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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会干部奖惩办法

2024-08-01 阅读 6013

第一条学生会成员在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学生会组织章程、各类条例及学生行为规范的情况下,必须依照本章程接受处罚。处罚分为警告、停职反省、勒令开除。

第二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处以警告处罚:

(一)违反学生会组织章程及各类工作条例,造成一定后果的;

(二)工作散漫,不能按时到岗,不能完成组织交办的任务,开会连续迟到、旷会的;

(三)从事损害学生会名誉的活动,造成学生会利益受到损失的;

(四)为同学们树立恶劣表率,助长不正之风的;

(五)其它应被处以警告处罚的情况;

第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处以停职反省处罚:

(一)违反学生会组织章程及各类工作条例,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经主席团批准使用学生会公共款项与物品、开展活动;

(三)破坏活动、检查秩序,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其他少数同学或本班谋取利益的;

(四)泄漏学生会机密的;

(五)其它应被处以停职反省处罚的情况;

第四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处以勒令开除处罚:

(一)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学生会组织章程,损害学生利益与学校尊严并造成恶劣后果的;

(二)工作散漫、危害学生会名誉、损害学生会利益且累教不改的;

(三)受到学校处分的;

(四)长期没有正当理由不能正常参加学生会会议、工作、活动的;

(五)其它应被处以勒令开除处罚的情况;

第五条对学生会成员进行处罚时,应由校学生会主席团决定,由德育处批准,对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年级学生分会主席处以勒令开除处罚按本章程第九条之规定进行。

第六条学生会每学期末评出优秀学生会干部、优秀绿苑文学社社员、优秀卫生检查员等并予以表彰,优秀称号的颁发由各部部长、年级学生分会主席推荐,校学生会主席团审核、德育处批准后生效。

篇2:学生会奖惩制度范本

一个学校,为了使学校能维持更好的秩序,风气,必将会有一批的学生会成员来服务于整个学校。对于这些学生会成员的工作,学校也会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以下是企业管理网整理的某学校学生会奖惩制度,仅供参考。

为了充分调动学生会各部成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学生会成员的综合素质,使学生会工作能够有序、有效地开展;对工作认真负责、扎实肯干、有创新意识、有突出成绩的成员给予奖励(奖励办法、人数,将根据每学期具体情况而定,届时由办公室事先公布评奖方法及细则)。同时为了加强学生会干部队伍建设、树立学生会成员的良好形象,有效促进学生会的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1、学生会成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加强道德修养,有一定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对于思想不过硬、道德水平低下,甚至出现政治错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或除名处分。

2、学生会成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维护学校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对于违法违纪者,视情节轻重程度给予警告、记过或除名处分。

3、学生会成员有义务参加各次例会,无故迟到一次者予以警告,迟到两次折合一次缺席,无故缺席两次者给予除名。(具体见附表三)

4、学生会成员对待工作必须认真负责,要有科学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方式。对成绩平平、缺乏敬业精神和创新精神者,予以劝退。

5、学生会成员必须努力学习专业知识,不得因抓工作而耽误学习。对学期末考试多门不及格或成绩太差者,予以劝退。

6、学生会各部部长必须按时完成各项任务,对工作效率低、不能按时完成任务者,予以警告一次,对因个人原因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甚至造成重大工作事故者予以撤职处分。

7、对私自挪用学生会财物者,一次予以记过,两次予以除名处分。

8、学生会任何成员个人不得以学生会名义处理个人或其他组织事物,违反者一次予以记过,两次予以除名处分。

9、学生会财物受所有成员监督,对违反财物制度、贪污或私自挪用者,给予除名处分。

10、两次警告折合一次记过,两次记过将予以除名。一经除名,学期末校团委、学生会不予以资格认定,并不出具相关证明。

11、学生会成员给予开除处分须按以下程序执行:对于干事,由所在部的部长、副部长提出,经主管副主席同意后,即开除出学生会,并予以公布。对于部长和副部长,由学生会任一部长提出,经主席团三分之二通过即开除出学生会,并予以公布。对于主席团成员,由主席团任一成员提出,经常代会三分之二通过即开除出学生会,并予以公布。

12、本制度作为每学期期末综合评定时的一个重要指标。

13、部长评优制度包括部长答辩(占30%)、第一学期表现(占30%)、第二学期表现(占40%)。其中第一、二学期的表现包括出勤率和评分,各占30%、70%;评分又包括主席团评分和部长评分,各占50%、50%。满分100分,具体算法为:总分=答辩×30%+〔第一学期出勤×30%+(第一学期主席团评分×50%+第一学期部长评分×50%)×70%〕×30%+〔第二学期出勤×30%+(第二学期主席团评分×50%+第二学期部长评分×50%)×70%〕×40%;其中答辩、第一学期出勤等各项满分为100。

14、干事评优制度包括干事答辩(占30%)、本学期表现(占70%);本学期表现包括出勤率和评分,各占30%、70%;评分又包括主席团部长评分和干事评分,各占50%、50%。满分100分,具体算法为:答辩×30%+〔出勤率×30%+(第二学期主席团部长平分×50%+干事评分×50%)×70%〕×70%;其中答辩、第一学期出勤等各项满分为100。

15、本制度解释权由主席团授予办公室。

16、本奖惩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篇3:学生会干部奖惩办法规定

第一条学生会成员在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学生会组织章程、各类条例及学生行为规范的情况下,必须依照本章程接受处罚。处罚分为警告、停职反省、勒令开除。

第二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处以警告处罚:

(一)违反学生会组织章程及各类工作条例,造成一定后果的;

(二)工作散漫,不能按时到岗,不能完成组织交办的任务,开会连续迟到、旷会的;

(三)从事损害学生会名誉的活动,造成学生会利益受到损失的;

(四)为同学们树立恶劣表率,助长不正之风的;

(五)其它应被处以警告处罚的情况;

第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处以停职反省处罚:

(一)违反学生会组织章程及各类工作条例,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经主席团批准使用学生会公共款项与物品、开展活动;

(三)破坏活动、检查秩序,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其他少数同学或本班谋取利益的;

(四)泄漏学生会机密的;

(五)其它应被处以停职反省处罚的情况;

第四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处以勒令开除处罚:

(一)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学生会组织章程,损害学生利益与学校尊严并造成恶劣后果的;

(二)工作散漫、危害学生会名誉、损害学生会利益且累教不改的;

(三)受到学校处分的;

(四)长期没有正当理由不能正常参加学生会会议、工作、活动的;

(五)其它应被处以勒令开除处罚的情况;

第五条对学生会成员进行处罚时,应由校学生会主席团决定,

由德育处批准,对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年级学生分会

主席处以勒令开除处罚按本章程第九条之规定进行。

第六条学生会每学期末评出优秀学生会干部、优秀绿苑文学

社社员、优秀卫生检查员等并予以表彰,优秀称号的颁

发由各部部长、年级学生分会主席推荐,校学生会主席

团审核、德育处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