作为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一个方面,已被列入国家卫生部门的发展计划,正在逐步恢复和发展。

综上可见,中国的合作医疗事业所走的道路是曲折去了集体经济基础,同时又无得力的政策引导所致,其后果就是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村社会成

员197690%锐减到1986年的5%左右,一些地方又出现了农民看病难,看不起病,甚至因病陷入困境、绝境的现象。农村合作医疗事业曲折发展的这一过程,应当成为中国现阶段整个社会经济改革发展中的一个深刻教训。

在过去的数十年间,中国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过成功,也有过挫折,并迄今仍处于低潮时期,但其特色却是鲜明的。

合作医疗以农村居民为保障对象

在中国,城镇居民一般有公费医疗、劳保医疗或医疗社会保险制度给予保健与疾病医疗

保障。而占全国总人口70%以上的农村社会成员却缺乏必要的医疗保障。合作医疗作为农

居民疾病医疗与保健问题的主要依托。因此,合作医疗是农民创造的,

也为农民的健康服务,

合作医疗以群众自愿为原则

合作医疗是合作化运动的产物,实质是上群众的互助互济,它从一开始就强调群众自愿的原则,通过政策引导、实施效果引导以及群众相互影响等来吸引群众参加。例如,国家在政策上重视并扶持合作医疗,把合作医疗当作为农村居民办实事;合作医疗本身年具有的公益性、福利性使农民认识到其好处;群众之间的影响,又能推动农村社会成员的积极参与;合作医疗制度正是在上述三个因素的引导下由农民自愿参加并最终成为一项医疗保健制度的。在新的历史时期,合作医疗仍应坚持群众自愿的原则,但这并不排除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等措施,将群众自愿参加引向群众自觉参加,使合作医疗成为农村社会的群众性医疗保障制度。

合作医疗以集体经济为基础

在过去数十年间,合作医疗制度与农村社、队集体核算制度相适应,其经费主要源于集

村改革后,合作医疗走向低潮正是因为失去了这种集体经济的保障。从中国农村的现实条件出发,无论是富裕地区还是贫困地区,均不可能由农民独自承担这种责任。而保障国民健康、增进国民健康又是国家和社会应该承担的职责。尽管国家和各经政府不可能在农村重走正面临着重重困难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老路,但也不能放手不管。因此,国家和社会对农

在过去是合作医疗的经济基础,在今后仍将是农村合作医疗的必要基础。4.合作医疗以全方位服务为内容。虽然合作医疗的层次低,设施简陋,但从过去数十年的实践来看,它又有着十分丰富的内容。在实行合作医疗的地区,它不仅为农村社会成员提供一般的门诊和住院服务,而且承担着儿童计划免疫、妇女孕产期保健、计划生育、地方病疫情监测等任务,

并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开展各种预防工作和饮食及饮水卫生、爱国卫生工作等。由此可见,合作医疗虽建立在乡、村,是中国最低层次的、粗放型的医疗保障,但

,对保障农村社会成员的健康发挥着多方面的积极作用。此外,农村合作医疗还能就近或上门提供医疗服务,极大地方便了农村居民的疾病医疗和保健需要。合作医疗的上述特点,决定了它在现阶段中国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不可或缺性和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不可替代性。

在80-年代以前,中国农村合作医疗事业的模式是统一的,规范化的,这是因为全国均实行社、队集体核算,而具有统一的基础和统一的社会政策。然而,农村改革以后,农村的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地区发展水平极不平衡,同一地区甚至同一乡、村的发展也不平衡,再要恢复、重建全国统一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显然是不现实的。在这种条件下,国家虽然倡导恢复与推广农村合作医疗事业,但又难以实施统一的政策。因此,自80年代以来,主要由各地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加以探索,从而形成了多种形式的农村合作医疗模式。具体而言,农村现行合作医疗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村办村管型

村制定,它是过去中国农村合作医疗的主要形式。如

1985的3037个村中,由村办村管的占83.5%。

2.村办乡管型

在这种模式下,合作医疗站(点)仍由村委会筹建,合作医疗经费由集体与个人共同筹集,但享受的范围与标准由村、乡协商制定,经费由乡卫生院或乡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按村核算,经费超支由各村自负。

