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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学生申诉制度

2024-07-31 阅读 8082

建北小学学生申诉制度(试行)

总则

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对学生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维护青少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制定本制度。

申诉原则处理学生申诉,应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便利学生申诉、纪律处分权与申诉审查权相分离的原则。

申诉机构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申诉。

学校成立校内申诉委员会,由党、政、工、团等组织委派代表组成,是学校处理校内学生申诉的决策机构。校内申诉委员会下设学生申诉办公室,设在法制安全办公室。作为学生申诉委员会的职能部门,负责受理学生的书面申诉或口头申诉。其主要职责是:宣传、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受理、处理学生校内申诉案件;以书面形式宣布处理决定。

申诉时间

学生对学校处理、处分决定不服,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对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作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教育局提出申诉。学生在申诉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及教育局不再受理。

申诉范围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以下问题可以提出申诉。

(一)学生对给予的违纪处理不服的;

(二)学校或教师违反规定乱收费、乱摊派,没收学生财物,强迫学生购买非正规渠道的学习或复习资料和与教学无关的东西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纪律管理与处理不当,侵犯学生人身健康、人格尊严,损害其名誉权的;

(四)学校或教师私拆学生信件的;

(五)非经一定程序随便剥夺学生荣誉称号的;

(六)因对学生进行不公正评价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任意剥夺学生参加考试权利或受教育权利的;

(八)违反国家招生法规规定侵害学生升学权的;

(九)学生认为的其它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均可提出申诉。

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受侵害的。

申诉程序

(一)申诉的提出

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采用口头申诉或提出书面申诉申请书的形式向申诉办公室提出申诉。

1、书面申请既可以由学生本人提出,也可以由其监护人代为提出。申诉书中必须写明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自然状况(由监护人或委托人代理的,应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申诉的要求,事实与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据。

2、口头提出申请的,受理机构应当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时间等。

(二)审查受理

学生申诉办公室或其他部门接到学生或监护人的申诉材料后,收到申请书5日内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也应通知申诉人不予以受理,并说明理由,做好记录。

(三)调查听证

1、学生申诉办公室或其他部门接到学生或监护人的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校内学生申诉办公室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学校领导、教师、家长和学生以及被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作好笔录;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或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4、申诉受理办公室成员与申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者,应回避由其他成员代为受理。

(四)作出处理决定

1、申诉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申诉书决定受理的三十日内,在对申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签字后存档。

2、在处理申诉案件时,如当事人自愿,可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如需要,可拟定调解书,双方签字,调解书与处理决定书具有同等效力。申诉办公室作出的处理决定,要制成处理决定书,由申诉办公室成员签名,并加盖学校公章。

不服申诉处理决定的,可于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再申诉,以一次为限,附原申诉书及原处理决定书。

3、受理小组在收到再申诉书十五日内召开会议,并于会后三十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书。如逾期未作处理或对再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内容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申诉人可依法提出诉讼。如需撤回申诉或再申诉,可在申诉办公室作出处理决定前申请撤回。

其他本制度由建设北大街小学法制安全办公室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2:企业申诉管理制度范文

篇一:企业申诉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条制定本制度目的与范围

1.目的:为保障公司员工的权利,保证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公正公平,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员工(二级公司参照此管理办法)。

第二条人事申诉的条件:公司员工因对公司对自己的奖惩、晋升、降级、调动等处理过程和结果有以下异议的可以进行人事申诉:

1.对有知情权的事情原因、经过询问仍不清楚的;

2.发现奖惩、职务变动标准没有被严格执行的;

3.发现处理过程或结果存在严重不公的;

4.其他违反法律或公司原则和制度的。

第二章人事申诉组织与权限

第三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受理人事申诉,并负责调查申诉发生的原因,并查清事实;人力资源部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人事申诉的处理或调解。

第四条总裁和相关分管领导对人力资源部调解不成或责任中心负责人提出的人事申诉进行商议,作出最后裁决。

第三章人事申诉流程

第五条人事申诉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当事人向人力资源部门递交书面形式的申诉要求,申诉书应写明事由,并尽量详细列举可靠依据;

