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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系统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考核聘任办法

2024-08-03 阅读 3473

深圳市教育系统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考核聘任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管理制度,建立竞争、择优,能上能下的领导班子成员管理机制,优化领导班子队伍组织配备,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根据《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深府令137号)、《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实施细则》(深人发〔20**〕4号),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系指校长、副校长、书记、副书记。

第二章聘任

第三条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聘任按现行干部任免权限管理。聘任人选为学校法定代表人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与其签订聘任协议;聘任人选为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由学校法定代表人与其签订聘任协议书。

聘任协议书内容包括聘期、职责权限、工作目标、履职要求、待遇、奖惩、执行协议的责任及其他必要的约定事项。

第四条

聘任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五条

拟聘任的领导班子成员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x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gg开放,献身教育事业,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辛勤工作,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校的教育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学校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七)小学领导班子成员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中学领导班子成员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八)聘任行政管理类第三职级职位,须任行政管理类第四职级职位两年以上;聘任行政管理类第四职级职位,须任行政管理类第五职级职位三年以上。

(九)近三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十)选拔聘任领导班子成员,男一般在55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

(十一)符合回避制度。

(十二)具有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应当注重选拔聘任优秀年轻干部。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聘任。

第六条

聘任领导班子成员可采取公开选拔、选聘、内部竞聘或民主推荐的方式进行。具体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实行领导班子成员任职前公示制度。

在教育行政部门党委(组)讨论决定后,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八条

对新提拔聘任的领导班子成员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解除聘任职务。

第三章聘期管理

第九条

领导班子成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三至五年,可以连任,但在同一学校任同一职务一般不得超过两届。续聘或转任,领导班子成员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个任期的,任期签至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领导班子成员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届满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重点是聘期目标和办学承诺情况。

对领导班子的考核采取个人述职、民主测评、教育行政部门评价等方式进行。

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聘期届满考核结果可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成员在聘任协议书到期前一个月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续聘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聘期届满考核,考核结果被评为合格以上等级,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续聘条件的,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定后,可以续聘,并办理有关续聘手续。不能续聘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和考核结果,可以转任或改聘。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解聘: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解聘现职的。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成员聘任期内,经主管部门与其协商一致,可改聘其他职位;领导班子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改聘其他职位:

(一)按回避制度规定,需要进行任职回避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三)受撤职、降低职级处分或受其他处分不适宜继续聘任原职位的;

(四)职位聘任协议书规定应当改聘的;

(五)其他不适宜继续在该职位工作的情形。

领导班子成员有前款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应低于原职位职级聘任;有其他情形的,根据聘任协议书的规定,也可以低于原职位职级聘任。

第十四条

领导班子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聘任高一级职位:

(一)正在受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的;

(二)受纪律处分尚未解除的;

(三)未完成任期目标的;

(四)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适合聘任高一级职位的。

第十五条

低于原职级职务聘任的,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四章监督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成员聘任工作的全过程接受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群众的监督。所有过程性文件均须保存三年备查。

第十七条

对聘任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法律和规定予以处理。

未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领导班子成员选拔聘任、改聘解聘的,其结果无效。

第十八条

校长在提拔、改聘、解聘时,应进行离任审计,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予追究。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人事局、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2:学院后勤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考核聘任办法

学院后勤总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考核聘任办法

为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淡化资格、强化聘任,实行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分开,形成专业技术人员奋发向上风貌,根据江西省职称改革精神以及饶师院党发[2003]1号文要求,结合总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业技术职务聘期为二年(以学年度为单位);考核时限为受聘当年之前五年;科研工作按自然年度计。

二、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方可受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凡受聘专业技术职务必须符合相应岗位职级的专业技术工作和科研工作的要求。

三、专业技术工作与科研工作考核内容和标准

(一)专业技术工作

1、正高级职务须完成学院规定的工作量,具有领导本学科专业建设的能力;组织本学科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工作,取得创见性的科研成果。在教育工作中成绩突出。

2、副高级职务须完成学院规定的工作量,开展本学科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工作,取得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在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

3、中级职务须完成学院规定的工作量,参与学科建设或在本学科工作中取得较好的成绩。

4、初级职务须完成学院规定的工作量,能解决本专业一般技术问题;在本专业工作中有良好的成绩。

(二)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量考核标准

1、按现任专业技术职务年均科研工作量定额标准:

正高级职务12分,副高职务7分,中级职务3分

2、按五年考核达不到科研工作总量的,如其中任选一年的科研工作量达到年定额标准,可视为合格(仅适用2003―2005学年度的聘任)。

3、科研工作量化按《上饶师院科研工作量化办法(试行)》和总公司“凡是在高校系统办的后勤刊物上发表的文章均可计算科研分每篇3―15分”(《中国高校后勤研究》每篇15分;《江西高校理论研究》每篇8分;《中国高校后勤通讯》每篇5分;其它报刊上发表的后勤理论文章,按级别相应计分)的规定执行。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和科研工作考核必须同时符合要求方可受聘或续聘。凡不符合要求的则试聘,试聘期间待遇不变。试聘一年后,仍不符合考核要求的则低聘,并按相应的待遇执行。

五、专业技术工作、科研工作量考核由总公司负责。

六、专业技术职务由总公司聘任,聘任手续由院人事处统一办理。

七、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与院本部同步进行。

八、本办法报院人事处审核备案后执行。

九、本办法由总公司负责解释。

篇3:职称聘任考核实施细则范文

院所聘用人员职称管理规定【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聘用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培养造就一支品德高尚、作风过硬、业务精湛、实绩突出的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根据国家和重庆市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的有关办法,结合院所聘用人才队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院所专业技术岗位包括:医疗、护理、药剂、医技、科研、实验、工程、图书、出版、记者、会(审)计等。分初级士(员级)、初级师(助理级)、中级、副高、正高五个岗位等级。各岗位技术职务等级的结构比例,比照地方同类专业的技术职务等级的结构比例执行。

第三条聘用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评审,依托重庆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和重庆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进行,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由院所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聘用人员申报资格认定和职务聘任,须与其实际从事的技术岗位类别一致。

第二章专业技术资格初定

第四条专业技术资格初定是指院所接收的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毕业生,经对其德、能、勤、绩、体进行全面考核合格后,报重庆市职称主管部门批准,首次认定专业技术资格。初定人员所从事的专业与所学的专业须相同或相近。

第五条国家或重庆市已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系列,不实行初定。院所各专业技术系列中,卫生、工程、会(审)计、出版等系列不实行初定,须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相应资格;科研、实验、图书等系列实行初定。

第六条初定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可初定为“助理”级资格;

(二)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二年,可初定为“中级”资格;

(三)取得博士学位后,可初定为“中级”资格。

第七条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由本人填写《初定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院所签署考核意见,交由重庆市人才交流中心办理。

第三章专业技术资格申报

第八条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相应技术职务的工作时间达到规定的年限要求,符合相应申报条件,可以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九条思想政治条件

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积极承担工

作任务,能认真负责地履行岗位职责和胜任本职业务;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按院所相关规定办理:

(一)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者的;

(三)发生医疗事故责任、医疗差错责任的;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有学术造假行为(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文章、成果,职称考试违纪受到查处等)的。

第十条任职年限与学历学位条件

(一)申报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大专以上学历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二)申报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1、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2、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三)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1、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助师”级职务工作满6年;

2、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助师”级职务工作满4年;

3、获得硕士学位,从事“助师”级职务工作满2年。

(四)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1、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中级”职务工作满7年;

2、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中级”职务工作满5年;

3、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中级”职务工作满4年;

4、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中级”职务工作满2年;

5、博士后人员在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出博士后流动站前。

(五)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大学本科学历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从事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满5年。

第十一条外语、计算机及继续教育学分条件

按照渝职改办[2009]290号文件规定执行。申报初级资格,须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2个模块合格证;申报中级资格,须取得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3个模块合格证和全国职称外语C级合格证;申报副高级资格,须取得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4个模块合格证和全国职称外语B级合格证;申报正高级资格,须取得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5个模块合格证和全国职称外语A级合格证。

第十二条考试条件

国家或重庆市已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系列,须通过全国统一考试才能取得相应资格。卫生技术资格考试条件按照卫人发[20**]164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条件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评审条件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和部分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评结合方式,申报人员须符合相应系列的评审条件,达到相应学术水平与技术业务能力(论文、科研、教学和业绩等)要求。

(一)卫生技术资格

1、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

按照渝职改办[2010]208号文件规定执行。

2、副主任药(护、技)师、主任药(护、技)师

按照渝职改办[2009]15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研究专业技术资格

按照渝职改办〔2011〕19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实验技术资格

按照渝职改办〔2009〕166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工程技术资格

按照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职改字〔1986〕78号、渝职

改[2006]47号和渝科发人字〔2008〕1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图书资料专业技术资格

按照渝职改办〔2005〕167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出版专业技术资格

按照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职改字〔1986〕第4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会(审)计专业技术资格