3.乡村联办型

在这种模式下,合作医疗站(点)由乡、村区建,合作医疗经费除村集体提留和个人供款外,乡级政权还补助一部分;经费由乡统一管理,乡和村分成核算,提留和报销比例由乡、村协商确定,享受的范围与标准由乡级政权统一制定。如1985年,上海市郊县农村合作医疗中,就有13%属于这种模式。

4.乡办乡管型

这种模式下,合作医疗站(点)由乡级政权负责筹建,合作医疗经费由乡、村、个人三方筹集,由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享受范围和标准由乡统一制定。

5.多方参与型

站(点)

医疗健康保险制度。乡建立“合作医疗健康保险管理委员会”,由县卫生局、县人民保险支公司和乡政府参与管理和协调,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乡镇(包括村)企业以企业为单位自愿参加,交费登记,由乡“健管会”发放医疗保健卡,凭卡就诊或逐级转诊,按一定比例补偿医疗费用。所统计,从1987~1989年,该乡共筹集医疗保健保险基金107.5万元,同期全乡支付医药费143.5万元,其中由患者自交41.3万元,由保健基金支付102.2万元,另支出管理费4.5万元,收支基本平衡。

6.大病统筹型

在这种模式下,合作医疗只负责达到“大病”标准的农村社会的医疗问题,一般疾病不在合作医疗范围之列。

其基本内容是:每人每年交纳1.5元左右的统筹金,由乡镇专户储存,凡农村社会成员一次支出医药费50~100元的报销20%,一次支出100~500元的报销30~40%,依此类推,最高可报销70%左右,全市32个农村乡镇的70多万农民居民都自愿地参加了这种大病合作医疗。

7.混合保障型

保障与养老保障等均是其基本内容,从而具有网络性、综合性。

上述不同模式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均在探索发展之中,村本位办好还是乡本位好、单项

此,它们均属于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其在多方集资、量入为出、综合服务、保障居民健康方面均是一致的。据中国农村医疗保健制度研究课题组1988年对16省的20个县的6万多农村居民进行抽样调查,参加各种合作医疗的已占30%;再据1993年《中国第三产业年鉴》的资料,到1992年底,在中国农村651031个村级医疗点中有294417个为村或群众集体设置,占37%(个体医生办的医疗点占44%,乡卫生院下设点及其他形式的占19%);少数地区发展更快,以上海郊县为例,合作医疗经过建立―滑坡―恢复的过程后,1992年已有2875个村实行了合作医疗,占市郊农村的96.5%。可见,合作医疗正在广大农村走向恢复和发展。

第四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近些年,随着人口老龄化不断加速,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缓慢以及农村疾病人口数量激增,在农民收入依旧比较低条件下,疾病成为农民最为关心的问题,“辛苦奋斗30年,一病又回到从前”成为许多农民真实的生活写照。许多农村地区,由于贫困,缺医少药,有了病,却看不起的现象很普遍,许多农民只得无奈的忍受疾病的折磨。“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己开始困扰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

20世纪50、60年代起,党和国家着手努力改善农村的医疗卫生条件,以传统农村合作医疗为主要形式的医疗保健制度在保障农民的健康、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方面曾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传统农村合作医疗甚至得到了国际上的认可。八十年代初,世界银行和世界卫生组织都曾派专家来我国考察农村卫生工作,考察组在报告中特别强调指出,中国农村实行的“合作医疗制度,是发展中国家群众解决卫生经费的唯一范例”。世界卫生组织还在另一份考察报告中指出:“初级卫生工作人员的提出主要来自中国的启发,中国在占80%人口的农村地区发展了一个成功的基层卫保健系统,向人民提供低费用和适宜的医疗保健技术服务,满足大多数人的基本卫生需求,这种模型很适合发展中国家的需要”。但随着我国gg开放的深入,随着社会大环境的变迁,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在六十年代兴起,七十年代达到高峰,八十年代衰落,走过了一个倒“v”型的不平凡路程。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的削弱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群众对管理粗放“大锅饭”式的合作医疗信任度降低,卫生需求的提高和医药费用的大幅上涨,传统农村合作医疗迅速在大多数农村地区崩溃。伴随着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衰落,自1990年起部分贫困地区的婴儿死亡率开始上升,全国各项主要健康指标的改善速度也远低于80年代。20世纪90年代,国家提出要恢复和重建合作医疗制度,由于种种原因,虽然农村合作医疗有了一定程度的恢复,但覆盖率较低。90%的农民失去了基本医疗保障,成为自费医疗群体,而医疗费用的上涨远远高于农民收入的增长,因病致贫、返贫现象严重,对农村人力资本造成了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健康保障水平是富裕小康生活的重要指标,没有农民的健康,就没有农村的小康,也就没有中国全面的小康。农村的医疗卫生状况和农民的健康水平,在一定意义上决定着我国的医疗卫生状况和全民的健康水平。鉴于农民医疗保健的现状,2014年10月29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要求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自2014年起,这一工作在全国开始试点。从全国试点情况来看,新农合制度在保障农民有病能治,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深受广大农民的欢迎。