2.人力资源部接收申诉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诉事实的调查,并进行处理或者调解;

3.如果调解不成功(或责任中心负责人提出)的人事申诉,人力资源部门在认为属实的申诉书上签署意见并将申诉书和调查材料交公司分管被申诉部门的分管领导(或总裁)审阅;

4.公司分管被申诉部门的分管领导(或总裁)根据调查材料和申诉书与当事人、人力资源部门核实,必要时另外组织调查;

5.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公司分管被申诉部门的分管领导(或总裁)根据公司制度作出裁决;

6.对人力资源部门的申诉可以直接上交给公司分管人力资源部门的高层领导,但必须附有详细符合事实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对申诉不属实的,人力资源部门给予申诉人必要解释,以消除误会澄清事实。

第七条对假借申诉蓄意制造事端,无事生非、挑拨离间、陷害他人的,其行为将不被认定为申诉,同时公司将给予当事人严厉处罚。

第八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若发现对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公司将严厉惩罚相关人员。

第九条有关因考评和薪酬产生的申诉,见《员工绩效考核手册》和《薪资制度》。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和修订权归人力资源部。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篇二:

一、目的

1.保障员工申诉权利,树立良好风气。

2.促进企业管理体系的完善。

二、适用范围

集团及下属各分公司全体员工。

三、制度内容

1.投诉内容

⑴认为现有的工作岗位不能发挥个人业务技术特长。

⑵对企业现有的规章、规定、制度有异议。

⑶不满意所在单位或部门给予的纪律处罚或奖励。

⑷对企业的管理政策、干部作风、工作方法等有批评意见。

⑸认为现有的工资制度、劳保福利待遇不合理。

⑹对住宿、就餐、工作时间等个人生活条件不满意。

2.逐级申诉程序

⑴员工首先向本部门主管投诉,主管在接到投诉,三日内予以明确答复。

⑵如三日内未接到部门主管答复或答复不明确可向上一级领导投诉,上一级领导于接到投诉五日内予以明确答复。

⑶如五日内仍未接到上一级领导的答复或答复仍不明确,可向本单位监察委员投诉,监察委员于接到投诉起七日内予以明确答复。

⑷如七日内仍未接到监察委员的答复或答复不满意,可直接向本单位总经理投诉。

⑸员工投诉一般应按照上述程序逐级进行,特殊情况下或本单位没有设置相应岗位,也可越级进行,但必须申明理由后方可予以受理。

3.总经理直接交流

⑴各单位在适当区域(如员工食堂)内设“总经理亲启箱”,该箱由各单位监察委员,总办或指定专人管理,每周开启一次。

⑵员工可将投诉内容以书面形式投入“总经理亲启箱”内。

⑶“总经理亲启箱”的管理者,每周将收到的投诉材料整理分类后报总经理。

⑷总经理将于接到投诉信一周内予以明确答复。

⑸各单位安排固定时间进行员工和总经理的直接对话。具体时间安排由各单位自行设定。

4.员工投诉的有关规定

⑴员工投诉,对话的各种问题、意见的内容必须详实、可靠、中肯、明确。

⑵员工投诉,必须使用真实姓名,否则视为无效投诉。

⑶员工投诉内容不可臆断、猜测,更不可恶意中伤。

⑷收阅来信或接待投诉,要耐心倾听,认真调查,一视同仁。

⑸分析处理问题,要求“实事求是,合情合理”,不得假公济私。

⑹保护投诉人的正当民主权利,对投诉内容予以保密,不得随意外漏。

四、考核办法

序号考核内容考核办法

1员工逐级投诉,主管应于3日内,上级领导于5日内;监察委员于7日内,予以明确答复未能按期答复或无效答复不清者扣接待投诉人各2分

2各单位设立“总经理亲启箱”,专人管理,每周开启一次,总经理每周内予以明确回复违规一项扣1分

3各单位每周安排一个固定时间,供总经理与员工直接对话未执行每次扣1分

4员工投诉内容必须详实可靠、中肯,明确使用真实姓名,不得臆断猜测或恶意中伤违规一项扣3分

5接待投诉要耐心听取、认真处理、一视同仁,不得假公济私,要实事求是违规一次扣2分

6保护投诉人权利,对投诉内容保密随意外漏投诉内容扣3分

篇三:

当劳动者遭受到不平等待遇或是发现事业单位的不法行为时,可以提出申诉,企业内申诉管道的建立,将可减少劳资双方无谓的纷扰,当前劳资之间发生的摩擦,大都起因于劳资双方在理念与作法上沟通的不良。企业主必须要有所体认,对于劳动者的不满应提供给劳动者一个申诉的管道。

1.员工申诉部门之设立

为解决劳资间因沟通不良导致的争议,企业有必要设立一个专责部门或是沟通的管道来加以处理。亦即企业应当设立「员工申诉」的部门。这个部门,可以是一个常设性的机构,也可以是一个有别于一般正常作业的管道设计。殊不论这个部门的设立模式为何,它必须是一个经常性存在的部门,而且最终的处理单位必须是企业的最高决策单位。至于申诉部门的人员组成,为避免球员兼裁判与劳资双方各说各话之憾,企业内各申诉管辖层级的组成,宜加进公正的第三人(例如劳资关系顾问)。但在申诉之最终议决单位的组成人员中,除了劳资关系顾问之外,还应有员工代表,俾以减少疑虑。

2.员工申诉的内容

有关于员工申诉的内容,可简单将之归纳为以下六点:

(1)关于团体协约、工作规则及其它企业内部规则的订定与内容;

(2)关于资方依公司有关规定,对员工之命令、禁止、许可、免除、认可、受理、通知、确认等各方面之意思表示;

(3)关于资方所提出之各项发展计划、生产计划、营销计划、业务计划等之构想与行动;

(4)关于资方依有关之内部规定,所为之期待、劝告、诱导等非强制性之事实行为;

(5)关于资方对劳方所为之奖励、惩罚等之行为;

(6)关于上述五项之形成方式与过程

3.员工申诉结果的救济

对于员工申诉的结果,如果被认定是无理由者,资方或由申诉最高管辖单位应该以书面详载理由,回复申诉人;但如果被认定有理由者,资方便应该有具体的响应。如系因资方违法导致员工损害的,资方便应对员工进行损害赔偿。因此,企业在设计员工申诉管道或制度时。除了应对申诉部门的组织与权限

做妥善的规划外,对于申诉之后员工的救济也应特别地注意,这将可以减少员工、工会与资方三者间无谓的争执与猜疑。

员工申诉制度与申诉管道功能的展现,虽然全视企业主的是否认同,但即使是企业主对于申诉管道有所肯定,但是如果企业主对申诉部门的运作状况,没有进一步的监督时,那么申诉部门仍然是一个虚设的单位。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篇3:教师申诉制度范文

篇一:教师申诉制度范文

第一条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目的意义

教师申诉制度是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向主管的级部(处室),直至学校申诉理由、请求处理,获得恢复和补救的一个法律途径的制度。

第三条申诉范围

以下情况,教师可以提出申诉:

(1)教师认为所在级部(处室)、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包括教师在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2)是否确实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要通过申诉后的查办,才能确认。

(3)教师对受理申诉的级部(处室)直至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四条受理组织

(1)受理组织依次为申诉人所在处(室)、学校办公会或教代会;

(2)教师对其所在级部(处室)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组织为学校校长办公会或教代会;

(3)教师提出申诉应向组织提出,不要向所在级部(处室)的个人提出,否则将按一般的群众来信办理。

第五条申诉分类

教师申诉的管辖,是指所在级部(处室)之间受理教师申诉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教师申诉制度的管辖分为隶属管辖、地域管辖、选择管辖、移送管辖等。

