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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2024-08-01 阅读 1694

1、主题与内容

本制度规定了资金的归口、分级管理、资金的日常管理、借款与支付、月度资金计划的管理、现金管理。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资金管理。

3、管理原则

归口管理、分部负责、限额使用

4、月度资金计划管理

4.1月度资金计划的编制

a.各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任务和实际情况,编制本部门下月度资金使用计划、填写《月份资金计划申请表》并于当月25日前提交财务部。

b.财务部汇总各部门资金计划后呈交总经理审批,并以审批后的资金使用计划为依据进行项目审定和资金使用监督。

c.资金计划编制要求:具体、细致按部门分项目进行;分清事情轻重缓急,按生产优先的原则将有限资金进行合理配置。

4.2.资金计划的实施

a.财务总监应对各部门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量入为出、按计划使用;对于各部门的超支项目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并有权拒绝付款。

b.对于资金计划内没有安排又必须要办的项目,项目经办部门应提出资金追补计划报财务部备案并征得总经理同意后方可支出。对未按以上程序确定的计划外项目财务部拒绝付款。

5、借款

5.1借款程序:申请人根据任务所需资金填写借支单,交部门经理审核、财务总监复核、副总经理复核、总经理批准后到财务办理相关手续。

5.2因工作原因需要借支备用金的,每年12月31日前归还;出差及临时性借支人员应在帐目冲销当日还清相应借支款项,经核查未及时归还的的个人借支于当月工资中扣除。

6、原材料、助剂等采购资金支付的管理

6.1供应部按月度资金计划管理规定,根据下月的销售计划编制和申报资金使用计划呈总经理审批。

6.2财务部根据总经理审批的资金使用计划和销售周计划报表合理地安排资金。供应部应及时追缴发票,月度内付款应在一个月内追缴发票。

6.3单次付款由供应部填写资金支付申请后,呈交部门负责人审核(根据已掌握的价格标准)、财务总监复核(根据是否符合财务纪律和制度)、副总经理复核、总经理批准后到财务办理支付手续。

6.4采购人员报帐时经济业务在1000元以上的应采取转帐结算方式,不得开具现金支票或直接支付现金。

6.5财务部根据物管部提交的原料入库数与回发票情况进行核对,主要审核发票的金额、票面金额与数量、价格是否相符,发票的真伪等等。

7、其他部门资金支付的管理

7.1申请人拟制费用申请报告,报告内容须注明申请资金原因,并写明各项使用资金的明细;

7.2报告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根据月度资金计划管理规定或根据临时下达的任务)、财务总监复核(根据是否符合财务纪律和制度)、副总经理复核、总经理批准后到财务办理支付手续。

7.3财务部办理支付手续时应遵循生产优先的原则,合理配置资金。

8.在各经济活动中尽量采取转帐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8.1允许使用现金的范围如下:

a.各种工资性津贴、中晚班费、加班费等;

b.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c.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包括颁发给个人的科技、质量、生产及其他特殊贡献的各种奖金);

d.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用;

e.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f.确需现金支付的其他现金支出。

8.2转帐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会计人员在公司购销业务结算中不应区分结算形式的优劣,更不能拒收支票、银行汇票、承兑汇票和本票等结算票据。

8.3根据业务需要,财务部另设备用金领用制度:

a.出纳人员按实际业务发生在备用金限额内支付现金,同时建立备用金支付的台帐,逐笔登记备用金支付情况,包括经济业务类型、金额、经办人签字等,并及时结算备用金往来,补充足额备用金。

b.原则上不允许以本单位名义开具现金支票时,不允许开具空头支票。

8.4出纳人员收到货款现金、废品收入现金、押金等应及时开具收据,将现金按业务内容填制解款单存入就近开户行,不能擅自存入保险柜,以免造成被盗的损失,更不能与备用金混在一起。

8.5营销分公司严禁坐支货款。如发生费用支出时,应从营销公司核发的费用包干定额中支付,收到的货款现金应及时存入专款户,在一个工作日内及时汇回总公司指定的存款帐户,否则按挪用公款论处。

8.6为保证现金和存取款人员的安全,凡公司一万元以上的现金存取款业务必须有陪同人员在场,同时,应安排使用本公司的交通工具进行现金存取款业务。

8.7发放工资由综合管理部上报工资总额、人力资源办公室上报当月考勤异动,报财务总监审核、副总经理复核、总经理批准后通过银行转帐发放至个人工资存折中,原则上不允许以现金方式发放。

9.其他

9.1为了加强资金使用的计划性,便于平衡收支计划,对各类资金的支付应分别对待;

9.2各部门用款后月末应及时报销,不按规定时限报销的按挪用公款论处;

9.3市内采购及零星采购应在本月度以内报销发票,原则上不做暂估入帐,特殊情况书面说明,否则每日按付款金额的1‰处罚经办人。

9.4各部门或个人都必须无条件支持和配合财务部的工作,以便最大限度地管理好、使用好资金,加大资金使用的计划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9.5费用超支部分由部门、个人自行承担。