从易县东西水村来看,自国家推广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后,该村村民在疾病医疗费用压力上减轻,村民看病吃药的心态相对放松,有病先抗的现象大量减少,大病小治的现象大量减少,农民在治疗疾病方面显示出更多的自信。并且,随着国家取消农业税,农耕补贴,大幅提升农民工资等政策的实施,农村快速发展,农民物质条件得到明显改善,这对于减轻农民的看病吃药压力上起到很大作用。东西水村民在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上得到很大实惠,对于农村的和谐建设起到重要作用。

第五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公共经济学》期中作业

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几点思考

06公管一班温伟

【内容提要】本文先介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出的背景,接着提出其筹集资金方式以及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意见。最后,从其保治病类型出发,说出其与农村实际的不符,并重点阐述了治病费用和报销制度存在的问题。最后,结合医疗救助制度以及户籍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民,资金,费用,政府

20世纪五、六十年代,我国曾经在全国推行农民与乡村集体共同出资、农民之间互助共济的合作医疗制度,较好地解决了农民的基本医疗卫生问题。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农村包产到户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大面积的实施,传统合作医疗赖以生存的集体经济逐渐解体,农民成为自费医疗群体,“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十分突出。为了减轻农民的疾病经济负担,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明确提出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农民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到2014年,这一制度要基本覆盖农村居民。

新农合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2014年提出,农民、地方和中央分别出资10元、10元、10元,2014年则是10元、20元、20元,2014年是20元、40元、40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水平5年之中翻两番,这种增长势头令人兴奋。但是,这种增加还带有明显的人治痕迹,稳定的筹资增长机制尚未建立起来。因此,根据医疗费用、政府财政收入、农民收入的增长等因素,建立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增长的模式是一项很艰巨的任务。

另一方面,资金筹集模式采用的是地方政府先出资之后中央政府才出资的办法。采取这种模式虽然可防止上级资金被恶意套取,降低风中央政府的风险。可是一旦出现下级政府财政困难不能及时拨付的情况,将直接影响到农民的利益。因为目前我国仍然有很多县的财政状况不好,很可能出现无法补助农民的情况,只要其中一级资金不到位,就会影响上级政府的补助拨付。资金缺位的责任不在于农民,其后果却要参合农民独自承担,参合农民的积极性肯定会受到影响。

新农合采取每个参合农民缴费10元的缴费方式。这种缴费方式只是单纯的从人数来计算,忽略了现在农村中家庭情况和个人缴费能力的差异性。这种缴费方式显然会造成贫困家庭的缴费负担,而且也不利于维护公平。与此相比,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障制度下的缴费按比例负担的形式,个人的缴费额是本人工资的2%,单位按工资总额的6%缴纳,这还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了公平负担的问题。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采取个人缴纳、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原则。这就意味着只要参保的人越多,国家财政给予的补助就会越多,合作医疗基金就会越雄厚。因此那些比较富裕的县市,由于地方财政和个人缴费能力比较强,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就相对容易,甚至在有些地区出现了以套取中央政府补助资金为目的快速推开铺面的现象。各省市在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式作的时候,为了产生示范带头的效应,往往会拿出当地经济发展较好,财政实力比较强的县作为试点地区,而那些最需要医疗保障的贫困地区最却没办法成为试点县。这样就会使得相对富裕的地区进一步的多享受到上级政府的资助。而那些财政困难的县市由于参合的人数少享受到的补助就会少,就会造成明显的不公平,在实际施行中还出现采取硬性指标,向乡村干部摊派,强迫乡镇干部、卫生院和乡村医生代缴,以及强迫农民缴费等情况。新农合根本目的是保证农民尤其是贫苦农民能看得到看得起病,而不是用来造社会不公平的工具。