(1)隶属管辖。指教师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其所在级部(处室)提出申诉。

(2)地域管辖。指学校聘任的教师提出申诉时,按照级部(处室)的管理权限,由所在级部(处室)受理。

(3)选择管辖。指教师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级部(处室)之间选择一个,提起申诉。

(4)移送管辖。指所在级部(处室)对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申诉案件,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级部(处室)办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受理申诉的级部(处室)对案件的查办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教师,不得拖延推诿。

第六条申诉程序

教师申诉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教师申诉制度由申诉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组成,并依次序进行。

(1)教师提出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2)主管的级部(处室)接到申诉书后,应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的条件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①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以受理;

②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可以答复申诉人不予受理;

③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重新提交申诉书。

(3)应诉有关级部(处室)对受理的申诉案件,应当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①其所在级部(处室)的管理行为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事实清楚,可以维持原处理结果;

②管理行为存在着程序上的不足,决定被申诉人补正;

③对于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的,决定限期改正;

④管理行为的一部分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的,可以变更原处理结果或不适用部分;

⑤管理行为所依据的内部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可撤消其原处理决定。

教师对学校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组织为船山区教育局;

(4)教师对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机关可以是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是上一级人民政府对口的行政主管部门。

对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的申诉,申诉人可以在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选择受理的机关。

第七条附则

(1)学校职员、工人及其他在聘人员适用本规定。

(2)本规定解释权和修改权归校长办公会或教代会。

篇二:

为了依法维护我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现制定教师校内申诉制度。

一、教师申诉的范围:

我校教师认为下列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的,可以提出校内申诉。

(l)教师认为学校侵犯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这里的合法权益,包括《教师法》规定的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2)教师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3)教师认为校内有关部门或其他成员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学校处理的,可以提出申诉。

二、成立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

组长:校长、党支部书记

副组长:副校长、党支部委员、党支部副书记

成员:教务主任、工会主席三、我校教师应当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30日内向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诉申请书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状况和被申诉人的自然状况,申诉要求的事实与理由,提出申诉的日期。申诉申请书一式三份。书写申诉申请书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诉,由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进行笔录,并告之被申诉人。

四、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在收到申诉申请书的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申诉申请书副本须同时送达被申诉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五、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校内申诉案件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回避,教师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六、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并决定受理的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七、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案件后,对申诉内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做笔录,并交申请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八、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自愿,可以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并由当事人签字,调解书与处理决定具有同等效力。

九、调查取证

(1)学校申诉办公室接到教师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属校内申诉办公室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校内申诉委员会以及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以及听政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十、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案件,经过审理,可以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被申诉人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未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驳回申诉请求。

(二)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并且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被申诉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对申诉人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的行政处分;对申诉人造成财产、人身损害的,根据民事法律的有关条款做出处理,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送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制出申诉处理决定书,由委员会主任署名,并加盖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印章。申诉处理决定书与学校行政办公会议做出的处理决定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申诉当事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的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起申诉,逾期未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申诉处理决定即发生效力。

十二、附则

(1)学校职员、工人及其他在聘人员适用本规定。

(2)本规定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或教代会。

(3)此申诉制度作为学校《章程》附件,经学校教职工大会通过后执行。

(4)本规定自20**年3月1日执行。

篇三:

第一条保障教师依法行使申诉的权利,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保障、监督学校及各个处室、年级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师,是指我校具有教师资格、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成立“教师申诉委员会”,专门受理教师的申诉。申诉委员会由学校党组织、校行政、校工会领导和教师代表5--7人组成。

第四条教师(以下称申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一)认为在人事安排、职务聘任、教育科研、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二)不服学校及其各处室、年级做出的处理决定的。(三)认为在病休、退休或者退职后未能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的。

(四)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教师应当享受的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第五条下列情况,教师不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一)认为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所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认为没有隶属关系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不是学校行为,而是其他教师、学生、社会人员等。

第六条申诉方法和步骤

(一)填写申诉申请书。申诉申请书应写明以下内容:

1.申诉人基本情况;

2.被申诉人基本情况;

3.申诉请求;

4.事实与理由;

5.提出申诉的时间;