9.6挪用公款除返还欠款外,还将给予除名处理,且公司保留诉讼的权利。

10.本制度自7月1日起执行。

篇2: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投资补助”)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由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安排的,专项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补助资金。

  第二章 投资补助适用范围

  第三条 投资补助主要适用于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主要包括:

  (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

  (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

  (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投资补助根据国家调控宏观经济的需要和国家确定的重点进行安排。

  对具体项目的投资补助,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第五条 投资补助可根据项目建设实施进度一次或分次安排。

  第三章 投资补助项目预算管理

  第六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投资补助资金的预算管理,实行“先审核,后下达预算”的办法,严把预算下达审核关。

  并按照预算管理程序,下达投资补助项目预算。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以暂缓或停止下达预算:

  (一)投资计划不符合国务院确定的投资补助安排原则和重点;

  (二)项目已申请其他投资补助的;

  (三)项目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

  (四)需要地方财政部门财力配套,地方财政部门未出具意见的;

  (五)需要地方财政部门承诺有关事项,地方财政部门没有承诺的;

  (六)项目建成后,需同级财政部门安排运营经费而同级财政部门没有出具意见的;

  (七)项目单位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

  (八)审计部门、财政监督机构和评审机构发现项目单位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九)项目单位违法违规受到举报的;

  (十)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投资补助项目预算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调整。

  对确需调整的项目,应严格按照调整预算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中央对地方项目投资补助要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章 投资补助资金拨付和财务管理

  第十条 财政部门要坚持按照投资补助项目预算、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基本建设程序等要求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投资补助资金实行与地方配套资金、银行贷款和其他资金同比例拨付的原则。

  财政部门拨付投资补助资金,要根据项目单位的申请,按照投资补助项目预算,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进度以及相关建设资金拨付进度等因素。

  第十二条 对中央项目的投资补助,由财政部拨付到主管部门(含中央企业),各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对地方项目的投资补助,通过中央财政补助地方财政部门,由地方财政部门拨付到项目单位。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要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补助资金: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的;

  (三)配套资金没有落实或长期不能到位的;

  (四)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或未按规定建设实施的;

  (五)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存在超概算、超规模、超标准等情况的;

  (六)项目单位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

  (七)项目单位违法违规受到举报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收到投资补助后,必须专款专用,单独建账核算,并分别按如下情况进行财务处理:

  (一)对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投资补助按财政拨款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投资补助作为资本公积管理,项目单位同意增资扩股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国家资本金管理。

  中央对地方项目的投资补助,比照本办法执行;如地方政府有另行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投资补助安排使用的监督和检查,每年要不定期组成检查组或委托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等机构抽查使用投资补助的项目单位,确保投资补助按规定安排使用。

  使用投资补助的项目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投资补助的使用情况,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审核,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出检查结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并将相关情况上报财政部。

  对于应缴回资金,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以“其他收入”科目就地监缴入库。

  (一)核定项目是否按规定实施,项目单位是否按规定使用投资补助。

  对项目单位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或未按规定安排使用投资补助的,要将拨付的投资补助资金收缴国库。

  (二)项目单位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

  (三)投资补助资金是否按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对未按规定处理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四)项目竣工后,核定项目投资补助总额及项目概算中其他资金来源实际到位额。

  对投资补助总额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转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并根据有关规定和各投资主体资金实际到位额重新确定项目各方出资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指定有关机构依法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或出资人权利。

  第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及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投资补助,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投资补助或项目未按规定实施的,除将已拨付资金全额收缴国库外,各级财政部门要立即停止对项目单位所在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投资补助拨付,并进行全面核查,直至纠正。

  对有关人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篇3:资金管理系统专家岗位职责描述岗位要求

职位描述

岗位职责

负责统筹集团资金系统相关模块的需求分析、蓝图设计、系统配置、编写二次开发功能说明书、系统测试、用户培训、数据收集、权限设计、上线等系统实施及推广工作。

ClientDetails

我们的客户是广州知名国字头企业,业务覆盖范围包括地产、金融等多元化布局,资源足业务场景多,同事素质高,都是一本学历以及以上。

Description

1、负责统筹集团资金系统相关模块的需求分析、蓝图设计、系统配置、编写二次开发功能说明书、系统测试、用户培训、数据收集、权限设计、上线等系统实施及推广工作。

2、负责资金管理系统模块相关的外围系统接口设计实施,与其他应用系统进行集成等工作。

3、确保资金管理系统正常运行并做好业务部门的支持服务工作,技术用户使用系统遇到的各种问题。

4、主动进行业务模式和流程的探讨,积极推动业务流程优化,做好系统运维,保障系统稳定运行。

Profile

1至少五年以上中大型SAP项目开发或实施管理的乙方实施顾问从业背景,至少有3个以上完整的SAPFICO项目实施经验,能够独立进行需求分析,蓝图设计,系统实现(系统配置,系统开发,系统测试、数据收集以及权限设计),系统上线,独立实施SAP项目。

2具有大型企业甲方或乙方集团财务领域项目经验优先。

3必须一本学历

JobOf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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