按照渝职改办[20**]317号、[2011]216号、重庆市会计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以及重庆市审计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卫生技术资格的考试和评审,委托重庆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其他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和评审,委托重庆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初级和中级资格的考试申报,一般每年12月报名,次年5月考试;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申报,一般每年7月报名,10月评审。具体申报程序和办法按照当年工作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申报要求

(一)本人申报。符合相关系列专业资格申报条件的聘用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如实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提交本人学历、专业经历证明、有关考试成绩和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业绩材料及相应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其中包括能够代表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论文、著作、译作和设计、技术报告等科学技术成果。相关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可信,并同时提交本人签署的《诚信承诺书》。

(二)院所审核。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结合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以及完成专业技术工作任务的情况进行民主测评、集体研究、择优推荐。业务机关审验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和有效证件原件,确保材料真实、准确、无误。

(三)申报公示。对申报人员的业绩、成果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综合情况在院所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无问题的人员,方可推荐申报。

第四章专业技术资格确认

第十六条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是指专业技术人员调动工作后,其专业技术资格不变,但属不同职改部门审批的,应在调入单位试用考核的基础上,由各级职改部门对原有专业技术资格进行重新认定。回聘人员拟申报专业技术资格,需进行资格确认。

第十七条确认专业技术资格由自主择业干部所在区县职改办审批。其资格取得的时间按原评审委员会通过的时间计算。

第十八条确认专业技术资格,由本人填写《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院所出具《关于重新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请示》,交由自主择业干部所在区县职改办办理。

第五章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第十九条聘用人员通过初定、申报和确认程序,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可向院所申请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职务,院所根据岗位编制及职务比例择优聘任。

第二十条首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是指聘用人员来院所工作时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经院所审核即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已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经政治部审核合格后即行聘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已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按

其下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聘任一年后按聘期内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程序申报聘任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一条聘期内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是指已聘人员取得新的专业技术资格,申请聘任新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经政治部审核合格后报院所党委审批聘任;聘任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与院所现役干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一并进行。中、高级技术职务聘任,不再进行学术技术能力水平资格审查,凡经过支部和总支推荐、通过民主测评、机关考评和答辩评审(聘任中级职务采取书面评审)的聘用人员,院所在岗位编制及职务比例范围内聘任。

第二十二条聘任效用。聘任通过后,院所下达聘任通知,聘用人员履行新聘职务的岗位职责,承担相应工作,享受相关工资、超劳补贴等福利和学术待遇。人力资源部根据聘任通知填写《聘用人员合同变更表》,对原合同约定的岗位等级和工资福利标准进行更改,双方签字后加入合同保存。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院所政治部负责解释。

职称聘任管理实施办法【2】

中心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体现“评聘分开、能上能下”原则,充分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不断加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一,适用范围

使用中心所有正式职工,含退养及借调人员。

二,基本原则

1,职务资格取得与职称聘任分开,工资福利待遇按实际聘任职称确定。

2,坚持德才兼备原则,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主要标准。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竞争上岗、择优选择。三,聘任职数

中心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制定合理的拟聘职称岗位系列和数量,经上级机关、当地人事部门核准后,在聘任前公布。四,聘任岗位设置

1,专业技术职称岗位包括工程系列、经济系列、会计系列、统计系类、档案系列,计算机及软件系列,政工系列等岗位,分别聘任初级(助理)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岗位。

2,技能(工勤技能)岗位分别包括一级(高级技师),二级(技师),三级(高级工)、四级(中级工)岗位。

五,职称聘用的条件

1,职称聘任的基本条件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有事业心和责任感,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具备应聘职称规定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含执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及相应职称外语等级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统一考试合格证书。

(3)晋升中级职务的,应在单位工作满1年;晋升高以上职务的,应在单位工作满2年。

(4)在核准的岗位范围内,有相应的岗位空缺。

(5)上一年度年度考核连续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6)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7)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职称聘任的资格条件

(1)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资格条件

1)中专毕业,见习期满,取得“员”级并从事本专业工作四年以上,取得初级职务资格证书后,可申报初级职称.

2),中专毕业,见习期满,并从事本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取得初级职务资格证书后,可申报初级职称。

3),大专毕业,见习期满,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取得初级职务资格证书后,可申报初级职称。

4),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满,取得初级资格证书后,可申报初级职称。

(2)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资格条件

1),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初级职称后,并从事本专业工作四年以上,取得中级资格证书后,可申报中级职称。

2),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取得中级资格证书后,可申报中级职称。

3),获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取得中级资格证书后,可申报中级职称。

4),博士学位获得者,取得中级资格证书后,可申报中级职称。

5),天津市职称系列(专业)主管部门的其它条件。

(3)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资格条件

1),获得博士学位确定中级职称后,并从事本专业工作二年以上。取得高级资格证书后,可申报高级职称。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并从事本专业工作四年以上。取得高级资格后,可申报高级职称。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中级职称后,并从事本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取得高级资格后,可申报高级职称。