6.附有关证据材料。

(二)向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教师申诉原则上要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确实不能书面申请的,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受理申诉的人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等。

(三)申诉处理

1.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接到申诉人的申诉申请书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果受理,则书面通知申诉人;如果不受理,则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2.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后,应当从决定受理的次日起30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并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当事人。

3.申诉人对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做出的不受理决定、处理决定书、书面回复等不服者,可以向学校申请复议,也可以向新华区教育局提请申诉。对区教育局的处理回复仍然不服者,可以按有关法定程序提请诉讼。

第七条申诉处理决定之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诉,接受和撤回申诉都要作好记载。

第八条申诉人在自动撤回申诉或者接到受理申诉处理决定后,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

第九条任何部门、年级组和个人不得阻拦、压制教师依法进行申诉,不得对申诉人打击报复或者陷害。

第十条申诉人应当依法据实提出申诉,不得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匿材料,不得制造假证诬陷他人。

第十一条申诉人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澄清事实,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故意制造假证、诬陷他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申诉人向学校提出申诉,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校及其处室、年级做出的处理决定之日起1年内提出。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出申诉的,经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批准可以延长期限。如申诉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申诉,教师申诉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合法、公正、及时地处理申诉人的申诉,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经查证,对确实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及时给予澄清和纠正,给教师造成的损失要及时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学校及各处室、年级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学校向受侵害的教师实行名誉恢复和经济补偿后,应当对有过错的相关责任人适当追偿。

第十五条受理申诉的人员是被申诉人,或者受理申诉的人员本人及其近亲属与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与申诉事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申诉事项公正处理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诉人有权要求回避。回避决定由教师申诉委员会做出。

第十六条受理申诉的人员,对申诉人依法提出的申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者故意拖延推诿,在规定期限内不做出申诉处理决定的,由学校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造成申诉人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在各处室工作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的申诉,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

篇四:教师申诉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规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维护广大人民教师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申诉范围

1.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合法权益的;

2.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规定不服的;

3.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合法权益的。

二、受理申诉部门

1.学校成立以校长为主任,书记为副主任的《教师申诉办公室》;

2.学校《教师申诉办公室》为受理教师申诉的机构。

三、申诉程序

1.教师向学校《教师申诉办公室》指出书面申诉材料;

2.申诉人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理由及其他有关情况;

3.教师对申诉范围中规定的第一项、第二项情况提出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受理申诉机关送申诉书,教师对申诉范围中规定的第三项情况提出申诉,由有关行政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行政部门受理。

四、调查、听证办法

1.学校申诉办公室接到教师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学校内申诉办公室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学校领导、教师以及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或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五、处理

学校或上级部门自收到申诉书起30日内对申诉作出决定,受理申诉的人民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也赢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包括:

1.维护原处理结果;

2.变更原处理结果;

3.撤销原处理结果。

教师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原受理申诉机关隶属的人民政府申诉复核,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范围的,可以依法申诉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

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诉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并应制作复议决定书。

受理申诉机关的主办人员对教师提出的申诉不得推诿拖延,否则按情节轻重,由其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本制度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五: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昌邑区第二实验小学校《章程》,制定学校教师申诉制度。

2、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教师对下列情况提出的申诉:对学校违反《教师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教师对学校作出处理决定不服的;

3、教师对学校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部门是学校调解委员会。

4、教师提出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校交送申诉书,申诉书应该写明如下内容:

(1)申诉人基本情况;

(2)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3)要求受理部门进行处理的具体要求;

(4)申诉有关事实依据和法律、政策依据及陈述理由等;

(5)写明或交付有关物证、书证或复印件。

5、学校部门接到申诉书后,应对申诉人资格和申诉的条件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1)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以受理;

(2)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可以答复申诉人不受理;

(3)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重新提交申诉书。

6、学校部门自收到申诉书的次日起10日内对申诉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包括:

(1)维持原处理结果;

(2)变更原处理结果;

(3)撤消原处理结果;

(4)教师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范围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7、本制度执行中具体问题,由学校校务委员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