要解决上述难题,首先中央政府应加大出资力度,虽然中央已的确这样做了,但远不够;其次,应该根据不同的财政状况采取不同的补助比例,中央财政应加大对西部地区新农合的资助力度,特别是一些贫困县。建议在对不同县财力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区别对待,可以考虑对贫困地区的省、市、县三级政府经费分担比例改为5:3:2,即省级财政出大头;停止乡镇财政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因为自从农村税费改革以后,乡镇特别是乡的财政来源少了很大一部分。

新农合以保大病为主,其初衷是为解决农村日益突出的看大病难问题而设计的。但从现实情况看,严重影响农村人口健康素质的根本原因是常见病和多发病。将医疗保障目标定位为保大病,事实上是放弃了大多数人基本医疗需求的保障责任。因为小病不报销,加之农民收入低和传统观念等因素的影响,农民对日常小病常常采取的措施是自治或硬挺着。久而久之,小病拖成大病。当不得不住院治疗的时候,有些疾病已经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再治已为时过晚。可以把资金的一部分当作治疗这些日常小病的储蓄资金,给那此私人诊所以一定比例的补助与支持,防止农民的小病变大病。另外,说实话,农民希望的是各级医疗机构能把检查费、药费、治疗费等降下来,如果不能做到,不管你报销能达到50%左右,或者更高,对于很多农民来说,治病依然是天价,很大一部分仍旧不会也不敢去医疗条件好的大医院甚至去私人诊所去看病。当农民不得不住院治疗的时候,又要面对第三道门槛――封顶线,即医疗报销限额,目的是为了控制医疗费用的无限扩张,超过这个线以上的政府部门不再负担,由农民自己想办法解决。医疗费用过高,看大病往往需要花费上万元,甚至几十万元,对于大多数西部农民来说,这还是个“天价”。过低的封顶线和过高的医疗价格,使患大病的农民真正越过这道门槛还是一个艰难的选择。如果这样,新农合就只是一纸空文,看病难仍然是压在农民身上的一座新大山。

在城里的农民工因为户籍制度的限制,享受不到城里人的医疗保险保障。如果希望享受到新农合的好处,须回到本地治疗。但路费很贵,他们舍不得,回去治疗那种高额的医疗费让他们望而却步,能报销多少甚至能不能拿到何时拿到都是很大的问题。改革户籍制度迫在眉睫,提高新农合资金筹集、管理和发放力度也是刻不容缓的。另外,在城市里建立一些农民工医院也是可行的办法。

新农合制度也应该和医疗救助制度结合起来。中国在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这方面做的很不够,政府也不重视它,可我们知道,很多农民家庭因为教育、看病已使家中一贫如洗了,不实行医疗救助,新农合制度也不会顺利推行。

总之,新农合制度是好的,但如何确保公平,如何真正有效的实行,从而使农民得到切实的好处,这是一项艰巨的任务,需要中央、地方、医疗机构和农民四方的共同努力,学生对这充满信心。

参考资料:

1.2014年10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

2.2014年1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卫生部、财政部、和农业部的《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

3.2014年1月10日,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局等候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

4.卫生部、财政部文件《关于做好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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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关于农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篇2: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为保障我县农民的身体健康,积极稳妥地发展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我县推行。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农办《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合作医疗)制度,是指在政府组织、引导、支持下,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县为单位统筹管理,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的制度。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履行缴费义务,享有相应权利,其缴费不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第二条:合作医疗实行“政府负责、农民参与、民办公助、县办县管”的工作方针;坚持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合作医疗形式以大病住院统筹为主,着力缓解农民住院费用承载压力的原则。

第三条:公平、公正、普及的原则。

第四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凡从事合作医疗管理及与合作医疗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合作医疗列入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目标管理,纳入县、乡(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县政府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指挥全县合作医疗工作,组织、协调、管理、监督、检查合作医疗工作的开展。在县卫生局成立××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合管中心),为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统筹资金的调度、审批、支付使用,全面负责合作医疗的业务工作。