4),天津市职称系列(专业)主管部门的其它条件。

拟聘任中级职称以上者须联系自己的工作岗位,撰写一篇学术论文或调研报告,字数在2000字以上,不得抄袭。拟聘任高级职称者其撰写的学术论文或调研报告至少一篇在区级以上(包括区级)杂志或刊物上发表。

(4)参加国家人事部统一组织考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且符合相

应执业资格制度规定中的聘任条件的人员,可直接申报如下表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执业资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对照表》

(5)技能(工勤技能)人员的岗位职业资格条件

1,取得前一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工种(职业)工作2—6年,经相应等级职业资格技能鉴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可申报相应技能(工勤技能)人员的岗位。

2,符合国家,天津市有关政策,经相应等级职业资格技能鉴定,直接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可申报相应技能(工勤技能)人员的岗位。

六,外单位新进入人员,在其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得到确认后,由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岗位设置及个人实际,进行竞岗聘任。七,不予聘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聘任。

1,完不成工作任务。

2,不能坚持正常工作。

3,年度和聘期考核结果为“不称职”。

4,所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职业资格与从事专业(工种)不相符。

5,聘任单位认为应该缓聘和不聘的。

八,解除聘任

受聘者有下列情况之一,解除聘任。

1,聘任期限到期而没有续聘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本岗位规定职责者。

3,由于技术水平、业务能力、身体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技术职务者。

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有关规章制度,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

5,工作岗位调动与原聘任资格不相关的。

6,聘任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7,聘任实体被合并、撤销、改制的。

九、聘任考核办法

贯彻公开竞争,双向选择原则,在满足聘任所需的基本条件情况下,原则上根据综合评定和加分成绩按分数从高到低录取聘任,直至规定名额满为止。

1,综合评定

综合评定是对竞聘人员德、能、勤、绩、廉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以分数体现,总计10分。由中层干部、专技聘任工作领导小组二部分考核组成,具体分值为中层干部4分,专技聘任工作领导小组6分。

(1)中层干部考核,先由个人述职,述职内容应包括;

(2)专技评聘工作领导小组对所有竞聘人员进行打分;

(1),年终考核:(指每一年度单位组织,组织人事;

(2),荣誉称号(指先进个人,优秀党员等):其中;

(3),职务:中层正职2分,中层副职1分;

(6),学术论文(调研报告):一年内,在市级以上;1-5年(包括五年):0.5分6-10年(包括1;1-5年(包括五年

(1)中层干部考核,先由个人述职,述职内容应包括毕业院校、所学专业、一年来的工作表现、所获得的各项荣誉等等,述职时间掌握在5分钟以内。然后中心中层根据述职内容结合平时情况进行考核。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分别为5分、3分、1分、0分,再根据总分折算。

(2)专技评聘工作领导小组对所有竞聘人员进行打分,不折算。

2,加分条件

(1),年终考核:(指每一年度单位组织,组织人事部门确定的工作考核)优秀1分。

(2),荣誉称号(指先进个人,优秀党员等):其中区级综合先进2分,局级先进1.5分,单位1分。

(3),职务:中层正职2分,中层副职1分。

(4),高级资格低聘1分。

(5),学历:硕士学位0.5分。

(6),学术论文(调研报告):一年内,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或调研报告0.5分(7),工作年限:

1-5年(包括五年):0.5分6-10年(包括10年):1分11-15年(包括15年):1.5分15年以上:2分(8),任现职称聘任年限:

1-5年(包括五年):1分6-10年(包括10年):2分11-15年(包括15年):3分15年以上:4分

(9),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经中心采纳由中心领导认定产生相应效果的:1-2分十,聘用程序

1,个人填写《专业技术职称个人申请表》,由专业技术人员结合自身实际进行个人总结,并提出竞聘意向。

,2,结合个人总结和平时工作实际,中心中层、专技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对竞聘人员进行综合评定。

3,专业技术职称聘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基本条件、综合评定以及加分情况提出聘任建议,报中心主任办公室审定、聘任。4,在中心内部公示3天,凡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当年度职称聘任资格。

5,公示后办理聘任相关手续。十一,聘任年限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聘任期限一般为1~3年。十二,聘任期间待遇

受聘人员按所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执行相应工资标准及津贴计算标准。专业技术职务工资从聘任的下月开始执行。十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专技聘任工作的领导,成立中心专业技术职称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成员:。

本办法在上级机关核准后自发文之日起执行。