第七条:乡镇要成立由乡镇长为组长的合作医疗协调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主管卫生的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乡镇财政、民政、经管、卫生等部门组成。负责落实本乡镇合作医疗工作的各项事宜。行政村要明确一名主要负责人协助抓好合作医疗工作。

第八条:乡镇成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机构,由人大、监察负责人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本乡镇合作医疗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及时反映村民意见,提出合理的建议。

第三章合作医疗参与对象

第九条:凡在本县境内居住的所有农业人口均可参加合作医疗。

第十条:农民参与合作医疗以户为单位,家庭成员(含出县外务工人员等)必须全部参加,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凡申请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户,均由各乡镇、村按照县合管中心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参与手续,同时建立合作医疗参合人员花名册。合作医疗为每年元月1日正式启动,一年为一周期。启动之前农民住院医疗费用不予补助,启动后原则上不中途办理参合手续(复退军人除外)。

第十一条:县合管中心为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户发放《合作医疗证》,由农户保管,并建立合作医疗档案,对农民缴纳的合作医疗资金费用补助等进行逐项登记。

第四章筹资与管理

第十二条:合作医疗严格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按现行政策,农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为10元,中央、省、市、县财政对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配套资助40元。

第十三条:在县财政设立合作医疗专用基金帐户,按照管用分开、专款专用的原则,依法依规管理合作医疗基金。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是组织和动员群众广泛参与、代收农民个人基金的责任单位。农民按规定应缴纳的个人合作医疗基金由村委会按农业人口数以户为单位统一收缴,由乡镇财政统一入库,乡镇财政所必须在上年度12月底以前全部转入县财政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储存帐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十五条:鼓励县、乡、村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扶持合作医疗。农村五保户参加合作医疗经费的个人缴纳部分由民政部门解决、重度残疾人(即视力一级、肢体二级以上,重度精神病人)的个人缴纳部分由县残联解决。

第十六条:合作医疗基金统一由县合管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专款专用、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管理使用,并建立健全的合作医疗费用管理规章制度。认真管理和及时审核、支付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合作医疗基金帐户年度节余资金转入下年度。

第十七条:县合管中心人员的工资和工作经费由县财政安排,不得从合作医疗基金中列支。

第五章医疗费用补助

第十八条:医疗费用补助暂只限于按规定报销部分住院费用,申请医疗补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户为单位一次性足额缴纳个人基金的参合对象。

(二)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治或经定点医院、合管中心批准转上级医院诊治的参合对象。

(三)符合大病住院合作医疗补助的病种,用药目录和检查范围。

第十九条:参合对象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助按下列规定兑付:

(一)病人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单病种限额,药品补助范围参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本药物目录计付。不同级别医院的起付线比例和补助比例分别为: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起付线100元,补助比例60%;县级医院起付线500元,补助比例50%;省、市级医院起付线1000元,补助比例30%。县外住院按照省市级同等看待。发生在起付线以内的(含起付线)的住院医疗费用不在补助范围。

(二)对大额医疗费用实行封顶,补助累计最高限额每人每年度8000元。住院分娩平产每人限额补助150元,所产新生儿不参与补助范围。结核病人在项目启动期间符合结核病免费治疗的对象按项目县的规定诊治,凡住院治疗的结核病对象按本办法给予补助。

(三)对反复多次住院的病人,全年度累计医疗费用补助不超过8000元。

(四)对患有慢性器质性病变患者的每年门诊药费补助待完善方案后启动。

第二十条:补助办法:实行由县合管中心统一管理和审查,定点医疗机构兑付的办法。县合管中心根据定点医院业务情况每月预付一定周转金。补助额定点乡镇(中心)卫生院在1000元、县直定点医院在2000以下的医疗费用,由经治定点医院审查与补助(即出院时可以补助)。补助额超过上述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院经办人员持规定资料和证件到县合管中心审核后一周内由定点医院予以补助。

第二十一条:补助程序:住院病人住院时,须由村委会盖章证明,凭《合作医疗证》及户主身份证到定点医院领取《合作医疗费用补助申报单》,将申报单交定点医院经办人审核,办理入院手续(急诊病人可先行住院,两天内再完善有关手续)。并按医院要求足额交纳住院医疗费,出院时经定点医院审查后兑付。

第二十二条:出县务工或走亲访友过程中患急诊需住院的参合对象,必须在二天内向县合管中心申报详细家庭住址、户主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医疗机构、电话联系方式,经核实批准,同意在外地正规医院住院治疗,出院时凭规定手续和住院发票及明细清单到县合管中心审查,按规定在县合管中心办理医药费用补助。起付线1000元,补助比例30%。

第二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对本院无条件诊治的病人应及时转诊,如需转省、市医院治疗的须持定点医院的转诊意见到县合管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转院(急诊病人可两天内补办手续)。凡属自行转院者,其费用全部由个人负责。

第二十四条:特殊辅助检查,如彩超、CT等和特殊治疗项目须事先由合管中心批准后方可列入报销项目。

第六章除外责任

第二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对自费医疗项目和自费药品要严格把关,凡属自费医疗项目、滋补药品和非治疗性药品、保健药品、进口昂贵药品一律自费,入院不足24小时的留观病人医药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六条:下列费用属合作医疗除外责任

(一)城镇医保规定的自理费用、自购药品费用。

(二)单病种规定限额费用的超额部分。

(三)救护车、输血、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陪护、院外会诊费、营养费、配镜、空调费、保温箱费、特殊医用材料费。

(四)用于气功治疗的费用和各种磁疗、理疗用品费用和康复费用。

(五)镶牙、美容、手术矫形、人工器官置换、特殊治疗费(伽玛刀、中子刀、细胞刀)等医疗费用。

(六)高级病房住院费及超过普通病房费用。

(七)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性病、吸毒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交通事故引起的治疗费用。

(九)医疗事故以及因工伤、职业病、计划生育手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未在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住院的医药费用,有冒名或挂名住院,配药等欺骗行为的医疗费用。

第七章医疗服务与责任

第二十七条:县卫生局负责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定。

第二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先由医院提出申请,县卫生局按照省卫生厅颁布的设置标准,根据中西结合、专科和综合医疗兼顾,方便农民就医的原则进行审定,合格者与县合管中心签定合同后方可颁发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年度服务质量考核制度。

第三十条: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成立合作医疗工作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做好医疗服务管理工作,定期张榜公布合作医疗资金兑付情况,接受群众监督,严格执行合作医疗的有关规定,提高医护人员的素质和服务质量。

第八章监督机制

第三十一条:成立由人大、监察、审计、财政、物价、卫生、药监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审计资金收支、经费预决算、检查医疗机构服务情况,协同纪检监察司法机关查处合作医疗中的不法行为。县纪委要制定合作医疗相关的纪律规定。

第九章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参加合作医疗者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享受规定的各项医疗服务及费用补助;

(二)有权监督合作医疗资金的管理使用;

(三)有权对合作医疗的管理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参加合作医疗者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和维护合作医疗的章程和有关规定;

(二)按时足额交纳合作医疗基金;

(三)妥善保管合作医疗的有关文书、凭证;

(四)检举冒名顶替、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和破坏合作医疗的行为。

第十章违规处罚

第三十四条:经办人员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实行戒勉谈话、定为年度考核不合格(不称职)对象、作辞退或分流处理,直至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一)因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的;

(二)不按政策规定和操作规程办事的;

(三)挪用、挤占、截留合作医疗基金的;

(四)有意拖延兑付,向病人索取好处的;

(五)套用、转移合作医疗预拨经费,造成补偿短缺的;

(六)为他人及亲友提供虚假证据或知情不报的;

(七)擅自更改标准,提高或降低补偿标准的;

(八)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扣除违规申报补助金额的2-5倍,对限期整改无效的单位,取消合作医疗定点医院资格,对违规经办人员和医务人员除承担一定数额经济责任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辞退或开除处理。

(一)诊治、记帐时不按合作医疗规定办理,将非医疗项目或费用记入合作医疗基金帐内的;

(二)将应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记入合作医疗补助费帐内的;

(三)不严格执行基本医疗诊疗目录、用药目录、超收费标准和违反规定滥检查、多开药、乱开药、开大处方、开人情处方及提留药品回扣的;

(四)不执行诊疗常规或单病种管理规定,不坚持出入院标准,将不符合入院的病人收院治疗或任意延长住院时间,采用挂名住院,做假病历,分段计帐等方式增加合作医疗基金支出的。

第三十六条:对参合对象有下列违规行为的,责令退回已发放的医疗费用,情节严重的终止该户本年度合作医疗待遇。

(一)用虚假医疗费收据、处方冒领合作医疗基金的;

(二)私自涂改、仿造医药费用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单或授意医务人员作假的;

(三)使用他人凭证就诊或将本人凭证转移他人的。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县合作医疗协调管理领导小组指导全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贯彻落实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和法规,制订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规定和制度。

第三十八条:县卫生局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合作医疗定点医院管理办法、合作医疗病种费用及其标准、药品目录。并报县合作医疗管理协调领导小组批准。

第三十九条:县合管中心对乡镇、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宣传发动组织机构,群众参与,经费收缴等情况实行指导,定期通报动态。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于二00六年元月一日起试行。

篇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及诊疗项目报销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合理控制参加新农合患者的住院费用,确保新农合基金安全和合理使用,根据《**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政发〔2007〕2号)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技术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参加新农合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药品及诊疗项目包括:药品、检查、诊断、治疗项目及各种医用材料等。

第四条新农合医疗服务收费项目的报销实行分类管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以下项目为甲类管理项目,其费用100%纳入新农合住院报销范围:

1、《广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范围内非限制使用的药品。

2、《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试行)》范围内的以下收费项目:

(1)床位费、护理费、抢救费、注射费等一般项目(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下同);

(2)单项费用在200元以下的医技及临床检查、诊断项目;

(3)手术费、治疗费、监护、监测费、麻醉费及中医、民族医等治疗项目;

3、单项费用200元以下的一次性注射器、一次性针头、一次性输液管、一次性引流管、一次性手术包等一次性医用耗材。

(二)以下为乙类诊疗项目,诊疗费用40%由个人自付,60%纳入新农合住院报销范围:

1、《广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范围内限制使用的药品及全血、浓缩红细胞、冻干血浆等血液制品;

2、单项费用在200元以上的医技及临床检查、诊断项目;

3、经特种设备进行手术、治疗的项目,包括腹腔镜手术、胸腔镜手术、光量子疗法、射频疗法、超声疗法、激光疗法、微波疗法、磁疗等。

4、人工关节(人工股骨头等)、人工晶体、人工心脏瓣膜、血管支架、骨科内固定材料、心脏起搏器等体内置放材料。

5、单项费用在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一次性医用耗材(单项费用超过1000元的一次性医用耗材,最高按1000元计算)。

(三)以下为丙类诊疗项目,不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

1、使用非《广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的药品费用;

2、《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试行)》未列有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

3、近视矫正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饮食疗法、保健(康复)治疗、行为(心理)治疗等费用;

4、各种美容、健美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非疾病治疗项目费用;

5、假肢、义齿、义眼、眼镜、助听器等器具费用;

6、各种减肥、增胖、增效项目费用;

7、各种自用保健、按摩、推拿治疗器械费用;

8、院外会诊、出诊、自请特护、急救车、空调、电视、电话、陪护、洗理、煎药、膳食、文娱活动等服务项目费用及损坏物品赔偿费用;

9、各种不育(孕)、性功能障碍、研究性、临床验证性等的诊疗项目;

10、用血时所收取的押金、补偿金管理费等费用;

1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肾脏、心脏瓣膜、角膜、血管、骨、骨髓等);

12、非治疗性的工本、材料费用,包括:病历工本费、一次性口罩、一次性帽子、一次性床单、一次性枕套、一次性胶布、一次性脚套等一次性卫生材料以及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第五条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掌握新农合乙类、丙类药品及诊疗项目使用指征;凡使用乙类、丙类药品及诊疗项目的,须经科主任(含副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批准。

第六条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实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及特殊收费、报销项目告知制度,自觉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医疗服务项目名称和服务价格、服务内容,在收费地点或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医疗机构对本办法规定的新农合乙类、丙类药品及诊疗项目要实行书面告知患者/家属并在病历上记录/存档备查,凡因不履行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投诉、提出异议或经济赔偿的,所有责任和造成的损失由所在医疗机构承担。

第七条本办法未作具体规定的事项按照《**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技术方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卫字〔2007〕29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